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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U3393)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威胜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日(星期一)上午十时
正假座香港金钟道88号太古广场香港JW万豪酒店(LG层)JW中心JW董事会会议室举行股东
特别大会,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的一项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动议:
(a)批准、确认及追认湖南威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公司的一间间接附属公司()「买方」)
与(1)梁克难先生,(2)石强先生,(3)长沙瑞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4)朱家训先生,(5)
珠海慧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6)湖南晟和投资有限公司(「卖方」)订立的
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三日的协议(「协议」()注有「A」字样并由主席简签以资识别的
副本已提交大会)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据此,买方有条件同意收购及卖方有条件同
意出售17,368,400股珠海中慧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目标公司」)股份(占目标公司股本
的50.053%),总代价为人民币52,105,200元;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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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授权本公司任何一名或多名董事就使协议生效及完成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而作出其
认为属必要、适当、合宜或权宜之所有行动及事宜、签署及签立所有文件并采取所有
行动。」
承董事会命
威胜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吉为
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
附注:
1.凡有权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股东均有权委任一名或以上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
本公司股东。
2.委任受委代表之文据须由委任人或其正式书面授权人亲笔签署,或如委任人为公司,则代表委任文据须
加盖公司印监或经由任何公司负责人、授权人或获正式授权签署之其他人士亲笔签署。
3.符合指定格式之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核证之该等授权书或授权
文件副本,必须於实际可行情况下尽快且无论如何须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乎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
不少於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宝德隆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电气道
148号31楼,方为有效。
4.填妥并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乎情况而定),并於会上投
票,而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撤回。
5.倘属任何股份之联名登记持有人,则任何一名持有人均可亲身或委派代表就有关股份投票,犹如彼为唯
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逾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大会,则就有关股份在本公司股东名
册排名首位之联名登记持有人之投票始获接纳,其他登记持有人之投票概不受理。
於本公告刊发日期,董事会由本公司执行董事吉为先生、曹朝辉女士、曾辛先生、郑小平女士及田仲平先
生,本公司非执行董事吉�聪壬�,以及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许永权先生、黄靖先生、栾文鹏先生及程时杰
先生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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