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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dili Industry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Limited
恒鼎实业国际发展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393)
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全年业绩公告
财务摘要
二零一五年 二零一四年 变动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
收入 422,796 719,872 (41.3%)
毛利 1,472 77,498 (98.1%)
除税前亏损 (2,349,199) (1,354,396) 73.4%
本公司拥有人应占亏损 (2,285,173) (1,422,951) 60.6%
EBITDA (775,282) (245,894) 215.3%
每股基本亏损(人民币分) (111.71) (69.56) 60.6%
董事会建议不派付任何末期现金股息。
恒鼎实业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欣然宣布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统称为「本集团」)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年度」)已获本公司核数师认可之综合年度业绩,连同二零一四年同期的比较数字如下:
综合损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
二零一五年 二零一四年
附注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收入 4 422,796 719,872
销售成本 (421,324) (642,374)
毛利 1,472 77,498
其他收入 5 45,552 76,388
其他收益及亏损 6 (1,536,513) (511,793)
分销开支 (50,825) (48,211)
行政支出 (271,931) (380,172)
应占联营公司亏损 (6,591) (3,391)
应占合资公司亏损 (59,393) (31,013)
融资成本 7 (470,970) (533,702)
除税前亏损 (2,349,199) (1,354,396)
税项 8 61,898 (69,471)
年度亏损及全面支出总额 (2,287,301) (1,423,867)
以下人士应占年度亏损及全面支出:
本公司拥有人 (2,285,173) (1,422,951)
非控股权益 (2,128) (916)
(2,287,301) (1,423,867)
每股亏损 11
基本(人民币分) (111.71) (69.56)
摊薄(人民币分) (111.71) (69.56)
综合财务状况表
二零一五年 二零一四年
附注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非流动资产
物业、厂房及设备 15 8,248,722 8,399,929
预付租赁款项 83,617 85,881
无形资产 �C 135,094
於一家合资公司之权益 2,309,594 2,368,987
於联营公司之权益 43,330 49,921
可供出售投资 30,778 73,778
长期按金 169,009 384,052
已抵押及受限银行存款 10,320 511,688
10,895,370 12,009,330
流动资产
存货 115,671 187,736
票据及贸易应收款 12(a) 109,697 286,742
有全面追索权之应收贴现票据 12(b) 9,000 12,000
其他应收款及预付款 588,491 727,223
应收一家合资公司款项 34,417 64,525
已抵押银行存款 778,762 777,223
银行结余及现金 17,680 32,767
1,653,718 2,088,216
二零一五年 二零一四年
附注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流动负债
票据及贸易应付款 13 578,985 586,757
有追索权应收贴现票据之垫支 9,000 12,000
应计支出及其他应付款 935,314 568,788
应付一家联营公司款项 23,777 21,307
应付税项 39,687 35,352
优先票据 1,258,844 1,131,844
可换股借贷票据 �C 7,504
银行及其他借款 6,350,897 3,181,508
9,196,504 5,545,060
流动负债净额 (7,542,786) (3,456,844)
总资产减流动负债 3,352,584 8,552,486
非流动负债
复垦拨备及环保费用 6,850 7,735
其他长期应付款 25,200 34,620
递延税项负债 8,025 76,879
银行及其他借款 �C 2,833,442
40,075 2,952,676
资产净额 3,312,509 5,599,810
股本及储备
股本 197,506 197,506
储备 3,081,900 5,367,073
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权益 3,279,406 5,564,579
非控股权益 33,103 35,231
权益总额 3,312,509 5,599,810
综合财务报表附注
1. 一般资料
本公司於二零零六年九月一日在开曼群岛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 第 22 章( 一九六一年法律
三,以经综合及修订为准)注册成立为一家获豁免有限公司。其股份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联交所」)上市。本公司注册办事处地址为CricketSquare, HutchinsDrive,P.O.Box
2681,Grand Cayman, KY1-1111,Cayman Islands.主要营业地址为香港湾仔菲林明道8号大
同大厦13楼1306室。董事认为,本公司的母公司为三联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三联投资」),
该公司在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而本公司的最终控股公司为Sarasin Trust Company
Guernsey Limited,该公司由本公司执行董事鲜扬先生控制。本公司为投资控股公司,而
其附属公司从事开采及销售原煤及精煤。
本集团之主要业务於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进行。综合财务报表以本公司之功能货币人
民币(「人民币」)列值。
2. 应用新订及经修订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本年度,本集团已应用所有适用於业务上的新订及经修订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於二零一五
年一月一日起的会计年度开始生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包括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国际会计
准则及诠释。应用新订及经修订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并无对本集团本年度及过往年度之会计
政策、本集团财务报表之呈报及已报告数字构成重大影响。
本集团尚未应用已颁布但尚未生效之新订及经修订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本集团已开始评估
该等新订及经修订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之影响,唯并未能说明该等新订及经修订国际财务报
告准则是否对经营及财务状况构成重大影响。
3. 重大会计政策
综合财务报表已按历史成本基准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此外,综合财务报表包括联交
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及香港公司条例规定的适用披露。
持续经营的基础
於编制综合财务报表时,监於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的流动负债净额状况
约为人民币7,542,786,000元,以及截至本年度止产生亏损约人民币2,287,301,000元,本公
司董事已经审慎周详考虑本集团的未来流动资金。
於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集团已违反若干贷款契诺,包括:(i)偿还一
家中国银行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到期约人民币311百万元的短期无抵押贷款;及(ii)偿还於二零一五年到期的400,000,000美元8.625%优先票据(「票据」)(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四日到期)的未偿还本金及应计利息约191百万美元(相当於人民币1,259百万元)。上述违反构成含有 交叉违约条文的本集团若干贷款融资下的违约事件。此外,本集团若干其他贷款协议订明,倘本集团面临重大财政危机或其他重大不利变动,本集团业务恶化,或发生任何事件 对贷出方利益构成不利影响或意味本集团无力偿付任何尚未偿还金额,则贷出方有权要求 即时偿还任何尚未偿还金额。因此,贷出方可能因违反本集团其他贷款而加速相关贷款。 於报告期完结後,本集团并无向一家香港银行偿还於二零一六年一月四日到期的长期已抵押贷款约135百万美元(相当於人民币873百万元)(「离岸贷款」)。
於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九日,本公司接获一项针对本公司向香港高等法院呈交之清盘呈请
(「清盘呈请」),该呈请乃由一名持有票据之债券持有人就票据项下应付该债券持有人之未 偿还本金及利息而呈交。
本集团有意与票据之持有人(「持有人」)达成相互协定重组(「债务重组」),而持有人的督导 委员会已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成立。於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一日,本公司向持有人提供建议 票据重组的主要指示性条款。截至此等财务报表日期,与持有人的磋商仍在进行中。
为改善本集团财务状况以提供流动资金及现金流量并按持续经营基准发展本集团,本集团
已实施多项措施,包括但不限於:
(i) 本集团正与银行磋商以延期贷款偿还及延长利息偿还;
(ii) 本集团正与贷出方磋商以重组其债权;
(iii) 本集团正寻求潜在投资者投资本公司;
(iv) 本集团正物色机会出售本集团若干资产。
此外,本集团现时专注於整合煤矿及强化其精煤的生产及销售经营,而本集团之管理层亦
积极实施节省成本措施,以改善其营运现金流量及财务状况。
监於本集团可成功完成债务重组及上述若干措施,以改善其经营业绩及现金流量,本公司
董事相信本集团将有充足资金拨资其於报告日期完结起计未来十二个月的现时营运资金需要。因此,综合财务报表已按持续经营基准编制。
4. 收入与分部资料
经营分部须以主要营运决策者定期审阅本集团组成部份有关的内部报告为基础,识别经营
分部,以对各分部进行资源分配及表现评估。为进行资源分配及表现评估,向主要营运决
策者(即执行董事)呈报的主要为本集团业务经营的资料,此亦为本集团之组织基准。
本集团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8号的经营及呈报分部由(i)煤炭开采及(ii)其他业务组成。
管理层以本集团的经营性质辨别本集团的分部。
主要活动如下:
煤炭开采-生产及销售精煤及其副产品
其他-制造及销售生铁及其他产品
分部收入及业绩
以下为本集团来自持续经营业务按呈报及经营分部划分之收入及业绩分析:
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煤炭开采 其他 合计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收入
对外 421,435 1,361 422,796
业绩
分部(亏损)�u利润 (1,404,297) 32 (1,404,265)
其他收入、收益及亏损 (136,049)
行政支出 (271,931)
应占联营公司亏损 (6,591)
应占合资公司亏损 (59,393)
融资成本 (470,970)
除税前亏损 (2,349,199)
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煤炭开采 其他 合计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收入
对外 719,311 561 719,872
业绩
分部(亏损)�u利润 (806,753) 5 (806,748)
其他收入、收益及亏损 400,630
行政支出 (380,172)
应占联营公司亏损 (3,391)
应占合资公司亏损 (31,013)
融资成本 (533,702)
除税前亏损 (1,354,396)
分部(亏损)利润指各分部(产生)所得(亏损)利润,主要包括毛利及其他收益及亏损,惟就
可供出售投资确认之减值亏损、出售可供出售投资的收益(亏损)、回购优先票据之收益及
净汇兑亏损除外。就资源分配及评估分部表现而言,此乃向主要营运决策者(即执行董事)
报告的方法。
5. 其他收入
二零一五年 二零一四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银行利息收入 15,964 51,221
应收借贷利息收入 �C 9,930
政府补助金(备注) 26,410 605
其他 3,178 14,632
45,552 76,388
备注:该金额为关闭若干煤矿所收取的政府补助金。授与本集团的补助金并无附带条
件,该关闭煤矿之资产於早年已全数减值。
6. 其他收益及亏损
二零一五年 二零一四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就下列各项确认的净减值亏损
-贸易应收款 (61,047) (51,497)
-其他应收款 (98,032) (2,443)
-长期按金 (103,893) �C
就财务资产确认之净减值亏损 (262,972) (53,940)
预付款之注销(备注) (37,676) �C
出售一家附属公司之(亏损)收益 (3,358) 18,346
就物业、厂房及设备确认之减值亏损 (886,636) (800,441)
就无形资产确认之减值亏损 (130,065) �C
就存货确认之减值亏损 (32,140) �C
出售物业、厂房及设备之亏损 (2,065) �C
就可供出售投资确认之减值亏损 (3,000) (44,925)
净汇兑损失 (153,601) (15,837)
出售可供出售投资之(亏损)收益 (25,000) 36,358
回购优先票据之收益 �C 348,646
(1,536,513) (511,793)
备注: 该金额为就预付运输费用确认之减值亏损,董事认为因低迷的商品价格引致煤炭
工业萎缩,该金额已於年内全数减值。同时,考虑到市场供应及本集团之销售,
公司董事认为该运输服务费的使用未必能为本集团产生未来之经济效益。
7. 融资成本
二零一五年 二零一四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於五年内全数偿还的借贷的利息开支:
-银行及其他借贷 403,470 357,860
-应收贴现票据之垫支 6,152 59,100
-可换股借贷票据 24 523
-优先票据 97,390 184,107
507,036 601,590
减:以前年度可换股借贷票据多提利息 (657) �C
减:在建工程之资本化利息 (35,409) (67,888)
470,970 533,702
8. 税项
二零一五年 二零一四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即期税项:
中国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64 164
以前年度计提不足 6,892 �C
6,956 164
递延税项 (68,854) 69,307
本年度所得税(减免)�u支出 (61,898) 69,47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例,中国附属公司之税率
於二零一五年及二零一四年为25%。
由於开曼群岛并不就本公司收入徵税,故本公司於开曼群岛不须缴纳任何所得税支出。
由於本集团收入并非来自香港或在香港产生,故并无作出香港利得税拨备。
9. 年度亏损
二零一五年 二零一四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扣除以下各项後所得之年度亏损:
预付租赁款项的摊销 1,871 1,978
无形资产的摊销 5,029 5,029
复垦拨备及环保费用 445 590
物业、厂房及设备的折旧及摊销 92,988 89,419
10. 股息
截至二零一五年及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或自报告期末起,概无建议派发任何
股息。
11. 每股亏损
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每股基本及摊薄亏损按以下数据计算:
亏损
二零一五年 二零一四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计算每股基本及摊薄亏损之亏损
(本公司拥有人应占年度亏损) 2,285,173 1,422,951
股数
二零一五年 二零一四年
千股 千股
计算每股基本及摊薄亏损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2,045,598 2,045,598
所有潜在普通股的效应在截至二零一五年及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为反摊薄。
12. 票据及贸易应收款及有全面追索权应收贴现票据
(a) 票据及贸易应收款
二零一五年 二零一四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贸易应收款 257,556 344,153
减:坏帐准备 (148,359) (87,312)
109,197 256,841
应收票据 500 29,901
109,697 286,742
本集团一般提供介乎由90至120日的平均信贷期予其贸易客户,而应收票据的平均信
贷期介乎90至180日。根据发票日期列示的贸易应收款及应收票据(扣除拨备)於报告
期完结(与各自收益确认日期相若)时的账龄分析如下:
二零一五年 二零一四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账龄:
0至90日 44,119 251,838
91至120日 1,380 5,375
121至180日 14,950 10,756
181至365日 49,248 18,773
109,697 286,742
(b) 有全面追索权应收贴现票据
本集团一般提供介乎90至180日的平均信贷期予其客户。有全面追索权的应收贴现票
据的账龄分析如下:
二零一五年 二零一四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账龄:
0至90日 9,000 7,000
121至180日 �C 5,000
9,000 12,000
13. 票据及贸易应付款
本集团按发票日期於报告期末的票据及贸易应付款账龄分析如下:
二零一五年 二零一四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账龄:
0至90日 341,067 224,928
91至180日 63,596 213,424
181至365日 40,715 61,688
超过365日 133,607 86,717
578,985 586,757
购货的平均信贷期为90日。本集团设有财务风险管理政策,以确保所有应付款项均处於信
贷时限内。
14. 资本承诺
二零一五年 二零一四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就收购物业、厂房及设备已订约但未於综合财务报表
拨备的资本开支 269,415 264,624
本集团应占与其他合资企业共同就其合资企业云南东源恒鼎煤业有限公司作出的资本承诺如下:
二零一五年 二零一四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就收购物业、厂房及设备注资承诺 135,184 100,968
15. 物业、厂房及设备
根据四川省攀枝花政府及贵州省六盘水政府分别於二零一三年十月及二零一三年九月发出 之通告(统称为「煤矿重组计划」),彼等为提高煤矿营运的生产力及安全,制定煤矿重组计 划。本集团位於贵州省及四川省的煤矿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账面值约为人民币 7,373百万元(二零一四年:约人民币7,448百万元),须受煤矿重组计划规限,并因而须遵 守煤矿重组计划。
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相关政府机关仍未授出账面总值约为人民币30百万元(二
零一四年:人民币30百万元)之采矿权之法定所有权,而相关所有权转让仍在申请中。董
事认为,经考虑中国律师之法律意见後,采矿权拥有权之所有风险及回报已转移予本集
团。
独立核数师报告摘要
以下为有关本集团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综合财务报表的独立核数师报告的摘要。
不发表意见之基础
1. 物业、厂房及设备以及物业、厂房及设备之减值亏损
我们并无获提供充分证据以令我们本身信纳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综合财务状况表内分别约人民币8,248,722,000元及人民币 8,399,929,000元的物业、厂房及设备的估值及披露规定,而截至本报告日期,我们 尚未接获充分证据,以确定物业、厂房及设备之减值亏损约人民币886,636,000元及人民币800,441,000元是否已分别於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一四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或之前截止年度的综合财务报表妥为列账。
2. 於一家合营企业之权益及应占一家合营企业之亏损
我们并无获提供充分证据以令我们本身信纳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综合财务状况表内分别约人民币2,309,594,000元及人民币 2,368,987,000元的於一家合营企业之权益的估值及披露规定,而截至本报告日期, 我们尚未接获充分证据,以确定应占一家合营企业之亏损约人民币59,393,000元及人民币31,013,000元是否已分别於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一四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或之前截止年度的综合财务报表妥为列账。
对上文1至2点所述数字作出的任何调整可能对 贵集团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两个年度之业绩及现金流量以及 贵集团於二零一五年及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财务状况以及其於综合财务报表的相关披露造成重大因果影响。
有关持续经营基准之重大不确定因素
於达致我们的意见时,我们已考虑综合财务报表附注2中所作披露的充足性:
(a) 董事认为, 贵集团将能够与优先票据持有人达成相互协定重组,并成立一个优先
票据持有人之督导委员会。 贵公司正与优先票据持有人磋商优先票据建议重组之
关键指示性条款。
(b) 董事认为, 贵集团将能够改善 贵集团的财务状况,以提供流动资金及现金流
量。 贵集团正在实施大量措施,包括但不限於:
(i) 贵集团正与银行磋商以延期贷款偿还及延长利息偿还;
(ii) 贵集团正与放款人磋商以重组其债权;
(iii) 贵集团正寻求潜在投资者投资 贵公司;
(iv) 贵集团正物色机会出售 贵集团若干资产。
综合财务报表乃按持续经营基准编制,其有效性乃取决於(i)成功完成各项债务重组措施
及(ii)上述若干措施改善其财务状况以提供流动资金及现金流量的成功结果。
倘 贵集团未能完成各项债务重组措施; 贵集团未能改善其财务状况以提供流动资金及现金流量,综合财务报表并无包括将属必要的任何调整。我们认为,已作出充分披露。然而,围绕(i)成功完成各项债务重组措施、(ii)上述若干措施改善其财务状况以提供流动资金及现金流量的成功结果的不确定因素对 贵集团持续经营业务的能力提出重大质疑。因此,我们不就有关持续经营基准之重大不确定因素发表意见。
不发表意见
基於不发表意见之基础段落所述事项重大且上文所述持续经营基准有关之重大不确定因素,吾等不就综合财务报表是否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之规定真实而公平地反映 贵集团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财务状况及其截至该日止年度之财务表现及现金流量以及综合财务报表是否已按照香港公司条例之披露规定妥为编制发表意见。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财务回顾
收入
於本年度,本集团收入约人民币422.8百万元,较二零一四年约人民币719.9百万元减少
约41.3%。减少主要是精煤的销量及平均售价(扣除增值税)减少。本年度录得精煤的销
量约为429,000吨,较二零一四年度约611,000吨减少约29.8%。本年度精煤的平均售价由
二零一四年每吨人民币848.6元下跌至本年度每吨人民币674.2元,下跌约20.6%。
下表列出本年度各产品对本集团营业额的贡献、销量及平均售价,连同二零一四年的比
较数字:
二零一五年 二零一四年
营业额 销量 平均售价 营业额 销量 平均售价
人民币千元 (千吨)(人民币�u吨) 人民币千元 (千吨)(人民币�u吨)
主要产品
精煤 289,042 428.7 674.2 518,732 611.3 848.6
副产品
高灰动力煤 21,296 78.2 272.3 39,284 161.1 243.9
其他产品
原煤 104,725 353.6 296.2 145,069 374.3 387.6
其他 7,733 16,787
其他产品总计 112,458 161,856
总营业额 422,796 719,872
售价成本
本年度销售成本约人民币421.3百万元,较二零一四年度约人民币642.4百万元减少约人
民币221.1百万元或约34.4%。於本年度,由於四川省及贵州省的煤矿因整合而停产,本
集团维持低的生产水平,同时原煤产量进一步减少,由二零一四年的约1,404,000吨减少
至本年度的约1,032,000吨。精煤产量亦由二零一四年的约265,000吨略为减少至本年度约
223,000吨。年内,由於销售原煤的利润率相对效精煤为高,更多的原煤安排作销售取代
进一步加工成精煤。年内,为应付生产需要及客户需求,本集团向外来供应商进一步购
买约256,000吨精煤。
下表载列四川省及贵州省於本年度的主要产品产量以及主要产品的采购量,连同二零一
四年的比较数字:
截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二零一五年 二零一五年 二零一四年 二零一四年
原煤 精煤 原煤 精煤
(千吨) (千吨) (千吨) (千吨)
产量
四川 306 120 114 32
贵州 726 103 1,290 233
1,032 223 1,404 265
采购量 5 256 4 446
本年度的材料、燃料及能源成本约为人民币249.0百万元,较二零一四年约人民币415.8
百万元减少约人民币166.8百万元或约40.1%。已向独立第三方采购为数约达人民币187.9
百万元的若干原煤及精煤(占总材料、燃料及能源成本约75.5%)以履行客户订单。
本年度的员工成本约为人民币117.8百万元,较二零一四年约人民币112.9百万元增加约
人民币4.3百万元或3.8%。年内,虽然产量下降,员工成本却跟随劳动市场行情有所上
涨。
本年度的折旧及摊销约人民币41.6百万元,较二零一四年度约人民币49.5百万元减少约
人民币7.9百万元或约16.0%,减少主要与产量减少一致。
下表载列各分部的单位生产成本:
二零一五年 二零一四年
每吨 每吨
人民币元 人民币元
煤炭开采
现金成本 186 204
折旧与摊销 41 36
总原煤生产成本 227 240
原煤采购成本 293 307
精煤平均成本 736 692
精煤采购成本 723 861
毛利
基於上述原因,本年度之毛利约为人民币1.5百万元,较二零一四年度约人民币77.5百万
元减少约人民币76.0百万元或约98.1%。毛利率约为0.3%,二零一四年度则约为10.8%。
其他收入
本年度其他收入约为人民币45.6百万元,较二零一四年度约人民币76.4百万元减少约人
民币30.8百万元或约40.3%。减少的主要原因为(i)银行利息收入由二零一四年度约人民币
51.2百万元减少至本年度约人民币16.0百万元及(ii)年内应收借贷并无赚取利息收入,惟
被年内所收取之政府补助金约人民币26.4元所抵销。
其他收益及亏损
本年度其他亏损约为人民币1,536.5百万元,较二零一四年度约人民币511.8百万元增加约
人民币1,024.7百万元或约200.2%。增加的主要原因为(i)就财务资产确认之减值亏损由二
零一四年度约人民币53.9百万元增加至本年度约人民币263.0百万元;(ii)注销预付款约人民币37.7百万元;(iii)就物业、厂房及设备、无形资产及存货确认之减值亏损分别增加约人民币86.2百万元、约人民币130.0百万元及约人民币32.1百万元;(iv)净汇兑损失增加约人民币137.8百万元;(v)於二零一四年度出售可供出售投资之收益约人民币36.4百万元扭转为本年度出售亏损约人民币25百万元及(iv)本年度并无录得回购票据之收益。
分销支出
本年度分销支出约为人民币50.8百万元,较二零一四年度约人民币48.2百万元增加约人
民币2.6百万元或约5.4%,增加主要是由於精煤往四川省及贵州省以外地区承运之相关运
费有所增加。
行政支出
本年度行政支出约为人民币271.9百万元,较二零一四年度约人民币380.2百万元减少约
人民币108.3百万元或约28.5%。行政支出减少主要因为法律及专业开支减少约人民币
32.9百万元及由於精简经营及管理架构,四川总部及贵州办公室之行政及办公费用进一
步节约约人民币62.8百万元。
融资成本
本年度融资成本约为人民币471.0百万元,较二零一四年度约人民币533.7百万元减少约
人民币62.7百万元或约11.7%。减少主要是由於应付应收贴现票据的垫支及优先票据之利
息分别减少约人民币52.9百万元及人民币86.7百万元,惟被应付银行及其他借款利息增
加约人民币45.6百万元及在建工程之资本化利息减少约人民币32.5百万元所抵销。
税项
本年度内录得税项减免约为人民币61.9百万元,对比二零一四年税项支出约人民币69.5
元。税项减免为企业所得税约人民币64,000元及递延税项调整约人民币68.9百万元,因
以前年度由附属公司之未分配利润所计提预扣税之回拨所致。就本年度企业所得税而
言,由於本公司并未确认有关若干附属公司产生亏损,有关税损之税务影响重大,故实
际税率被视为不可比较。
年度亏损
基於上述原因,年度亏损约为人民币2,287.3百万元,较二零一四年度约人民币1,423.9百
万元增加约人民币863.4百万元或约60.6%。
扣除利息、税项、折旧及摊销前盈利(EBITDA)
下表列出本年度本集团之经调整EBITDA。本年度本集团经调整EBITDA率为�C183.4%,
而二零一四年度则为�C34.2%。
二零一五年 二零一四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除税前亏损 (2,349,199) (1,354,396)
调整:
-出售附属公司亏损�u(收益) 3,358 (18,346)
-回购优先票据之收益 �C (348,646)
-就物业、厂房及设备确认之减值亏损 866,636 800,441
-就可供出售投资确认之减值亏损 3,000 44,925
-就无形资产确认之减值亏损 130,065 �C
(1,346,140) (876,022)
融资成本 470,970 533,702
折旧及摊销 99,888 96,426
经调整EBITDA (775,282) (245,894)
流动资金、财务资源及资本架构
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产生流动负债净额约人民币7,542.8百万元,对比
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则约为人民币3,456.8百万元。
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银行结余及现金约为人民币17.7百万元(二零一四
年:约人民币32.8百万元)。
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须於一年内偿还之银行及其他借款总额约为人民
币6,350.9百万元。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人民币1,681.1百万元贷款按每年介乎
6.80%至12.00%的固定利率计息。其余贷款按每年介乎3.61%至8.74%的市场浮动利率计
息。
本集团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杠杆比率(银行及其他借款、可换股借贷票据及优先
票据总额除以资产总额计算所得)为60.6%(二零一四年:50.8%)。
重组
(a) 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三十日,本公司宣布,其将毋须於届满日 期(即二零一五年十
一月四日)支付票据的本金额或应计而未支付的利息。到期应付持有人的总额约为
190.6百万美元。
同日,本公司宣布,其已就提供有关票据的潜在重组意见委任UBS AG香港分行为
本公司财务顾问。
(b) 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与若干持有人初步讨论後,督导委员会宣告成立。
(c) 於二零一六年一月八日,本公司宣布,其尚未偿付向一家境内银行借入将於二零一
六年一月四日到期的长期有抵押贷款,且尚未支付有关应计利息。
(d) 於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九日,本公司接获一项针对本公司向香港高等法院(「法院」)呈
交之清盘呈请(「清盘呈请」),该呈请乃由一名持有票据之债券持有人就票据项下应 付该债券持有人之未偿还本金及利息而呈交。
(e) 於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一日,本公司刊发公告,该公告旨在向持有人提供建议票据重
组的主要指示性条款及协助与持有人的讨论。
(f) 於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五日,恒鼎实业(中国)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恒鼎中国」),收到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签发附带传票令状(「令状」)之法庭诉讼 通知。
(g) 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本公司与所有境内放贷银行召开会议。经与放贷银行
初步讨论後,已成立境内放贷银行债权人委员会(「境内债权人委员会」)。
(h) 董事会同意成立监管团队,由境内债权人委员会提名的四名人士组成,任期由二零
一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止,负责监管本公司於四川及贵州
省矿区内之煤炭生产、煤矿开采、煤矿建设、煤产品销售及财务。
(i) 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本公司、督导委员会与境内债权人委员会订立有关建议
重组本公司境内及境外债务的合约细则。
(j) 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有关修订清盘呈请的聆讯已押後至与律师进行谘询後所
订定之日期(不早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以作出实质论据。
(k) 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本公司与(其中包括)督导委员会及境内放贷银行债权人
委员会就建议重组境内及境外债务(包括票据项下债务)订立合约细则。
本集团资产抵押
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已抵押资产合共约人民币4,199百万元(二零一四
年:人民币4,745百万元)予银行,作为授信的抵押。
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公司董事鲜扬先生担保银行借贷约人民币2,141百万元
(二零一四年:人民币1,430百万元)。
雇员
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的雇员数为5,058人,较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约5,153人减少,因年内进一步裁减员工而略为减少。由此,员工成本(包括以薪金及
其他津贴形式发放的董事酬金)约为人民币204.7百万元(二零一四年:人民币212.1百万元)。
本集团的薪金及奖金政策主要根据个别雇员的表现和工作经验以及当前市况厘定。
末期股息
董事不建议派付本年度之任何末期现金股息。
外汇风险
由於本集团所有业务活动均以人民币进行交易,本公司董事认为本集团的外汇风险轻
微。因此,本集团面临的外汇风险仅来自外币银行结余分别约2.3百万美元及0.2百万港
元。
所持重大投资
本集团投资於非上市股本投资人民币30.8百万元,分别为三间於中国成立的实体(分别占
该等实体15%、5%及1.24%股权)。该等投资对象公司之主要业务分别为生产采矿机械、
提供焦煤产品交易服务及生产锂盐产品。
重大收购及出售
年内,本集团并无重大收购或出售附属公司及联营公司事项。
或然负债
(a) 於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九日,本公司接获一项针对本公司向香港高等法院呈交之清盘
呈请,该呈请乃由一名持有由本公司票据之债券持有人就票据项下应付该债券持有
人之未偿还本金及利息而呈交。有关经修订清盘呈请的聆讯已押後至与律师进行谘
询後所订定之日期(不早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以作出实质论据。
(b) 恒鼎中国(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於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五日,收到由广东省高级
人民法院签发之令状之法庭诉讼通知。根据令状,招商银行深圳车公庙分行(「原告
人」)就一项贷款协议纠纷案件针对(i)恒鼎中国,(ii)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六盘水恒
鼎实业有限公司(「六盘水恒鼎」),(iii)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盘县喜乐庆煤业有限公司(「盘县喜乐庆」),及(iv)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四川恒鼎实业有限公司(「四川恒 鼎」)发起民事诉讼。原告人就其与恒鼎中国於二零一三年一月十三日订立之担保协 议(其中六盘水恒鼎及盘县喜乐庆作为担保人,而六盘水恒鼎、盘县喜乐庆及四川恒鼎质押若干资产及采矿权)项下(其中包括)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日未偿还本金额 及违约利息款项约人民币5.76亿元向恒鼎中国提出申索。
根据本公司法律顾问之建议,由於现阶段未能切实评估案件的结果,因此,在合并财务
报表中没有进行拨备。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并无其他重大或然负债。
关连交易
年内,租金支出人民币0.6百万元已支付予本公司控股股东及董事鲜扬先生之父鲜继伦先
生,用以租用位於中国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路81号鼎立世纪广场16楼作为本公司的总办
事处。本公司所支付的租金乃参考市场上同级物业市场租金厘定。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并无其他重大关连交易。
展望
年内,由於中国经济增长放缓,环球煤炭业状况及商品价格於低位徘徊,故本集团一直
面临严峻的经营状况。本公司相信,商品价格低企(尤其是煤炭价格)对业内多家公司构
成不利影响及流动性挑战。本公司已寻求透过(其中包括)强化其资本管理、紧缩采矿技
术管理、提高其生产及建筑效率及加强管理生产成本及销售开支的力度应对该等挑战。
本公司的经营业绩已经及继续受严峻经营环境的不利影响,且本集团的流动状况继续面
临挑战,经营活动现金流因我们在四川及贵州省煤矿的贡献有限而维持在低位。
因此,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未能偿还票据引致本集团在岸及离岸负债出现交叉违约。与
持有人及境内债权人委员会之债务重组被视为令本集团能走出困局的唯一方案,同时能
使本集团於较少之现金流压力下经营并继续整合建设煤矿。
其他资料
审核委员会
遵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附录14所载企业管治守则(「企业管治守则」),本公司於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成立审核委员会。审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审阅和监管本集团的财务报告过程及内部监控程序。
於本公告日期,审核委员会成员包括三位独立非执行董事,分别为宋泳森先生(主席)、
黄容生先生及徐曼珍女士。
审核委员会连同管理层已审阅本公司采纳的会计原则、会计准则及方法,讨论有关内部
监控、审核及财务报告事项,并已审阅本集团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综
合财务报表。
企业管治
董事会认为本公司於年内已遵守企业管治守则之守则条文。董事未悉任何资料可合理地
显示本公司於年内任何时间未能遵守或偏离企业管治守则。
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
本公司已采纳上市规则附录十所载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标准守
则」),作为本身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守则(「守则」)。所有董事已确认,彼等於本年度内
已遵守标准守则及守则所载的必要标准。
购买、出售或赎回本公司上市证券
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概无购买、出售或赎
回本公司任何上市证券。
承董事会命
恒鼎实业国际发展有限公司
主席
鲜扬
香港,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的执行董事为鲜扬先生(主席)、孙建坤先生、程远芸女士及庄显
伟先生;以及本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为黄容生先生、宋泳森先生及徐曼珍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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