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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KSONRETAILGROUPLIMITED
百盛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3368)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的表决结果
兹提述百盛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均为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一日的通函(「通函」)及股东特别大会通告(「股东特别大会通告」),内容有关出售事项。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董事会宣布,载於股东特别大会通告内之决议案(「决议案」)已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星期四﹚举行之本公司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上,获亲自出席之股东或受委托代表或获正式授权代表以投票方式正式通过。
决议案的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普通决议案 票数(%)
赞成 反对
(a) 批准、确认及追认股权转让协议; 2,196,487,166 0
(b) 批准、确认及追认债权转让协议; (100%) (0%)
(c) 授权本公司董事签署、签立、完成、执行及
交付彼等全权酌情认为属必要、合宜、适当
或权宜之一切有关其他协议、文据、契据及
文件,并进行一切有关行动或事宜及采取一
切有关措施以落实上文(a)及(b)段所述协议
或与之相关事项或附带事项及其项下拟进行
之所有交易或使之生效。
决议案全文载於股东特别大会通告。由於决议案获超过50%之票数投票赞成,故决议案已获正式通过为本公司之普通决议案。
於股东特别大会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649,240,750股股份,为赋予持有人权利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就决议案投票之股份总数。如上市规则第13.40条所载,概无股份赋予持有人权利出席股东特别大会但须於会上就赞成决议案放弃投票,亦无股东须根据上市规则就决议案放弃投票。概无股东於通函中表明彼等打算投票反对决议案或就决议案放弃投票。任何股东就决议案投票时,未受任何限制。
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获委任为股东特别大会投票之监票人。
承董事会命
百盛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丹斯里锺廷森
执行董事兼主席
香港,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於本公告日期,丹斯里锺廷森、张瑞雄先生及锺珊珊女士为本公司执行董事;拿督何国忠博士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拿督胡亚桥、高德辉先生及丘铭剑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舉行之股東特別大會的表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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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盛集团
2016-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