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CAPXONINTERNATIONALELECTRONICCOMPANYLIMITED
凯普松国际电子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469)
内幕消息
对裁定提进一步抗告
本公布乃由凯普松国际电子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
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2)(a)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之
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而作出。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二月五日之公布(「公布」)及本公司截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之中期报告内「管理层讨论及分析-重大诉讼」一节(「二零一六年中期报告」)。除另有所指外,本公布所用词汇与公布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背景资料
诚如公布及二零一六年中期报告所披露,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台湾丰宾向东京地方法院提交呈请,要求撤销该仲裁裁决。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东京地方法院就该仲裁裁决作出裁定,驳回台湾丰宾之呈请,并维持日本仲裁协会就该仲裁裁决作出之判断。於二零一六年二月,台湾丰宾向东京高等法院提出抗告,要求撤销该仲裁裁决。
有关对裁定提抗告之最新情况
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六日,东京高等法院作出裁定(「裁定」),驳回台湾丰宾之抗告,并维持日本仲裁协会就该仲裁裁决作出之判断。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已考虑裁定,并决定就裁定提出进一步抗告,要求撤销该仲
裁裁决。倘该仲裁裁决有任何进一步重大进展,本公司将在适当时候根据上市规则及适用法例进一步刊发公布。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承董事会命
主席
林金村
香港,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於本公布日期,董事会包括四名执行董事林金村先生(主席兼总裁)、周秋月女士(副总裁)、林元瑜先生(首席执行官)及林薏竹女士,一名非执行董事刘芳均女士,以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赖崇庆先生、吕鸿德先生及董清铨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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