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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ELECTRICGROUPCOMPANYLIMITED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2727)
持续关连交易
提供担保服务
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本公司的附属公司上电财务与上海电气总公司订立担保大纲协议,据此,上电财务将向上电集团提供担保服务。
上海电气总公司为本公司主要股东,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约 58.12%股权。由於
上海电气总公司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且交易最高适用百份比率超过上市规则第 14A
章规定的0.1%但低於5%,本持续关连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之申报及公
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有关通函(包括独立财务意见)及股东批准的规定。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该交易须待股东於股东大会批准後,方告作实。
背景
本公司为工业综合企业,主要业务为新能源及环保设备、高效清洁能源设备,工业装备,及提供现代服务,以提高其装备制造业务的竞争力。
上电财务是本公司的附属公司,由本公司拥有其 89.00%已发行股本。由於上海电气总
公司为本公司主要股东,持有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约 58.12%的权益,故根据上市规
则第 14A章,上海电气总公司为本公司关连人士。因此,上电集团与本集团进行的交
易将构成关连交易。上海电气总公司的主要业务为管理国有资产及投资业务。
上电财务於一九九五年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获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向本集团及上电集团提供财务服务。上电财务已获得营运所需的全部批文、许可证及执照。现时中国财务公司(包括上电财务)的监管机构是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法规,上电财务为非银行的财务公司,可向本集团,上海电气总公司以及其持有不少於 20%股权或上海电气总公司控制的公司提供财务服务。中国的集团公司普遍成立及营运财务公司为集团本身提供财务服务,以降低集团公司的融资成本及投资风险。由於中国法律禁止集团公司间贷款,故在集团旗下成立财务公司可更有效调配集团内部的财务资源。
本公司过往经常与上电集团进行产品、配件及服务交易以配合本集团提供的产品及服务。为持续及保证本公司日後的增长及发展,上电财务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与上海电气总公司订立担保大纲协议,据此,上电财务同意持续向上电集团提供担保服务。
担保大纲协议於本公司日常业务过程中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概要
担保大纲协议的主要条款概述如下:
协议签署日期 :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订约方 : 上电财务
上海电气总公司
内容 : 上电财务将以开具保函的形式向上电集团提供担
保服务
条款 : 可由协议任何一方发出三个月书面通知予以终
止
由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开始为期两年,可由
本公司选择於协议到期前发出三个月书面通知
续期
本公司亦将就根据担保大纲协议拟作出的各项特定担保与上电集团订立个别担保协议。
各担保协议将列载特定期限、服务费用及其他相关商业条款及条件。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4A.52条,协议的年期不得超过三年。本公司在协议期届满後行
使续期担保大纲协议之选择权前,将重新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的规定。
年度上限及厘定准则
下表载列二零一七年及二零一八年根据担保大纲协议进行的交易的建议年度上限:
截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建议年度上限
二零一七年 二零一八年
(人民币百万 (约相等於百万港 (人民币百万 (约相等於百万港
元) 元) 元) 元)
向上电集团 62.00 70.28 62.00 70.28
之总担保额
截至二零一四年、二零一五年及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上电财务就上电集团若干附属公司之营运需要产生之担保金额约为人民币 173.2百万元、人民币324.9百万元及人民币873百万元。於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两个年度,就上电集团若干成员公司之营运需要预计由上电财务担保分别约人民币 62.00百万元及人民币62.00百万元,从而使其业务得以健康运营,董事会据此厘定年度上限。
担保大纲协议的定价准则、理由及利益
根据担保大纲协议,应付上电财务的费用乃按照载於本公司就中介人业务规管费用之行政措施之规定厘定。所收取的费用将不会少於市价,而我们的价格与商业银行的相同。
本公司认为,该交易产生的风险可受控制,原因是鉴於本集团与上电集团的紧密工作关系,上电财务可对上电集团的财务状况作出及时评估,以了解其业务性质及信用状况。
作出周详合理查询後,本公司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根据担保大纲协议拟进行的持续关连交易乃按本公司日常业务中的一般商务条款或更佳条款订立,符合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而建议年度上限及担保大纲协议的条款属公平合理。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上海电气总公司为上市规则界定的关连人士,根据担保大纲协议拟进行的交易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
预期新年度上限的最高相关百份比率将超过上市规则规定的 0.1%但低於 5%,因此,
根据担保大纲协议拟进行的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申报及公告规定,惟获
豁免遵守有关通函(包括独立财务意见)及股东批准规定。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该交易须待股东於股东大会批准後,方可作实。
本公司董事黄迪南先生、郑建华先生及李健劲先生均於上电集团及其联系人担任董事职位或出任高级管理人员,於担保大纲协议拟进行的持续关连交易中拥有重大权益,已於批准担保大纲协议的相关董事会决议案放弃投票。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以下词汇具有下列涵义:
「联系人」 指 上��规则所定义者;
「董事会」 指 本公司之董事会;
「本公司」 指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於中国正式注册成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 H股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上市,股份代号为 02727,而其 A股於上
海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为601727;
「关连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担保大纲协议」 指 上电财务与上海电气总公司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
七日所订立的担保大纲协议;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不时之附属公司;
「港元」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定货币港元;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则」
「人民银行」 指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人民币」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上电财务」 指 上海电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拥有
89.00%权益的附属公司,为於中国注册成立的有
限公司;
「上海电气总公司」 指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定义见上市规则),截至本公告日期,持有本
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约58.12%权益;
「上电集团」 指 上海电气总公司、其附属公司及其联系人,但不
包括本集团;
「股东」 指 本公司的登记股东;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附属公司」 指 上��规则所定义者;及
「主要股东」 指 上��规则所定义者。
除另有指明外,人民币换算为港元的汇率为人民币1.00元兑1.1335港元。
承董事会命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主席
黄迪南
中国上海,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黄迪南先生及郑建华先生;本公司非执行董事为李健劲先生、朱克林先生及姚珉芳女士;而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吕新荣博士、简迅鸣先生及褚君浩博士。
*仅供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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