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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NGTAICONSUMABLESGROUPLIMITED
亨泰消费品集团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0197)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及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亨泰消费品集团有限公司(「本 公司」)的 股东名册(「股东名册」)将 於二零一七年三
月十五日(星期三)及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星期四)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以厘定股东出席本公司股东特别大 会(「股东特别大会」或「大 会」)并於会上投票的权利,於此期间,任何股份过户将不会予以登记。
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及於会上投票,股东须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四日(星
期二)下午四时正前,将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送交本公司的股份过户
登记分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英皇道338号华懋交易广场2期
33楼3301-04室(「股 份过户登记分 处」)登记。
於记录日 期(即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星期 四)),名 列於股东名册的股东将有权
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及於会上投票。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星期四)上午十时三十分假座香港干
诺道西152号港岛太平洋酒店2楼太平洋厅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藉以考虑及酌情通
过(无论是否作出修订)本公司以下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1. 「动议:
(a) 批准、确认及追认金涛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卖方」)与张伟明先生(「买
方」)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的买卖协 议(「该 协议」)(注 有
「A」字样的该协议副本已提呈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 别),内容
有关本公司透过卖方(为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以总代价
200,000,000.00港元向买方出售中滔国际有限公司(「目标公司」)的全部
股本权益及卖方向目标公司垫付的未偿还股东贷款,以及据此拟进行
的交易;
(b)授权本公司董事作出其可能全权酌情认为属必要、合宜或恰当的所有
行动、行为及事宜以及签署、签立及交付所有有关文件,以使就着或有
关该协议及据此拟进行的交易的任何事宜得以生效、确定、修订、补充
或完 成。」
2. 「动议待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批准因行使根据更新计划授权限额(定义见
下 文)可授出的购股权而可予发行的本公司股份上市及买卖後,批准更新根
据本公司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采纳的现有购股权计划(「该计划」)
授出购股权的限额至最多达新10%上限(「更 新计划授权限 额」),惟:
(a)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後,因行使根据该计划将予授出的购股权而可
发行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数目的10%;
(b)就计算更新计划授权限额而言,不应计入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前根据
该计划授出的购股权(包 括但不限於根据该计划或本公司有关其他计划
尚未行使、已注销、失效或已行使的购股 权);及
(c)授权本公司任何董事采取有关行动及签立有关文件使更新计划授权限
额生 效。」
3. (a) 「动议重选陈卓宇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b) 「动议重选孔庆文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 事。」
4. 「动议:
(a)谨此撤销根据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举行的本公司股东周年大
会上通过之普通决议案向本公司董事(「董事」)授出配发、发行及处理
本公司未发行股份的一般授权(此 举并不影响本决议案获通过前对该一
般授权的任何有效行使);
(b)在下文第(d)段的规限下,根据《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 所」)证
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
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的未发行股
份(「股份」),以 及作出或授予可能须行使有关权力的建议、协议、购股
权、认股权证及可认购或可兑换为股份的其他证券;
(c)上文第(b)段的批准将授权董事可於有关期间作出或授予於有关期间结
束後可能须行使有关权力的建议、协议、购股权、认股权证及可认购或
可兑换为股份的其他证券;
(d)除根据(i)供股(定义见下文);或(ii)行使根据本公司购股权计划授出的
任何购股权;或(iii)任何以股代息计划或根据本公司不时生效的《组织
章程细则》配发及发行股份以代替股份全部或部分股息的类似安排;或(iv) 根据本公司任何认股权证或可兑换为股份的任何证券的条款而行使认 购权或兑换权所发行的任何股份外,董事根据上文第(b)段的批准可配
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不论是否根据购股权或其他原因)的股
份数目,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数目的20%,
而本决议案第(b)段的授权须以此为限;及
(e)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由通过本决议案当日起直至下列三者中的最早期限止
期间:
(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或开曼群岛的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
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及
(iii)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本决议案授
予董事的授权;
「供股」指董事於指定期间内,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的股份
持有人(董事可就有关零碎配额或根据任何法例限制或责任,或任何认
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的规例,在认为必要或合宜时予以排除
或作出其他安排),按彼等当时的持股比例,提呈股份、或发售或发行
认股权证、购股权或其他证券以供认购股 份。」
承董事会命
亨泰消费品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林国兴
香港,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注册办事处: 总办事处及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CricketSquare 香港
HutchinsDrive 上环
P.O.Box2681 干诺道西88号
GrandCaymanKY1-1111 粤财大厦
CaymanIslands 31楼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本公司大会及於会上投票的股东均有权委任他人为其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
(2)委任受委代表的文据须由委任人书面签署或其书面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或 倘委任人为一
间公司,则须加盖公司印章或经高级职员、获授权代表或其他获授权人士签署该文据。
(3)就股份的联名持有人而言,倘超过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出席任何大会,则排名首位的人士
所作出的投票(不论亲身或透过受委代表)将获接纳,而其他联名持有人所作出的投票将不
予接纳,就此而言,排名先後乃根据联名持有人於登记册上的排名次序厘定。
(4)委任一名受委代表的文据及(倘董事会规 定)已签署的授权书或彼等的授权文 件(如有)或该
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经公证人签署证明的副本,须於大会或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前不少於48
小时送达本公司於香港的股份过户登记分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英皇
道338号华懋交易广场2期33楼3301-04室,方为有效。
(5)股东可仅就其持有的部份本公司股份委任受委代表。受委代表毋须为股东。此外,代表个
人股东或公司股东的一名或多名受委代表有权代表其或彼等所代表的股东行使有关股东可
行使的相同权力。
(6)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上述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
(7) 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4)条,股东於股东大会所作出的任何表决必须以投票方式进行。因此,
大会主席将要求大会上的所有决议案将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包括五名执行董事,分别为林国兴先 生(主席)、李彩莲女
士、洪秀容女士、高勤建女士及陈卓宇先生;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分别为麦
润珠女士、潘耀祥先生及孔庆文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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