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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授出一般授權以發行及購回股份、採納新購股權計劃及終止原有購股權計劃、重選退任董事及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应采取的行动有任何疑问,应谘询股票经纪或其他注册证券 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将全部名下的安踏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股份出售或转让,应立即将本通函连同随 附的代表委任表格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的银行、股票经纪或其他代理 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 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会就本文件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 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文件的资料乃遵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证券上市规则》而刊载,旨在提供有 关发行人的资料;发行人的董事愿就本文件的资料共同及个别地承担全部责任。各董事 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确认就其所知及所信,本文件所载资料在各重要方面均准确完 备,没有误导或欺诈成分,且并无遗漏任何事项,足以令致本文件或其所载任何陈述产 生误导。 ANTASportsProductsLimited 安踏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020) 建议授出一般授权以发行及购回股份、 采纳新购股权计划及 终止原有购股权计划、重选退任董事 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安踏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六日(星期四)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湾仔港 湾道18号中环广场35楼雷格斯商务中心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大会通告载於本通函第26至 31页。 本公司董事会函件载於本通函第4页至第10页。 无论 阁下能否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务请按随附的代表委任表格所印列的指示将表格填 妥,并尽快交回本公司的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 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室,惟无论如何最迟须於股东周年大 会或其任何续会举行时间四十八小时前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 阁下仍可 依愿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日 目 录 页次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 绪言................................................... 4 发行授权............................................... 5 购回授权............................................... 5 扩大授权............................................... 5 采纳新购股权计划及终止原有购股权计划....................... 6 重选退任董事............................................ 8 末期股息及特别股息....................................... 9 股东周年大会............................................ 9 推荐意见............................................... 9 以投票方式表决的决议..................................... 10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 10 一般资料............................................... 10 附录一― 说明函件.......................................... 11 附录二― 新购股权计划的主要条款概要.......................... 14 附录三― 建议於股东周年大会重选连任的退任董事详情.............. 24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6 �Ci�C 释 义 於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U 「采纳日」 指 本公司股东通过普通决议案采纳新购股权计划的日 期 「股东周年大会」 指 将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六日(星期四)上午十时正假 座香港湾仔港湾道18号中环广场35楼雷格斯商务 中心举行的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 「安踏国际」 指 安踏国际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细则」 指 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 指 董事会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公司法」 指 开曼群岛法例第22章公司法( 一九六一年第3号法 案,综合及经修订) 「本公司」或「安踏」 指 安踏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 限公司,其已发行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核心关连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的涵义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合资格人士」 指 按附录二第2段所界定者 「行政人员」 指 按附录二第2段所界定者 「原有购股权计划」 指 本公司於二零零七年六月十一日采纳的原有购股权 计划 「扩大授权」 指 建议授予董事的一般及无条件授权,根据发行授权 配发及发行的股份总数目,可藉着加入根据购回授 权购回股份总数目而扩大数量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C1�C 释 义 「港币」及「港币分」 指 香港法定货币,分别为港币及港币分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行授权」 指 建议授予董事的一般及无条件授权,以行使本公司 权力配发、发行及处理新股份,惟不得超过於相关 决议案在股东周年大会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目 的20% 「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指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星期二),即本通函付 印前为确定本通函所载若干资料的最後实际可行日 期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新购股权计划」 指 建议於股东周年大会采纳的购股权计划,其主要条 款概要载於本通函附录二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首次公开招股前的 指 本公司於二零零七年六月十一日采纳为本集团员工 购股权计划」 而设的购股权计划 「记录日期」 指 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二日(星期三),即厘定股东是 否拥有获分派建议末期股息及特别股息的资格的记 录日期 「购回授权」 指 建议授予董事的一般及无条件授权,以行使本公司 权力购回股份,惟不得超过於相关决议案在股东周 年大会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目的10%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 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港币0.10元的普通股 「股东」 指 股份持有人 �C2�C 释 义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收购守则》」 指 《香港收购及合并守则》 「%」 指 百分比 �C3�C 董事会函件 ANTASportsProductsLimited 安踏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020) 执行董事: 注册办事处: 丁世忠先生(主席) CricketSquare 丁世家先生(副主席) HutchinsDrive 赖世贤先生 P.O.Box2681 王文默先生 GrandCaymanKY1-1111 吴永华先生 CaymanIslands 郑捷先生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独立非执行董事: 香港 杨志达先生 九龙九龙湾 吕鸿德先生 宏泰道23号 戴仲川先生 ManhattanPlace16楼 敬启者: 建议授出一般授权以发行及购回股份、 采纳新购股权计划及 终止原有购股权计划 、重选退任董事 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绪言 本通函载有关於发行授权、购回授权及扩大授权、采纳新购股权计划及终止原 有购股权计划的资料,以及建议重选连任的退任董事的详情。 �C4�C 董事会函件 发行授权 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本公司将提呈一项普通决议案,授予董事一般及无条件授 权,以行使本公司权力配发、发行及处理新股份,惟不得超过於相关决议案通过当 日已发行股份总数目的20%。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合共已发行2,502,471,100股股 份。待向董事授出发行授权的建议决议案获通过後,假设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至股 东周年大会当日之间本公司并无发行或购回股份,则本公司根据发行授权将最多可 发行500,494,220股股份(并未考虑根据扩大授权而可能发行之任何股份)。 购回授权 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本公司将提呈一项普通决议案,授予董事一般及无条件授 权,以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於联交所购回股份,惟不得超过於相关决议案通过当 日已发行股份总数目的10%。 根据《上市规则》,本公司须向股东提供所有合理必需的资料,让股东可於股东 周年大会上就有关购回授权的决议案投赞成或反对票作出知情决定。为此而制定的 说明函件载於本通函附录一。 扩大授权 此外,本公司亦将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一项普通决议案,加入根据购回授权 所购回的股份总数目,以扩大发行授权。 购回授权及发行授权会於(a)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或(b)公司法或细 则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或(c)於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 大会前召开的股东大会上,被股东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时(以最早者为准 )届 满。 �C5�C 董事会函件 采纳新购股权计划及终止原有购股权计划 原有购股权计划为本公司於二零零七年六月十一日采纳,并会於二零一七年六 月十日届满,因此将建议在股东周年大会上采纳新购股权计划,以令本公司的购股 权计划得以持续,并同时终止原有购股权计划的运作。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本公 司除了原有购股权计划及首次公开招股前的购股权计划外,并无任何其他购股权计 划。原有购股权计划会於新购股权计划采纳时终止及届满,而首次公开招股前的购 股权计划则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十日届满,但是根据原有购股权计划及首次公开招股 前的购股权计划已授出但尚未行使的购股权会继续有效,并可根据原有购股权计划 及首次公开招股前的购股权计划各自的条款行使。 新购股权计划的目的是鼓励合资格人士未来对本集团的贡献及�u或就其过往贡 献作出奖励,以吸引及挽留该等对本集团的业绩、增长或成功重要的及�u或其贡献 有利或将有利於本集团业绩、增长或成功的合资格人士,或维持与该等合资格人士 的持续关系,此外,就行政人员而言,让本集团能够吸引及挽留经验丰富的有能之 士及�u或就其过往贡献作出奖励。 新购股权计划的规则规定董事会可不时向其绝对酌情选择的任何合资格人士提 呈授予购股权,让该人有权选择认购董事会所定数量的股份。新购股权计划亦清楚 注明定价基准。新购股权计划并无注明购股权获行使前必须持有的最短期限或需达 到的表现目标。但是,董事会可绝对酌情决定该等条款,并对授出购股权施加其他 限制。董事认为上述条件及规则将可保存本公司的价值,并鼓励合资格人士取得本 公司的所有权。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根据原有购股权计划及首次公开招股前的购股权计划共 有11,365,900股已授出的购股权尚未行使。终止原有购股权计划须获股东批准,并 待采纳新购股权计划後方可作实。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有2,502,471,100股已发行股份。假设由最後实际 可行日期至采纳日止的期间内并无股份进一步发行或被购回,则於采纳日的已发行 股份数目将为2,502,471,100股,因此倘若新购股权计划得以采纳,根据新购股权计 划可能配发及发行的股份为250,247,110股,相当於於采纳日的已发行股份的10%。 �C6�C 董事会函件 并无董事身兼新购股权计划的受托人或直接或间接持有任何该受托人的权益。 至於新购股权计划的运作,本公司在适当时会遵守《上市规则》第十七章的相关规定。 购股权的价值 董事认为,现阶段不宜列明根据新购股权计划可授出的所有购股权的价值,犹 如该等购股权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已授出般,因为多个对计算购股权的价值而言属 关键重要的因素仍未确定。该等因素包括但不限於认购价、行使期及禁售 期( 如有) 及预设表现目标( 如有 ),它们在授出购股权时才可确定。董事认为,根据若干推测 的假设来计算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的购股权价值并无意义,并且误导股东。为了计 算所有购股权的价值,本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使用「柏力克-舒尔斯」期权 定价模式(Black-Scholes option pricing model)、「二项式」期权定价模式(binomial model)或其他通用方法来计算。 新购股权计划的先决条件 此外,新购股权计划并无注明购股权获行使前必须持有的最短期限或需达到的 表现目标。但是,董事会可绝对酌情决定该等条款,并对授出购股权施加其他限 制。新购股权计划亦注明厘定购股权行使价的基准 。 受《上市规则》的限制下,董事 会有酌情权厘定任何购股权的行使价。董事会将负责管理新购股权计划。并无就新 购股权计划的目的而委任受托人。建议於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以批准及采纳 的新购股权计划,其规则的主要条款概要载於本通函第14页至23页附录二。新购股 权计划的文本可由本通函日期起至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当日止(包括当日)的正常办公 时间内,於本公司位於香港九龙九龙湾宏泰道23号ManhattanPlace16楼的香港主要 营业地点查阅。 董事经一切合理查询後尽其所知,并无股东须就采纳新购股权计划的事宜放弃 投票。 申请上市 本公司将会向联交所申请,以获批准将根据新购股权计划可授出的购股权获 行使後而可能发行的新股份(相当於批准采纳新购股权计划当日已发行的股份最多 10%)上市并进行交易。 �C7�C 董事会函件 重选退任董事 根据细则第87条规定,於每届股东周年大会上,当时在任董事人数计三分之一 (或倘人数并非三或三的倍数,则取最接近但不少於三分之一的整数 )的 董事须轮值 退任,而每位董事须至少每三年轮值告退一次。 本公司提名委员会已审阅上述董事之重新委任,并已建议董事会於股东周年大 会上提呈予股东批准。 根据《上市规则》附录十四所载之企业管治守则条文A.4.3条,若独立非执行董事 在任已过九年,其是否获续任应以独立决议案形式由股东审议通过。 吕先生自二零零七年二月被任命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并已服务本公司超过九 年。於在任期间,吕先生切实履行独立非执行董事之职责,表现令董事会满意。经 考虑《 上市规则》第3.13条所载之所有评核独立性的因素及吕先生向本公司呈交的年 度独立性确认函,董事会认为,吕先生虽已服务多年,但仍保持其独立性,并相信 吕先生的宝贵知识及经验将继续对董事会、本公司及股东整体带来重大贡献。关於 重选吕先生的独立普通决议案将於股东周年大会提呈。 本公司的提名委员会亦已评核所有独立非执行董事(包括吕鸿德先生)之独立 性。所有独立非执行董事均符 合《上市规则》第3.13条所载之准则。就董事所尽悉, 截至本通函日期,本公司并不察觉任何可能发生且影响所有独立非执行董事之独立 性之事项或事件。 因此,王文默先生、吴永华先生及吕鸿德先生将轮值告退,惟符合资格并愿膺 选连任。彼等各自的详情载於本通函附录三。 �C8�C 董事会函件 末期股息及特别股息 诚如本公司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刊发有关本集团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度业绩的公告所述,董事会建议向於记录日期当日下午四时 三十分名列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派付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末期股 息每股股份港币34分及特别股息每股股份港币8分(分别 为「末期股息」及「特别股 息」), 惟该建议末期股息及特别股息须待股东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批准後方可作实。 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本公司将提呈两项决议案,以供股东表决。如该建议末期股息 及特别股息决议案於股东周年大会上获得通过,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六 日(星期三)或该日前後派付建议末期股息及特别股息。 为符合资格收取建议末期股息及特别股息,所有转让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必须於 记录日期当日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交至本公司的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分处香港中 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办理登记手续,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 1712-1716室。 股东周年大会 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六日(星期四)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湾仔港湾道18号中环广场 35楼雷格斯商务中心举行股东周年大会的通告载於本通函第26至31页。 本通函随附股东周年大会适用的代表委任表格。无论 阁下能否出席股东周年 大会,务请按代表委任表格所印列的指示将代表委任表格填妥,并尽快交回,惟无 论如何最迟须於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举行时间四十八小时前交回。填妥及交 回代表委任表格後,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 投票。 推荐意见 董事认为,建议授出发行授权、购回授权、扩大授权、采纳新购股权计划及终 止原有购股权计划,以及重选上文提及的董事,均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整体之利益。 因此,董事建议股东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投票赞成批准授出发行授权、购回授权 及扩大授权,采纳新购股权计划及终止原有购股权计划,以及重选退任董事的普通 决议案。 �C9�C 董事会函件 以投票方式表决的决议 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条,股东於大会上的表决必需以投票形式进行。而根据 细则第66条,股东周年大会主席会因此要求股东周年大会上的决议皆由投票形式表 决。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 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一 日( 星期六)至二零一七年四月六日(星期四)( 包 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期间不会办理任何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 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所有转让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必须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 日( 星期 五 )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交至本公司的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分处香港中央 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办理登记手续,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 1712-1716室。 一般资料 谨请 阁下垂注附录所载其他资料。 此致 列位股东 台照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日 代表董事会 安踏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主席 丁世忠 �C10�C 附录一 说明函件 本附录一乃《 上市规则 》规定而提供的说明函件,以提供有关建议购回授权的所 需资料。 1. 《上市规则》有关购回股份的条文 《上市规则 》允 许以联交所为第一上市地的公司,在联交所及公司证券上市并经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认可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股份,惟 须受若干限制所规限。其中 ,《 上市规则 》规定,上述公司的股份须已缴足,而公司 购回任何股份,均须事先以一般购回授权或就某一项交易作出特定批准,由股东通 过普通决议案批准。 2. 已发行股份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合共已发行2,502,471,100股股份。 待授出购回授权的建议决议案获通过後,假设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至股东周年 大会日期之间再无发行或购回股份,本公司根据购回授权将最多可购回250,247,110 股股份,占於通过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目的10%。 3. 购回的理由 董事认为,股东授予一般授权,让本公司可在联交所或股份上市的任何其他证 券交易所购回股份,乃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最佳利益。股份购回或会提高每股 股份资产净值及�u或每股盈利,惟须视乎当时市况及资金安排而定,并仅於董事认 为有关购回将对本公司及股东整体有利的情况下方会进行。 4. 购回的资金 於购回本公司证券时,本公司仅可动用依照细则及公司法的规定可合法拨作此 用途的资金。 �C11�C 附录一 说明函件 5. 本公司的营运资金或资本负债比率的影响 有鉴於本公司目前的营运资金状况,董事认为,倘购回授权获全面行使,可能 会对本公司於其最新刊发的经审核财务报表中反映的营运资金及�u或资本负债比率 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然而,倘董事认为购回任何股份将对本公司的营运资金需求或 资本负债比率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时,则不会进行任何购回。 6. 股价 本公司股份在联交所买卖,而下列紧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前各月,股份於联交 所买卖的最高价及最低价如下: 最高价 最低价 港币 港币 二零一六年二月 20.52 17.07 二零一六年三月 19.38 16.55 二零一六年四月 21.50 16.95 二零一六年五月 20.45 15.82 二零一六年六月 17.00 14.04 二零一六年七月 18.50 14.66 二零一六年八月 21.50 16.22 二零一六年九月 22.00 20.00 二零一六年十月 22.75 19.52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 23.85 20.80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 23.15 21.40 二零一七年一月 25.85 22.85 二零一七年二月(截至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止) 25.40 23.60 7. 《收购守则》 倘本公司根据购回授权行使其权力购回股份,引致某一股东所占本公司投票权 比例有所增加,则按照《收购守则》第32条的规定,该项增加将被视为一项收购。因 此,一名股东或一组一致行动的股东(《收购守则》所定义)可能取得或巩固本公司控 制权,从而须根据《收购守则》第26条及第32条提出强制要约。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据董事所知,本公司控股股 东( 定义 见《上市规则》)即 丁 世忠先生、丁世家先生、丁和木先生、丁雅丽女士、王文默先生、吴永华先生及柯 育发先生(「控股股东」),共同控制行使本公司股东大会的66.35%投票权。倘董事全 �C12�C 附录一 说明函件 面行使根据购回授权建议授出的购回股份权力(如其控股权维持不变), 则本公司控 股股东的间接控股权将增至已发行股份约73.72%。该项增加将不会导致根据《收购 守则》第26条及第32条提出强制要约的责任。 8. 本公司购回股份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前六个月,本公司并无购回(不论於联交所或其他证券交易 所)其任何股份。 9. 一般事项 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就董事所知,彼等或彼等的任何紧密联系人( 定义见 《上市规则》)现时概无意於购回授权获股东批准後向本公司出售任何股份。 董事已向联交所承诺,彼等仅会遵照细则 、《 上市规则》及开曼群岛适用法例的 规定根据购回授权行使本公司权力购回股份。 概无本公司的核心关连人士知会本公司,表示彼等现时有意於购回授权如获授 出後向本公司出售任何股份,亦无核心关连人士承诺於购回授权如获授出後不会向 本公司出售其持有的任何股份。 �C13�C 附录二 新购股权计划的主要条款概要 以下为建议提呈股东周年大会采纳的新购股权计划的规则的主要条款概要。 1. 新购股权计划的目的 新购股权计划的目的是鼓励合资格人士(定义如下)未来对本集团作出贡献 及�u或就其过往贡献作出奖励,以吸引及挽留该等对本集团的业绩、增长或成功重 要的及�u或其贡献有利或将有利於本集团业绩、增长或成功的合资格人士,或维持 与该等合资格人士的持续关系,此外就行政人员而言( 定义如下), 让本集团能够吸 引及挽留经验丰富的有能之士及�u或就其过往贡献提供奖励。 2. 可参与人士 董事会可酌情决定向以下人士授予购股权:(a)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建议的执 行董事、经理或其他担任行政、管理、监督或类似职位的雇员(「雇员」)、任何全 职或兼职雇员、或被调往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担任全职或兼职工作的人 士(「 行政人 员」);(b)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的董事或建议的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c)本集 团任何成员公司的直接或间接股东;(d)为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供 应商;(e)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的客户、顾问、商业或合营夥伴、特许经营商、承包 商、代理或代表;(f)为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提供设计、研究、发展或其他支援或任 何建议、谘询、专业或其他服务的个人或实体;及(g)任何上述人士的联系人(定义 见《上市规则》)(「合资格人士」)。 3. 认购价 购股权的认购价须由董事会在授出相关购股权时绝对酌情决定(并须载於购股权 要约函内),但该认购价必须至少为以下最高者:(a)股份面值;(b)股份在董事会通 过决议案批准授出购股权当日(「 要约日 」)(必须为联交所开市进行证券买卖的日子 (「营业日」))於联交所日报表所载的收市价;及(c)股份在要约日前5个营业日於联交 所日报表所载的平均收市价。 �C14�C 附录二 新购股权计划的主要条款概要 4. 授出购股权 授予购股权的要约须以信件按照董事会认为合适的格式,以书面方式向合资格 人士提呈。有关合资格人士可於要约日起计30天内接受授予购股权的要约,但新购 股权计划的有效期届满後概无授出的购股权可获接纳。 此外,新购股权计划并无注明购股权获行使前必须持有的最短期限或需达到的 表现目标。但是,董事会可绝对酌情决定该等条款,并对授出购股权施加其他限制。 本公司於要约日起计30天或之前收到承授人正式签署的购股权要约函副本(包括 购股权要约的接纳书 )连同支付本公司的1.0港元款项作为有关代价後,购股权会被 视为已向合资格人士授出并获其接纳,并且已经生效论。该款项在任何情况下不予 退还。 5. 可供认购的股份数目上限 (i) 计划授权 根据新购股权计划及本集团任何其他计划将授出的购股权在全部行使时而 可能发行的最高股份数目,合共不得超过采纳日已发行股份数目的10%(「计划 授权上限」),预计为250,247,110股股份。 (ii) 更新计划授权上限 本公司可於董事会认为合适的任何时间,於股东大会上寻求其股东批准, 以更新计划授权上限,但因根据新购股权计划及本集团任何其他计划将授出的 购股权全部获行使而可能发行的最高股份数目,不得超过本公司在股东於股东 大会上批准更新计划授权上限当日的已发行股份数目的10%。在计算所更新的 计划授权上限时,先前根据新购股权计划及本集团任何其他计划所授出的购股 权(包括该等根据新购股权计划及本集团任何其他计划的条款而尚未行使、已注 销、已失效或已行使的购股权)一概不计算在内。 �C15�C 附录二 新购股权计划的主要条款概要 (iii)授出超出计划授权上限的购股权 本公司可於股东大会上寻求其股东另行批准,以授出超出计划授权上限的 购股权,但该等超出计划授权的购股权只会授予本公司在获得该批准前已指定 的合资格人士。 (iv)根据新购股权计划授出购股权所发行的股份数目上限 尽管新购股权计划另有相反的条文,因根据新购股权计划及本集团任何其 他计划已授出但尚未行使的购股权获全部行使时而可能发行的股份,最多不得 超过本公司不时已发行股份的30%。倘根据新购股权计划及本集团任何其他购 股权计划授出的购股权而发行的股份数目超出该上限,则不可根据该等计划授 出购股权。 (v) 各合资格人士可获授权益的上限 除非股东批准,否则任何合资格人士在任何12个月内获授的购股权(包括已 行使或未行使的购股权)予以行使时所获发行及将获发行的股份上限,不得超过 本公司不时已发行股份的1%。倘若向该合资格人士再授予购股权,会导致本公 司在截至并包括再授出当日的12个月内根据新购股权计划及本集团任何其他计 划授予及将授予合资格人士的所有购股权(包括已行使、已注销及尚未行使的股 权权)在全部行使後,就此所发行及将发行的股份总数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1%,则本公司须另行召开股东大会以寻求股东批准,而有关合资格人士、其联 系人(定义见《上市规则》)及其紧密联系人(定义见《上市规则》)须在会上放弃投 票,不论该合资格人士是否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 6. 行使购股权的时间 购股权可根据新购股权计划的条款,在董事会绝对酌情决定的期 限(「购股权期 限」)内任何时间予以行使,但由授出当日起计不得超过10年。 7. 转让购股权 购股权属於承授人个人所有,并且不得转让,任何承授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向 任何第三方出售、转让、押记或抵押或设立任何有关购股权的任何权益(法定或实益 的)或 对 其设置产权负担或试图如此行事(但承授人可提名一位代名人,以其名义登 记根据新购股权计划所发行的股份)。一旦违反上述规定,本公司有权注销授予该承 授人但尚未行使的购股权或其中部分。 �C16�C 附录二 新购股权计划的主要条款概要 8. 身故或永久残疾时的权利 倘若承授人於行使(或全部行使)购 股权前已经身故或永久残疾,而且该承授人 并无发生以下第12段所述的终止聘用或终止任命的事件,则於承授人身故或永久残 疾後的12个月内,或董事会可能决定的更长时间内,该承授人(或其合法代表)可行 使最高达该承授人於身故或永久残疾前享有的购股权(以尚未行使者为限)。 9. 退休时的权利 倘若承授人根据本集团於相关时间适用的退休计划退休而不再是行政人员,而 且该承授人并无发生以下第12段所述的终止聘用或终止任命的事件,该承授人可於 相关购股权期限届满前,行使最高达其於退休前享有的购股权(以尚未行使者为限)。 10. 转职时的权利 倘若承授人因转往联属公司任职而不再是行政人员,该承授人可於相关购股权 期限届满前,行使其购股权( 以 尚未行使者为限), 除非董事会另行绝对酌情决定则 作别论;而在该情况下,该承授人须於董事会决定的期间内行使购股权(或其剩余部 分)。 11. 停职时的权利 倘若承授人因为身故、永久残疾、根据适用於本集团的退休计划在相关时间退 休、或转往联属公司任职、或因辞职而终止被本集团相关成员公司聘用、或基於严 重过失或根据雇佣合约或依普通法准予解雇该承授人的原因,或其不能或合理预期 不能支付《破产条例》(香港法例第6章)或任何其他适用法律所界定的债项,或以其他 方式导致无力偿债或与债权人全面达成债务安排或债务重整,或其已干犯任何涉及 其诚信的刑事罪行(「犯罪停职」)而被解聘以外的原因而不再是行政人员,其购股权 (以尚未行使者为限 )会於其停职当日失效,并不可予行使,除非董事会另行决定则 作别论;而在该情况下,购股权( 或 其剩余部 分 )可在董事会於上述停职当日後绝对 酌情决定的期间内行使。 �C17�C 附录二 新购股权计划的主要条款概要 12. 因辞职而终止聘用时的权利 倘若承授人因辞职或犯罪停职而被终止聘用,因而不再是行政人员的,其购股 权(以尚未行使者为限)须於送达停职通知当 日(就辞职而言)或承授人获告知被终 止聘用当日(就犯罪停职而言)失 效 ,且不可予以行使,除非董事会另行决定则作别 论;而在该情况下,其购 股 权(或其剩余部分 )可 在董事会於上述送达或通知日後绝 对酌情决定的期间内行使。 13. 达成协定或安排时的权利 倘基於或有关本公司的重组计划或其与任何其他公司合并的计划,而提议本公 司与其股东或债权人达成某协定或安排时,则本公司向其股东或债权人寄发召开会 议以考虑该项协定或安排的通知时,亦须同时向持有未行使购股权的承授人发出通 知,此後,各承授人(或其合法代表或接管人)可於下列各项届满前(以下列较早发生 者 为 准 ): ( i ) 购 股 权 期限;(ii)该通知日起计为期两个月;或(iii)法院批准该协定或安 排当日,全部或部分行使其购股权。 除了根据上述规定行使的购股权外,所有於本段所指相关期间届满时尚未行使 的购股权将告失效。本公司随後可要求各承授人转让或以其他方式买卖其於行使购 股权後获发行的股份,以令该承授人所处的状况,与其股份受该等协定或安排所限 时原应有的状况相同。 14. 资本调整的影响 在本公司的资本架构发生任何变动但购股权仍可行使的情况下,无论是通过溢 利或储备资本化、供股、本公司股本合并、分拆或削减的方式而更改,倘董事会认 为恰当,则可作出指示,要求调整:(a)新购股权计划的股份数目上限;及�u或(b)尚 未行使的购股权所涉的股份总数;及�u或(c)各尚未行使的购股权的认购价。 倘若董事会决定该等调整是恰当( 不包括资本化发行引致的调整), 本公司委聘 的核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须以书面向董事会证明该等调整符 合《上市规则》的规定, 但:(a)该等调整的基础是承授人全面行使任何购股权而应付的总认购价,须尽可能 保持与该等调整事件发生前相同;(b)该等调整不得导致股份以低於其面值的价格发 �C18�C 附录二 新购股权计划的主要条款概要 行;(c)该等调整都应依照《上市规则》第十七章及联交所不时发出的有关《上市规则》 诠释的补充指引的条款;及(d)以发行证券作为某交易的代价者,不应被视为进行该 等调整所需的情况。 15. 自愿清盘时的权利 倘若本公司向其股东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以考虑及酌情批准本公司自愿 清盘的决议案,本公司在向各股东发出通知的同日或不久以後,须向所有承授人发 出有关通知,此後,各承 授 人(或其合法代表 )有 权根据董事会决定以本公司满意的 方式向本公司发出通知,并附上该通知所涉股份的总认购价全数款项後,在本公司 建议举行股东大会前两个营业日的任何时间内行使其全部或任何购股权,届时,本 公司须在可行情况下,尽快(并在任何情况下於上述股东大会建议举行当日前的一个 营业日)向承授人配发入账列作缴足股款的相关股份。 16. 全面收购时的权利 倘本公司所有股份持有人获提全面收购建议,而该收购建议已经成为或宣布成 为无条件的( 就收购要约而言 ),或於本公司相关股东会议上获所需的多数股东通过 (就协议安排而言 ),承授人有权於该建议成为或宣布为无条件当日後起计的一个月 内(就收购要约而言),或於本公司通知的时间及日期前(就协议安排而言)任何时间 行使购股权(以尚未行使者为限)。 17. 购股权失效 购股权(以尚未行使者为限)於下列时间(以最早发生者为准)自动失效,并不可 予以行使:(a)购股权期限届满时;(b)新购股权计划的规则所指的任何一段期间届满 时;(c)在新购股权计划的规则所限制下,本公司开始清盘当日;(d)出现对承授人不 利的待定判决、命令或裁决,或董事会有理由相信承授人不能或没有合理展期能支 付其债项;或(e)出现某些情况,令任何人有权采取新购股权计划所述类别的行动、 委任所述类别的人士、展开所述类别的法律程序或取得所述类别的命令;或(f)在 任何司法权区内对承授 人( 若其为法团 )的任何董事或股东下达破产令。购股权失效 时,本公司不须支付赔偿金,但董事会有权酌情决定以其认为在任何特定情况下属 恰当的方式,向承授人支付该赔偿金。 �C19�C 附录二 新购股权计划的主要条款概要 18. 股份地位 购股权获行使时将获配发的股份,须受不时有效的本公司章程及开曼群岛法律 所有条文的规限,并在各方面与配发日当天本公司的已缴足股款的已发行股份享有 相同权益(或倘若配发日恰好是暂停办理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之日,则为重新接受股 份过户登记之首日),因此,持有人有权获得本公司於配发日或之後所支付或派付的 所有股息或其他分派(或倘若配发日恰好是暂停办理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之日,则为 重新接受股份过户登记之首日),但不包括先前於配发日之前的记录日宣派或建议或 议决支付或派付的任何股息或其他分派。购股权获行使时将予发行的股份,在承授 人(或任何其他人士)登记为该等股份的持有人前不会附带任何权利。 19. 新购股权计划的有效期 新购股权计划在根据其条款被视为生效当日起计的10年内有效。新购股权计划 按上述规定届满时,便不再授出购股权,但新购股权计划的条文在各其他方面仍继 续有效并具作用。所有於上述届满前已授出但尚未行使的购股权,均可根据新购股 权计划的条款并在该等条款限制下继续有效,并可予以行使。 20. 修改新购股权计划 董事会可通过决议案,在任何方面修改新购股权计划,但是除非股东事先於股 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批准,否则不得进行以下修订:(a)其条款及条件的任何重大 修改,或已授出购股权的条款的任何修改( 除非有关修改是根据新购股权计划的既 有条款生效);(b)就《上市规则》第17.03条所载的事宜,对新购股权计划的条文作出 任何对承授人有利的修订;(c)任何有关董事修改新购股权计划条款的权力的任何变 动;及(d)对本段所载的条款作出任何修订,但经修订的新购股权计划条款,在任何 情况下均须遵守《上市规则》的适用规定。 �C20�C 附录二 新购股权计划的主要条款概要 21. 计划管理 新购股权计划须由董事会管理,而董事会就新购股权计划或其诠释或影响所导 致一切事宜而作出的决 定( 除了新购股权计划另有规定 外 )是最终的,对所有各方均 具约束力。董事会可将任何或所有关於新购股权计划的权力转授予其任何委员会。 董事会有权在新购股权计划有效期内的任何时间,向董事会绝对酌情选择的任 何合资格人士授予购股权,而获选的合资格人士则可按照认购价,认购董事会所定 数量的股份。 於《上市规则 》的 条文所限制下,董事会若认为恰当,可绝对酌情决定於授出购 股权时,施加新购股权计划所载者以外的条件、限制或规限(并将载列於购股权要约 函内), 包括( 在不损害前述条款的一般原则下 )本集团及�u或承授人达到表现、营 运或财务目标的合格标准及�u或持续合格标准、条件、限制或规限;或承授人在履 行或维持若干条件及责任方面令人满意;或所有或某些期权股份行使权的归属时间 或期限,但该等条款或条件不得抵触新购股权计划的任何其他条款及条件。为免生 疑,在上述由董事会厘定的条款或条件(包括有关购股权的归属、行使或其他事项的 条款及条件)所限制下,新购股权计划并无注明承授人行使购股权前必须持有购股权 的最短期限,也无注明承授人行使购股权前需达到的表现目标。 22. 向关连人士授出购股权 於根据新购股权计划可供认购的股份上限所限制下,倘若董事会建议向本公司 的董事、主要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或其各自任何联系人授予购 股权,须先获得本公司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任何获授购股权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不计 算在内)批准。 倘若本公司向其主要股东(定 义 见《 上 市规则》)或 独立非执行董事或其各自任何 联系人授予购股权,会导致截至并包括有关人士获授购股权当日的12个月内根据所 有购股权计划已授予或将授予的所有购股权(包括已行使、已注销及尚未行使的购股 权)予以行使後所发行及将发行的股份: (a) 合计超过已发行股份的0.1%;及 �C21�C 附录二 新购股权计划的主要条款概要 (b)(若有关股份在联交所上市)按授出购股权当日的股份收市价计算的总值超 逾500万港元, 则该等再次授予购股权的建议须经股东批准(以投票表决的方式)。根据《上市规 则》第17.04(1)及(2)条,在该股东大会上,承授人、其联系人及本公司所有核心关连 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须放弃投赞成票。 倘若本公司更改向身为本公司主要股 东( 定义 见《 上市规则 》)或独立非执行董事 或其各自任何联系人的参与者授予购股权的条款,必须经本公司股东批准。 23. 授出购股权的限制 董事会在得悉内幕消息後,不得向任何合资格人士提呈授予购股权,直至本公 司已根据《 上市规则 》的 规定公布有关资料为止;尤其是不得在以下较早日期之前一 个月内授出购股权: (a) 董事会为通过本公司任何年度、半年度、季度及任何其他中期业绩(不论是 否《 上市规则》所规定者)所 举行的会议日期( 即 本公司根 据《上市规 则 》最 先 通知联交所将举行会议之日);及 (b) 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 》规 定公布有关年度或半年度业绩的限期,或公布季 度或任何其他中期业绩(不论是否《上市规则》所规定者)的限期, 有关的限制截至本公司公布业绩当日结束。本公司延迟刊发业绩公告的期间内 亦不得授出购股权。在不损害上述规定的情况下,倘若《上市规则》规定不可在某期 间内授出购股权,则本公司不会在该期间内授出购股权。 24. 注销购股权 董事会有权基於以下原因,向承授人发出书面通知注销全部或部分购股权,该 通知须注明有关购股权由该通知所指明的日期(「注销日」)起注销: (a) 承授人作出或试图作出、准许或试图准许新购股权计划条款所述的或授出 购股权所附条款或条件所述的违约行为; (b) 承授人书面要求董事会注销购股权;或 �C22�C 附录二 新购股权计划的主要条款概要 (c) 倘若董事会认为承授人行事的方式是对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权益不利或 有损的。 就截至注销日尚未行使的任何购股权部分而言,购股权於注销日起被视为已注 销。该等购股权被注销时,本公司不须支付赔偿金,但董事会有权酌情决定以其认 为在任何特定情况下属恰当的方式,向承授人支付该赔偿金。 被注销购股权的承授人,仍可获本公司按照新购股权计划发行新的购股权,只 要根据新购股权计划的计划授权上限内有足够未发行的购股权(该等已注销的购股权 不计在内)可供重新发行。 25. 终止计划 本公司可在任何时间於股东大会上通过决议案,终止新购股权计划的运作。按 上述终止新购股权计划後,便不再授出购股权,但新购股权计划的条文在各其他方 面仍继续有效并具作用。所有於上述计划运作终止前已授出但尚未行使的购股权於 相关购股权期限届满前,均可根据新购股权计划的条款并在该等条款限制下继续有 效,并可予以行使。 26. 新购股权计划的条件 新购股权计划於达成以下条件当日起生效: (a) 股东通过必要决议案采纳新购股权计划;及 (b)对於根据新购股权计划的条款及条件行使购股权而将予配发及发行的股 份,联交所上市委员 会(具 有《上市规则》赋 予该词的意思 )批准其上市及买 卖。 �C23�C 附录三 建议於股东周年大会重选连任的退任董事详情 符合资格将要於股东周年大会重选连任的退任董事的履历详情载列如下: 王文默先生,60岁,为本公司的执行董事。彼主要负责管理本集团的服装营 运。彼於二零零零年六月加入本集团及於服装业拥有逾二十年经验。王先生为丁世 忠先生及丁世家先生的表兄,後两者皆为本公司的执行董事。 王先生与本公司现有为期三年的服务合约,由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五日开始,其 後可由其中一方向对方发出三个月书面通知而终止。根据服务合约,王先生於二零 一六年的总酬金记录约为人民币1,060,000元,乃经参考其经验及资历而厘定。 王先生於过去三年除担任本公司董事外,并无出任其他上市公司董事职位。 王先生为WWMFamilyTrust的创立人,该信托持有1,141股安踏国际股份,相 当於安踏国际已发行股本11.41%,而安踏国际则持有1,373,625,000股本公司股份, 占已发行股份54.89%。除上述者外,王先生并无拥有《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 定义的本公司其他权益。 吴永华先生,46岁,为本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执行副总裁。彼主要负责本集团销 售及营销管理。彼於二零零三年十月加入本集团及於中国销售及营销方面拥有逾十 年经验。自二零一一年,吴先生担任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吴先生与本公司现有为期三年的服务合约,由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五日开始,其 後可由其中一方向对方发出三个月书面通知而终止。根据服务合约,吴先生於二零 一六年的总酬金记录约为人民币2,060,000元,乃经参考其经验及资历而厘定。 吴先生於过去三年除担任本公司董事外,并无出任其他上市公司董事职位。 吴先生为WYH Family Trust的创立人,该信托持有601股安踏国际股份,相当 於安踏国际已发行股本6.01%,而安踏国际则持有1,373,625,000股本公司股份,占 已发行股份54.89%。除上述者外,吴先生并无拥 有《证券及期货条例 》第XV部所定 义的本公司其他权益。 吴先生与任何董事、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或控股股东(定义见《上市规 则》)并无关连。 �C24�C 附录三 建议於股东周年大会重选连任的退任董事详情 吕鸿德先生,56岁,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及於二零零七年二月加入本董事 会。彼拥有国立成功大学工业与资讯管理学士学位和国立台湾大学管理学院商学研 究所行销学硕士及博士学位。彼现为台湾中原大学企业管理学系教授,专长销售管 理及业务竞争策略。彼亦为新加坡国际管理学院、南洋理工大学EMBA中心及厦门 大学EMBA中心等院校的客座教授。 彼现为联交所上市公司凯普松国际电子有限公司(股票代号:469)、中国利郎有 限公司(股票代号:1234)及中骏置业控股有限公司(股票代号:1966)的独立非执行 董事、台湾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统一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号:1216)的独立董 事,及於台湾证券柜台买卖中心买卖股份的台湾伍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号: 8076)、 台湾立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号:6245)的独立董事。彼由二零零七 年六月至二零一四年一月,曾任台湾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台湾天瀚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股份代号:6225)的独立非执行董事。除上述者外,吕先生过去三年并无出任其 他上市公司董事职位。 吕先生与本公司现有为期三年的服务合约,由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一日开始,其 後可由其中一方向对方发出三个月书面通知而终止。根据服务合约,吕先生於二零 一六年的总酬金记录约为人民币162,000元,乃经参考其经验及资历而厘定。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吕先生并无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定义的本公 司权益。 吕先生与任何董事、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或控股股东(定义见《上市规 则》)并无关连。 概无上述行将退任董事有任何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条至第13.51(2)(v) 条须披露的资料。除本文所披露者外,并无其他关於重选行将退任董事的事宜须提 请股东注意。 �C25�C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ANTASportsProductsLimited 安踏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020) 兹通告安踏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六日(星期四) 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湾仔港湾道18号中环广场35楼雷格斯商务中心举行股东周年大 会,藉以考虑并酌情处理以下事项: 普通事项 1. 省览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经审核 综合财务报表以及本公司董事及核数师报告; 2. 宣派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末期股息每股本公司普通股港 币34分; 3. 宣派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特别股息每股本公司普通股港 币8分; 4. 重选王文默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并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5. 重选吴永华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并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6. 重选吕鸿德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并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7. 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本公司董事酬金; 8. 续聘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核数师并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及作为额外普通事项,考虑及酌情通过以下决议案作为普通决议案(不论作出修订与 否); �C26�C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9. 「动议: (a) 在下文(c)段的规限下,依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 上市规则》」),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 间(定义见下 文(d )段 )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每股 面值港币0.10元的未发行股份(「股份」),并作出或授出可能须行使有 关权力的售股建议、协议或购股权,包括可认购股份的认股权证; (b) 上文(a)段所述的批准将授权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作出或授出可能须 在有关期间到期後行使上述权力的售股建议、协议或购股权; (c) 本公司董事根据上文(a)段所述批准而配发及发行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 件配发及发行(不论是否根据购股权及其他情况)的 股份总数目不得超 过下列两者的总和,惟以下情况除外:(i)供股(定义见下文);或(ii)行 使根据本公司按《上市规则 》不时采纳的所有购股权计划而授出的任何 购股权;或(iii)根据本公司不时生效的组织章程细则,通过任何以股 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配发及发行股份,以代替股份的全部或部分股息; 或(iv)根据本公司任何认股权证或任何可换股证券的条款,於认购权或 换股权获行使时发行的股份: (i) 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目的20%;及 (ii) (倘本公司董事获本公司股东另行通过的普通决议案授权)本公司 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後购回的股份的总数目(最多相当於於本决议案 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目的10%), 而根据本决议案(a)段的授权亦受此数额限制;及 �C27�C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至下列最早日期止的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或开曼群岛的适用法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 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或 (i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授 予本公司董事的授权。 「供股 」指 於本公司董事指定的期间内,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 册的股份持有人,按其当时持股比例提呈发售股份、或发售或发行认 股权证、购股权或可认购股份的其他证券,惟本公司董事有权就零碎 股权,或香港境外任何司法管辖区法律所规定、或香港境外任何认可 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任何限制或责任,或可能涉及决定任何 该等限制或责任存在与否或程度如何的费用或延误,而作出彼等认为 必要或适当的豁免或其他安排。」 10.「动议: (a) 在下文(b)段的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 见下文(c )段 )行 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 委员会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联交所 」)的 规则及规定、开曼群 岛法例第22章公司法(一九六一年第3号法案,综合及经修订)及就此所 有其他适用法例,於联交所或於本公司股份可能上市并就此获香港证 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认可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或 同意购回)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港币0.10元的股份(「股份」); (b)本公司根据(a)段的批准於有关期间可能购回或同意购回的股份总数 �C28�C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目,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目的10%,而本 决议案(a)段授出的批准亦须受相应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至下列最早日 期止的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或开曼群岛的适用法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 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或 (i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授 予本公司董事的授权。」 11.「动议待通过上文第9项及第10项决议案後,扩大根据上文第9项决议案(a) 段向本公司董事授出的一般授权,将本公司依据或根据上文第10项决议案 (a )段授出的权力购回或同意购回的股份总数目,加入本公司董事依据或根 据有关一般授权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的股份总数目。」 12.「动议待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根据新购股权计划(「新购股权计划」)(该计 划的条款载於向本会议提呈的已由本会议主席签署并标示为「 A 」以 作识别 的文件)授出的购股权获行使後所发行的本公司股本中每股港币0.10元的普 通 股(「 股份 」)上 市 并进行交易後,批准及采纳新购股权计划为本公司的购 股权计划,并由新购股权计划成为无条件并生效之日起生效,本公司於二 零零七年六月十一日采纳的原有购股权计划便会终止,此外亦授权董事: (a) 根据新购股权计划授出购股权,并根据该计划配发及发行股份; (b)不时更改及�u或修改新购股权计划,但该等更改及�u或修改须根据新 购股权计划有关更改及�u或修改方面的条款进行,并须遵守《上市规 则》第十七章的规定; �C29�C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c) 不时配发及发行根据新购股权计划和《上市规则 》第十七章规定所授购 股权获行使後可能须配发及发行的该数目的股份; (d) 采取一切为实施该新购股权计划而必要或适宜的步骤。」 代表董事会 安踏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主席 丁世忠 日期:二零一七年三月二日 �C30�C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注册办事处: CricketSquare,HutchinsDrivePOBox2681 GrandCaymanKY1-1111CaymanIslands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九龙 九龙湾宏泰道23号 ManhattanPlace16楼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上述大会及於会上投票的股东,均有权委派一位或( 倘该股东为两股或以上股份持有 人)多位代表代为出席大会,并於以投票方式表决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证明的有关文件副本,最 迟须於上述大会举行时间四十八小时前,送交至本公司的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分处香港中央证券 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十七楼1712-1716室,方为有效。 3. 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一日至二零一七年四月六日(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 期间不会办理任何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所有转让文件连同有关股 票必须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交至本公司的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分处 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办理登记手续,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 1716室。 4. 就上文提呈的第2及第3项决议案而言,本公司将向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二日下午四时三十分名列 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派付建议末期股息及特别股息。为符合资格收取建议末期股息及特别股息, 所有转让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必须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二日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交至本公司的股 份过户登记处香港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办理登记手续,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 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室。 5. 就上文提呈的第9及第11项决议案而言,现寻求股东批准授予董事一般授权,根据《上市规则》配 发及发行股份。 6. 就上文提呈的第10项决议案而言,本公司董事谨此声明,彼等将於其认为对股东利益属适当的情 况下,方会行使获赋予的权力以购回股份。说明函件载有《上市规则》规定的必需资料,让股东就 提呈决议案投票时作出知情决定。该说明函件载於包含本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的通函附录一内。 7. 倘属股份的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位该等联名持有人均可就有关股份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大会并 於会上投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在会上投票者;惟倘超过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出席大会,则在投 票表决时,若排名优先的联名持有人已投票(不论是亲身或委派代表),其他联名持有人概无权投 票。就此而言,排名先後乃按本公司股东名册内有关该等联名持有人的排名次序决定。 8. 交回代表委任文书後,股东仍可亲身出席召开的大会及於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文书 将被视为已撤回论。 �C31�C
代码 名称 最新价(港元) 涨幅
00464 建福集团 0.24 95.9
04333 思科 250 66.67
08169 环康集团 0.05 63.64
01862 景瑞控股 0.08 36.67
08035 骏高控股 0.08 3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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