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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一般授權配售新股份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负 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 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告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任何证券之邀请或要约。 Ding He Mining Holdings Limited 鼎和矿业控股有限公司 (於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705) 根据一般授权配售新股份 配售代理 昌利证券有限公司 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交易时段後),本公司与配售代理订立配售协议,据 此,配售代理已有条件同意代表本公司,按竭力行事基准向不少於六名承配人 (彼等及彼等之实益拥有人须为独立第三方)配售最多150,000,000股新股份,价 格为每股配售股份0.084港元。 配售事项须待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或同意批准配售股份上市及买卖後,方告 作实。倘该项条件未获达成,则配售事项将不予进行。 �C 1�C 最多150,000,000股配售股份,占本公司於本公告日期全部已发行股本 5,509,623,921股股份约2.72%及经配发及发行配售股份扩大之本公司全部已发行 股本约2.65%(假设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於配售事项完成前概无变动)。配售事项 所得款项净额约12.22百万港元(假设配售股份获悉数配售及扣除所有相关费用 後)将用作偿还债务及本集团之一般营运资金。按此基准,净发行价将约为每 股配售股份0.0815港元。 配售协议 日期: 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 配售代理: 昌利证券有限公司。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 知、尽悉及确信,配售代理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 立第三方。 承配人: 配售股份将配售予不少於六名承配人(彼等为独立个 人、公司及�u或其他投资者),而彼等之最终实益拥有 人将为独立第三方。预计於紧随配售事项完成後,概无 承配人将成为主要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倘承配人数 目少於六名,本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作出进一步公告。 配售股份数目: 配售代理(为及代表本公司)按竭力行事基准配售最多 150,000,000股新股份。假设配售股份已获悉数配售及本 公司已发行股本於配售事项完成前概无变动,配售股份 占本公司於本公告日期之全部已发行股本5,509,623,921 股股份约2.72%,及经配发及发行配售股份扩大之本公 司全部已发行股本约2.65%。 �C 2�C 配售价: 每股配售股份0.084港元。配售价乃由本公司与配售代 理经公平磋商後,参照(其中包括)股份於联交所之最 近交易价而协定。配售价较: (a)股份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即配售协议日期)在联 交所所报收市价每股股份0.101港元折让约16.83%; (b)股份於紧接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即配售协议日期) 前最後五个完整交易日在联交所所报平均收市价每 股股份约0.1044港元折让约19.54%。 本公司将承担与配售事项有关之成本及费用,而配售事 项之所得款项净额估计约为12.22百万港元(假设配售股 份获悉数配售)。因此,每股配售股份之净价格将约为 0.0815港元。 配售佣金: 配售代理将按配售事项所得款项总额的3%收取配售佣 金。配售佣金由本公司与配售代理公平磋商後厘定。 董事认为配售事项项下应付的配售佣金属公平合理。 一般授权: 配售股份将根据股东透过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举 行之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通过决议案授予董事的配 发、发行及买卖最多1,101,924,784股股份之一般授权予 以发行。截至本公告日期,并未动用此一般授权。 配售股份之地位: 配售股份於发行及缴足股款後,彼此之间将享有同等地 位,且与配售股份发行及配发时已发行之股份享有同等 地位。 配售事项之条件: 配售事项须待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所有配售股份上市 及买卖後,方可作实。 �C 3�C 倘上述条件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或本公司与配 售代理协定之较後日期)或之前并未达成,则配售协议 将告终止,而各订约方不得向另一方提出有关费用、损 害赔偿、赔偿或其他方面之任何申索(惟就任何先前违 约事项提出者除外)。 本公司将向联交所申请批准配售股份上市及买卖。 配售事项无需股东批准。 配售事项之完成: 预期配售事项於上文所载之有关条件获达成後第三个营 业日或配售代理与本公司可能协定的有关其他日期完 成。 终止: 倘配售代理认为配售事项的成功或本集团的业务或财务 前景将会或可能会受到以下各项的重大不利影响,则配 售代理可於配售协议完成前终止配售协议: (a)配售协议所载任何声明及保证遭受任何重大违反; 或 (b)股份在联交所暂停买卖或上市超过五个交易日(与 配售事项有关则除外);或 (c)推行任何新法例或法规或现行法例或法规变动或其 诠释或应用变动;或 (d)发生任何有关政治、军事、工业、金融、经济或其 他性质(不论是否与前述任何一项同类)的事件、发 展或变动(不论是否属本地、国家或国际或构成於 本公告日期之前、当日及�u或之後发生或持续发生 的一连串事件或变动的一部分及包括与现有状况有 关的事件或变动或其发展),而导致或预期可能会 导致政治、经济或股市状况出现重大不利变动;或 �C 4�C (e)联交所的一般证券买卖因特殊金融状况或其他原因 而实施任何冻结、暂停或受严重限制;或 (f)涉及於香港、开曼群岛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项或实 施外汇管制的可能变动的变动或发展,从而将会或 可能会对本集团或其现时或潜在股东就该身份而言 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或 (g)本地、国家或国际证券市场状况出现任何变动或恶 化。 配售事项对股权架构之影响 以下为本公司截至本公告日期及紧随配售事项完成後之股权架构: 股东 於本公告日期 紧随配售事项完成後 已发行 已发行 股份数目概约百分比 股份数目概约百分比 梁维君先生(附注) 6,074,250 0.11% 6,074,250 0.11% 公众股东 承配人 ― ― 150,000,000 2.65% 其他股东 5,503,549,671 99.89% 5,503,549,671 97.24% 5,509,623,921 100% 5,659,623,921 100% 附注:梁维君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进行配售事项之理由及裨益以及所得款项用途 本集团主要(i)於马来西亚从事开采白云石及制造镁锭;(ii)於中华人民共和国装瓶 及销售矿泉水;及(iii)於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勘探矿产资源。 监於现时市况,董事认为,配售事项为扩阔本公司股东基础及资本基础以及为本 公司筹集资金以供其未来业务发展之良机。董事认为,配售协议之条款属公平合 理,并符合本集团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C 5�C 本公司将承担有关配售事项之所有成本及开支约0.38百万港元。配售事项之所得 款项净额约12.22百万港元将用作偿还债务及本集团之一般营运资金。 过去十二个月进行之股本集资活动 於紧接本公告日期前十二个月本公司并无进行任何股本集资活动。 释义 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联系人士」 指具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董事会」 指董事会 「营业日」 指具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本公司」 指鼎和矿业控股有限公司,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 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关连人士」 指具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董事」 指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 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第三方」 指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与上述人士概无关连之 第三方 「上市规则」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承配人」 指配售代理所促使之任何个人、公司或其他投资者以根 据配售协议购买任何配售股份 「配售事项」 指本公司透过配售代理根据配售协议配售配售股份 「配售代理」 指昌利证券有限公司 「配售协议」 指本公司与配售代理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 之配售协议,内容有关配售事项 �C 6�C 「配售价」 指每股配售股份0.084港元 「配售股份」 指根据配售协议将予配售最多150,000,000股新股份 「股份」 指本公司股本中之普通股 「股东」 指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港元」 指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 指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鼎和矿业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兼执行董事 杜建军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杜建军先生、嵇匡先生、李宝伟先生、范伟鹏 先生、梁维君先生、孟小英女士尹仕波先生及梁国鹏先生;及本公司独立非执行 董事为陈建豪先生、李珍珍女士、刘波先生及佟铸先生。 �C 7�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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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名称 最新价(港元) 涨幅
00464 建福集团 0.24 95.9
04333 思科 250 66.67
08169 环康集团 0.05 63.64
01862 景瑞控股 0.08 36.67
08035 骏高控股 0.08 3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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