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
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
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告仅供参考,并不构成邀请或游说收购、购买或认购证券之要约,或邀请订约作出任何上述
行动,亦无意作为邀请任何收购、购买或认购任何证券之要约。
本公告不构成在美国或任何其他司法权区(在该等司法权区,要约、招揽或出售在根据该司法权
区的证券法律进行登记或获得资格前属违法)出售任何证券的要约或招揽购买任何证券的要约。
本公告所述证券不会根据一九三三年美国证券法(经修订()「证券法」)登记,且不得在美国提呈发
售或出售,惟根据证券法登记规定获豁免或在不受证券法登记规定所限的交易中进行者除外。所
有於美国进行的证券公开发售将须以招股章程形式作出。该招股章程须载有提出有关发售的公
司、其管理层及财务报表的详尽资料。本公司不拟於美国进行任何证券的公开发售。
CHINA SCEPROPERTY HOLDINGS LIMITED
中骏置业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966)
发行於二零二二年到期的200,000,000美元5.875%的优先票据
兹提述本公司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六日就票据发行所刊发的公告。董事会欣然宣
布,本公司连同附属公司担保人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六日与�蠓帷⒌乱庵疽�行、
海通国际、中银国际及工银国际就本金总额为200,000,000美元的票据发行订立
购买协议。
经扣除包销折扣及佣金及其他估计开支後,估计票据发行所得款项净额约为
197,000,000美元。本公司目前拟将票据的所得款项净额用於为若干现有债务及
营运资本用途进行再融资。本公司或会因应变动中的市况调整其企业发展计
划,并因此可能重新分配所得款项净额用途。
�C 1�C
本公司将寻求票据在联交所进行上市。本公司已经收到联交所有关票据於联交
所上市之上市合资格批准。票据是否获纳入联交所并不视为本公司或票据价值
之指标。
购买协议
日期:二零一七年三月六日
购买协议的订约方:
(a)本公司(作为发行人);
(b)附属公司担保人;及
(c)�蠓帷⒌乱庵疽�行、海通国际、中银国际及工银国际(作为最初买家)。
�蠓帷⒌乱庵疽�行及海通国际为有关发售及销售票据的联席全球协调人,而��
丰、德意志银行、海通国际、中银国际及工银国际为有关发售及销售票据的联席
牵头经办人及联席账簿管理人。彼等亦为票据的最初买家。经董事作出一切合理
的查询後,尽其所悉、所知及所信,�蠓帷⒌乱庵疽�行、海通国际、中银国际及
工银国际各自为本公司的独立第三方,并非本公司的关连人士。
票据及附属公司担保并未及将不会根据证券法或任何州证券法进行登记。票据现
仅在美国境外根据证券法S规例於离岸交易中提呈及出售。概无票据将於香港公
开发售。
票据的主要条款
提呈发售的票据
受制於结束条件,本公司将发行本金总额200,000,000美元的票据,除非根据票据
条款提前赎回或购回,否则票据将於二零二二年三月十日到期。
发售价
票据的发售价将为票据本金额的100%。
利息
票据的年利率将为5.875%,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十日开始须於每年三月十日及九月
十日每半年到期支付一次。
�C 2�C
票据地位
票据为(1)本公司的一般责任;(2)在付款权利方面较付款权利列明为後偿的本公司
现有及未来责任优先;(3)至少在付款权利方面与本公司所有其他无抵押、非後偿
债务的付款权利享有同等地位(惟须视乎该等非後偿债务根据适用法律的任何优
先权利);(4)获得附属公司担保人及合营附属公司担保人(如有)在若干限制下优
先担保;(5)实际上较本公司、附属公司担保人及合营附属公司担保人的其他有抵
押责任(如有()获许可同等抵押债务除外)後偿,惟以用作抵押资产的价值为限;
及(6)实际上比本公司旗下并无提供票据项下担保的附属公司的所有现有及未来责
任後偿。
此外,於发行日期,在若干限制下,票据将获抵质押品的抵押担保并将享有与(i)
於二零一六年一月四日制定的400,000,000美元定期贷款融通的贷款人,其中本公
司为借款人,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蠓帷⑵桨惨�行股份有限公司及恒生银
行有限公司为指定牵头安排人及账簿管理人,而恒生银行有限公司为代理人(由
本公司若干附属公司担保);(ii)本公司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日发行的本金额为
350,000,000美元於二零二零年到期的10.0%的优先票据的持有人;及(iii)获许可同
等抵押债务的任何持有人按同等地位基准分占的抵质押品的抵押权,惟须受任何
获许可抵押权所规限;并实际上就本公司质押来作票据抵押的抵质押品价值而言
在付款权利方面较本公司的无抵押责任享有较优先的地位(惟须视乎该等无抵押
责任根据适用法律的任何优先权利)。
违约事件
票据的违约事件包括(其中包括):
(a)於票据本金到期及到期应付、加快、赎回或其他情况下拖欠支付本金(或溢
价,如有);
(b)於任何票据利息到期及应付时拖欠支付利息,且拖欠期持续30日;
(c)不履行或违反契约所述的若干契诺、本公司未能於控制权变更或出售资产时
依契约之规定发出回购票据之要约或本公司未能设立或促使其受限制附属公
司设立抵质押品的留置权(惟须受任何获许可留置权所限);
(d)本公司或任何受限制附属公司不履行或违反契约或票据项下任何其他契诺或
协议(上文(a)、(b)或(c)条所指定的违约除外),且该违约或违反事项自票据受
托人或持有票据本金总额25.0%或以上的持有人发出书面通知後连续持续30
日;
�C 3�C
(e)就本公司或任何受限制附属公司拖欠未偿还合共本金额20,000,000美元(或美
元等值)或以上的任何债务(不论该债务为已存在或将於日後设立()对所有该
等人士的所有债务),发生(i)导致有关持有人宣布该债务於其指定到期日前到
期及应付的违约事件及�u或(ii)於到期应付时无法支付本金额;
(f)本公司或任何其受限制附属公司被颁下一项或多项最终判决或付款命令且款
项未获支付及解除,而最终判决或命令登录後的连续60日期间导致所有该等
未履行的最终裁决或命令所涉及的未获支付或所有该等人士未获解除的总金
额超过20,000,000美元(或美元等值),超逾本公司保险公司根据适用保单同意
支付的金额,且於该期间并无因上诉待决或其他情况而暂缓执行;
(g)根据任何适用的破产法、破产清盘法或现时或其後生效的其他相类法例针对
本公司或任何主要附属公司(或任何受限制附属公司共同组成的主要附属公
司)就其本身或其负债寻求委任本公司或任何主要附属公司(或任何受限制附
属公司共同组成的主要附属公司)的破产管理人、清盘人、受让人、托管人、
受托人、财物扣押人或类似官员或就本公司或任何主要附属公司(或任何受限
制附属公司共同组成的主要附属公司)的任何绝大部份财产及资产而展开非自
愿案件或其他法律程序,并且该非自愿案件或其他法律程序於连续60日期间
仍未撤销及未获暂缓;或根据任何适用破产法、破产清盘法或现时或其後生
效的其他相类法例针对本公司或任何主要附属公司(或任何受限制附属公司共
同组成的主要附属公司)被提出暂免令;
(h)本公司或任何主要附属公司(或任何受限制附属公司共同组成的主要附属公
司)(i)根据任何适用的破产法、破产清盘法或现时或日後生效的其他相类法例
展开自愿案件,或同意根据该等法律,在非自愿案件中提出暂免令,(ii)受若
干例外所限,同意委任或接任本公司或任何主要附属公司(或任何受限制附属
公司共同组成的主要附属公司)的破产管理人、清盘人、受让人、托管人、受
托人、财物扣押人或类似人员或就本公司或任何主要附属公司(或任何受限制
附属公司共同组成的主要附属公司)的所有或绝大部份物业及资产或(iii)为债
权人利益进行全面受让;
�C 4�C
(i)任何附属公司担保人或合营附属公司担保人拒绝或否认其附属公司担保或合
营附属公司(视情况而定)担保的责任,或除契约准许外,任何附属公司担保
或合营附属公司担保被确定为不可执行或无效或基於任何理由不再具十足效
力及效力;
(j)本公司或任何附属公司担保人质押人於履行其根据抵押文件实施任何责任时
的任何失责,其於任何重大方面,对抵押品的适用留置权的可执行性、效
力、完成或优先权构成不利影响,或对抵押品整体状况或价值构成不利影
响;或
(k)本公司或任何附属公司担保人质押人拒绝或否认其根据契约於抵押文件项下
的任何责任,或除根据契约及该抵押文件外,任何抵押文件不再或现时不具
十足效力及效用,或Deutsche Bank Trust Company Americas(以股份抵押受托
人的身份)於抵押品中不再享有抵押权益(惟须受任何获许可留置权及以同等
地位分占所限)。
倘契约项下的违约事件(上文第(g)或(h)条所指明的违约事件除外)出现及持续存
在,受托人或当时未偿还票据本金总额至少25.0%的票据持有人可以书面通知本
公司(及倘该通知向票据持有人发出则向受托人)并且受托人须应该等持有人宣布
票据的本金、溢价(如有)及应计及未付的利息即时到期及应付。於宣布缩短到期
日後,该等票据的本金、溢价(如有)及应计及未付的利息即时到期及应付。倘本
公司或任何主要附属公司(或任何受限制附属公司共同组成的主要附属公司)出现
上文第(g)或(h)条所指明的违约事件,当时未偿还票据本金、溢价(如有)及应计
及未付的利息须在未有任何宣布或受托人或任何票据持有人未有其他行动的情况
下自动成为即时应付款项。
契诺
票据、契约、附属公司担保及合营附属公司担保(如有)将限制本公司及其受限制
附属公司进行以下各项的能力,其中包括:
(a)产生额外债务或发行不合格或优先股;
(b)就股本宣派股息或购买或赎回股本;
(c)作出投资或其他特定受限制付款;
(d)发行或出售受限制附属公司的股本;
(e)担保本公司或任何附属公司担保人的债务;
(f)出售资产;
�C 5�C
(g)增设留置权;
(h)进行销售及回租交易;
(i)为限制受限制附属公司派息、转让资产或提供公司间贷款的能力而订立协
议;
(j)与股权持有人或联属公司进行交易;及
(k)使资产整固或合并生效。
选择性赎回
票据可於以下情况下赎回:
(1)於二零二零年三月十日或之後,倘票据於下文所示各年度的三月十日起十二
个月期间内赎回,本公司可随时及不时选择按相等於下文所载本金额百分比
的赎回价,另加计至(但不包括)赎回日期的应计及未付利息(如有)赎回全部
或部份票据:
期间 赎回价
二零二零年 102.93750%
二零二一年及之後 101.46875%
(2本公司於二零二零年三月十日前任何时间,可选择按相等於票据本金额
) 100.0%的赎回价,另加计至(但不包括)赎回日期的适用溢价(按照契约指定) 及应计未付的利息(如有),赎回全部(不可为部份)票据。(3)本公司於二零二零年三月十日前任何时间不时可以本公司在股份发售中一次 或多次出售其普通股所得的现金款项净额按相等於票据本金额105.875%的赎 回价,另加计至(但不包括)赎回日期的应计及未付利息(如有),赎回票据本 金总额最多35%;惟於每次该类赎回及任何该类赎回於有关股份发售截止後 60日内发生後,须最少尚余65%的票据本金总额。本公司将给予任何赎回不少於30日或超过60日通知。所得款项建议用途经扣除包销折扣及佣金及其他估计开支後,估计票据发行所得款项净额约为197,000,000美元。本公司将把票据发行的所得款项净额用於为若干现有债务及营运资本用途进行再融资。本公司或会因应变动中的市况调整其企业发展计划,并 �C 6�C因此可能重新分配所得款项净额用途。
上市及评级
本公司将寻求票据在联交所上市。本公司已经收到联交所有关票据合资格上市的
确认。票据是否获纳入联交所并不视为本公司或票据价值之指标。
票据预期会获标准普尔评级服务机构(Standard& Poor’s Ratings Services)评定为
「B-」级,以及获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Inc.)评定为
「B2」。信贷评级并非买入、持有或出售票据的建议,该等评级亦不等同对票据的
市场价格或是否适合个别投资者作出评论。
由於购买协议完成的先决条件可能会亦可能不会达成,购买协议亦可能因发生若
干事件而终止,本公司股东及有意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宜审慎行事。
释义
於本公告中,除文义另有规定外,下列词汇的涵义如下:
「董事会」 指董事会
「中银国际」 指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有关票据发行的联席牵头经
办人及联席账簿管理人之一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澳门
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本公司」 指中骏置业控股有限公司,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
的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上市
「关连人士」 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德意志银行」 指德意志银行新加坡分行,有关票据发行的联席全球协
调人、联席牵头经办人及联席账簿管理人之一
「董事」 指本公司董事
�C 7�C
「海通国际」 指海通国际证券有限公司,为有关票据发行的联席全球
协调人、联席牵头经办人及联席账簿管理人之一
「港元」 指港元
「香港」 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蠓帷� 指香港上海�蠓嵋�行有限公司,为票据发行的其中一名
联席全球协调人、联席牵头经办人及联席账簿管理人
「工银国际」 指工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为有关票据发行的联席牵头
经办人及联席账簿管理人之一
「契约」 指本公司、附属公司担保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协议,当中
订明票据的条款,包括票据的利率及到期日
「合营附属公司 指合营附属公司担保人根据若干情况提供的有限追索权
担保」 担保,以担保本公司於契约及票据项下的责任
「合营附属公司 指未来会提供合营附属公司担保的附属公司担保人
担保人」
「上市规则」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票据」 指本公司将发行的於二零二二年到期本金200,000,000美
元5.875%优先票据
「票据发行」 指本公司发行票据
「购买协议」 指由本公司、附属公司担保人、�蠓帷⒌乱庵疽�行、海
通国际、中银国际及工银国际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六日
就票据发行订立的协议
「证券法」 指经修订的一九三三年美国证券法
「主要附属公司」 指一间受限制附属公司,如与其受限制附属公司并表
时,当按照证券法颁布的S-X条例第1-02(w)例第1
条,其任何关於主要附属公司的条件超过5%时,则
成为「主要附属公司(」该条例截至发行日期仍然有效)
�C 8�C
「联交所」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附属公司担保」 指附属公司担保人就票据提供的担保
「附属公司担保人 指质押抵押品以为本公司於票据及该契约项下的责任及
抵押人」 有关附属公司担保人於其附属公司担保项下的责任作
担保的任何於契约所定的最初附属公司担保人抵押人
及任何其他附属公司担保人(前提为附属公司担保人
抵押人不包括任何其根据抵押文件的抵押已按照抵押
文件、契约及票据而解除的抵押人)
「附属公司担保人」 指为票据提供担保的本公司若干非中国附属公司
「受托人」 指德意志信托(香港)有限公司
「美国」 指美利坚合众国
「美元」 指美元
承董事会命
中骏置业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黄朝阳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七日
於本公布刊发日期,执行董事为黄朝阳先生、陈元来先生、郑晓乐先生、黄攸权
先生及黄伦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丁良辉先生、吕鸿德先生及戴亦一先生。
�C 9�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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