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负 责,对 其准确性或完
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 不 对 因 本 公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份 内 容 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
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告已根据并为遵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公 司 收 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编
制,并不构成购买任何证券的要约或招 揽 出 售 或 认 购 任 何 证 券 的 要 约,或 订 立协议以作出任何该等
事宜之邀请,亦 并 非 邀请购 买、出售或认购任何证券之任 何 要 约。
(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0511
内幕消息
更新公告
本公司的财务顾问
本公告乃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3.09(2)(a)条及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 之内幕消
息条文而作出。
兹提述电视广播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及十七日之公告,
内容有关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七日收到传奇影业及娱乐集团有限公司(「传奇」)主动提
出之可能要约建议。
董事局谨此就传奇主动提出之可能要约建议提供以下更 新:
1. 英高财务顾问有限公司已代表本公司提交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之申
请(经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及二十八日进一步提交之资料所补充),
有关申请乃就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企业融资部执行董事(「执行人员」)有
关传奇就本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提出正式要约或撤回其建议的最後期限应定为
二零一七年三月七日的裁决作 出。
2. 执行人员已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根据收购及合并守则(「收购守则」)的 引言
第七节作出裁决,传奇必须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七日(星期二)下午五时正(「最後
期 限」)前�U (i)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5公布对本公司提出要约的确实意 图;或 (ii) 公布其无意对本公司提出要约的决 定;或 (iii) 通知本公司其无意对本公司提出要 约。 除特殊情况 外,最後期限不会获延 长。 倘於最後期限或之前,传 奇�U (a) 根据上文第(ii)项作出公告;或 (b) 根据上文第(iii)项通知本公司其无意对本公司提出要约, 则除非获执行人员同意,否则於有关公告或通知日期起计六个月内,传奇或与其 一致行动之任何人士将须受收购守则规则31.1(c)所载的限制所约束。 倘於最後期限或之前,传 奇�U
(a) 并无根据上文第(i)或(ii)项作出公告;或
(b) 并无根据上文第(iii)项通知本公司其决定,
则除非获执行人员同意,否则於最後期限起计六个月内,传奇或与其一致行动之
任何人士将须受收购守则规则31.1(b)所载的限制所约 束。
收购守则规则3.5订明,当公布作出要约的确实意图时,该份公告必须载有(其中包
括)要约的条款及要约人的身份,以及财务顾问就要约人具备应付要约全部获接纳时
所需的充足财务资源作出的确认。
截至目前,传奇尚未应本公司之要求提供任何有关传奇可能提出之建议之资料,且现
阶段仍未就推进其建议采取任何行动接洽本公司或其顾 问。
至今为止,本公司并无接获有关确实的收购或建议的通知,且不能确定传奇可能建议
将落实成为可信要约。因此,本公司股东及�u或潜在投资者於交易本公司股份时务请
审慎行事。
承董事局命
公司秘书
麦佑基
香港,二 零一七年三月一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 公司董事局成员包 括:
主席及非执行董事
陈国强博士
副主席及非执行董事
黎瑞刚
执行董事
李宝安
集团行政总裁
郑善强
总经理
非执行董事
方逸华
利宪彬
陈文琦
许涛
独立非执行董事
柯清辉博士 SBS,JP
卢永仁博士JP
王嘉陵教授
盛智文博士 GBM,GBS,JP
董事愿对本公告所载资料之准确性共同及个别承担全部 责 任,并於作出一切合理查
询後确认,就彼等所知,於本公告所表达之意见乃经审慎周详之考虑後方始作出,且
本公告概无遗漏其他事实,足 以 令致本公告所载任何陈述具有误导成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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