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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DCHANCE HOLDINGS LIMITED
互益集团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344)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互益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七日(星期五)上午九时三十分假座
香港九龙尖沙咀东麽地道67号半岛中心11楼1118室举行股东特别大会(「大会」),以考虑及酌情通
过以下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为本公司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1. 「动议:
(a) 待本公司与GoldTrainInvestmentsLimited(「第一名认购人」)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六日订立
有关第一名认购人按每股第一批认购股份为0.08港元的认购价认购不少於2,500,000,000股
新股及不多於3,800,000,000股新股(「第一批认购股份」)之认购协议(「第一份认购协议」)
(注有「A」字样之第一份认购协议副本已提呈大会,并由大会主席(「主席」)简签以资识别)
所载的条款及条件获达成後,批准、确认及追认第一份认购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
(b)第一份认购协议项下所有拟进行之所有交易(包括但不限於本公司根据第一份认购协议将
向第一名认购人配发及发行第一批认购股份而授出特别授权)获本公司董事(「 董事」)批
准,且获授权根据第一份认购协议向第一名认购人配发及发行第一批认购股份;及
(c) 授权任何一位或多位董事采取彼�u彼等认为必要、适宜或权宜的一切有关行动及事项,并
签立彼�u彼等认为必要、适宜或权宜的所有相关文件,以便实施及实行第一份认购协议及
据此拟进行的交易,并同意就与之有关或相关之任何事宜作出变动、修订或豁免。」
2. 「动议:待通过上文第1项普通决议案及待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执行董事(或执行董
事的任何代表)授出清洗豁免後及在可能对其施加之任何条件规限下,批准根据收购及合并守
则第26条豁免注释1,豁免第一名认购人因第一名认购人根据第一份认购协议认购第一批认购
股份而可能导致就其尚未拥有或同意收购之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份向本公司股东作出强制性
全面要约之责 任(「清洗豁免 」), 且 授权任何一名或以上董事可於其就实行有关清洗豁免或其
附带的任何事宜及使之生效而言认为必要、适宜或权宜时作出所有行动及事项并签立该等文
件。」3. 「动议: (a)待本公司与袁东杰先 生(「第二名认购人」)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六日订立有关第二名认购人 按每股认购股份0.08港元之认购价认购250,000,000股本公司新股(「第二批认购股份」)之 股份认购协议(「第二份认购协议」)(注有「B」字样之第二份认购协议副本已提呈大会,并 由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所载的条款及条件获达成後,第二份认购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 之交易获批准、确认及追认; (b)第二份认购协议项下所有拟进行之所有交易(包括但不限於本公司根据第二份认购协议将 向第二名认购人配发及发行第二批认购股份而授出特别授权)获董事批准,且获授权根据 第二份认购协议向第二名认购人配发及发行第二批认购股份;及 (c) 授权任何一位或多位董事采取彼�u彼等认为必要、适宜或权宜的一切有关行动及事项,并 签立彼�u彼等认为必要、适宜或权宜的所有相关文件( 及倘必需,盖上本公司公章), 以 便实施及实行第二份认购协议及据此拟进行的交易,并同意就与之有关或相关之任何事宜 作出变动、修订或豁免。」4. 「动议:
(a)待本公司与陈炽权先 生(「第三名认购人」)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六日订立有关第三名认购人
按每股认购股份0.08港元之认购价认购250,000,000股本公司新股(「第三批认购股份」)之
股份认购协议(「第三份认购协议」)(注有「C」字样之第三份认购协议副本已提呈大会,并
由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所载的条款及条件获达成後,第三份认购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
之交易获批准、确认及追认;
(b)第三份认购协议项下所有拟进行之所有交易(包括但不限於本公司根据第三份认购协议将
向第三名认购人配发及发行第三批认购股份而授出特别授权)获董事批准,且获授权根据
第三份认购协议向第三名认购人配发及发行第三批认购股份;及
(c) 授权任何一位或多位董事采取彼等认为必要、适宜或权宜的一切有关行动及事项,并签立
彼等认为必要、适宜或权宜的所有相关文 件(及倘必需,盖上本公司公章),以便实施及
实行第三份认购协议及据此拟进行的交易,并同意就与之有关或相关之任何事宜作出变
动、修订或豁免。」
5. 「动议:
(a)待本公司与李双晖女 士(「第四名认购人」)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六日订立有关第四名认购人
认购250,000,000股本公司新股(「第四批认购股份」)之股份认购协议(「第四份认购协议」)
(注有「D」字样之第四份认购协议副本已提呈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所载的条
款及条件获达成後,第四份认购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获批准、确认及追认;
(b)第四份认购协议项下所有拟进行之所有交易(包括但不限於本公司根据第四份认购协议将
向第四名认购人配发及发行第四批认购股份而授出特别授权)获董事批准,且获授权根据
第四份认购协议向第四名认购人配发及发行第四批认购股份;及
(c) 授权任何一位或多位董事采取彼等认为必要、适宜或权宜的一切有关行动及事项,并签立
彼等认为必要、适宜或权宜的所有相关文 件(及倘必需,盖上本公司公章),以便实施及
实行第四份认购协议及据此拟进行的交易,并同意就与之有关或相关之任何事宜作出变
动、修订或豁免。」
承董事会命
互益集团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卢平
香港,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注:1. 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成员均有权委任一名人士作为其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并根据本公司组织 章程之条文於会上投票,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之成员,则可委任一位以上代表代其出席并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 之条文於会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之成员,但必须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以代表相关成员。若委任超 过一位代表,则本代表委任表格下须列明每位受委代表所代表之股份数目及类别。2. 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之通函随附股东特别大会之代表委任表格。无论 阁下是否有意出席股 东特别大会,务请 阁下按照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上所列印之指示填妥并交回有关表格。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 表格後,成员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在会上投票。3. 委任代表之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 件( 如有 )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须 於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 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号�m,方为有效。4.倘属股份之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位该等持有人均可於股东特别大会上就该等股份投票(不论亲身或委派代 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但倘超过一位该等联名持有人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则 仅上述於本公司股东名册内排名首位之出席人有权就有关股份投票。於本通告日期,董事会包括(i)执行董事张达忠先生(行政总裁)、卢平先生及郑军先生;(ii)非执行董事崔志仁先生及赵旭先生;及(iii)独立非执行董事陈树坚先生、谢国生博士及焦惠标先生。
股東特別大會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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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