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负责,对
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
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HENRY GROUP HOLDINGS LIMITED
镇 科 集 团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859)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8之本公司有关证券数目之更新
本公布由镇科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 「本公司」 ) 根据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 ( 「收购守则」 )
规则3.8作出。
兹提述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三日之本公司公布,内容有关就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提出之
可能要约 ( 「该公布」 ) 。除本公布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布所用词汇与该公布所界定者具
有相同涵义。
有关证券数目之更新
董事会谨此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二日,根据於二零零三年九月三日采纳之本公司
购股权计划授出之500,000份购股权已获行使,本公司已配发及发行500,000股股份 ( 「新
股份」 ) 。
於本公布日期及紧随配发及发行上述新股份後,本公司之已发行有关证券 (定义见收购
守则规则22注释4) 包括(i) 1,029,043,534股股份;(ii)根据本公司之购股权计划所授出可
认购44,252,658股股份之尚未行使购股权;及(iii)可转换为77,087,794股股份之本金额约
72,000,000港元之尚未转换可换股票据。除上文所述者外,於本公布日期,本公司并无
其他有关证券。
交易披露
本公司之联系人 (具有收购守则赋予该词的涵义,包括但不限於拥有或控制本公司发行
的有关证券任何类别5%或以上之任何人士) 敬请注意,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2须披露彼等
於本公司有关证券之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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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收购守则规则3.8,收购守则规则22注释11全文转载如下:
「股票经纪、银行及其他中介人的责任
代客买卖有关证券的股票经纪、银行及其他人,都负有一般责任在他们能力所及的范围
内,确保客户知悉规则22下联系人及其他人应有的披露责任,及这些客户愿意履行这些
责任。
直接与投资者进行交易的自营买卖商及交易商应同样地在适当情况下,促请投资者注意
有关规则。但假如在任何7日的期间内,代客进行的任何有关证券的交易的总值 (扣除印
花税和经纪佣金) 少於100万港元,这规定将不适用。
这项豁免不会改变主事人、联系人及其他人士自发地披露本身的交易的责任,不论交易
所涉及的总额为何。
对於执行人员就交易进行的查讯,中介人必须给予合作。因此,进行有关证券交易的人
应该明白,股票经纪及其他中介人在与执行人员合作的过程中,将会向执行人员提供该
等交易的有关资料,包括客户的身分。」
上文所述 「执行人员」 具有收购守则赋予该词的涵义。
承董事会命
镇科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陈国雄
香港,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二日
於本公布日期,董事会包括:执行董事吴毅先生及陈国雄先生、非执行董事吴镇科先生
及麦华池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李杰之先生、陈锦文先生及朱德森先生。
本公司全体董事共同及个别就本公布所载资料之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并在作出一切合
理查询後确认,就彼等所深知,本公布所表达之意见乃经审慎周详考虑後达致,并无遗
漏任何其他未载於本公布之事实而致使本公布任何声明产生误导。
* 仅供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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