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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bbeen Fashion Limited
卡宾服饰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030)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卡宾服饰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时正假座香港九龙长沙湾长裕街10号亿京广场二期26楼A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以处理下列事项:
作为普通事项
普通决议案
1. 省览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经审核财务报表以及本公司董事
(「董事」)报告及本公司核数师(「核数师」)报告。
2. 向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七日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宣派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末期股息,相当於每股面值0.01港元的本公司普通股获派
5港仙。
3. 重选杨紫明先生为执行董事。
4. 重选柯榕钦先生为执行董事。
5. 重选梁铭枢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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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授权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7. 续聘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为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作为特别事项
普通决议案
8. 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作出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下文(c)段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
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以根据不时修订的所有适用法例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购 回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的已发行股份,以及进行任何方式的该等购回;
(b) 上文(a)段的批准将附加於给予董事的任何其他授权,并授权董事代表本
公司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促使本公司以董事厘定的价格购回其股份; (c) 董事根据上文(a)段的批准获授权购回的本公司股份面值总额不得超过本 决议案获通过当日的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10%,上述批准亦须受此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较早时限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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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法例或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
期限届满;或
(iii) 本决议案所列授权遭本公司股东於本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
撤销或修订当日。」
9. 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作出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下文(c)段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
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的额外股份,以及作出或授出或须行使该等权力的建议、协议、购股权及置换或转换权; (b) 上文(a)段的批准将附加於给予董事的任何其他授权,并授权董事代表本公司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作出或授出可能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结束後始行使该等权力的建议、协议、购股权及置换或转换权;
(c) 董事根据上文(a)段授予的批准所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或发行
(不论根据购股权或其他因素)的股本面值总额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 当日的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20%,惟不包括因(i)供股(定义见下 文);或(ii)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批准的本公司购股权计划;或(iii)遵照本公司不时生效的章程细则以配发股份代替本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息的任何以股代息或类似安排,上述批准亦须受此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具有股东周年大会召开通告所载第8项决议案赋予的相同涵
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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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股」指於董事指定的期间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的本公司股份持有人按彼等当时的持股比例提呈发售股份(惟董事有权就零碎配额或经考虑香港境外任何相关司法权区的法例,或香港境外任何地区的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产生的任何限制或责任,作出彼等认为必须或适宜的除外或其他安排)。」
10. 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作出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普通决议案:
「动议待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第8及9项决议案获通过後,扩大根据股东周年
大会通告所载第9项决议案授予董事的一般授权,方式为加入本公司根据股东
周年大会通告所载第8项决议案授予的权力所购回的本公司股本面值总额,惟
该金额不得超过本公司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的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10%。」
承董事会命
卡宾服饰有限公司
主席
杨紫明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
附注:
1. 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星期三)至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星期五)
(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以厘定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股东身份。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表决,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星期二)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 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号�m。
2. 凡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派另一名人士代其
出席大会并於会上表决。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的本公司股东有权委派多名代表出席同一场合。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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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倘为任何本公司股份的联名登记持有人,则其中任何一名该等持有人可亲自或委派
代表於任何大会上就该等股份投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者。然而,倘有一名以上的联名持有人亲自或委派代表出席任何大会,则已出席的上述联名持有人中,只有於本公司股东名册名列首位的联名持有人方有权就有关联名持有的股份投票。
4. 指定格式的代表委任表格连同授权签署该表格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倘有),或
经认证的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於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 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 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方为有效。
5. 有关将於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退任董事的详情,请参阅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
的本公司通函附录二。
於本通告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杨紫明先生、吴少强先生、柯榕钦先生
及韦强先生;及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徐容国先生、陈宏辉先生及
梁铭枢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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