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1 �C
香 港 交 易 及 结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 联 交 所」)对 本 公 告 的 内
容 概 不 负 责,对 其 准 确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发 表 任 何 声 明,并 明 确 表 示,概 不 就 因 本
公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内 容 而 产 生 或 因 依 赖 该 等 内 容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损 失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FLYKE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TD.
飞 克 国 际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於 开 曼 群 岛 注 册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代 号:01998)
(1)公 司 秘 书、授 权 代 表 及 在 香 港 代 本 公 司 接 受
送 达 法 律 程 序 文 件
或 通 知 的 代 理 人 变 更;
及
(2)更 改 香 港 主 要 营 业 地 点
飞 克 国 际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 本 公 司」)董 事 ( 「 董 事」)会 ( 「 董 事 会」)谨 此 宣 布:
公 司 秘 书、授 权 代 表 及 在 香 港 代 本 公 司 接 受 送 达 法 律 程 序 文 件 或 通 知 的 代
理 人 变 更
林 婉 玲 女 士 ( 「 林 女 士」) 已 辞 任 本 公 司 之 公 司 秘 书、就 上 市 规 则 第 3.05条 而 言 之 授
权 代 表 ( 「 授 权 代 表」) 及 依 据 香 港 法 例 第 622章 《公 司 条 例》第 16部 的 规 定 在 香 港 代
本公司接受送达法律程序文件或通知的代理人,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林 女 士 已 确 认,彼 与 董 事 会 并 无 意 见 不 合,亦 概 无 任 何 有 关 彼 辞 任 的 事 宜 需 提 请
股 东 或 联 交 所 垂 注。
�C 2 �C
林 女 士 辞 任 之 後,黄 志 恩 女 士 ( 「 黄 女 士」) 已 获 委 任 为 本 公 司 之 公 司 秘 书、授 权 代
表及在香港代本公司接受送达法律程序文件或通知的代理人,自二零一七年三月
一 日 起 生 效。
黄 女 士 持 有 香 港 浸 会 大 学 之 工 商 管 理 会 计 学 士 学 位 及 英 国 伍 尔 弗 汉 普 顿 大 学 法
律 硕 士 学 位。彼 为 香 港 会 计 师 公 会 之 会 员、香 港 特 许 秘 书 公 会 及 英 国 特 许 秘 书 及
行 政 人 员 公 会 会 员。彼 於 财 务 管 理、企 业 融 资 及 企 业 管 治 方 面 拥 有 丰 富 经 验。彼
现时为奥�嘀泄�集团有限公司 (其股份於联交所创业板 ( 「 创业板」)上市,股份代号
为 8148)执 行 董 事 及 授 权 代 表 以 及 高 雅 光 学 国 际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其 股 份 於 联 交 所 主
板 上 市,股 份 代 号 为 907)执 行 董 事。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六 月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七 月,黄 女 士 亦 为 宝 联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其 股 份 於
联 交 所 创 业 板 上 市,股 份 代 号 为 8201)执 行 董 事、公 司 秘 书 及 授 权 代 表。於 二 零 一
六 年 七 月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八 月,彼 亦 为 中 国 泰 丰 床 品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其 股 份 於 联 交
所 主 板 上 市,股 份 代 号 为 873)执 行 董 事。黄 女 士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六 月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月 担 任 长 达 科 技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其 股 份 於 联 交 所 创 业 板 上 市,股 份 代 号 为 8026)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 及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月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一 月 担 任 协 盛 协 丰 控 股 有 限
公司 (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为707)独立非执行董事。於二零一三年
九 月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四 月,黄 女 士 为 佑 威 国 际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其 股 份 於 联 交 所 主 板
上 市,股 份 代 号 为 627)公 司 秘 书 及 授 权 代 表。
董事会谨藉此衷心感谢林女士於任期内对本公司作出的宝贵贡献,并欢迎黄女士
履 新。
更 改 香 港 主 要 营 业 地 点
董 事 会 宣 布,本 公 司 於 香 港 之 主 要 营 业 地 点 将 更 改 为 香 港 北 角 蚬 壳 街 9-23号 秀 明
中 心 12楼 D室,自 二 零 一 七 年 三 月 一 日 起 生 效。
�C 3 �C
股 份 暂 停 买 卖
应本公司要求,本公司股份已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时正起於联交所
暂停买卖。本公司股份将继续停牌直至另行通知及完全达成复牌条件及联交所可
能 施 加 的 其 他 进 一 步 条 件 为 止。
承 董 事 会 命
飞 克 国 际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方 世 武
香 港,二 零 一 七 年 三 月 一 日
於 本 公 告 日 期,执 行 董 事 为 方 世 武 先 生 及 钱 曾 琼 先 生;及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 为 朱 健
宏 先 生 及 朱 国 和 先 生。
<上一篇 委任執行董事更換董事會主席及執行董事辭任
下一篇> 建議更換核數師 及委任公司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