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 责,对 其准
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 明 确 表 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
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TronySolarHoldingsCompanyLimited
创益太阳能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编号:2468)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的中期业绩
创益太阳能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公布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本
集团」)截 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个 月(「期内」)的 未经审核合并业绩连同二零
一五年同期的比较数字。该 等未经审核业绩已由本公司审核委员会审 阅。
简明合并损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
截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六个月
附注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未经审核)(未经审核)
收益 4 31,863 22,744
销售及所提供服务的成本 (32,364) (26,692)
毛损 (501) (3,948)
其他收入 1,584 5,529
销售及分销费用 (2,083) (4,049)
行政支出 (43,072) (38,127)
除税前亏损 (44,072) (40,595)
所得税 5 (71) (40)
期内亏损 6 (44,143) (40,635)
其他全面收入:
可能重新分类至损益之 项 目:
换算海外业务所产生之汇兑差额 4,017 2,575
期内其他全面收入总额 4,017 2,575
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期内全面亏损总额 (40,126) (38,060)
每股亏损 7
基本(人民币) (0.03) (0.03)
摊薄(人民币) (0.03) (0.03)
简明合并财务状况表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於 於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六年
十二月 六月
三十一日 三十日
附注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未经审核)(经审核)
非流动资产
物业、厂 房及设备 9 211,522 222,026
预付土地租金 9,526 9,874
221,048 231,900
流动资产
存货 4,516 8,188
应收贸易账款及应收票据 10 36,594 13,862
其他应收款项及预付款项 6,939 6,848
预付土地租金 260 260
银行及现金结余 103,572 132,669
151,881 161,827
流动负债
应付贸易账款及其他应付款项 11 312,627 293,299
流动负债净额 (160,746) (131,472)
资产净值 60,302 100,428
资本及储备
股本 1,000 1,000
储备 59,302 99,428
权益总额 60,302 100,428
简明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
1. 一般资料
创益太阳能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为一家於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三日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於 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获豁免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办事处位於EsteraTrust(Cayman)Limited的办 事处,地址为P.O.Box1350,CliftonHouse,75FortStreet,GrandCaymanKY1-1108,CaymanIslands。 本公司之主要营业地点位於香港德辅道中61-65号华人银行大厦15楼1502室。本公司股份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主板上市,并自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起暂停买卖。
本公司为一家投资控股公司。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的主要业务为开发、制造及
销售太阳能产品及生产光伏电池。
2. 编制基准及会计政策
未经审核简明合并中期财务报表(「中期财务报表」)乃根据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颁布之国际会计准则第34号「中期财务报告」(「国际会计准则第34号」)及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附录十六之适用披露规定而编制。
中期财务报表并不包括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整份财务报表所规定之全部资料及披露,故应与本公司截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止年度之合并年度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遵照国际会计准则第34号编制中期财务报表时,管理层须作出判断、估计及假设,而该等判断、估计及假设会影响政策应用及按每年度截至报告日期为止呈报之资产及负债、收入及开支金额。
实际结果可能有别於此等估计。
编制中期财务报表采纳之会计政策与编制本公司截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止年度之合并年度财务报表所用者一致。
2. 编制基准及会计政策(续)
本公司股份暂停买卖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一日之公告,本公司前任核数师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
(其随後已自二零一五年二月七日起辞任本公司之核数师)曾於二零一二年三月收到多封匿名电
邮以及於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日收到一封匿名信,其中载有针对本公司之有关就本集团财务记录之若干怀疑财务不一致(「潜在财务不一致」)之若干指称( 统称为「该等指称」)。
为回应该等指称,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於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成立独立调查委员会(「独立调查委员会」),由本公司三位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以就有关该等指称作出调查,本公司亦委任一间於中国内地的独立外聘律师事务所广东深金牛律师事务所作为其於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之法律顾问,协助本公司对该等指称进行调查。应本公司要求,本公司股份已自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起於联交所暂停买卖。
於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日,本公司亦就与该等指称之有关事宜委任金杜律师事务所(「金杜律师事务所」)为本公司之香港法律的法律顾问。随後於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九日委任罗兵咸永道谘询香港有限公司(「罗兵咸永道」)为独立专业顾问,协助独立调查委员会对该等指称进行法务审查(「法务审查」),并就有关调查结果作出报告,以使金杜律师事务所能从法律角度就潜在财务不一致向独立调查委员会提供建议。
由二零一二年三月至十月期间,本公司董事及本集团高级管理层存在几项变动,包括(i)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及主要运营单位深圳市创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财务总监自二零一二年三月一日起 辞任;(ii)本集团的制造副总裁自二零一二年三月六日起退任;(iii)本公司一名执行董事(亦为执行副总裁)自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辞任;(iv)本集团的财务总监於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辞任;(v)一名新财务总监於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获委任;(vi)本公司一名非执行董事於二零一二年九月四日辞任,以及(vii)一名新执行董事(「新执行董事」)於二零一二年十月三日获委任。
於二零一二年十月三日,本公司收到联交所发出之函件,当中详述有关本公司恢复买卖之条件如下:
(i) 委聘一间专业律师事务所对潜在财务不一致、匿名信件所载述之该等指称及广东深金牛律
师事务所发出之法律顾问报告内所提出之事项进行法务审查及调查;
(ii) 向市场披露所有需要用以评估本公司状况之资料,包括对本公司之资产、财务及营运状况
之影响;
(iii) 刊发所有尚未刊发之财务业绩及报告,及处理本公司核数师透过其审计报告之保留意见或
其他方式所提出之任何疑虑;
2. 编制基准及会计政策(续)
本公司股份暂停买卖(续)
(iv) 证明本公司之企业管治中并无重大不足之处,且本公司拥有完备之财务申报程序及内部监
控系统,以符合上市规则之规定;及
(v) 证 明 在 近 期 本 公 司 董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层 成 员 辞 任 之 情 况 下,本 公 司 仍 拥 有 充 足 资 源( 尤 其 是
具备适当资格及经验之高层员工)以保障本公司之资产及符合上市规则之规定。
本公司於其股份恢复买卖之前亦须遵守上市规则及香港和其注册成立地点之所有适用法律及法规。联交所可酌情修改上述任何条件及�u或施加其他条件。
於二零一三年二月七日,本公司的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辞任而令独立调查委员会职位空缺。因
此,新执行董事自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五日起获委任为独立调查委员会之唯一成员。於二零一三年五月十五日,另外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已获委任以填补本公司审核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独立调查委员会成员之空缺。随後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新执行董事辞任。
经参阅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之公告,罗兵咸永道已於二零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完成有关该等指称,尤其是潜在财务不一致的法务审阅的实地工作,及已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六日完成及向金杜律师事务所发出法务审阅概要(「法务审阅概要」)。根据法务审阅结果,由於获取相关及充分支持文件及凭证过程中的诸多限制,罗兵咸永道亦未能与大部分相关主要管理人员会谈,罗兵咸永道未能对该等指称作出结论。罗兵咸永道未能确认本公司之前经审计财务报表与支持文件之任何关连。由於缺少法务审阅概要中所载之支持文件�u资料或其他因素,独立调查委员会无法就财务数据的完整性或准确性作出任何结论,并作出结论,该等限制无法全部解除,因此进一步调查不可能达致任何令人满意的结果。
法务审阅概要已分别获独立调查委员会及董事会审议及信纳。有关法务审阅之范围、调查结果概要、限制及独立调查委员会及董事会之初步意见之进一步详情请参阅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之公告。董事会信纳并同意独立调查委员会之意见,认为本集团尚未刊发的财务报表之审计应尽快开始,并委聘独立内部监控专家对本集团的内部监控及财务报告系统开展全面 审阅。於法务审阅完成後,本公司亦委任安鹏投资谘询(上海)有限公司对本集团内部监控系统进行检讨,以加强本集团内部监控及财务报告系统。本公司亦正进行准备工作,以达成有关申请本公司股份恢复买卖所须之所有复牌条件。
2. 编制基准及会计政策(续)
本公司股份暂停买卖(续)
於二零一六年四月八日,本公司收到联交所的来函(「要求解释函」)。联交所上市部(「上市部」) 有意根据第6.01条开展取消本公司上市地位的程序,即根据第6.10条发出公告,提供本公司更多时间来就本公司不适合上市的事项作出补救,否则上市部会建议上市委员会继续进行取消本公司的上市地位。
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九日及二十日,本公司已书面回复联交所并就以下事宜提供详细资料,其中包括本公司目前工作进展以及就满足联交所施加给本公司的复牌条件的进行中计划,并恳请联交所重新考虑其拟根据上市规则第6.01条开展取消本公司上市地位程序的意图,并给本公司额外时间以满足余下的复牌条件。
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三日,本公司收到联交所的进一步来函(「决定函」),通知本公司上市部决定根据第6.01(4)及6.04条开展取消本公司上市地位的程序,具体原因已载於要求解释函中(「决定」)。
本公司於决定函中获知,其有权请上市委员会覆核该决定。据此,本公司已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八日及十五日提交其覆核该决定的请求。於联交所发出的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日的信函中,本公司获知联交所已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日安排了聆讯(「覆核聆讯」)。本公司已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日出席覆核聆讯。
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五日,本公司收到联交所之来函。上市委员会考虑请求後议决维持上市部决定,开展取消本公司上市地位的程序。
本公司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九日向联交所作出书面请求,以恳请联交所重新考虑其拟开展取消本公司上市地位程序的意图。本公司收到联交所发出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二日之来函,表示已安排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进行进一步覆核聆讯。进一步覆核聆讯已推迟至二零一六年 十二月十三日。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上市(覆核)委员会维持了上市委员会的决定,而联交所要求本公司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四日之前就其不适合上市的事项作出补救。倘本公司未能达成上述条件,联交所或会继续进行取消本公司之上市地位。
2. 编制基准及会计政策(续)
持续经营
本集团於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产生亏损约人民币44,143,000元,以及本集团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简明合并财务状况表内有流动负债净额约人民币160,746,000元。
该等状况显示存在重大不明朗因素,可能会对本集团之继续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问。因此,本集团可能无法於日常业务过程中变现其资产及清偿其负债。董事信纳本集团将有充足财务资源以供本集团於未来十二个月内继续经营业务,并认为按持续经营基准编制简明合并中期财务报表乃属恰当。倘本集团无法继续持续经营,则须对简明合并中期财务报表作出调整,以将本集团资产值调整至其可收回金额,并就可能产生的任何其他负债作出拨备,以及将非流动资产及非流动负债分别重新分类为流动资产及流动负债。该等调整的影响并未反映於简明合并中期财务报表中。
3. 应用新订及经修订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本集团於本期间已采纳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颁布的与其经营业务有关并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开始之会计期间生效之所有新订及经修订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包括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国际会计准则及诠释。采纳此等新订及经修订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不会令本集团之会计政策、本集团简明合并中期财务报表之呈列方式及本期间与过往期间呈报之金额出现重大变动。
本集团并未采用已颁布但尚未生效之新订及经修订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本集团已开始评估该等新订及经修订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之影响,惟暂未能说明该等新订及经修订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是否会对其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构成重大影响。
4. 收益及分部资料
有关可呈报分部损益、资产及负债之资料:
生产 制造及销售
光伏电池 太阳能产品 总计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间
(未经审核):
来自外部客户收益 16,188 15,675 31,863
分部亏损 (689) (23,657) (24,346)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未经审核):
分部资产 25,691 227,231 252,922
分部负债 15,200 281,997 297,197
4. 收益及分部资料( 续)
有关可呈报分部损益、资产及负债之资料:( 续)
生产 制造及销售
光伏电池 太阳能产品 总计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间
(未经审核):
来自外部客户收益 2,468 20,276 22,744
分部亏损 (9) (22,684) (22,693)
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经审核):
分部资产 7,666 238,070 245,736
分部负债 2,261 274,787 277,048
可呈报分部溢利及亏损对账:
截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六个月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未经审核)(未经审核)
可呈报分部亏损总额 (24,346) (22,693)
公司及未分配损益 (19,726) (17,902)
综合除税前亏损 (44,072) (40,595)
5. 所得税
截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六个月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未经审核)(未经审核)
即期税项-期内拨备
中国企业所得税 71 40
由於本集团於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内并无於香港产生任何应课税溢利,故并无於该期间就香港利得税作出税项拨备。
源於其他地区应课税溢利之税项开支乃根据本集团经营所在国家之现行法律、诠释及相关常规,按照现行税率计算。
6. 期内亏损
期内亏损经扣除下列各项後达致:
截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六个月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未经审核)(未经审核)
董事酬金 810 291
7. 每股亏损
(a) 每股基本亏损
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每股基本亏损乃根据期内本公司拥有人应占亏损约人民币44,143,000元
(二零一五年:约人民币40,635,000元)及期内已发行普通股之加权平均数1,584,683,486股( 二
零一五年:1,584,683,486股)计算。
(b) 每股摊薄亏损
於截至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所有潜在普通股均具反摊薄影响。
8. 中期股息
董事已议决不宣派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之中期股息(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无)。
9. 物业、厂房及设备
於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本集团收购物业、厂房及设备约人民币585,000元。
10. 应收贸易账款及应收票据
於 於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六年
十二月 六月
三十一日 三十日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未经审核) (经审核)
应收贸易账款 32,825 13,762
应收票据 3,769 100
36,594 13,862
10. 应收贸易账款及应收票据(续)
除现金及信用卡销售外,发票之一般付款期为发出日期起计60至120日,於报告期末按发票日期呈列的应收贸易账款的账龄分析如下:
於 於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六年
十二月 六月
三十一日 三十日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未经审核) (经审核)
0至60日 13,387 3,847
61至120日 16,227 3,859
121至180日 60 1,145
180日以上 3,151 5,011
32,825 13,862
11. 应付贸易账款及其他应付款项
於 於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六年
十二月 六月
三十一日 三十日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未经审核) (经审核)
应付贸易账款及应付票据 211,039 194,354
应计开支 3,011 3,670
应付薪金及员工福利 2,262 1,560
预收款项 88,732 88,732
其他 7,583 4,983
312,627 293,299
供应商授予本集团的信贷期介乎90至180日。按收到货物日期呈列的应付贸易账款及应付票据的账龄分析如下:
於 於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六年
十二月 六月
三十一日 三十日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未经审核) (经审核)
0至90日 5,841 3,928
91至180日 14,377 1,994
181日以上 190,821 188,432
211,039 194,354
12. 批准中期财务报表
本中期财务报表已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获董事会批准及授权刊发。
管理层讨论及分析
财务回顾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个 月,本集团录得期内亏损约人民 币44,143,000元,同
比二零一五年增加亏损约人民币3,508,000元或8.63%。
收益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本集团之收益为约人民币31,863,000元(二零一五
年:约人民币22,744,000元),即营业额同比二零一五年增加约人民币9,119,000元或40.09%。
该收益包 括:
(1)生产光伏电池分部之营业额约人民币16,188,000元(二零一五年:约人民币2,468,000
元 ),同 比二零一五年增加约人民币13,720,000元或555.92%;及
(2)制造及销售太阳能产品分部之营业额约人民币15,675,000元(二零一五年:约人民币
20,276,000元 ),同 比二零一五年减少约人民币4,601,000元或22.69%。
生产光伏电池分部之营业额增加主要由於期内进行的一项新生产项目约人民币14,000,000
元。制造及销售太阳能产品分部之营业额减少主要由於持续的竞争及市场萎缩。
毛损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个 月,本集团录得毛损约人民币501,000元(二零一五
年:人民币3,948,000元),同比二零一五年毛损减少约人民币3,447,000元或87.31%。
生产光伏电池分部之毛利为约人民 币1,705,000元(二零一五年:约 人民币1,992,000元 ),而
制造及销售太阳能产品分部之毛损为约人民币2,206,000元(二零一五年:约人民币5,940,000
元)。
其他收入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本集团之其他收入为约人民币1,584,000元(二
零一五年:约 人民币5,529,000元),减少约人民币3,945,000元或71.35%。
其他收入减少主要由於政府补助减少约人民币3,547,000元。
销售及分销费用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销 售及分销费用为约人民币2,083,000元(二零
一五 年:约人民币4,049,000元 ),同 比二零一五年减少约人民币1,966,000元或48.56%。
销售及分销费用减少乃主要由於:
(1) 谘询及陈列费用同比二零一五年减少约人民 币1,243,000元;及
(2) 员工人数减少从而导致销售雇员开支同比二零一五年减少约人民币408,000元。
行政开支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行政开支为约人民币43,072,000元(二零一五年:
约人民币38,127,000元),同比二零一五年增加约人民币4,945,000元或12.97%。
行政开支增加乃主要由於就复牌而产生之重组成本及专业费用增加约人民币3,107,000元至
约人民币8,767,000元(二零一五年:约 人民币5,660,000元)。
换算海外业务之汇兑差额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换算海外业务之汇兑差额为收益约人民币
4,017,000元(二零一五年:收 益约人民币2,575,000元 ),同 比二零一五年增加收益约人民币
1,442,000元或56.00%。
换算海外业务之汇兑收益增加主要由於人民币兑美元持续贬 值,因此本集团换算海外附属
公司业务时录得汇兑收 益。
人力资源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本集团拥 有212名(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U184名)雇员。
现有雇员薪酬包括基本工资、酌情花红及社会保障基金。雇员的薪酬水准与其职责、表现及
贡献相一 致。
购 买、赎回或出售本公司上市证券
期内,本 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并无购买、赎 回或出售任何本公司上市证 券。
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
本公司已采纳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 交 所」)证券上市 规 则(「上市规则」)附录十所
载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标准守则」)作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操守
守则。经 向全体董事作出特定查询後,本 公司确认全体董事均於期内一直遵守标准守则所
载的标准规定。
企业管治常规守则
本集团深明企业管治作为提升股东价值之其中一项关键因素,乃 必需且至关重 要。本集团
致力遵照监管规定并依据国际建议惯例,不 断改善其企业管治常 规。本公司已采纳上市规
则附录十四所载之企业管治守则(「企业管治守则」),作为其自身企业管治守则。於截至二
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个 月,本公司已遵守企业管治守则所载之相关守则条文,惟
下文所述之偏离情况除 外。
企业管治守则守则条文第A.2.1条规定主席及行政总裁之角色应分开,并不应由同一人担
任。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个 月,李毅先生为本公司的前任主席兼本公司行
政总裁直至彼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七日辞任。经 评估本公司当前状况并考虑李毅先生的经验
及过往表现,董 事会认为将主席及行政总裁两个角色分开乃属适当及符合本公司之最佳利
益。白伟强先生现时担任本公司主席,及 本公司常务副总裁黄孝师先生已自李毅先生辞任
後代行本公司行政总裁之职责直至本公司物色到合适人选以填补空缺。
除上述者外,董 事认为,本 公司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已符合企业管治
守则中所载之守则条文。
审核委员会
本公司於二零一零年九月十三日成立审核委员会(「审核委员会」),其书面职权范围符合企
业管治守则。审 核委员会目前由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组 成,即白伟强先生(主席)、张学虎
先生及周慧芳女 士。审核委员会之主要职责为审阅本集团之财务申报程序之有效性及检阅
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 统。审核委员会已审阅期内的未经审核中期业 绩。
一般事项
应本公司之要求,本 公司股份已自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时正起暂停在联交所买
卖,直至另行通知。
承董事会命
创益太阳能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白伟强
香港,二 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於本公告日 期,董事会包括两位执行董事,为余颖女士及刘斌先生,及三位独立非执行董
事,为 白 伟强 先 生(主席)、张学虎先生及周慧芳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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