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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大會補充通知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 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公告全 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SHANGHAIELECTRICGROUPCOMPANYLIMITED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2727) 股东特别大会补充通告 兹提述(i)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的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通告(「股东特别大会初始通告」),当中列载 股东特别大会的举行时间和地点及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呈供股东审批的决议 案;以及(ii)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七日的有关(其中包括)拟收购事项 及建议发行及配售A股事项的公告(「公告」)。除文义另有指明外,本补充通告 所用之词汇与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兹补充通告,股东特别大会将按原定计划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日(星期一)上午 九时正假座中国上海市漕宝路509号上海华美达广场新园酒店B楼3楼兴园厅举 行。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关於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实施细则>的决定》及有关监管问答。根据上述文件及监管要求,本公司建议 发行及配售A股的定价原则需按照经修订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 则》执行,即定价基准日从原先的「有关建议发行及配售A股的董事会决议公告 日」修改为「建议发行及配售A股项下有关A股的发行期首日」。同时,根据中国 相关监管要求,鉴於拟置入资产之实体及本公司截至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之财务数据乃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之目的将过有效期。因此,相关财务数 据已相应更新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公司董事会已於二零一七年 三月十七日审议通过有关建议发行及配售A股的修订案及经更新的与本次交 易相关财务数据。因此,董事会已审议通过取消本公司拟於股东特别大会提呈 的相关议案,包括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的初始股东特别大会通告中 所载第1,2,5,6项特别决议案及第3,4项普通决议案。上海电气总公司(持有 *仅供识别 �C1�C 本公司约58.12%股份的控股股东)受本公司委托并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提请股东特别大会审议下列议案: 特别决议案: 1.考虑及批准关於本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 案的议案: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1.1交易双方; 1.2交易标的; 1.3定价原则及交易价格; 1.4期间损益安排; 1.5权属转移手续办理及违约责任; 1.6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1.7股份发行对象; 1.8发行股份的方式及认购方式; 1.9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定价依据和发行价格; 1.10发行股份数量; 1.11锁定期安排; 1.12本次发行股份的上市地点; 1.13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处理; 1.14决议有效期; 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1.15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1.16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1.17发行价格; �C2�C 1.18发行数量; 1.19募集资金用途; 1.20锁定期安排; 1.21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上市地点;及 1.22决议有效期。 2.考虑及批准《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5.考虑及批准关於本公司与认购对像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及其 补充协议的议案。 6.考虑及批准关於本次交易可能摊薄本公司当期每股收益及填补措施的议 案。 普通决议案: 3.考虑及批准关於本次交易审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的议 案。 4.考虑及批准关於本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 承董事会命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黄迪南 董事会主席 中国上海,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於本通告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黄迪南先生及郑建华先生;本公司非执行董 事为李健劲先生、朱克林先生及姚珉芳女士;而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吕新 荣博士、简迅鸣先生及褚君浩博士。 �C3�C 附注: 1.股东特别大会以投票方式表决。 2. A股及H股持有人在投票方面当作相同类别股东。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一日(星 期六)至二零一七年四月十日(星期一)(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H股股东登记,期间不会 办理H股过户登记手续。凡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星期五)名列H股股东名册的H股持有 人均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 3.本公司於同日向股东发出适用於股东特别大会的经修订的代表委任表格(「经修订的代 表委任表格」)。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各股东可委任一名或多名代表代 其出席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股东。拟委任一名或多名代表的各股东请事先审阅关於 股东特别大会的通函。 4.代表委任表格须由股东或其正式书面授权的代表签署。倘股东为公司,则须加盖公司印 监或由董事或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倘表格由股东的代表签署,则授权该代表签署的授 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须经公证人证明。 5. H股持有人的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授权人签署或经公证人证明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 件(如有)须不迟於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24小时前送达 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方为有 效。填妥及交回初始代表委任表格及经修订的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 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 6.倘尚未向本公司之香港证券登记处提交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之初始代表委任 表格之股东拟委任代表代其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则其须提交经修订的代表委任表格。在 此情况下,不得向本公司之香港证券登记处提交初始代表委任表格。 7.已向本公司之香港证券登记处提交初始代表委任表格之股东务请注意: (i)倘并无向本公司之香港证券登记处提交经修订的代表委任表格,则经正确填妥之 初始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相关股东所提交之有效代表委任表格。相关股东委任 之代表将有权就正式提呈股东特别大会之任何决议案自行酌情投票或放弃投票, 除股东特别大会补充通告所提及之有关决议案外; (ii)倘已於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截止时间」)前24小 时向本公司之香港证券登记处提交经修订的代表委任表格,则经修订的代表委任 表格将撤销及取代相关股东早前提交之初始代表委任表格。经修订的代表委任表 格倘获正确填妥,将被视为相关股东提交之有效代表委任表格;及 (iii)倘於截止时间後向本公司之香港证券登记处提交经修订的代表委任表格,或倘於 截止时间前交回惟填写有误,则经修订的代表委任表格项下所委任的代表将告无 效。已正确填写的初始代表委任表格将视作股东交回的有效代表委任表格。 8.有意亲身或委任代表出席股东特别大会的H股股东,须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星期 二)或之前将回条交回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 和中心17M楼。 9.预期股东特别大会为时不超过半天。出席大会的股东或受委代表须自行负责交通及食宿 开支。出席大会的股东或其受委代表须出示身份证明文件。 �C4�C 10.本公司董事会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审议通过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相关议案,本公司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於本次交易的 问询函後,本公司随即组织相关中介对问询函进行回覆。截至本通告日期,问询函中涉 及的部份事项需要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因此本公司A股股票尚未复牌交易,本公司将继 续积极推动本次交易的後续工作,若本次股东特别大会召开前本公司A股股票仍未复牌 交易,则本次股东特别大会存在延期召开的可能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11.提呈股东特别大会审议批准的议案详情,请参阅本公司即将就股东特别大会而於二零 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或之前刊发的通函。 �C5�C
代码 名称 最新价(港元) 涨幅
00464 建福集团 0.24 95.9
04333 思科 250 66.67
08169 环康集团 0.05 63.64
01862 景瑞控股 0.08 36.67
08035 骏高控股 0.08 3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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