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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体育集团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99)
内幕消息
本集团就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之谅解备忘录项下潜在收购事项垫付付款之偿还事项
本公告乃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条文而刊发。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二零一六年十月五日及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之公告(「该等先前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i)谅解备忘录项下拟进行之潜在收购事项、(ii)本集团就谅解备忘录项下潜在收购事项付款、(iii)签署确认及承诺契据(「贷款契据」),据此,无锡新游、上海盛浪、上海凯玖、上海银特投资中心及彼等各自最终实益拥有人已共同及个别承诺尽快偿还该等贷款予本集团相关成员公司,惟在任何情况下不迟於到期日期,而倘任何有关该等贷款於到期日期前并无获悉数偿还,按每年5%之利率支付悉数偿还前尚未偿还款项应计之利息、(iv)签署确认及承诺契据(「得智付款契据」),据此,无锡新游、上海盛浪、得智及彼等各自最终实益拥有人已共同及个别承诺尽快偿还得智付款予本集团相关成员公司,惟在任何情况下不迟於到期日期,而倘得智付款於到期日期前并无获悉数偿还,按5/10000之利率支付悉数偿还前尚未偿还款项应计之每日利息、(v)本公司已获无锡新游、上海盛浪、得智及彼等各自最终实益拥有人分别告知得智付款未能於到期日期前悉数偿还、(vi)以本公司、深圳中讯及深圳前海为受益人签署补充确认及承诺契据(「补充贷款契据」),内容有关(其中包括)延长未偿还贷款还款日期至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及(vi)以本公司及SinoComHoldings(BVI)为受益人签署补充确认及承诺契据(「补充得智付款契据」),内容有关(其中包括)延长未偿还得智付款还款日期至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除本公告另有界定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等先前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本集团垫付付款之偿还事项
诚如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之公告所披露,无锡新游、上海盛浪、得智及彼等各自最终实益拥有人以本公司及SinoComHoldings(BVI)为受益人签署补充得智付款契据,内容有关(其中包括)延长未偿还得智付款还款日期至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董事会谨此向股东及本公司潜在投资者提供最新资料,即本集团已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悉数收到补充得智付款契据项下未偿还得智付款及应计之所有利息。
於本公告日期,补充贷款契据项下未偿还贷款为数人民币70,000,000元及其利息仍由无锡新游、上海盛浪、上海凯玖、上海银特投资中心及彼等各自最终实益拥有人欠付本集团。
根据补充贷款契据,未偿还贷款之还款到期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本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适时就未偿还贷款之还款情况另行刊发公告。
承董事会命
新体育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张晓东
香港,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张晓东先生及夏凌捷女士;非执行董事为刘云浦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陈泽桐先生、何素英女士及邓丽华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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