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
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
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China Soft Power Technology Holdings Limited
中国软实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39)
主要及关连交易:
建议收购销售股份及销售贷款之补充协议
兹提述中国软实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之下列公告(「该等公告」):
(i)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内容有关(其中包括)卖方与买方订立协
议的公告,据此买方有条件同意按代价227,000,000港元向卖方收购销售股份及
销售贷款;(ii)日期分别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及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七日内容有关延迟寄发通函的公告;及(iii)日期为二零
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内容有关延後最後截止日期及进一步延迟寄发通函的公告。
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告所界定者具相同涵义。
补充协议
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七日(交易时段後),买方及卖方订立协议的补充协议(「补
充协议」),据此买方及卖方有条件同意修订协议的若干条款及条件。协议的重
大修订旨在将代价结余205,000,000 港元的结算方法由本公司向卖方(或卖方可
能指定者)发行本金 205,000,000港元的可换股债券改为由买方於完成时向卖方
以现金支付。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协议的所有其他重大条款及条件将仍保持不变并具十足
效力及全面有效。
�C1�C
补充协议的条件
补充协议须待下列条件达成後方可作实:
1.根据上市规则及收购守则有权投票且毋须放弃投票之天顺股东(本公司及
其联营公司除外)(「天顺独立股东」)於天顺将予召开及举行之股东大会通
过必要之普通决议案,以批准补充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及
2.天顺及本公司须就补充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取得一切所需同意及批
准(包括民银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同意、天顺独立股东批准、独立股东批准
及香港证监会企业融资部执行理事或其任何代表有关补充协议项下拟进
行特别交易的同意),且有关同意及批准维持十足效力及全面有效。
上文所载之条件概不可豁免。倘上文所载条件未能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三十日
或卖方与买方可能书面协定的其他日期或之前达成,补充协议将告失效及终止,
此後任何一方对另一方概无任何责任及义务,惟事前违反协议条款者除外。谨
此表明,倘补充协议如上文所述失效及终止,协议将根据其条款及条件继续有
效及具效力。
�C2�C
恢复股份买卖
应本公司要求,股份已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上午九时十二分暂停买卖,以待
刊发本公告。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九日上午九时正起恢
复股份之买卖。
承董事会命
中国软实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陈晓东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包括以下董事:
执行董事: 独立非执行董事:
陈晓东先生(主席) 郭志光先生
余庆锐先生 陈友春先生
林曦�杜�士 麦其建先生
�C3�C
主要及關連交易: 建議收購銷售股份及銷售貸款之補充協議
0评论
中国软实力
2017-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