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投网

公佈 與中商惠民訂立供應協議 根據上市規則第13.13及第13.15條作出披露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23) 公布 与中商惠民订立供应协议 根据上市规则第13.13及第13.15条作出披露 董事会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中农信供应 链与中商惠民及张先生(仅作为履约保证金之担保人)订立供应协议,据此(其 中包括),中商惠民同意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至二零二二年三月七日期间按 市价向中农信供应链采购(而中农信供应链亦同意向中商惠民供应)合同产品。 中农信供应链须按照供应协议之条款向中商惠民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50,000,000元(相当於56,500,000港元)。经供应协议各订约方协定,中农信供应 链将於供应协议的有效期内担任中商惠民采购合同产品之中国独家加工及供应 代理商。 根据上市规则第13.13条,中农信供应链向中商惠民支付履约保证金将构成向一 间实体作出垫款,而履约保证金将超过上市规则第14.07(1)条所界定资产比率之 8%。根据上市规则第13.13条,倘向某实体作出之任何相关垫款超过上市规则第 14.07(1)条所界定资产比率之8%,将会产生一般披露责任。因此,本公司须根 据上市规则第13.13及第13.15条承担一般责任并披露履约保证金之详情。 谨此提述本公司发表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及二零一七年二月九日之 公布,当中宣布(其中包括),(i)惠 民国际获委任为中商惠民之独家海外采购商, 为中商惠民采购及搜罗海外产品,为期10年;及(ii)本集团有意投资最多 100,000,000港元作为惠民控股之��动资本,以与中商惠民实现战略合作。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中农信供 应链与中商惠民及张先生(仅 作为履约保证金之担保人)订 立供应协议,以扩大於 中国之采购代理服务至加工的配套及增值服务。供应协议之主要条款载列如下: (a)根据供应协议,中农信供应链将向中商惠民供应合同产品,而中商惠民将按 市价向中农信供应链采购合同产品。中商惠民可能会要求合同产品按所交付 之样品、规格及�u或其他指示加 工(包 括以中商惠民之品牌或其他指定品牌 为名之产品包 装),而中农信供应链将分判此加工工序予第三方。 (b)供应协议有效期为5年,由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开始至二零二二年三月七日 届满。於供应协议有效期内,中农信供应链将担任中商惠民采购合同产品之 独家加工及供应代理商。 (c)中农信供应链须向中商惠民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50,000,000元(相当於 56,500,000港 元)。此金额乃经供应协议之订约方公平磋商後达致,并须於供 应协议订立日期起计10个工作日内由中农信供应链支付。 (d) 履约保证金为免息及无抵押,中商惠民同意於中农信供应链支付履约保证金 之日起计六(6)个月内向中农信供应链偿还全数履约保证金。根据供应协议, 张先生同意就如期偿还全数履约保证金一事为中农信供应链提供个人担保。 (e)倘提早终止供应协议,中商惠民及�u或张先生须於终止日期後三(3)个工作日 内向中农信供应链归还全数履约保证金。 供应协议之条款乃经供应协议各订约方公平磋商後达致。根据供应协议进行之交 易(包 括支付履约保证金)乃於本集团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 上市规则之涵义 张先生为非执行董事兼董事会副主席。於本公布发表日期,张先生为中商惠民之 董事长及股东。就董事会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张先生及其联 系人士并无持有中商惠民30%以 上之投票权,彼等对中商惠民董事会亦无任何控 制权。於本公布发表日期,除上述披露者外,中商惠民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并非 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 则)。 张先生就偿还履约保证金一事提供个人担保将构成关连人士向本公司提供财务援 助,并由於提供个人担保一事乃按正常商业条款进行且将不会以本集团之资产就 上述偿还事宜作出抵押,因此,其将根据上市规则 第14A.90条获豁免遵守一切申 报、公布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由於中农信供应链向中商惠民支付之履约保证金将超过上市规则第14.07(1)条所 界定资产比率之8%,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3.13条,其将构成向一间实体作出垫款。 根据上市规则第13.13条,倘向某实体作出之任何相关垫款超过上市规则第 14.07(1)条所界定资产比率之8%,将会产生一般披露责任。因此,本公司须根据 上市规则第13.13及第13.15条承担一般责任并披露履约保证金之详情。 释义 「董事会」 指董事会 「英属处女群岛」 指英属处女群岛 「本公司」 指易生活控股有限公司,一间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 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上市 「关连人士」 指具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董事」 指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 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 指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 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中商惠民」 指中商惠民(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一间根据中国 法例成立及存续之公司 「惠民国际」 指惠民国际(香港)有限公司,一间於香港注册成立之 有限公司,并为惠民控股之全资附属公司 「张先生」 指张一春先生,非执行董事兼董事会副主席 「上市规则」 指联交 所《证 券上市规则》 「惠民控股」 指惠民控股有限公司,一间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 之有限公司,其主要从事投资控股业务 「履约保证金」 指中农信供应链按照供应协议之条款向中商惠民支付 之金额人民币50,000,000元(相 当於56,500,000港元)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布而言,不包括香港、中 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合同产品」 指根据供应协议之条款由中商惠民指定及以中商惠民 之品牌或其他指定品牌为名之产品 「人民币」 指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股东」 指股份持有人 「股份」 指本公司股份 「联交所」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战略合作协议」 指惠民国际与中商惠民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一月 二十二日之战略合作协议 「供应协议」 指中农信供应链、中商惠民及张先 生(仅 作为履约保 证金之担保人)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之 供应协议,内容有关供应合同产品 「中农信供应链」 指中农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成立之有 限公司,并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就本公布而言,货币换算中使用之汇率为人民币1元兑1.13港元。此汇率仅供说明 用途,并不构成任何人民币或港元金额已经、可能已经或可以按有关汇率或任何 其他汇率进行换算之声明。 承董事会命 易生活控股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 周志辉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 於本公布发表日期,执行董事为张晓彬先生、高峰先生及赵瑞强先生;非执行董 事为张一春先生、邵子力先生、解植春先生及徐英女士;而独立非执行董事为郑 永强先生、林全智先生、黄海权先生及林家礼博士。
代码 名称 最新价(港元) 涨幅
02608 阳光100中国 0.08 219.23
01396 毅德国际 0.99 171.23
01777 花样年控股 0.09 82.69
01062 国开国际投资 0.1 49.23
01862 景瑞控股 0.06 47.37
免责声明金投网发布此文目的在于促进信息交流,不存在盈利性目的,此文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不承担任何责任。部分内容文章及图片来自互联网或自媒体,版权归属于原作者,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图表及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如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处理。未经证实的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任何投资和交易根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港股频道HKSTOCK.CNGOLD.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