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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關先前配售事項的最新消息;(2) 有關先前配售事項的補充配售協議;及(3) 有關配售新票據的新配售協議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 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 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告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任何本公司证券的邀请或要约。 InvesTechHoldings Limited 威讯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087) (1)有关先前配售事项的最新消息; (2)有关先前配售事项的 补充配售协议;及 (3)有关配售新票据的 新配售协议 配售代理 康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公告乃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之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 及上市规则第13.09条而刊发。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一日及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之该等 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先前配售事项。除另行界定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 等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有关先前配售事项的最新消息 继先前配售协议之首次截止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作实後,先前配售协议 之第二次截止已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作实,并已根据先前配售协议之条款 向承配人配售本金总额为52,700,000港元的票据。截至本公告日期,已根据先前 配售协议之条款向承配人配售本金总额为209,000,000港元的票据。 �C1�C 订立补充配售协议 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交易时段後),本公司与先前配售代理订立补充配售 协议,据此,先前配售期间已由紧随先前配售协议日期当日起至先前配售协议日 期後六个月的同一历日(包括当日)修订为由紧随先前配售协议日期当日起至二零 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包括当日)止期间。 除上述有关先前配售期间的修订外,先前配售协议之所有其他条款及条文均维持 一样及不变。截至本公告日期,先前配售协议项下之先前配售期间已届满,而 先前配售代理不得根据先前配售协议进一步配售任何票据,自二零一七年二月 二十三日起生效。 订立新配售协议 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交 易时段後),本公司与新配售代理订立新配售协 议,据此,新配售代理同意担任配售代理,以尽最大努力於新配售期间内促使新 承配人以现金认购本金总额不多於90,000,000港元之新票据。 新配售事项结束乃受限於(其中包括)新配售协议项下新配售代理终止新配售事项 之权利。因此,新配售事项不一定会落实进行。股东及有意投资者买卖股份时, 务请审慎行事。 本公告乃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之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及 上市规则第13.09条而刊发。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一日及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之该等公告(「该等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先前配售事项。除另行界定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C2�C 有关先前配售事项的最新消息 继先前配售协议之首次截止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作实後,先前配售协议之 第二次截止已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作实,并已根据先前配售协议之条款向承 配人配售本金总额为52,700,000港元的票据。截至本公告日期,已根据先前配售协 议之条款向承配人配售本金总额为209,000,000港元的票据。 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全悉及确信,各承配人(本公司日期为二零 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之公告所载述一名本公司关连人士除外)及其最终实益拥有 人均为独立专业、机构及其他个人投资者,彼等本身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本公司之独立第三方及并非其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 订立补充配售协议 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交易时段後),本公司与先前配售代理订立补充配售协 议,据此,先前配售期间已由紧随先前配售协议日期当日起至先前配售协议日期後 六个月的同一历日(包括当日)修订为由紧随先前配售协议日期当日起至二零一七年 二月二十三日(包括当日)止期间。 除上述有关先前配售期间的修订外,先前配售协议之所有其他条款及条文均维持一 样及不变。截至本公告日期,先前配售协议项下之先前配售期间已届满,而先前配 售代理不得根据先前配售协议进一步配售任何票据,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起 生效。 董事会认为,有关先前配售期间的修订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 �C3�C 订立新配售协议 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交易时段後),本公司与新配售代理订立新配售协议, 据此,新配售代理同意担任配售代理,以尽最大努力於新配售期间内促使新承配人 以现金认购本金总额不多於90,000,000港元之新票据。新配售协议之主要条款载列 如下。 新配售协议 日期 :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交易时段後) 公司 : 本公司 新配售代理 : 康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全悉及确信,於本 公告日期,新配售代理及其联系人均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 关连人士且与彼等概无关连之第三方。 新承配人 : 新票据将配售予身为独立专业、机构及其他个人投资者之 新承配人,彼等及彼等之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本公司之独 立第三方且并非其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 配售价 : 有关金额相当於新承配人所认购或购买之新票据本金额 100%。 新配售期间 : 有关期间将为紧随新配售协议日期当日起直至新配售协议 日期後六个月的同一历日(包括当日)为止,或新配售代理 与本公司书面协定之其他期间。 �C4�C 新配售事项之条件: 新配售事项须待达成以下条件,方告完成: (i) 新配售协议并未根据其条 款(包 括有关不可抗力事件 之条文)予以终止; (ii) 新配售代理向本公司发出结束通知 新配售事项结束: 新配售事项将於达成上述条件後,於新配售代理发出之结 束通知所载日期结束,而该日期应为有关结束通知日期後 最少两个营业日後,但无论如何不迟於有关结束通知日期 後第五个营业日之一个营业日。 新配售代理之 : 倘出现以下情况,经谘询本公司後,新配售代理可按其合 终止权利 理意见,透过於新配售期间最後日期上午八时正前随时向 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新配售协议: (i) 香港出现国家、国际、金融、外汇管制、政治、经济 状况之任何变动,而新配售代理合理认为将会对顺利 完成新配售事项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 (ii) 本公司违反其於新配售协议中作出之任何保证、声明 及承诺,且新配售代理有合理理据认为相关违反行为 对新配售事项造成重大影响;或 (iii)市况出现任何重大变 动(不 论是否构成一连串变动其 中部分 ), 而新配售代理合理认为将会对新配售事项 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害或令进行新配售事项不智或不 宜;或 �C5�C (iv)本公司自本公司就其截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止六 个月之业绩刊发公告以来向联交所及�u或本公司股东 发出之全部公告、通函、中期报告及年报所载述任何 声明於任何重大方面构成或被发现不实、不确或存有 误导,而新配售代理合理认为将会对顺利完成新配售 事项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倘新配售代理基於发生任何上述事件而终止新配售协议, 新配售代理及本公司於新配售协议项下之所有责任将告终 止及停止,而任何一方概不得就新配售协议所引起或涉及 之任何事宜或事情向对方提呈任何申索,惟任何先前违反 协议者则除外。 新票据之主要条款 本金总额 : 不多於90,000,000港元 利息 : 年利率8% 年期及到期日 : 发行日期两周年,除非发生违反新票据条款之任何事件而 导致新票据提早到期则除外。 预付款项及 : 本公司可於发行日期起计第十二个月後但於相关到期日前 提前赎回 随时就新票据发出不少於一个月事先书面通知,预付新票 据之未偿还本金额(连同利息)。 �C6�C 新票据之地位 : 新票据构成本公司之直接、无条件、非後偿及无抵押义 务,并各自享有同等地位而并无任何优先权。本公司根据 新票据承担之付款义务将(法律条文强制施行之任何义务 除外)最低限度与本公司之所有其他现时及将来直接、无 条件、非後偿及无抵押义务享有同等地位。 可转让性质 : 新票据(或其中任何部分)可按最低金额600,000港元或 600,000港元加上100,000港元之完整倍数转让予任何人 士。向任何人士转让任何新票据概毋须获本公司同意,前 提为有关转让并非向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 第14A章)作出。 根据新票据之条款发出有意赎回通知或有意要求赎回通知 後,有关通知所涉及新票据之全数款额将成为不可转让, 直至(就有关赎回并非涉及新票据全数款额而言)有关赎回 日期後第三个营业日止。 上市 : 本公司不会就新票据於联交所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 提呈申请。 进行新配售事项的理由及所得款项用途 本集团主要从事提供网络系统整合,包括提供网络基础建设解决方案、网络专业服务及移动办公室自动化软件业务的移动互联网软件。 �C7�C 考虑到新配售事项的规模、新配售代理之经验及分销能力,以及当前市况後,董事 认为委聘新配售代理担任配售代理参与新配售事项符合本公司利益。本公司亦於订 立补充配售协议的同日与新配售代理订立新配售协议。因此,预期订立补充配售协议不会对本公司造成任何重大不利影响。 董事认为,一如先前配售事项,新配售事项不会对现有股东之持股量造成任何摊薄 影响,并为本公司增强财务状况之良机,而新配售协议之条款乃按一般商业条款订 立,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 假设新票据获悉数配售,新配售事项所得款项总额之最高总金额将为90,000,000港 元。本公司拟将新配售事项所得款项用作一般营运资金,以供本集团扩展现有业务 及就本公司可能识别之任何未来投资机会提供资金。 董事会认为,新配售事项提供有利机会,以(i)为本集团筹集大笔额外资金;(ii)改 善本集团之财务及流动资金状况;及(iii)为本集团之未来业务发展提供所需财务灵 活弹性,以及於机会涌现时把握任何潜在投资机遇的能力。因此,董事会认为,新 配售事项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整体最佳利益。 新配售事项结束乃受限於(其中包括)新配售协议项下新配售代理终止新配售事项之 权利。因此,新配售事项不一定会落实进行。股东及有意投资者买卖股份时,务请 审慎行事。 �C8�C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联系人」 指 具上市规则第1.01条所赋予涵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营业日」 指 香港持牌银行於正常营业时间内一般开门营业之 任何日子(不包括星期六); 「公司法」 指 开曼群岛公司法第二十二章(一九六一年法例三 (经综合及修订)); 「本公司」 指 威讯控股有限公司,一家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 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 1087);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 指 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票据」 指 先前配售协议项下之无条件、非後偿及无抵押票 据,本金总额达300,000,000港元; 「承配人」 指 先前配售代理根据先前配售协议促使认购任何票 据之机构、专业或其他个人投资者,或彼等各自 之附属公司或联属公司; 「先前配售事项」 指 根据先前配售协议向承配人配售票据; �C9�C 「先前配售代理」 指 (1)康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一家於香港注册成 立之公司,并为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准进 行第1类(证券交易)、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 见)及第9类( 提 供资产管 理 )受 规管活动之持 牌法团;及 (2)君阳证券有限公司,一家於香港注册成立之 公司,并为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准进行第1 类(证券交易)受规管活动之持牌法团; 「先前配售协议」 指 本公司与先前配售代理就先前配售事项所订立日 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一日之配售协议; 「先前配售期间」 指 有关期间将为紧随先前配售协议日期当日起直至 先前配售协议日期後六个月的同一历日(根据补充 配售协议修订为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包括 当日)为止,或配售代理与本公司书面协定之其他 期间; 「新票据」 指 新配售协议项下之无条件、非後偿及无抵押票 据,本金总额达90,000,000港元; 「新承配人」 指 新配售代理根据新配售协议将促使认购任何新票 据之机构、专业或其他个人投资者,或彼等各自 之附属公司或联属公司; 「新配售事项」 指 根据新配售协议向承配人配售新票据; �C10�C 「新配售代理」 指 康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一家於香港注册成立之 公司,并为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准进行第1类 (证券交易)、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及第9类 (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之持牌法团; 「新配售协议」 指 本公司与新配售代理就新配售事项所订立日期为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之配售协议; 「新配售事项结束」 指 新承配人认购新票据结束; 「新配售期间」 指 有关期间将为紧随新配售协议日期当日起至新配 售协议日期後六个月的同一历日(包括当日)为 止,或新配售代理与本公司书面协定之其他期 间;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2美元之股份; 「股东」 指 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补充配售协议」 指 本公司与先前配售代理就先前配售事项所订立日 期为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之先前配售协议之 补充配售协议,以修订先前配售期间;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威讯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兼总裁 陈锡强 香港,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於本公告日期,执行董事为陈锡强先生(主席兼总裁)、路成业先生、王芳女士及吴季伦先生,非执 行董事为王钜成先生,而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屈文洲先生、吕永琛先生及黄良快先生。 �C11�C
代码 名称 最新价(港元) 涨幅
00464 建福集团 0.24 95.9
04333 思科 250 66.67
08169 环康集团 0.05 63.64
01862 景瑞控股 0.08 36.67
08035 骏高控股 0.08 3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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