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
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
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
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公告
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解除质押及质押股份
本公告乃重庆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17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
例第XIVA部项下的内幕消息条文而作出。
本公司接到本公司控股股东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钢控股」)
的通知,表示重钢控股持有本公司2,096,981,600股股份中的252,000,000股
(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68%)於2017年3月2日质押登记到期并办理了解除质
押手续。同日,重钢控股将其持有的本公司252,000,000股无限售流通A股
股份质押给了中国进出口银行。重钢控股为出质人,中国进出口银行为
质权人,质押登记日为2017年3月2日,相关证券质押登记手续已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
�C1�C
截至本公告日,重钢控股共持有本公司A股股份2,096,981,600股,占本公
司总股本的47.27%;本次股份解质及质押後,重钢控股累计质押的本公
司股份数量为952,000,000股,占其持股总数的45.40%,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21.46%。本次股份质押的目的是重钢控股为不超过壹亿三千万美元或等
值人民币的本公司债务提供质押担保。重钢控股具备资金偿还能力,暂
无可能引发的风险。
重钢控股为本公司之控股股东及关连人士,故本次股份质押作为关连人
士向本公司提供之财务援助,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由於本次股
份质押由重钢控股按一般商业条款向本公司提供,其中并无就财务资助
以本公司资产作出抵押,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90条,本次股份质押获豁
免遵守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承董事会命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
游晓安
中国重庆,2017年3月3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的董事为:刘大卫先生(非执行董事)、周宏先生(非
执行董事)、涂德令先生(执行董事)、李仁生先生(执行董事)、张理全先
生(执行董事)、姚小虎先生(执行董事)、徐以祥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
辛清泉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及王振华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
�C2�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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