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 负 责,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布全部或其任何
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Anxin-ChinaHoldings Limited
中国安芯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 号:1149)
取消清盘呈请及
解除临时清盘人职务
及
本公司之最新情况
兹提 述:
(i) 日期为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二零一五年六月三日、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九
日、二 零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二零一六年六月七日及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
日的中国安芯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公布,
内容有关(其中包括 )延 迟 刊 发 二零一四年年度业绩、暂停买卖本公司股份(「股
份」)、联 交所就恢复股份买卖所施加之条件,以及根据上市规则实务注释17将
本公司列入第一、第 二及第三除牌阶段;
(ii) 日期为二零一五年五月八日、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二零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及二零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之本公司公布,内容有关(其中包括)进一步延迟刊
发�u寄发本公司业绩及财务报 告,以及本公司情况之定期市场更新;
(iii) 日期为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二零一五年十月二
日、二零一五年十月六日、二零一五年十月七日及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之本
公司公 布,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本公司董事及高级行政人员及授权代表辞 任;
及(iv) 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十月二日、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二零一六年一月八日、 二零一六年二月四日、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五日、二零 一六年四月十四 日、二零一六年六月七日之本公司公布,内 容有关(其中包括) 针对本公司之清盘呈请、委任临时清盘人、清盘呈请之其後押後聆讯、反对清盘 呈请及决定清盘呈请�l讯日期。除文义另有所 指,本公布采用之词语与上述公布界定的意义相同(「早 前公 布」)。取消清盘呈请及解除临时清盘人职务诚如早前公布所披露,溢 域有限公司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 院(「法院」)呈交有关将本公司清盘之呈请。其後,根 据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十月二日之法院颁令,马德民先生、黎�e麟先生及黄国强先生(均属罗申美企业顾问有限公司)已获委任为本公司之共同及个别临时清盘 人。於二零一六年三月八日,本 公司的分担人InfinityI-China Fund(Cayman), L.P.向法院递交有关拟在清盘呈请聆讯中出庭的通知书以出庭聆讯及反对该清盘呈请。於相关人士(包括清盘人、反 对 之分担人及临时清盘人 )就 所争议的争论点向法院提呈进一步确认及法院对清盘呈请进行实质聆讯後,本公司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i) 取消清盘呈请,此 乃基於法院信纳在呈请债项真实性的重大理据方面存在真正争 议。
(ii) 共同及个别临时清盘人(即马德民先生、黎�e麟先生及黄国强先生(均属罗申美
企业顾问有限公司))的 职务均於同日解除。
本公司之最新情况
诚如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的公布所披露,根据上市规则实务注
释17将本公司列入第三除牌阶段。第 三除牌阶段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
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日届满。本公司须於第三除牌阶段届满前最少10个营业日(即二
零一七年六月六日或之前)向联交所递交可行的复牌计划。倘联交所於第三除牌阶段
结束前仍未收到可行的复牌计划,则 本公司的上市地位将被取消。
为筹备制订及呈交复牌计划,本 公司的新管理层正向本公司的前管理层及顾问就移
交本公司的档案及记录寻求合作。本公司的新管理层亦向专业顾问就制订可行的复
牌计划寻求协 助。本公司将继续适时将进展情况知会股东及公众投资 者。
继续暂停买卖
由於二零一四年度业绩延迟刊发,及应本公司的要求,本公司的股份已於二零一五年
四月一日起暂停於联交所进行买 卖。股份将会维持暂停买卖直至另行通知。
承董事会命
中国安芯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
AdivBaruch
香港,二 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於本公布日期,本公司董事会包括一名执行董事,即 AmirGal-Or先生;两名非执行董
事,即Adiv Baruch先生及周卓立先生;以 及 三名独立非执行 董 事,即胡沛濠先生、赵
宝树先生及蔡大维 先 生。
取消清盤呈請及 解除臨時清盤人職務 及 本公司之最新情況
0评论
中国安芯
2017-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