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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交 易 及 结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对 本 公 布 之 内 容 概 不 负
责,对 其 准 确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发 表 任 何 声 明,并 明 确 表 示 概 不 对 因 本 公 布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份 内 容 而 产 生 或 因 倚 赖 该 等 内 容 而 引 致 之 任 何 损 失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PICO FAR EAST HOLDINGS LIMITED
(笔 克 远 东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於 开 曼 群 岛 注 册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代 号:752)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通 告
兹 通 告 笔 克 远 东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本 公 司」) 谨 订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三 月 二 十 四 日 (星 期
五)上 午 九 时 三 十 分,假 座 香 港 湾 仔 告 士 打 道 64-66号 笔 克 大 厦 19楼 举 行 股 东 周 年
大 会,以 处 理 下 列 事 项:
普 通 事 项
1. 省览及考虑截至二零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董
事 会 报 告 书 及 独 立 核 数 师 报 告。
2. 重 选 简 乃 敦 先 生 为 本 公 司 董 事。
3. 重 选 甘 力 恒 先 生 为 本 公 司 董 事。
4. 重 新 委 任 中 瑞 岳 华 (香 港)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为 核 数 师 及 授 权 董 事 会 ( 「董 事 会」)厘
定 核 数 师 之 酬 金。
5. 授 权 董 事 会 厘 定 董 事 薪 酬。
6. 宣 派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之 每 股 7.5港 仙 末 期 股 息。
7. 宣 派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之 每 股 5.0港 仙 特 别 股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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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别 事 项
作 为 特 别 事 项,考 虑 及 酌 情 通 过 下 列 决 议 案 (无 论 有 否 经 修 订)为 普 通 决 议 案:
8. 「 动 议:
(a) 在 下 文 (c)段 规 限 下,一 般 及 无 条 件 批 准 本 公 司 董 事 於 有 关 期 间 (定 义 见
下 文) 内 行 使 本 公 司 之 全 部 权 力 以 发 行、配 发 及 处 理 额 外 股 份、发 行 可
认 购 股 份 之 认 股 权 证,以 及 提 出、订 立 或 授 出 将 会 或 可 能 须 发 行 及 配 发
股 份 之 建 议 或 协 议 或 购 股 权;
(b) 上 文 (a)段 之 批 准 授 权 本 公 司 董 事 於 有 关 期 间 (定 义 见 下 文) 内 提 出 或 订
立或授出将会或可能须於有关期间 (定义见下文)内或结束後发行及配发
股 份 之 建 议 或 协 议 或 购 股 权 或 认 股 权 证;
(c) 本 公 司 董 事 根 据 上 文 (a)段 及 (b)段 之 批 准 而 配 发 或 有 条 件 或 无 条 件 地 同
意 配 发 之 股 份 面 值 总 额 (不 包 括 根 据 (i)配 售 新 股;(ii)因 本 决 议 案 之 外 发
行 之 认 股 权 证 所 附 认 购 权 获 行 使;(iii)根 据 本 公 司 之 购 股 权 计 划 行 使 认
购 权;及 (iv)以 任 何 代 息 股 份 或 配 发 股 份 以 代 替 全 部 或 部 份 本 公 司 股 份
股 息 之 类 似 安 排)不 得 超 过 於 通 过 本 决 议 案 当 日 本 公 司 现 有 已 发 行 股 本
面 值 总 额 之 20%,而 上 述 批 准 亦 须 受 此 限 制;及
(d) 就 本 决 议 案 而 言:
「 有 关 期 间」指 通 过 本 决 议 案 起 至 下 列 两 者 中 较 早 日 期 为 止 之 期 间:
(i) 通 过 本 决 议 案 後 本 公 司 下 届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结 束;或
(ii) 股 东 於 股 东 大 会 上 通 过 普 通 决 议 案 撤 销 或 修 订 根 据 本 决 议 案 授 予
本 公 司 董 事 之 授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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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动 议:
(a) 在下文(b)段规限下及遵照所有适用之法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
事 於 有 关 期 间 (定 义 见 下 文)行 使 本 公 司 所 有 权 力 以 购 回 其 自 身 之 股 份;
(b) 根 据 上 文 (a)段 之 批 准,本 公 司 可 於 有 关 期 间 (定 义 见 下 文)购 回 本 公 司 股
份 之 面 值 总 额 不 得 超 过 於 本 决 议 案 日 期 本 公 司 现 有 已 发 行 股 本 面 值 总
额 之 10%,而 上 述 批 准 亦 须 受 此 限 制;及
(c) 就 本 决 议 案 而 言:
「 有 关 期 间」指 通 过 本 决 议 案 起 至 下 列 两 者 中 较 早 日 期 为 止 之 期 间:
(i) 通 过 本 决 议 案 後 本 公 司 下 届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结 束;或
(ii) 股 东 於 股 东 大 会 上 通 过 普 通 决 议 案 撤 销 或 修 订 根 据 本 决 议 案 授 予
本 公 司 董 事 之 授 权。」
10. 「 动 议 待 上 文 第 8项 及 第 9项 决 议 案 通 过 後 (无 论 有 否 经 修 订),扩 大 上 文 第 8项
决议案所述之一般授权,方法为於本公司董事根据上述一般授权可能配发或
同 意 配 发 之 本 公 司 股 本 面 值 总 额 内,加 入 本 公 司 根 据 上 文 第 9项 决 议 案 所 述
之一般授权购回之股份面值总额之数额,惟该数额不得超过於通过本决议案
之 日 本 公 司 现 有 已 发 行 股 本 面 值 总 额 之 10%。」
承 董 事 会 命
公 司 秘 书
梁 凯 欣
香 港,二 零 一 七 年 二 月 十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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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注:
1. 凡 持 有 两 股 或 以 上 本 公 司 之 股 份 且 合 资 格 出 席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并 於 会 上 投 票 之 本 公 司 股 东,
可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及 代 其 投 票。受 委 代 表 毋 须 为 本 公 司 之 股 东。本 公 司 股 东 在 填 妥 及 交 回 代
表委任表格後,仍可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届时,其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作
已 撤 销。
2. 随附股东周年大会之代表委任表格。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 (如
有),或 经 由 公 证 人 签 署 证 明 之 授 权 书 或 其 他 授 权 文 件 副 本,最 迟 须 於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或 其 任
何 续 会 指 定 举 行 时 间 四 十 八 小 时 前 送 达 本 公 司 之 香 港 主 要 营 业 地 点 (地 址 为 香 港 新 界 大 埔
工 业 � 大 富 街 4号 笔 克 大 楼),方 为 有 效。
3. 为 确 认 股 东 出 席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并 在 会 上 投 票 之 资 格,本 公 司 将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三 月 二 十 一 日
(星 期 二)至 二 零 一 七 年 三 月 二 十 四 日 (星 期 五)止 (包 括 首 尾 两 日)暂 停 办 理 股 份 过 户 手 续,期
间 本 公 司 任 何 股 份 过 户 概 不 生 效。为 符 合 资 格 出 席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并 於 会 上 投 票,所 有 股 份
过 户 文 件 连 同 相 关 股 票 须 最 迟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三 月 二 十 日 (星 期 一) 下 午 四 时 正 前,交 回 本 公
司 之 香 港 股 份 过 户 登 记 分 处 联 合 证 券 登 记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为 香 港 北 角 英 皇 道 338号 华 懋 交 易
广 场 2期 33楼 3301-04室)。
为 确 认 股 东 於 本 通 告 所 载 第 6项 及 第 7项 决 议 案 获 通 过 後 获 拟 派 发 末 期 及 特 别 股 息 之 权 利,
本 公 司 将 自 二 零 一 七 年 三 月 三 十 日 (星 期 四)至 二 零 一 七 年 四 月 三 日 (星 期 一)止 (包 括 首 尾 两
日)暂 停 办 理 股 份 过 户 手 续,期 间 本 公 司 任 何 股 份 过 户 概 不 生 效。为 符 合 资 格 获 拟 派 发 末 期
及 特 别 股 息,所 有 股 份 过 户 文 件 连 同 相 关 股 票 须 最 迟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三 月 二 十 九 日 (星 期 三)
下午四时正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地址为香港北
角 英 皇 道 338号 华 懋 交 易 广 场 2期 33楼 3301-04室)。
4. 根 据 本 通 告 所 载 第 8项 及 第 10项 决 议 案,本 公 司 之 董 事 欲 表 明 彼 等 暂 无 计 划 根 据 上 文 第 8项
决 议 案 授 出 之 一 般 授 权 发 行 本 公 司 之 任 何 新 股。
5. 於 本 公 布 日 期,本 公 司 之 执 行 董 事 为 谢 松 发 先 生、谢 松 兴 先 生、谢 媛 君 女 士 及 莫 沛 强 先 生;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 简 乃 敦 先 生、甘 力 恒 先 生、李 企 伟 先 生 及 施 宇 澄 先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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