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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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集团有限公司
*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0544)
盈利警告
本公告乃由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的内幕消息条文而作出。
董事会谨此通知股东及有意投资者,根据董事会目前所得的资料,预期本集团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录得之亏损较二零一五年同期相比之亏损更为庞大。
本公告所载资料乃基於董事会按照最新取得之本集团综合管理账目作出之初步评估,而该综合管理账目并未经本公司核数师审核及确认。
股东及有意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本公告乃由大同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的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而作出。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谨此通知本公司股东(「股东」)及有意投资者,根据董事会目前所得的资料,预期本集团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录得之亏损较二零一五年同期相比之亏损更为庞大。
根据本公司目前所掌握的相关资料,董事会认为预期录得亏损主要由於(1)於中国之贸易及相关业务;(2)贷款服务; 及(3)分占一家合资企业亏损。
尽管以上所述,董事会留意到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收入来自本集团冷冻仓库及相关服务业务仍维持稳健。
本公告所载资料乃基於董事会按照最新取得之本集团综合管理账目作出之初步评估,而该综合管理账目并未经本公司核数师审核及确认。有关本集团之财务表现详情,将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底刊发之本集团全年业绩公告内披露。
股东及有意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承董事会命
大同集团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欧达威
香港,二零一七年二月九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欧达威先生、蔡启�N先生及何汉忠先生;非执行董事冯华高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冯少杰先生、梁志雄先生及谢远明先生。
*仅供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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