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
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
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盈利预告
持续经营业务的正面盈利预告
本公布乃联合集团有限公司 (「本公司」, 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 根据香港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 规 则(「上市规则」)第13.09(2)(a)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
证券及期货条例 第 XIVA部 项 下之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而作出。
谨此提述本公司之上市附属公司新鸿基有限公司(「新鸿基」)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刊发之持续经营业务的正面盈利预告之公布及本公司之上市联营公司天安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天安」)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七日刊发之正面盈利预告之公布。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谨此通知本公司股东(「股东」)及有意投资者,根据本公司管理层目前可得之资料及按照本集团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最新未经审核综合管理账目(「管理账目」)作出的初步审阅及评估,由於持续经营业务有出色的表现,预期於二零一六年下半年所录得之本公司股东应占溢利(「应占溢利」)将较二零一六年上半年大幅增加。因此,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全年所录得来自持续经营业务的应占溢利,将较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1,659.2百万港元有大幅的增长。
二零一六年下半年来自持续经营业务的应占溢利较上半年预期增加原因为(i)新鸿基主要投资业务有更出色的表现;(ii)新鸿基之私人财务业务信贷质素改善;(iii)新鸿基之结构性融资业务的贡献增加;及(iv)天安出售若干附属公司的收益及以折让价收购一间上市公司约90.65%权益产生的收益带动天安的贡献增加。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二零一六年全年的应占溢利可能与二零一五年相差不大。这是由於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集团之应占溢利总额2,983.2百万港元已包括出售新鸿基金融集团有限公司(「新鸿基金融」)之 70%权益的一次性收益,以及新鸿基金融截至完成出售当日之全部贡献,合共1,324.0百万港元。
本公司尚未落实本集团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业绩。上述之内容仅根据管
理账目之初步审阅而作出,并且未经本公司核数师审阅或审核,本集团截至二零一六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实际业绩可能与本公布所披露者有所不 同。股 东 及有意投资
者务请仔细阅读预期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底前刊载之本公司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止年度经审核业绩之公布。
股东及有意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承董事会命
联合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狄亚法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
於本公布日期,董事会由执行董事李成辉先生(行政总裁)、劳景佑先生及麦伯雄先生;
非执行董事狄亚法先生(主席)及李淑慧女士;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白礼德先生、
AlanStephenJones先生及杨丽琛女士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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