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
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
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EcoGreenInternationalGroupLimited
中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341;网址:www.ecogreen.com)
根据《上市规则》第 13.18条披露之贷款协议
本公布乃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作出。
本公司於2017年 2月6日签订此贷款协议,据此,杨先生须承担以下特定履约义
务:(i)留任本公司董事会主席以及本公司单一最大控股股东;(ii
)实益拥有不
少於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的 30%;及(ii
i)保留对本公司管理层及董事会的控制
权。
中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与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董事会(「董
事会」)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
13.18条作出以下披露。
於2017年2月6日,由本公司为借款人与一间银行作为放款人订立贷款协定(「贷
款协定」)。根据该贷款协定,本公司可获得合共为 25,000,000美元的定期及循
环贷款融资(「贷款」),从2017年 2月6日起计为期三年。根据贷款协议,杨
毅融先生(「杨先生」)须承担若干特定履约义务,包括留任董事会主席及维持本
公司单一最大控股股东的身份;实益拥有不少於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的百分之三
十(30%);及保留对本公司管理层及董事会的控制权。
根据贷款协议,杨先生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将构成违约事件;若出现该等情况,放款
人有权宣布贷款终止,而放款人亦有权宣布贷款、应计利息及所有其他应付款项即
时到期并应付。
於本公布之日,本公司主席杨先生持有本公司目前已发行股本的42.4%。
若产生披露义务的情况持续存在,本公司将继续遵守《上市规则》之披露要求。
承董事会命
中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杨毅融
主席
香港,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於本通知日期,本公司之董事会包括五位执行董事,分别为杨毅融先生(主席)、龚雄辉先生、卢家华女士、韩欢光先生及林志刚先生;一位非执行董事为冯涛先生;及三位独立非执行董事,名字为丘�全先生、黄翼忠先生及林英宗先生。
根據《上市規則》第13.18條披露之貸款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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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怡国际
2017-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