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HENRY GROUP HOLDINGS LIMITED
镇科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859)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7
之公布
本公布由镇科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收购守则」)规则3.7作出。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三日(「该公布」)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二月三日之公布,内容有关(其中包括)可能交易及对本公司已发行股份可能提出要约。除本公布文义另有规定外,本公布所用词汇与该公布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根据谅解备忘录,各名潜在卖方及潜在买方不得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即谅解
备忘录日 期)(或该谅解备忘录订约方可能协定之该较後日 期)起计两个月内(「独 家期
间」)直接或间接与任何第三方徵求、讨论或磋商可能交易。
本公司已获潜在卖方告知,独家期间已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届满。本公司另获潜在卖方告知,尽管独家期间届满,於本公布日期,潜在卖方及潜在买方有关可能交易之磋商仍在进行中,且潜在卖方及潜在买方并无就可能交易订立任何正式或具法律约束力之买卖协议。
如潜在卖方及潜在买方有关可能交易之磋商落实,则本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及收购守则在适当时另行刊发公布。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7,本公司将刊发载列可能交易进展之每月公布,直至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5有确实意向作出要约或决定不会作出要约为止。
不保证可能交易将会落实或最终完成,且相关磋商及讨论未必一定会促成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1作出全面要约。股东及本公司潜在投资者应注意,可能交易须待订立正式协议及当中指明之完成先决条件达成(或(视情况而定)获豁免)後,方告完成。可能交易之条 �C1�C
款须待各方进一步磋商,因此可能交易未必一定会进行。股东及本公司潜在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应审慎行事,而彼等如对本身之状况有任何疑问,应谘询彼等之专业顾问。
承董事会命
镇科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陈国雄
香港,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於本公布日期,董事会包括:执行董事吴毅先生及陈国雄先生、非执行董事吴镇科先生及麦华池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李杰之先生、陈锦文先生及朱德森先生。
本公司全体董事共同及个别就本公布所载资料之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并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确认,就彼等所深知,本公布所表达之意见乃经审慎周详考虑後达致,并无遗漏任何其他未载於本公布之事实而致使本公布任何声明产生误导。
* 仅供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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