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告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林达控股有限公司任何证券之邀请或要约。
(前称ChinaNewEnergyPowerGroupLimited中国新能源动力集团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041)
根据一般授权配售新股份;及
有关根据特别授权发行可换股债券的关连交易
配售代理
根据一般授权配售新股份
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联交所交易时段後),本公司与配售代理订立配售协议。根据配售协议,本公司已有条件同意配发及发行而配售代理已有条件同意按尽力基以配售价每股配售股份 0.23港元配售最多139,480,000股配售股份予不少於六名承配人,该等承配人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且与彼等概无关连的第三方。
假设本公司已发行股本自本公告日期起至配售事项完成止并无任何变动,最多139,480,000股配售
股份占(i)本公司於本公告日期现有已发行股本约20.00%;及(ii)经配发及发行139,480,000股配售
股份扩大後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16.67%。配售股份的最高总面值将为697,400美元。
配售价为每股配售股份0.23港元,较(i)股份於配售协议日期在联交所所报之收市价每股股份0.285
港元折让约19.30%;及(ii)股份於紧接配售协议日期前最後五个连续交易日在联交所所报之平均
收市价每股股份0.286港元折让约19.58%。
配售股份将根据一般授权配发及发行。因此,配发及发行配售股份毋须取得股东另行批准。配售事项须待(其中包括)联交所批准或同意批准所有配售股份上市及买卖後,方可作实。
根据特别授权发行可换股债券
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联交所交易时段後),本公司与认购人订立认购协议,据此,本公司有条件同意发行而认购人有条件同意认购本金总额为200,000,000港元的可换股债券。
按初步换股价每股兑换股份0.285港元计算,可换股债券所附兑换权获悉数行使时将配发及发行最多701,754,385股兑换股份,合共占:
(i) 本公司於本公告日期现有已发行股本约100.62%;及
(ii) 本公司经配发及发行710,754,385股兑换股份扩大後之已发行股本约50.15%。
701,754,385股兑换股份的总面值将约为3,508,772美元。
配发及发行兑换股份将根据於股东特别大会上将予寻求的特别授权於可换股债券所附兑换权获行使时作出。
本公司将向联交所上市委员会申请批准兑换股份上市及买卖。不会寻求可换股债券於联交所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
为免生疑问,配售协议与认购协议彼此之间并非互为条件。
所得款项用途
假设最高数目之配售股份已根据配售协议配售,配售事项所得款项总额将约为32,080,000港元及
所得款项净额将约为31,180,000港元(经扣除配售事项之佣金及其他开支)。每股配售股份之净价
将约为0.223港元。
待完成认购事项後,认购事项所得款项总额合共将为200,000,000港元及认购事项所得款项总净额
(经扣除相关成本及开支)估计约为198,680,000港元。
本公司拟将配售事项及认购事项所得款项净额用於本公告「进行配售事项及认购事项的理由及裨益」一段所披露的用途。
上市规则之涵义
於本公告日期,认购人(为本公司主要股东)持有152,130,000股股份,约占本公司现有已发行股
本之21.81%。执行董事沈静女士为认购人的最终实益拥有人。认购人被视为本公司按上市规则界
定的关连人士。因此,认购事项构成本公司关连交易。作为本公司的关连交易,根据上市规则第 14A章,认购事项须遵守申报、公告之规定并须在股东特别大会上获独立股东以投票表决方式批准。
一般事项
认购人(为本公司主要股东)参与认购事项并被视为在其中拥有重大权益。根据本公司可获得的资料,执行董事沈静女士为认购人的最终实益拥有人。因此,认购人、沈静女士及彼等各自之联系人及关连人士将在股东特别大会上就认购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之相关决议案放弃投票。
本公司已成立由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的独立董事委员会以就认购事项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为独立股东提供意见。本公司将委聘独立财务顾问就此为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意见,并就是项委聘刊发公告。
本公司预期将根据上市规则於切实可行情况下尽快向股东寄发载有(其中包括)(i)有关认购协议
及根据该协议拟进行的交易之详情;(ii)独立董事委员会致独立股东的函件(载有其关於认购协议
及根据该协议拟进行的交易之推荐建议);(iii)独立财务顾问致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的函件
(载有其关於认购协议及根据该协议拟进行的交易之推荐建议);及(iv)股东特别大会通告的通函。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务请注意,配售事项及认购事项均须达成若干先决条件方可完成,而配售事项及认购事项或会或不会进行。因此,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股份及本公司任何其他证券时务须审慎行事。
根据一般授权配售新股份
配售协议
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於联交所交易时段後),本公司与配售代理订立配售协议。
日期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发行人
本公司
配售代理
金利丰证券有限公司
配售代理已有条件同意按尽力基准,以每股配售股份配售价0.23港元配售最多139,480,000股配售股
份。
配售代理将收取之配售佣金相等於总金额(即配售价乘以配售代理成功配售之实际配售股份数目)之2.5%。该配售佣金乃本公司与配售代理参考当前市况及经公平磋商後按正常商业条款厘定。
就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於本公告日期,配售代理及其联系人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并与彼等概无关连之第三方。
配售股份数目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已发行697,434,650股股份。假设於本公告日期至完成配售事项期间本公司已
发行股本并无变动,最多139,480,000股配售股份相当於:
(i)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现已发行股本约20.00%;及
(ii) 经配发及发行139,480,000股配售股份扩大後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16.67%。
配售股份的最高账面值总额将为697,400美元。
承配人
配售代理已同意向不少於六名承配人配售配售股份,承配人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并与彼等并无关连的第三方。
预计紧随配售事项後,概无个别承配人将成为本公司的主要股东。倘於完成配售事项後任何承配人成为主要股东,本公司将作出进一步公告。
配售股份之地位
配售股份各自之间及与於配发及发行配售股份日期之现有已发行股份在各方面将具有同等权益。
配售价
配售价每股配售股份0.23港元较
(i) 股份於配售协议日期在联交所所报之收市价每股0.285港元折让约19.30%;及
(ii) 股份於紧接配售协议日期前最後五个连续交易日在联交所所报之平均收市价每股0.286港元折让
约19.58%。
配售价乃由本公司与配售代理经参考股份之现行股份市价後经公平磋商厘定。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根据现行市况,配售事项及配售协议的条款(包括配售价)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发行配售股份的一般授权
配售股份将根据一般授权发行,据此本公司获授权配发及发行最多139,486,930股股份(经考虑股份合
并的影响後作出调整)。截至本公告日期,概无股份已根据一般授权发行。因此,配发及发行配售股份无须获得股东的进一步批准。
申请上市
本公司将向联交所上市委员会申请批准配售股份上市及买卖。
配售事项之条件
配售事项须待以下各项达成後,方告完成:
(a) 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或同意批准配售事项项下之配售股份上市及买卖;及
(b) 配售代理於配售事项项下的责任成为无条件且并未根据配售事项之条款(包括有关不可抗力事件
之条文)终止。
倘配售代理未能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五日或本公司与配售代理书面协定的其他日期下午五时正之前全部或部分达成及╱或豁免上述条件(除上文(a)段所载条件不能豁免外),配售协议将告终止及配售事项将不会进行,而配售协议订约方之所有义务及责任(与保密有关者除外)将随即停止及终止,且任何订约方将不可向其他订约方提出任何索偿(惟任何事先违反协议者除外)。
完成
配售事项将於上述条件获达成或获豁免(有关上文( b)段所载条件)後四个营业日内或本公司与配售代
理书面协定之其他日期落实完成。
终止及不可抗力事件
倘配售代理全权认为任何不可抗力事件(定义如下)对配售事项之成功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则配售代理保留权利可於配售事项完成日期上午九时正前发出书面通知终止配售协议所载之安排:
就此而言,「不可抗力事件」指:
(a) 颁布任何新法例或规例或现有法例或规例(或其司法诠释)出现任何变动或发生任何性质之其他
事情,而配售代理全权认为会对本集团之整体业务或财务或经营状况或前景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或
(b) 本地、国家或国际间发生任何政治、军事、金融、经济、货币(包括香港货币与美利坚合众国货
币价值挂鈎制度之改变)或其他性质(不论是否有别於上述任何情况而自成一类)之事件或转变
(不论是否属於配售协议日期之前及╱或之後发生或持续出现之连串事件或变化之一部份)或本地、国家或国际间敌对或武装冲突爆发或升级或事件足以影响本地证券市场或同时出现任何多种情况,而配售代理全权认为可能对本集团之整体业务或财务或经营状况或前景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对成功向潜在投资者配售配售股份造成不利损害或以其他方式导致本公司或配售代理进行配售事项成为不宜或不智;或
(c) 香港之市况出现任何变化或同时出现各种情况(包括但不限於暂停买卖证券或对买卖证券施加重
大限制),足以影响配售事项之成功进行(即成功向潜在投资者配售配售股份)或基於其他理由令配售代理全权认为本公司或配售代理进行配售事项属不适宜、不明智或不恰当。
倘於配售事项完成日期上午九时正或之前,
(a) 本公司严重违反或未能遵守其於配售协议项下所作出或承担之任何责任或承诺;或
(b) 股份连续十个交易日以上暂停在联交所买卖,惟因审批有关配售协议之公告而暂停股份买卖则
除外;或
(c) 配售代理知悉配售协议载有之任何声明或保证於发出时为不真实或不准确,或倘再次发出时在
任何方面为不真实或不准确,而配售代理认为,任何该等不真实之声明或保证即表示或很可能表示本集团之整体财务或经营状况或前景有重大不利改变,或很可能会对配售事项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配售代理将有权(但非受约束)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选择将有关事宜或事件按解除及免除配售代理於配售协议项下之责任处理。
於根据以上一段发出通知後,配售代理於配售协议项下之所有责任将停止及终结(与保密有关者除
外),且任何一方均不得就配售协议产生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事宜或事项向任何其他订约方索偿,惟先前违反配售协议者除外。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并不知悉有任何该等事件发生。
根据特别授权发行可换股债券
认购协议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联交所交易时段後,本公司与认购人订立认购协
议,详情载列如下。
日期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发行人
本公司
认购人
ChinaForceEnterprisesInc.
於本公告日期,认购人(本公司主要股东)持有152,130,000股股份,占本公司现有已发行股本约
21.81%。执行董事沈静女士为认购人最终实益拥有人。因此,根据上市规则,认购人被视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
发行可换股债券
根据认购协议,本金额为200,000,000港元之可换股债券将按其面值发行予认购人。
假设本金额为200,000,000港元之可换股债券所附带之换股权按每股兑换股份之初始换股价0.285港元
获悉数行使,则将配发及发行最多701,754,385股兑换股份,占:
(i) 本公司於本公告日期现有已发行股本约100.62%;及
(ii) 经配发及发行701,754,385兑换股份扩大的本公司现有已发行股本约50.15%。
701,754,385股兑换股份的总面值将约为3,508,772美元。
兑换股份将根据拟於股东特别大会上寻求独立股东授出的特别授权行使可换股债券附带的兑换权後配发及发行。
本公司将向联交所上市委员会申请兑换股份上市及买卖。概不会就可换股债券於联交所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寻求上市及买卖。
完成认购事项的先决条件
认购事项须待下列先决条件达成後,方告完成:
(a) 联交所授出或同意授出批准兑换股份上市及买卖;
(b) 独立股东於股东特别大会上通过所有必需决议案以批准认购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包括但
不限於发行可换股债券及配发及发行兑换股份;
(c) 已获得本公司将须获得的有关认购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的所有必需同意及批准;及
(d) 已获得认购人将须获得的有关认购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的所有必需同意及批准。
概无上述先决条件已获豁免。倘任何先决条件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或本公司与认购人可能书面协定的有关其他日期或之前未获达成,认购协议项下订约方的所有权利、义务及责任应终止及停止且任何一方不得向另一方寻求任何索偿,惟任何先前违反认购协议之条款则除外。
为免生疑问,配售协议与认购协议彼此之间并非互为条件。
完成
待所有先决条件获达成後,认购事项将於本公司可能所协定达成所有先决条件後五(5)个营业日内之
日期(或本公司与认购人可能书面协定的有关其他日期)落实完成。
可换股债券的主要条款
可换股债券的主要条款概述如下:
本金额 200,000,000港元
到期日 紧随发行可换股债券两年後之日期(或,倘该日并非为营业日,则
为其後之首个营业日)。
利息 可换股债券将从发行可换股债券日期起以未行使本金额按年利率
2.0%计息。利息将由本公司在发行可换股债券日期之後每三(3)个
月累算按季度上期支付。
提早赎回 本公司可透过向债券持有人发出至少30个营业日之事先书面通
知(并於当中列明向债券持有人建议赎回之总额 )(「提早赎回通
知」),於到期日前随时及不时以现金按未行使本金额之100%赎回
可换股债券(全部或部份)。倘债券持有人在本公司发出提早赎回
通知同日发出兑换通知,则本公司有权选择以提早赎回通知或兑
换通知为准。当提早赎回通知日期後30个营业日届满後,除非先
前已赎回,否则本公司须按通知所载赎回可换股债券之未行使本
金额,连同根据相关可换股债券已累算至提早赎回日期(不包括该
日)但并未支付之任何利息或其他款项。
兑换权 受限於及遵守可换股债券之条款及条件的条文,可换股债券持有人
将有权於发行可换股债券日期(或,倘该日并非营业日,则为其後
之首个营业日)开始至紧接到期日前之交易日下午四时正(香港时
间)止,随时将可换股债券的全部或部分兑换为股份,每次兑换之
金额不少於1,000,000港元之完整倍数;惟倘於任何时候,债券持有
人所持有之可换股债券之未行使本金额不足1,000,000港元,或如
债券持有人拟行使其所持全部可换股债券整笔本金额所附带之兑换
权,则债券持有人可将可换股债券该未行使本金额全部兑换(但不
得仅兑换部份),
惟任何可换股债券的兑换,皆(a)不得致使该债券持有人(连同其联
系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士)持有或控制本公司於紧随配发及发行相关
兑换股份後之全部已发行股本30%或以上;(b)不会导致本公司之公
众持股量未能符合上市规则之规定;及(c)不得触发已行使兑换权
之债券持有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士(定义见收购守则)须履行收购守则
规则26所指之强制要约责任。
换股价 初始换股价每股兑换股份0.285港元较:
(i) 於认购协议日期联交所所报之股份收市价每股0.285港元相
同;
(ii) 於紧接认购协议日期前五个连续交易日联交所所报之股份平
均收市价每股约0.286港元折让约0.35%;及
(iii)於紧接认购协议日期前十个连续交易日联交所所报之股份平
均收市价每股约0.281港元溢价约1.42%。
换股价之调整 倘发生(其中包括)下列事件,除非可换股债券之条款及条件特别
指定豁免任何有关事件,否则换股价将根据可换股债券之条款及
条件之相关规定不时予以调整:
(i) 股份之面值基於任何合并或拆细而有任何更改;
(ii) 本公司以溢利或储备(包括任何股份溢价账或资本赎回储备
金)资本化之方式发行入账列为缴足之股份(惟代替现金股息
除外);
(iii)本公司向股东(以其作为股东之身份)作出资本分派(不论是否
以削减股本之方式进行),惟发行股份以代替现金股息,并从
本集团截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各财政期间之经审核综合损益
表所示就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後所有财政期间累算及
股东应占纯利(减亏损)总额中支付除外;
(iv)本公司以供股或授出任何购股权或认股权证以认购新股份之
方式向股东提呈新股份以供认购,而其价格为低於股份当时
市价之80%;
(v) 本公司发行可转换或兑换或附带权利认购新股份之证券以全
数换取现金,而在任何情况下,就该等证券初步应收之每股
股份实际总代价为低於股份当时市价之80%,或任何该等证
券所附带之转换或兑换或认购权利被修订,导致上述就该等
证券初步应收之每股股份实际总代价为低於股份当时市价之
80%;
(vi)本公司发行股份(惟因可换股债券所附带之换股权获行使,或
任何其他股份换股权、兑换权或认购权获行使所发行之股份
除外)以全数换取现金,而每股股份之价格为低於股份当时市
价之80%;及
(vii)本公司就为获取资产而发行股份,而每股股份之实际总代价
为低於股份当时市价之80%。
兑换股份 按初始换股价每股兑换股份0.285港元悉数行使可换股债券附带之
换股权後可能配发及发行之最多701,754,385股股份(假设本公司已
发行股本并无变动),占:
(i) 本公司於本公告日期现有已发行股本约100.62%;及
(ii) 经配发及发行701,754,385股兑换股份扩大後之已发行股本约
50.15%。
兑换股份之地位 於可换股债务附带之换股权获行使後配发及发行时,兑换股份将
与於紧随可换股债券提交日期及就此交付相关换股通告日期後之
营业日(「换股日期」,或倘上述提交及交付日期为股份之任何分派
或其他可行使权利之记录日期,则换股日期将被视为该提交及交
付日期)已发行缴足股份在所有方面享有相同权利,并将赋予其债
券持有人权利可悉数享有於该日後就股份派付或作出之所有股息
或其他分派(惟有关记录日期於有关换股日期或之前的已宣派或建
议或议决派付或作出之任何股息或其他分派除外),且须就此於相
关换股日期之前向联交所及债券持有人发出有关金额及记录日期
之通告。
转让 可换股债券可转让予任何人士,惟除本公司事先批准外,可换股
债券不得转让予本公司任何关连人士。
投票 债券持有人无权仅因身为债券持有人出席任何股东大会或於大会
上投票。
上市 本公司将不会就可换股债券於联交所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
提出申请。本公司将就兑换股份上市及买卖向联交所提出申请。
有关认购人的资料
认购人(即本公司主要股东)於本公告日期持有152,130,000股股份,占本公司现有已发行股本约
21.81%。
根据本公司所得资料,执行董事沈静女士为认购人的最终实益拥有人。因此,根据上市规则,认购人被视为本公司关连人士。
特别授权
本公司将於股东特别大会上就配发及发行兑换股份的特别授权寻求独立股东批准。
根据初始换股价每股兑换股份0.285港元及假设已根据认购协议按初始换股价悉数行使可换股债券附
带的换股权,可换股债券将兑换为最多701,754,385股兑换股份,占本公司於本公告日期现有已发行
股本约100.62%及经配发及发行701,754,385股兑换股份扩大之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50.15%。
进行配售事项及认购事项的理由及裨益以及所得款项用途
本集团的主要业务为於香港及中国从事物业业务及证券投资业务。
假设根据配售协议配售最高数目配售股份,配售事项之所得款项总额将约为32,080,000港元,而所得
款项净额将约为31,180,000港元(经扣除配售事项佣金及其他开支)。每股配售股份净价将约为0.223
港元。
本公司拟使用配售事项的所得款项净额,以进一步拓展本公司证券业务(包括但不限於保证金融资)。
待完成认购事项後,认购事项所得款项总额将为200,000,000港元,及认购事项所得款项净额(经扣除
所有相关成本及开支)估计约为198,680,000港元。
本公司拟将认购事项的所得款项净额(i)约100,000,000港元用於为茂名物业开发项目融资;(ii)约
28,680,000港元用於进一步拓展本公司证券业务(包括但不限於保证金融资);及(iii)约70,000,000港
元用於进一步拓展贷款融资服务。
董事认为,配售事项及认购事项为本公司筹集资金的良机,同时可扩大股东基础及其资本基础。因此,董事认为,配售事项及认购事项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本公司过往十二个月的集资活动
除下文所披露者外,本公司於紧接本公告日期前过往十二个月内并无进行任何其他股本集资活动: 公布的所得 所得款项实际用公告日期 集资活动 所得款项净额 款项拟定用途 途
二零一六年二月 按每股配售股 概约20,000,000 一般营运资金用 约14,000,000港
一日 份0.11港元配售 港元 於现有业务及倘 元用於收购及拓
190,500,000股新 出现新机遇则用 展新业务以及约
股份 作开发新业务 6,000,000港元用
作本集团的营运
开支
此外,本公司於紧接本公告日期前过往十二个月内并无购回任何股份。
对股权架构的影响
下表载列完成配售事项及在不同情况下按初始换股价每股兑换股份0.285港元悉数行使可换股债券附
带的换股权导致本公司股权架构出现的变动(假设配售股份获悉数配售及本公司已发行股本并无其他变动):
为仅供说明, 为仅供说明,
紧随按初始换股价每股 紧随配售事项完成及
兑换股份0.285港元悉数行使 按初始换股价每股兑换
於完成配售事项後 可换股债券附带的换股权 股份0.285港元悉数行使
但於行使可换股债券附带的 以发行及配发兑换股份後 可换股债券附带的换股权
换股权以发行及配发兑换股份前 但於完成配售事项前 以发行及配发兑换股份後
於本公告日期 (附注2) (附注3及4) (附注4)
股份数目 概约百分比 股份数目 概约百分比 股份数目 概约百分比 股份数目 概约百分比
认购人(附注1) 152,130,000 21.81 152,130,000 18.18 853,884,385 61.03 853,884,385 55.50
公众股东
配售事项下的承配人 – – 139,480,000 16.67 – – 139,480,000 9.06
其他公众股东 545,304,650 78.19 545,304,650 65.16 545,304,650 38.97 545,304,650 35.44
总计 697,434,650 100.00 836,914,650 100.00 1,399,189,035 100.00 1,538,669,035 100.00
附注:
1. 根据本公司所得资料,认购人ChinaForceEnterprisesInc.由GloryGateInternationalLimited全资拥有。GloryGate
InternationalLimited由LegitAbilityLimited全资拥有,而LegitAbilityLimited由执行董事沈静女士全资拥有。
2. 假设於完成配售事项後所有配售股份将获配发及发行。
3. 有关数字乃基於本公司现行股权架构,并假设除向认购人配发及发行最多701,754,385股兑换股份外,自本公告日期
起直至因按初始换股价每股兑换股份0.285港元悉数行使可换股债券附带的换股权而发行有关兑换股份当日(包括当
日)止期间,本公司之已发行股份总数不会有任何变动而得出。
4. 可换股债券的任何兑换(a)将不会致使该债券持有人(连同其联系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士(定义见收购守则)紧随配发及
发行相关兑换股份後持有或控制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的30%或以上;(b)将不会导致本公司的公众持股量无法达致
上市规则规定;及(c)将不会触发行使兑换权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士须履行收购守则第26条项下的强制性要
约责任。
上市规则之涵义
於本公告日期,认购人(为本公司主要股东)持有152,130,000股股份,约占本公司现有已发行股本之
21.81%。执行董事沈静女士为认购人的最终实益拥有人。认购人被视为本公司按上市规则界定的关连人士。因此,认购事项构成本公司关连交易。
作为本公司的关连交易,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认购事项须遵守申报、公告之规定并须在股东特别大会上获独立股东以投票表决方式批准。
一般事项
认购人(为本公司主要股东)参与认购事项并被视为在其中拥有重大权益。根据本公司可获得的资
料,执行董事沈静女士为认购人的最终实益拥有人。因此,认购人、沈静女士及彼等各自之联系人及关连人士将在股东特别大会上就认购事项之相关决议案放弃投票。
本公司已成立由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的独立董事委员会以就认购事项为独立股东提供意见。本公司将委聘独立财务顾问就此为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意见,并就是项委聘刊发公告。
本公司预期将根据上市规则於切实可行情况下尽快向股东寄发载有(其中包括)(i)有关认购协议及根
据该协议拟进行的交易之详情;(ii)独立董事委员会致独立股东的函件(载有其关於认购协议及根据该 协议拟进行的交易之推荐建议);(iii)独立财务顾问致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的函件(载有其关於 认购协议及根据该协议拟进行的交易之推荐建议);及(iv)股东特别大会通告的通函。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务请注意,配售事项及认购事项均须达成若干先决条件方可完成,而配售事项及认购事项或会或不会进行。因此,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股份及本公司任何其他证券时务须审慎行事。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非文义另有规定,否则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联系人」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债券持有人」 指 可换股债券的持有人
「营业日」 指 香港持牌银行开门营业的日子(不包括星期六及任何於上午九时正至
中午十二时正悬挂8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报且未於中午十二时或之前
取消或於上午九时正至中午十二时正悬挂「黑色」暴雨警告且未於中
午十二时或之前取消的日子)
「本公司」 指 林达控股有限公司,於百慕达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
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1041)
「关连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换股价」 指 可换股债券的换股价,初步为每股兑换股份0.285港元,可根据可换
股债券的条款及条件作出调整
「兑换股份」 指 因行使可换股债券附带的兑换权而将予配发及发行的股份
「可换股债券」 指 本公司将根据认购协议向认购人发行的本金额为200,000,000港元之
可换股债券
「董事」 指 本公司不时之董事
「一般授权」 指 股东在本公司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上授
予董事的一般授权,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於相关股东周年大
会当日已发行股本之至多20%,经计及股份合并的影响而调整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不时之附属公司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港元」 指 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独立董事委员会」指 由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的董事会独立委员会,其成立旨在就认
购协议及根据该协议拟进行的交易是否公平合理为独立股东提供意
见
「独立股东」 指 除认购人、沈静女士及彼等各自之联系人及╱或一致行动各方以及
参与认购事项或於认购事项中拥有权益的该等人士以外的股东
「独立第三方」 指 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就彼等所知、所悉及所信,为独立於
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之第三方之任何人士或公司及彼等各自之最终
实益拥有人(如适用)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到期日」 指 紧接可换股债券发行日期後满两年之後的日期(或(如该日并非营业
日)其後第一个营业日)
「承配人」 指 根据配售代理於配售协议之责任,配售代理促致认购任何配售股份
的任何专业、机构或其他投资者
「配售事项」 指 根据配售协议配售配售股份
「配售代理」 指 金利丰证券有限公司,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可从
事第1类受规管活动(证券交易)的持牌法团
「配售协议」 指 本公司与配售代理就配售事项订立的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一月
二十一日之有条件配售协议
「配售价」 指 每股配售股份0.23港元
「配售股份」 指 根据配售协议将予配售的最多139,480,000股新股份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中华人民共和国澳
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中华民国)
「股东特别大会」 指 本公司将予举行的股东特别大会,以审议并酌情批准认购协议及根
据该协议拟进行的交易,包括(其中包括)发行可换股债券以及配发
及发行因行使可换股债券附带的兑换权而须发行的兑换股份
「股份合并」 指 每5股本公司面值为0.001美元之已发行及未发行股份合并为1股面值
为0.005美元之股份,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股东」 指 股份持有人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面值为0.005美元之普通股
「特别授权」 指 独立股东将在股东特别大会上授予董事会的特别授权,以配发及发
行兑换股份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认购人」 指 ChinaForceEnterprisesInc.,持有152,130,000股股份(约占本公司於
本公告日期之现有已发行股本之21.81%)的主要股东
「认购事项」 指 根据认购协议建议发行并由认购人认购可换股债券
「认购协议」 指 本公司与认购人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就认购事项订立的有
条件认购协议
「主要股东」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收购守则」 指 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
「美元」 指 美元,美利坚合众国法定货币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林达控股有限公司
行政总裁
吴晓林
香港,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包括三名执行董事,为吴晓林先生(行政总裁)、温文丰先生及沈静女士;两名非执行董事,为龙子明先生及叶伟铭先生;以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为谢浪先生、陆海林博士及曾肇林先生。
根據一般授權配售新股份;及 有關根據特別授權發行可換股債券的關連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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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达控股
2016-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