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
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
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告不会直接或间接於美国或向美国(包括其领土及属地,美国任何州及哥伦比亚特区)发布、刊
发及分发。本公告并不构成或组成於美国购买或认购证券的任何要约或游说的一部分。发售股份未
曾且将不会根据美国证券法登记。除非根据美国证券法的登记规定进行登记或豁免,否则证券不可
在美国发售或出售。本公司将不会在美国就证券进行公开发售。
本公告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证券的邀请或要约。潜在投资者於决定是否投资於所
提呈的发售股份前,应阅览善乐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七日刊发的招股章程以获
得下文所述有关股份发售的详细资料。除非另有界定,否则本公告所采用的词汇与招股章程所界定
者具有相同涵义。
Sanroc InternationalHoldingsLimited
善乐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660)
澄清公告
兹提述善乐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七日刊发的招股章程(「招股章程」)。本澄清公告为招股章程的补充文件,应连同招股章程一并阅读。除非另有界定,否则本公告所采用的词汇与招股章程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本公司谨此澄清招股章程第16、214、215、I-71及IV-3页出现的以下无意笔误:
於招股章程日期已发行的股份数目
本公司谨此澄清,在招股章程第214页「股本-股本」一节,当中列明於招股章程日
期已发行4股股份,代表0.04港元的金额。然而,如招股章程第IV-2页「法 定及一
般资料-5.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通过的唯一股东书面决议案」一节所述,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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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唯一股东已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通过书面决议案,以(其中包括)将每股
面值为1.00港元的已发行及未发行本公司股份分拆为100股每股面值为0.01港元的
股份。因此,第214页所述於招股章程日期已发行股份数目应为400股股份,代表
本公司股本中4港元的金额。招股章程中文版第214页载有相应错误。
根据资本化发行将予发行的股份数目
本公司谨此进一步澄清,在招股章程第16、214、215、I-71及IV-3页,当中列
明根据资本化发行将予发行的股份数目为899,999,996股股份。正确的数目应为
899,999,600股股份,且招股章程中文版第16、214、215、I-71及IV-3页载有相应
错误。因此,招股章程第214页所述根据资本化发行将予发行的股份所代表的股本
金额、招股章程第215及IV-3页所述根据资本化发行将拨充资本的金额,均应为
8,999,996港元而非8,999,999.96港元。招股章程中文版第214、215及IV-13页载有
相应错误。
本公司确认,除上文所披露资料外,招股章程所载的所有其他资料保持不变。
本公司认为上述无意笔误不会构成须修订招股章程或须刊发补充招股章程的重大资料。经考虑上市规则第11.13条後,本公司亦确认,并无影响招股章程(作为上市文件)所载任何事宜的任何重大变动,亦无发生任何若於招股章程发行前发生便须将其资料载入招股章程内的重大新事宜,故毋须刊发补充招股章程。
承本公司董事会命
萧振耀
主席
香港,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包括执行董事萧振耀先生、王菲香女士、何景超先生及叶锦玲女士;独立非
执行董事徐广�煜壬�、梁兆康先生及李正荣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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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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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乐国际
2017-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