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的内容概不负
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布全部
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布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本公司证券的邀请或要约。
进一步延後达成
(1)五菱工业增资;及
(2)五菱香港认购可换股票据之
先决条件之截止日期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之通函(「通函」),内容有关五菱
工业增资之主要及关连交易、根据特别授权发行可换股票据A之关连交易及建议
根据特别授权配售可换股票据B,以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之公布,内容有关延後增资协议及认购协议之截止日期(「公布」)。除另行界定
外,本公布所用词汇与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诚如公布所述,达成增资协议及认购协议之先决条件之截止日期已由二零一六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延後至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此乃分别藉由:(i)本公司、广
西汽车与五菱工业;及(ii)本公司与五菱香港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订立相
关补充协议作出。
由於需要更多时间达成增资协议及认购协议之先决条件(有关就增资取得广西商
务厅之所有许可及批准),董事会宣布,经公平磋商後,(i)本公司、广西汽车与
五菱工业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订立增资协议之第二份补充协议,将达成增
资协议先决条件之截止日期由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延後至二零一七年六月三
十日;及(ii)本公司与五菱香港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订立认购协议之第二份
补充协议,将达成认购协议先决条件之截止日期由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延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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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除上述者外,增资协议及认购协议之其他条款及条件
维持不变,并继续有十足效力及作用。根据增资协议及认购协议的条款及条件,
倘上文之余下先决条件在截止日期当日(即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或以前未能全
部达成,增资协议及认购协议将告失效,概无有关订约方就增资协议和认购协议
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向其他订约方提出任何申索。
代表董事会
五菱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袁智军
香港,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於本公布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袁智军先生(主席)、李诚先生(副主席
兼行政总裁)、锺宪华先生、刘亚玲女士及杨剑勇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左
多夫先生、叶翔先生及王雨本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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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延後達成 (1)五菱工業增資;及 (2)五菱香港認購可換股票據之 先決條件之截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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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菱汽车
2017-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