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乃要件请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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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SPERITYINTERNATIONALHOLDINGS(H.K.)LIMITED
昌兴国际控股(香港)有限公司
*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803)
有关向广东森岛集团
提供进一步财务资助
之主要及关连交易
董事会函件载於本通函第30至41页。
*仅供识别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
目录
页次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 30
附录一―本集团之财务资料...................................... 42
附录二―一般资料............................................... 46
附录三―分配物业名单........................................... 56
�Ci�C
释义
於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安徽巢东水泥」 指 安徽巢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国法律成
立之公司,其股份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
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ProsperityMineralsInvestment
Limited於二零一五年三月订立第一份股权转让
协议以及於二零一五年六月订立第二份股权转
让协议及第三份股权转让协议以出售合共
33.06%权益
「额外恒生银行抵押 指 中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文德北路68号东方文
物业」 德广场3楼313室至315室,总楼面面积为953.19
平方米,其中314室及315室已於二零一六年九
月解除抵押
「额外恒生银行物业 指 富春东方根据第二项恒生银行物业抵押担保协
抵押担保」 议之条款就额外恒生银行抵押物业授出以恒生
银行为受益人之额外物业抵押担保,作为恒生
银行担保债务之部份担保
「额外恒生银行担保」 指 富春东方根据额外恒生银行担保文件为广东森
岛之利益向恒生银行( 作为贷方)提供之额外担
保,包括额外恒生银行物业抵押担保及补充恒
生银行收入质押担保,其中部份额外恒生银行
抵押物业已於二零一六年九月解除抵押
「额外恒生银行 指 第二项恒生银行物业抵押担保协议及补充恒生
担保文件」 银行收入质押担保及监管协议之统称
「经修订恒生银行 指 恒生银行根据补充恒生银行融资协议之条款授
贷款融资」 予广东森岛本金额高达人民币270,000,000元之
恒生银行贷款融资之经修订信贷融资(经第二项
补充恒生银行融资协议修订)
�C1�C
释义
「该等公告」 指 (i)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四年七月十日有关提供
第一批担保之公告;(ii)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四
年七月三十日有关提供第二批担保之公告;(iii)
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有关提
供第三批担保之公告;(iv)本公司日期为二零
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有关提供第四批担保之公
告;(v)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一日有
关提供第五批担保之公告;(vi)本公司日期为二
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有关提供额外恒生银行
担保之公告;(vii)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十一
月十一日有关提供LQ-1担保之公告;(viii)本公
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有关提供LD
担保及LQ-2担保之公告;(ix)本公司日期为二零
一六年二月三日有关提供LD-2担保之公告;(x)
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六月八日有关提供第
三项恒生银行担保之公告;(xi)本公司日期为二
零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有关提供LQ-3担保之公
告;及(xii)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一月
二十八日有关提供第四项恒生银行担保之公告
「联系人」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英属处女群岛」 指 英属处女群岛
「中国建行可换股 指 中国建行可换股债券转换价每股普通股0.1862
债券经调整转换价」 港元,根据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九日完成之中
国建行可换股债券修订契据予以调整
「中国建行可换股 指 本公司、展望控股有限公司及黄先生所订立日
债券修订契据」 期为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之修订契据,内
容有关修订中国建行认购协议、中国建行可换
股债券及中国建行票据之若干条款及条件
「中国建行可换股 指 中国建行可换股债券附带转换权获行使时将予
债券转换价」 发行股份之每股股份价格(可予调整)
�C2�C
释义
「中国建行可换股 指 本公司根据中国建行认购协议发行之20,000,000
债券」 美元5厘有担保可换股债券
「中国建行票据」 指 本公司根据中国建行认购协议发行之20,000,000
美元5厘有担保票据
「中国建行认购协议」 指 本公司(作为发行人)与展望控股有限公司(作为
认购人)就发行中国建行可换股债券及中国建行
票据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之认
购协议
「该等通函」 指 (i)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七日有关(其
中包括)提供第一批担保及第二批担保之通函;
(ii)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六月九日有关(其
中包括)提供第三批担保之通函;(iii)本公司日
期为二零一五年十月二日有关( 其中包括 )提供
第四批担保及第五批担保之通函;(iv)本公司日
期为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有关(其中包括)
提供额外恒生银行担保及LQ-1担保之通函;(v)
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五日有关(其中
包括)提供LD担保、LQ-2担保及LD-2担保之通函;
(vi)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二日有关(其
中包括)提供第三项恒生银行担保之通函;及(vii)
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九日有关(其中
包括)提供LQ-3担保及第四项恒生银行担保的通
函
「紧密联系集团」 指 由黄先生及其联系人组成之紧密联系股东集团,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合共持有5,444,965,165股股
份,相当於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53.41%
「本公司」 指 昌兴国际控股(香港)有限公司,於百慕达注册成
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
代号:803)
「关连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
「控股股东」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
�C3�C
释义
「合作协议」 指 PREHL、东莞市丹新置业有限公司(「东莞丹
新 」)、 林丹鹤先生与东莞市丹兴实业有限公司
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五年五月五日之合作协议,
内容有关成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及重建项目
「东莞银行」 指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东莞银行融资协议」 指 东莞银行(作为贷方 )与富春投资(作为借方)就
提供东莞银行贷款融资予富春投资所订立日期
为二零一四年七月十日之融资协议,该协议已
先後被新东莞银行融资协议、第三项东莞银行
融资协议及第四项东莞银行融资协议取代
「东莞银行贷款融资」 指 东莞银行根据东莞银行融资协议之条款向富春
投资授出本金额高达人民币50,000,000元之一年
期循环信贷融资,该融资已先後被新东莞银行
贷款融资、第三项东莞银行贷款融资及第四项
东莞银行贷款融资取代
「东莞银行抵押物业」指 中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文明路71号东方文德
广场A座16楼1601室至1619室、17楼1701室至1719
室以及24楼 2401室及2402 室,总楼面面积为 3,011.9
平方米
「东莞银行物业抵 指 富春东方根据东莞银行物业抵押担保协议之条
押担保」 款以东莞银行抵押物业向东莞银行提供之物业
抵押担保,作为东莞银行担保债务之担保
「东莞银行物业抵押 指 富春东方与东莞银行就东莞银行物业抵押担保
担保协议」 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四年七月十日之物业抵押
担保协议
�C4�C
释义
「东莞银行担保债务」指 根据第四项东莞银行融资协议应收富春投资之
所有款项,包括根据第四项东莞银行贷款融资
所动用之本金额及相关应计利息、逾期利息、
罚款及损害赔偿,以及东莞银行根据第四项东
莞银行融资协议及东莞银行物业抵押担保协议
行使权利产生之所有开支,最高金额达人民币
84,863,000元,并以东莞银行物业抵押担保作担
保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第八项抵押物业」 指 位於中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文德北路68号东
方文德广场地库2楼之6个车位及位於地库3楼
之7个车位以及位於文明路71号东方文德广场
A座之9个办公室物业,总楼面面积为1,725.54
平方米
「第八项物业抵押 指 富春东方根据第八项物业抵押担保协议之条款
担保」 以第八项抵押物业向番禺桥兴提供之物业抵押
担保,作为第八项担保债务之担保,并已於二
零一六年四月解除
「第八项物业抵押 指 富春东方与番禺桥兴就第八项物业抵押担保所
担保协议」 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之物业抵押
担保协议
「第八项担保债务」 指 根据第五批贷款融资协议应收广东森岛之所有
款项,包括根据第五批贷款融资协议所借用之
本金额及相关应计利息、逾期利息、罚款及损
害赔偿,以及番禺桥兴根据第五批贷款融资协
议行使权利产生之所有开支,最高金额达人民
币54,176,200元
「钜铭」 指 钜铭(亚洲)有限公司,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
之有限公司,由黄先生全资实益拥有
�C5�C
释义
「第五项恒生银行 指 位於中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文德北路68号东
抵押物业」 方文德广场之13个车位及24个零售店以及位於
文明路71号东方文德广场之5个办公室物业,
总楼面面积为3,060.04平方米
「第五项恒生银行 指 富春东方根据第五项恒生银行物业抵押担保协
物业抵押担保」 议之条款以第五项恒生银行抵押物业向恒生银
行提供之额外物业抵押担保,作为恒生银行担
保债务之部份担保
「第五项恒生银行 指 富春东方与恒生银行就第五项恒生银行物业抵
物业抵押担保协议」 押担保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九日之
两份物业抵押担保协议
「第五项恒生银行担保」指 富春东方根据第五项恒生银行物业抵押担保协
议为广东森岛集团之利益向恒生银行(作为贷方)
提供之额外担保,包括第五项恒生银行物业抵
押担保及第四项恒生银行收入质押担保
「第五项恒生银行 指 第五项恒生银行物业抵押担保协议、第四项恒
担保文件」 生银行收入质押担保及监管协议及第四项恒生
银行收入质押担保登记协议之统称
「第五项抵押物业」 指 位於中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文德北路76号东
方文德广场B2座3501室之住宅单位,总楼面面
积为586.95平方米
「第五项物业抵押 指 富春东方根据第五项物业抵押担保协议之条款
担保」 以第五项抵押物业向广州银行提供之物业抵押
担保,作为第五项担保债务之担保,并已於二
零一六年一月解除
「第五项物业抵押 指 富春东方与广州银行就第五项物业抵押担保所
担保协议」 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之物业抵
押担保协议
�C6�C
释义
「第五项担保债务」 指 根据营运资金融资协议应收森岛材料之所有款
项,包括根据营运资金贷款融资所动用之本金
额及相关应计利息、逾期利息、罚款及损害赔
偿,以及广州银行根据营运资金融资协议及第
五项物业抵押担保协议行使权利产生之所有开
支,最高金额达人民币25,896,200元,并以第五
项物业抵押担保作担保
「第五批贷款融资」 指 番禺桥兴根据第五批贷款融资协议向广东森岛
提供为数人民币20,000,000元之贷款
「第五批贷款融资 指 广东森岛(作为借方)、番禺桥兴(作为贷方)、
协议」 富春东方(作为担保提供者)与郭建基先生(作
为个人担保人 )就提供第五批贷款融资所订立
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之贷款协议,有
关融资已於二零一六年三月悉数偿还
「第五批担保」 指 富春东方根据第五批担保文件为广东森岛之利
益向番禺桥兴提供之担保,包括第八项物业抵
押担保,并已於二零一六年四月解除
「第五批担保文件」 指 富春东方(作为抵押人)与番禺桥兴(作为抵押
权人)就以番禺桥兴为受益人提供第八项抵押
物业作为第八项担保债务之担保所订立日期为
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之担保协议
「第一份股权转让 指 ProsperityMineralsInvestmentLimited(作为卖方)与
协议」 安徽新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买方 )就出售
ProsperityMineralsInvestmentLimited於安徽巢东
水泥所持之15%股权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五年
三月三十一日之股权转让协议
「第一批贷款融资」 指 恒生银行贷款融资及东莞银行贷款融资( 先後
被新东莞银行贷款融资、第三项东莞银行贷款
融资及第四项东莞银行贷款融资取代)之统称
�C7�C
释义
「第一批担保」 指 富春东方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十日根据多项担保
文件为广东森岛集团之利益分别向恒生银行及
东莞银行提供之担保
「第一批担保文件」 指 恒生银行物业抵押担保协议、恒生银行收入质
押担保及监管协议、恒生银行收入质押担保登
记协议及东莞银行物业抵押担保协议之统称
「固定资产融资 指 富春东方(作为担保提供者)、广州银行(作为贷
协议」 方)、广东森岛(作为借方 )与郭建基先生( 作为
个人担保人 )就提供固定资产贷款融资予广东
森岛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之
融资协议
「固定资产贷款融资」指 广州银行根据固定资产融资协议之条款向广东
森岛授出本金额高达人民币260,000,000元之五
年期信贷融资
「第四项经修订恒生 指 恒生银行根据第四项补充恒生银行融资协议之
银行贷款融资」 条款授予广东森岛集团本金总额高达人民币
374,000,000元(相当於约420,750,000港元)之第三
项经修订恒生银行贷款融资之经修订信贷融资
「第四项东莞银行 指 东莞银行(作为贷方)与富春投资(作为借方)就
融资协议」 提供第四项东莞银行贷款融资予富春投资所订
立日期分别为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七日及二零
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之两份融资协议
「第四项东莞银行 指 东莞银行根据各项第四项东莞银行融资协议之
贷款融资」 条款向富春投资授出本金额高达人民币
25,000,000元之两项一年期信贷融资
「第四项恒生银行 指 富春东方根据第四项补充恒生银行融资协议之
收入质押担保」 条款以第五项恒生银行抵押物业产生之所有销
售额、租金及其他收入向恒生银行提供之质押
担保,作为第四项经修订恒生银行贷款融资项
下所有债务之担保
「第四项恒生银行 指 富春东方与恒生银行就第四项恒生银行收入质
收入质押担保 押担保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九日之
及监管协议」 销售及租赁收益质押担保及资金监管协议
�C8�C
释义
「第四项恒生银行 指 富春东方与恒生银行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
收入质押担保 一月十九日之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登记协议,旨
登记协议」 在向中国相关政府机关登记第四项恒生银行收
入质押担保,从而使第四项恒生银行收入质押
担保生效
「第四项恒生银行 指 位於中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文德北路68号东
抵押物业」 方文德广场3楼314室及315室以及地库1楼117
室及141室之4个零售店,总楼面面积为911.69
平方米
「第四项恒生银行 指 富春东方根据第四项恒生银行物业抵押担保协
物业抵押担保」 议之条款以第四项恒生银行抵押物业向恒生银
行提供之额外物业抵押担保,作为恒生银行担
保债务之部分担保
「第四项恒生银行 指 富春东方与恒生银行就提供第四项恒生银行物
物业抵押担保协议」 业抵押担保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一月
二十八日之物业抵押担保协议
「第四项恒生银行 指 富春东方根据第四项恒生银行物业抵押担保协
担保」 议为广东森岛集团之利益向恒生银行(作为贷方)
提供之额外担保,包括第四项恒生银行物业抵
押担保
「第四项抵押物业」 指 中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文明路71号东方文德
广场A座2407室、2501室、2502室、2503室及2605
室,总楼面面积为1,009.07平方米
「第四项物业抵押 指 富春东方根据第四项物业抵押担保协议之条款
担保」 以第四项抵押物业向广州银行提供之物业抵押
担保,作为第四项担保债务之担保,并已於二
零一五年十一月解除
「第四项物业抵押 指 富春东方与广州银行就第四项物业抵押担保所
担保协议」 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之物业抵押
担保协议
�C9�C
释义
「第四项担保债务」 指 根据富春投资融资协议应收富春投资之所有款
项,包括根据富春投资贷款融资所动用之本金
额及相关应计利息、逾期利息、罚款及损害赔
偿,以及广州银行根据富春投资融资协议及第
四项物业抵押担保协议行使权利产生之所有开
支,最高金额达人民币33,340,000元,并以第四
项物业抵押担保作担保
「第四项补充恒生银行指 富春东方(作为担保提供者)、恒生银行(作为贷
融资协议」 方)、广东森岛(作为第一借方及第二借方之公
司担保人)、富春投资(作为第二借方及第一借
方之公司担保人)、郭建基先生(作为个人担保
人)与王女士(作为个人担保人)就补充第三项
补充恒生银行融资协议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七
年一月十九日之协议
「第四批贷款融资」 指 赖女士根据第四批贷款融资协议向广东森岛提
供为数人民币40,000,000元之贷款,并已於二零
一六年一月悉数偿还
「第四批贷款融资 指 广东森岛(作为借方)与赖女士(作为贷方)就提
协议」 供第四批贷款融资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五年七
月二十日之贷款协议,有关融资已於二零一六
年一月悉数偿还
「第四批担保」 指 富春东方根据第四批担保文件为广东森岛之利
益向赖女士提供之担保,包括第七项物业抵押
担保,并已於二零一六年一月解除
「第四批担保文件」 指 富春东方(作为抵押人)与赖女士(作为抵押权人)
就以赖女士为受益人提供第七项抵押物业作为
第七项担保债务之担保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五
年七月二十日之担保协议
「富春东方」 指 广州富春东方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於中国成立
之有限公司,由广州义德及广东森岛分别拥有
55%及45%权益
�C10�C
释义
「富春投资」 指 广东富春投资有限公司,於中国成立之有限公
司,并为广东森岛之附属公司
「富春投资融资 指 富春东方(作为担保提供者)、广州银行(作为贷
协议」 方)、富春投资(作为借方 )与郭建基先生( 作为
个人担保人)就(其中包括)提供富春投资贷款
融资予富春投资及富春东方提供担保所订立日
期为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之融资协议,其中
富春投资贷款融资已於二零一五年八月悉数偿
还
「富春投资贷款 指 广州银行根据富春投资融资协议之条款向富春
融资」 投资授出本金额高达人民币20,000,000元之信
贷融资,并已於二零一五年八月悉数偿还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不时之附属公司
「广东森岛」 指 广东森岛集团有限公司,於中国成立之有限公
司,并为富春东方45%股权之持有人
「广东森岛集团」 指 广东森岛及其附属公司,而就LQ-2贷款融资、
LQ-2担保、LQ-3贷款融资及LQ-3担保而言,亦
包括郭建基先生及王女士
「广州义德」 指 广州义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於中国成立之
有限公司,并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及
富春东方55%股权之持有人
「广州花都佳业」 指 广州市花都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於中国
成立之有限公司,并为广东森岛之附属公司
「广州银行」 指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港元」 指 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昊天」 指 昊天财务有限公司,於香港注册成立之公司,为
昊天发展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C11�C
释义
「昊天发展」 指 昊天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
之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
474)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义德」 指 义德投资有限公司,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投资控
股有限公司,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恒生银行」 指 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恒生银行融资协议」指 富春东方(作为担保提供者)、恒生银行(作为贷
方)、 广东森岛(作为借方)、郭建基先生(作为
个人担保人)与富春投资(作为公司担保人)就(其
中包括 )提供恒生银行贷款融资予广东森岛及
富春东方提供担保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四年七
月十日之融资协议(先後经补充恒生银行融资
协议及第二项补充恒生银行融资协议修订)
「恒生银行收入质押 指 富春东方根据恒生银行收入质押担保及监管协
担保」 议之条款以恒生银行抵押物业产生之所有销售
额、租金及其他收入向恒生银行提供之质押担
保,作为恒生银行贷款融资项下所有债务之担
保
「恒生银行收入质押 指 富春东方与恒生银行就恒生银行收入质押担保
担保及监管协议」 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四年七月十日之销售及租
赁收益质押担保及资金监管协议(经第三项恒
生银行收入质押担保及监管协议修订及补充)
「恒生银行收入质押 指 富春东方与恒生银行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四年
担保登记协议」 七月十日之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登记协议( 经第
三项恒生银行收入质押担保登记协议修订及补
充),旨在向中国相关政府机关登记恒生银行
收入质押担保,从而使恒生银行收入质押担保
生效
「恒生银行贷款融资」指 恒生银行根据恒生银行融资协议之条款向广东
森岛授出本金额高达人民币227,000,000元之信
贷融资
�C12�C
释义
「恒生银行抵押物业」指 位於中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文德北路68号东
方文德广场1楼之14个零售店及位於地库1楼之
19个零售店,总楼面面积为6,224.12平方米,其
中地库1楼117室及141室已於二零一六年九月
解除抵押
「恒生银行物业抵押 指 富春东方根据恒生银行物业抵押担保协议之条
担保」 款以恒生银行抵押物业向恒生银行提供之物业
抵押担保,作为恒生银行担保债务之担保,其
中部份恒生银行抵押物业已於二零一六年九月
解除抵押
「恒生银行物业抵押 指 富春东方与恒生银行就恒生银行物业抵押担保
担保协议」 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四年七月十日之物业抵押
担保协议
「恒生银行担保债务」指 根据恒生银行融资协议( 先後经补充恒生银行
融资协议、第二项补充恒生银行融资协议、第
三项补充恒生银行融资协议及第四项补充恒生
银行融资协议修订及补充 )应收广东森岛之所
有款项,包括根据第四项经修订恒生银行贷款
融资所动用之本金额及相关应计利息、逾期利
息、罚款及损害赔偿,以及恒生银行根据恒生
银行融资协议(先後经补充恒生银行融资协议、
第二项补充恒生银行融资协议、第三项补充恒
生银行融资协议及第四项补充恒生银行融资协
议修订及补充)、恒生银行物业抵押担保协议、
第二项恒生银行物业抵押担保协议、第三项恒
生银行物业抵押担保协议、第四项恒生银行物
业抵押担保协议及第五项恒生银行担保文件行
使权利产生之所有开支,最高金额达人民币
448,000,000元,并以恒生银行物业抵押担保、额
外恒生银行物业抵押担保、第三项恒生银行物
业抵押担保、第四项恒生银行物业抵押担保协
议及第五项恒生银行担保文件作担保
「恒生银行担保」 指 额外恒生银行担保、恒生银行物业抵押担保、
恒生银行收入质押担保、第三项恒生银行担保、
第四项恒生银行担保及第五项恒生银行担保之
统称
�C13�C
释义
「中国工商银行宝山」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山支行
「最後实际可行日期」 指 二零一七年三月七日,即本通函付印前为确定
当中所载若干资料之最後实际可行日期
「LD融资框架协议」 指 上海律棣(作为贷方)、广东森岛(作为借方)、
富春东方(作为担保提供者)、郭建基先生(作为
个人担保人)与王女士(作为个人担保人)就(其
中包括)上海律棣透过其委托银行提供LD贷款
融资予广东森岛及提供LD抵押物业作为LD担
保债务之担保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一月
二十二日之框架协议
「LD贷款融资」 指 上海律棣根据LD融资框架协议之条款透过其
委托银行向广东森岛授出本金额高达人民币
50,000,000元之贷款融资
「LD抵押物业」 指 LDRMB22M抵押物业及LDRMB28M抵押物业
之统称
「LD物业抵押担保 指 LDRMB22M物业抵押担保协议及LDRMB28M
协议」 物业抵押担保协议之统称
「LD物业抵押担保」 指 富春东方根据LD物业抵押担保协议之条款以
LDRMB22M抵押物业及LDRMB28M抵押物业
向上海律棣或其委托银行提供之两项物业抵押
担保,作为LD担保债务之担保
「LDRMB20M委托 指 上海律棣於二零一六年二月三日根据LD
贷款融资」 RMB20M委托贷款融资协议之条款透过中国工
商银行宝山向广东森岛授出本金额为人民币
20,000,000元之贷款融资
�C14�C
释义
「LDRMB20M委托 指 上海律棣(作为贷方)、广东森岛(作为借方 )与
贷款融资协议」 中国工商银行宝山(作为上海律棣委托银行)就
(其中包括)向广东森岛提供LDRMB20M委托贷
款融资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二月三日之融
资协议,有关融资已於二零一七年一月悉数偿
还
「LDRMB20M抵押 指 位於中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文德北路68号东
物业」 方文德广场3楼316室、318室及322室至329室之
10个零售店以及位於文明路71号东方文德广场
A座2407室、2501室至2503室及2605室之5个办
公室物业,总楼面面积为1,287.54平方米
「LDRMB20M物业 指 富春东方根据LDRMB20M物业抵押担保协议之
抵押担保」 条款以LDRMB20M抵押物业向中国工商银行宝
山提供之物业抵押担保,作为LD-2担保债务之
担保,并已於二零一七年二月解除
「LDRMB20M物业 指 富春东方与中国工商银行宝山就向中国工商银
抵押担保协议」 行宝山提供LDRMB20M物业抵押担保作为LD
RMB20M委托贷款融资之担保所订立日期为二
零一六年二月三日之物业抵押担保协议
「LDRMB22M委托 指 上海律棣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根据LD
贷款融资」 RMB22M委托贷款融资协议之条款并依据LD融
资框架协议透过中国工商银行宝山向广东森岛
授出本金额为人民币22,000,000元之贷款融资
「LDRMB22M委托 指 上海律棣(作为贷方)、广东森岛(作为借方 )与
贷款融资协议」 中国工商银行宝山(作为上海律棣委托银行)根
据LD融资框架协议就(其中包括)提供LD
RMB22M委托贷款融资予广东森岛及富春东方
提供担保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二
日之融资协议
�C15�C
释义
「LDRMB22M抵押 指 (i)位於中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文德北路68号
物业」 东方文德广场3楼316室、318室及322室至329室
之10个零售店;(ii)位於文明路71号东方文德广
场A座2407室、2501室至2503室及2605室之5个
办公室物业;及(iii)位於文德北路68号东方文
德广场地库2楼之6个车位及位於地库3楼之7
个车位,总楼面面积为1,490.54平方米,而据广
东森岛表示,该13个车位其後毋须质押予中国
工商银行宝山
「LDRMB22M物业 指 富春东方与中国工商银行宝山就LDRMB22M
抵押担保协议」 抵押物业向中国工商银行宝山提供抵押担保作
为LDRMB22M委托贷款融资之担保所订立日期
为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之物业抵押担保协
议
「LDRMB28M委托 指 上海律棣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根据LD
贷款融资」 RMB28M委托贷款融资协议之条款并依据LD融
资框架协议透过中国工商银行宝山向广东森岛
授出本金额高达人民币28,000,000元之贷款融
资
「LDRMB28M委托 指 上海律棣(作为贷方)、广东森岛(作为借方 )与
贷款融资协议」 中国工商银行宝山(作为上海律棣委托银行)根
据LD融资框架协议就(其中包括)提供LD
RMB28M委托贷款融资予广东森岛及富春东方
提供担保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二
日之融资协议,有关融资已於二零一七年一月
悉数偿还
「LDRMB28M抵押 指 位於中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文德北路68号东
物业」 方文德广场3楼317室、319室至321室、330室、
331室、346室、347室及350室至355室之14个零
售店,总楼面面积为1,569.50平方米
「LDRMB28M物业 指 富春东方根据LDRMB28M物业抵押担保协议之
抵押担保」 条款以LDRMB28M抵押物业向中国工商银行宝
山提供之物业抵押担保,作为LD担保债务之担
保,并已於二零一七年二月解除
�C16�C
释义
「LDRMB28M物业 指 富春东方与中国工商银行宝山就LDRMB28M
抵押担保协议」 抵押物业向中国工商银行宝山提供抵押担保作
为LDRMB28M委托贷款融资之担保所订立日期
为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之物业抵押担保协
议
「LD担保债务」 指 根据LD融资框架协议应收广东森岛之所有款
项,包括根据LD贷款融资所动用之本金额及相
关应计利息、逾期利息、罚款及损害赔偿,以
及上海律棣或其委托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宝山)
根据LD融资框架协议及LD物业抵押担保协议
行使权利产生之所有开支,最高金额达人民币
100,040,000元,并以LD物业抵押担保作担保
「LD担保」 指 富春东方根据LD融资框架协议及LD物业抵押
担保协议为广东森岛之利益向上海律棣或其委
托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宝山)提供之担保,包括
LD物业抵押担保
「LD-2担保债务」 指 根据LDRMB20M委托贷款融资协议应收广东森
岛之所有款项,包括根据LDRMB20M委托贷款
融资所动用之本金额及相关应计利息、逾期利
息、罚款及损害赔偿,以及上海律棣或其委托
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宝山)根据LDRMB20M委托
贷款融资协议及LDRMB20M物业抵押担保协议
行使权利产生之所有开支,最高金额达人民币
41,950,000元,并以LDRMB20M物业抵押担保作
担保
「LD-2担保」 指 富春东方根据LDRMB20M物业抵押担保协议为
广东森岛之利益向中国工商银行宝山提供之担
保,包括LDRMB20M物业抵押担保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C17�C
释义
「LQ-1融资协议」 指 刘女士(作为贷方)与广东森岛(作为借方)就(其
中包括)提供LQ-1贷款融资予广东森岛及富春
东方提供LQ-1担保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五年
十一月十一日之融资协议,有关融资已於二零
一六年一月悉数偿还
「LQ-1贷款融资」 指 刘女士根据LQ-1融资协议之条款向广东森岛授
出本金额高达人民币30,000,000元之循环贷款
融资,并已於二零一六年一月悉数偿还
「LQ-1抵押物业」 指 位於中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文德北路68号东
方文德广场3楼之10个零售店及位於文明路71
号东方文德广场A座之5个办公室物业,总楼面
面积为1,287.51平方米
「LQ-1物业抵押担保」指 富春东方根据LQ-1物业抵押担保协议之条款以
LQ-1抵押物业向刘女士提供之物业抵押担保,
作为LQ-1担保债务之担保,并已於二零一六年
二月解除
「LQ-1物业抵押担保 指 富春东方与刘女士就向刘女士提供LQ-1物业抵
协议」 押担保作为LQ-1担保债务之担保所订立日期为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之物业抵押担保协议
「LQ-1担保债务」 指 根据LQ-1融资协议应收广东森岛之所有款项,
包括根据LQ-1贷款融资所动用之本金额及相关
应计利息、逾期利息、罚款及损害赔偿,以及
刘女士根据LQ-1融资协议及LQ-1物业抵押担保
协议行使权利产生之所有开支,最高金额达人
民币34,762,770元,并以LQ-1物业抵押担保作担
保
「LQ-1担保」 指 富春东方根据LQ-1物业抵押担保协议为广东森
岛之利益向刘女士(作为贷方)提供之担保,包
括LQ-1物业抵押担保,并已於二零一六年二月
解除
�C18�C
释义
「LQ-2融资协议」 指 刘女士(作为贷方)与广东森岛、郭建基先生及
王女士(作为借方)就(其中包括)提供LQ-2贷款
融资予广东森岛、郭建基先生及王女士以及富
春东方提供LQ-2担保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六年
一月二十二日之融资协议,有关融资已於二零
一六年三月悉数偿还
「LQ-2贷款融资」 指 刘女士根据LQ-2融资协议之条款向广东森岛、
郭建基先生及王女士授出本金额为人民币
20,000,000元之贷款融资,并已於二零一六年三
月悉数偿还
「LQ-2抵押物业」 指 位於中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文德北路76号东
方文德广场B2座3501室之住宅单位,总楼面面
积为586.95平方米
「LQ-2物业抵押担保」指 富春东方根据LQ-2物业抵押担保协议之条款以
LQ-2抵押物业向刘女士提供之物业抵押担保,
作为LQ-2担保债务之担保,并已於二零一六年
四月解除
「LQ-2物业抵押担保 指 富春东方与刘女士就提供LQ-2物业抵押担保所
协议」 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之物业抵
押担保协议
「LQ-2担保债务」 指 根据LQ-2融资协议应收广东森岛、郭建基先生
及王女士之所有款项,包括根据LQ-2贷款融资
所动用之本金额及相关应计利息、逾期利息、
罚款及损害赔偿,以及刘女士根据LQ-2融资协
议及LQ-2物业抵押担保协议行使权利产生之所
有开支,最高金额达约人民币25,896,200元,并
以LQ-2物业抵押担保作担保
「LQ-2担保」 指 富春东方根据LQ-2物业抵押担保协议为广东森
岛之利益向刘女士(作为贷方)提供之担保,包
括LQ-2物业抵押担保,并已於二零一六年四月
解除
�C19�C
释义
「LQ-3融资协议」 指 刘女士(作为贷方)与广东森岛、郭建基先生及
王女士(作为借方)就(其中包括)提供LQ-3贷款
融资予广东森岛、郭建基先生及王女士以及富
春东方提供LQ-3担保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六年
九月十四日之融资协议,并已於二零一六年
十一月悉数偿还
「LQ-3贷款融资」 指 刘女士根据LQ-3融资协议之条款向广东森岛、
郭建基先生及王女士授出金额最高为人民币
30,000,000元之循环贷款融资
「LQ-3抵押物业」 指 位於中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文德北路68号东
方文德广场3楼314室及315室以及地库1楼117
室及141室之零售店,总楼面面积为911.69平方
米
「LQ-3物业抵押担保」指 富春东方根据LQ-3物业抵押担保协议之条款以
LQ-3抵押物业向刘女士提供之物业抵押担保,
作为LQ-3担保债务之担保,有关担保已於二零
一六年十二月解除
「LQ-3物业抵押担保 指 富春东方与刘女士就提供LQ-3物业抵押担保所
协议」 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之物业抵
押担保协议
「LQ-3担保债务」 指 根据LQ-3融资协议应收广东森岛、郭建基先生
及王女士之所有款项,包括根据LQ-3贷款融资
所动用之本金额及相关应计利息、逾期利息、
罚款及损害赔偿,以及刘女士根据LQ-3融资协
议及LQ-3物业抵押担保协议行使权利产生之所
有开支,最高金额达约人民币41,550,000元,并
以LQ-3物业抵押担保作担保
「LQ-3担保」 指 富春东方根据LQ-3物业抵押担保协议为广东森
岛之利益向刘女士(作为贷方)提供之担保,包
括LQ-3物业抵押担保
「标准守则」 指 上市规则附录10所载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
交易之标准守则
�C20�C
释义
「郭建基先生」 指 郭建基先生,富春东方、广东森岛及广州花都
佳业之董事兼法人代表以及广东森岛之主要股
东
「郭建业先生」 指 郭建业先生,森岛材料之董事兼法人代表
「黄先生」 指 黄炳均先生,董事会主席、执行董事兼本公司
控股股东
「赖女士」 指 赖慧珍女士,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之第
三方
「刘女士」 指 刘茜女士,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之第三
方
「王女士」 指 王煦童女士,郭建基先生之配偶及广东森岛之
少数股东
「新东莞银行融资 指 东莞银行(作为贷方)与富春投资(作为借方)就
协议」 提供新东莞银行贷款融资予富春投资所订立日
期分别为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五日及二零一五年
五月二十七日之两份融资协议,已先後被第三
项东莞银行融资协议及第四项东莞银行融资协
议取代
「新东莞银行贷款 指 东莞银行根据各项新东莞银行融资协议之条款
融资」 向富春投资授出本金额高达人民币25,000,000
元之两项六个月期信贷融资
「番禺桥兴」 指 广州番禺桥兴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於中国
成立之有限公司,并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
人士之第三方
「百分比率」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
「二零一五年四月 指 本公司与软库中华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即配售代
配售协议」 理)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之配
售协议,内容有关配售按照二零一五年四月配
售协议所载条款及条件将予配售最多720,000,000
股新股份
�C21�C
释义
「二零一五年六月 指 本公司与中国北方证券集团有限公司(即配售代
配售协议」 理)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六月四日之配售协
议,内容有关配售按照二零一五年六月配售协
议所载条款及条件配售最多560,000,000股新股
份
「二零一六年九月 指 本公司与进�证券有限公司(即配售代理 )所订
配售协议」 立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九月七日之配售协议,内
容有关配售按照二零一六年九月配售协议所载
条款及条件配售最多400,000,000股新股份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PREHL」 指 ProsperityRealEstateHoldingsLimited,於百慕达注
册成立之公司,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先前贷款融资」 指 第一批贷款融资、第二批贷款融资、第三批贷
款融资、第四批贷款融资、第五批贷款融资、
经修订恒生银行贷款融资、LQ-1贷款融资、LD
贷款融资、LQ-2贷款融资、LDRMB20M委托贷
款融资、第二项经修订恒生银行贷款融资、
LQ-3贷款融资及第三项经修订恒生银行贷款融
资
「先前担保」 指 第一批担保、第二批担保、第三批担保、第四
批担保、第五批担保、额外恒生银行担保、
LQ-1担保、LD担保、LQ-2担保、LD-2担保、第
三项恒生银行担保、LQ-3担保及第四项恒生银
行担保
「Pro-Rise」 指 Pro-RiseBusinessLimited,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
成立之公司,并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人民币」 指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瑞�」 指 瑞�控股有限公司,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
之公司,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C22�C
释义
「第二项经修订恒生 指 恒生银行根据第二项补充恒生银行融资协议之
银行贷款融资」 条款授予广东森岛集团本金总额高达人民币
374,000,000元之恒生银行贷款融资及经修订恒
生银行贷款融资之经修订信贷融资
「第二份股权转让 指 ProsperityMineralsInvestmentLimited(作为卖方)与
协议」 华泰证券( 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买方)
就出售ProsperityMineralsInvestmentLimited於安
徽巢东水泥所持之11%股权所订立日期为二零
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之股权转让协议
「第二项恒生银行 指 富春东方与恒生银行就额外恒生银行物业抵押
物业抵押担保 担保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之
协议」 物业抵押担保协议
「第二项补充恒生 指 富春东方(作为担保提供者)、恒生银行(作为贷
银行融资协议」 方)、广东森岛(作为第一借方及第二借方之公
司担保人)、富春投资(作为第二借方及第一借
方之公司担保人)、郭建基先生(作为个人担保
人)与王女士(作为个人担保人)所订立日期为
二零一六年六月八日之恒生银行融资协议及补
充恒生银行融资协议之补充协议
「第二批贷款融资」 指 森岛门窗贷款融资及富春投资贷款融资之统称,
两者均已於二零一五年八月悉数偿还
「第二批担保」 指 富春东方根据第二批担保文件为广东森岛集团
之利益向广州银行提供之担保,包括第三项物
业抵押担保及第四项物业抵押担保,分别於二
零一五年八月及二零一五年十一月解除
「第二批担保文件」 指 第三项物业抵押担保协议及第四项物业抵押担
保协议之统称
「担保」 指 第五项恒生银行担保及先前担保之统称
�C23�C
释义
「担保文件」 指 第一批担保文件、第二批担保文件、第三批担
保文件、第四批担保文件、第五批担保文件、
额外恒生银行担保文件、LQ-1物业抵押担保协
议、LD物业抵押担保协议、LQ-2物业抵押担保
协议、LDRMB20M物业抵押担保协议、第三项
恒生银行担保文件、LQ-3物业抵押担保协议、
第四项恒生银行物业抵押担保协议及第五项恒
生银行担保文件之统称
「森岛材料」 指 广州市森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於中国成立之
有限公司
「森岛门窗」 指 广州市森岛新型门窗有限公司,於中国成立之
有限公司,并为广东森岛之附属公司
「森岛门窗融资协议」指 富春东方(作为担保提供者)、广州银行(作为贷
方)、森岛门窗(作为借方 )与郭建基先生( 作为
个人担保人 )就提供森岛门窗贷款融资予森岛
门窗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之融
资协议,其中森岛门窗贷款融资已於二零一五
年八月悉数偿还
「森岛门窗贷款融资」指 广州银行根据森岛门窗融资协议之条款向森岛
门窗授出本金额高达人民币20,000,000元之一
年期循环信贷融资,并已於二零一五年八月悉
数偿还
「第七项抵押物业」 指 位於中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文德北路68号东
方文德广场3楼之17个零售店,总楼面面积为
2,522.68平方米,其中313室至315室已於二零
一五年十一月解除,其余部份则於二零一六年
一月解除
「第七项物业抵押 指 富春东方根据第七项物业抵押担保协议之条款
担保」 以第七项抵押物业向赖女士提供之物业抵押担
保,作为第七项担保债务之担保,并已於二零
一六年一月解除
�C24�C
释义
「第七项物业抵押 指 富春东方与赖女士就第七项物业抵押担保所订
担保协议」 立日期为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日之物业抵押担
保协议
「第七项担保债务」 指 根据第四批贷款融资协议应收广东森岛之所有
款项,包括根据第四批贷款融资协议所借用之
本金额及相关应计利息、逾期利息、罚款及损
害赔偿,以及赖女士根据第四批贷款融资协议
行使权利产生之所有开支,最高金额达人民币
54,810,000元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 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上海律棣」 指 上海律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於中国成立之有
限公司,并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之第
三方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普通股
「股东」 指 股份持有人
「股东决议案」 指 富春东方全体股东分别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十日
及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五日就批准(其中包括)有
关东方文德广场住宅单位、办公室物业、零售
店及车位之若干安排而通过之两项决议案之统
称
「第六项抵押物业」 指 位於中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文德北路68号东
方文德广场之38个零售店及219个车位以及位
於文明路71号东方文德广场A座之4个办公室
物业,总楼面面积为9,530.54平方米
「第六项物业抵押 指 富春东方根据第六项物业抵押担保协议之条款
担保」 以第六项抵押物业向广州银行提供之物业抵押
担保,作为第六项担保债务之担保
「第六项物业抵押 指 富春东方与广州银行就第六项物业抵押担保所
担保协议」 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之物业抵
押担保协议
�C25�C
释义
「第六项担保债务」 指 根据固定资产融资协议应收广东森岛之所有款
项,包括根据固定资产贷款融资所动用之本金
额及相关应计利息、逾期利息、罚款及损害赔
偿,以及广州银行根据固定资产融资协议及第
六项物业抵押担保协议行使权利产生之所有开
支,最高金额达人民币497,612,200元,并以第六
项物业抵押担保作担保
「平方米」 指 平方米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认购协议」 指 瑞�、昊天及昊天发展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五
年四月九日之认购协议,内容有关认购及昊天
同意发行及配发昊天股本中100,000,000股新股
份
「补充恒生银行融资 指 富春东方(作为担保提供者)、恒生银行(作为贷
协议」 方)、 广东森岛(作为借方)、郭建基先生(作为
个人担保人)与富春投资(作为公司担保人)所
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之恒生银
行融资协议之补充协议( 经第二项补充恒生银
行融资协议修订及补充)
「补充恒生银行收入 指 富春东方根据补充恒生银行收入质押担保及监
质押担保」 管协议之条款以额外恒生银行抵押物业产生之
所有销售额、租金及其他收入向恒生银行提供
之质押担保,作为经修订恒生银行贷款融资项
下所有债务之担保
「补充恒生银行收入 指 富春东方与恒生银行就补充恒生银行收入质押
质押担保及监管 担保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之
协议」 恒生银行收入质押担保及监管协议之销售及租
赁收益质押担保及资金监管协议补充协议(经
第三项恒生银行收入质押担保及监管协议修订
及补充)
「第三项经修订恒生 指 恒生银行根据第三项补充恒生银行融资协议之
银行贷款融资」 条款授予广东森岛集团本金总额高达人民币
339,590,000元之第二项经修订恒生银行贷款融
资之经修订信贷融资
�C26�C
释义
「第三项东莞银行 指 东莞银行(作为贷方)与富春投资(作为借方)就
融资协议」 提供第三项东莞银行贷款融资予富春投资所订
立日期分别为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及二零
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之两份融资协议,已由
第四项东莞银行融资协议取代
「第三项东莞银行 指 东莞银行根据各项第三项东莞银行融资协议之
贷款融资」 条款向富春投资授出本金额高达人民币
25,000,000元之两项一年期信贷融资,已由第四
项东莞银行贷款融资取代
「第三份股权转让 指 ProsperityMineralsInvestmentLimited(作为卖方)与
协议」 张敬红女士(作为买方)就出售ProsperityMinerals
InvestmentLimited於安徽巢东水泥所持之7.06%
股权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之
股权转让协议
「第三项恒生银行 指 富春东方根据第二项补充恒生银行融资协议之
收入质押担保」 条款以恒生银行抵押物业、额外恒生银行抵押
物业及第三项恒生银行抵押物业产生之所有销
售额、租金及其他收入向恒生银行提供之质押
担保,作为第二项经修订恒生银行贷款融资项
下所有债务之担保
「第三项恒生银行 指 富春东方与恒生银行就第三项恒生银行收入质
收入质押担保及 押担保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六月八日之恒
监管协议」 生银行收入质押担保及监管协议以及补充恒生
银行收入质押担保及监管协议之销售及租赁收
益质押担保及资金监管协议补充协议
「第三项恒生银行 指 富春东方与恒生银行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六年
收入质押担保 六月八日之恒生银行收入质押担保登记协议之
登记协议」 补充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旨在向中国相关
政府机关登记第三项恒生银行收入质押担保,
从而使第三项恒生银行收入质押担保生效
「第三项恒生银行 指 位於中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文明路71号东方
抵押物业」 文德广场A座2406室、2504室至2507室、2601室
至2603室及2606室之办公室物业以及位於文德
北路76号东方文德广场B2座3501室之住宅单位,
总楼面面积为2,109.49平方米
�C27�C
释义
「第三项恒生银行 指 富春东方根据第三项恒生银行物业抵押担保协
物业抵押担保」 议之条款就第三项恒生银行抵押物业向恒生银
行提供之额外物业抵押担保,作为恒生银行担
保债务之部份担保
「第三项恒生银行 指 富春东方与恒生银行就第三项恒生银行物业抵
物业抵押担保 押担保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六月八日之物
协议」 业抵押担保协议
「第三项恒生银行 指 富春东方根据第三项恒生银行担保文件为广东
担保」 森岛集团之利益向恒生银行(作为贷方)提供之
额外担保,包括第三项恒生银行物业抵押担保
及第三项恒生银行收入质押担保
「第三项恒生银行 指 第三项恒生银行物业抵押担保协议、第三项恒
担保文件」 生银行收入质押担保及监管协议以及第三项恒
生银行收入质押担保登记协议之统称
「第三项抵押物业」 指 中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文明路71号东方文德
广场A座2504室、2505室、2506室、2507室、2601
室及2602室,总楼面面积为1,001.12平方米
「第三项物业抵押 指 富春东方根据第三项物业抵押担保协议之条款
担保」 以第三项抵押物业向广州银行提供之物业抵押
担保,作为第三项担保债务之担保,并已於二零
一五年八月解除
「第三项物业抵押 指 富春东方与广州银行就第三项物业抵押担保所
担保协议」 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之物业抵押
担保协议
「第三项担保债务」 指 根据森岛门窗融资协议应收森岛门窗之所有款
项,包括根据森岛门窗贷款融资所动用之本金
额及相关应计利息、逾期利息、罚款及损害赔
偿,以及广州银行根据森岛门窗融资协议及第
三项物业抵押担保协议行使权利产生之所有开
支,最高金额为人民币33,338,500元,并以第三
项物业抵押担保作担保
�C28�C
释义
「第三项补充恒生 指 富春东方(作为担保提供者)、恒生银行(作为贷
银行融资协议」 方)、广东森岛(作为第一借方及第二借方之公
司担保人)、富春投资(作为第二借方及第一借
方之公司担保人)、郭建基先生(作为个人担保
人)与王女士(作为个人担保人)就补充第二项
补充恒生银行融资协议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六
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之协议
「第三批贷款融资」 指 营运资金贷款融资及固定资产贷款融资之统称
「第三批担保」 指 富春东方根据第三批担保文件为广东森岛之利
益向广州银行提供之担保,包括第五项物业抵
押担保及第六项物业抵押担保,其中第五项物
业抵押担保已於二零一六年一月解除
「第三批担保文件」 指 第五项物业抵押担保协议及第六项物业抵押担
保协议之统称
「美元」 指 美元,美利坚合众国法定货币
「营运资金融资协议」 指 富春东方(作为担保提供者)、广州银行(作为贷
方)、森岛材料(作为借方)与郭建业先生(作为个
人担保人)就提供营运资金贷款融资予森岛材料
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之融资
协议,其中营运资金贷款融资已於二零一五年
十一月悉数偿还
「营运资金贷款融资」 指 广州银行根据营运资金融资协议之条款向森岛
材料授出本金额高达人民币15,500,000元之一年
期信贷融资,并已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悉数偿
还
「%」 指 百分比
於本通函内,人民币及美元金额乃分别按人民币1元兑1.125港元及1美元兑
7.8港元之汇率换算为港元。兑换汇率仅供说明,不应视为人民币或美元实际上
可按有关汇率换算为港元或确实可换算为港元之声明。
�C29�C
董事会函件
PROSPERITYINTERNATIONALHOLDINGS(H.K.)LIMITED
昌兴国际控股(香港)有限公司
*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803)
执行董事: 注册办事处:
黄炳均先生(主席) ClarendonHouse
毛树忠博士(行政总裁) 2ChurchStreet
黄懿行女士 HamiltonHM11
邝兆强先生 Bermuda
非执行董事: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刘永顺先生 香港
吴黎康先生 九龙
尖沙咀
独立非执行董事: 广东道25号
阮剑虹先生 港威大厦
戎灏先生 第二座
陈启能先生 1801�C6室
马建武先生
敬启者:
有关向广东森岛集团
提供进一步财务资助
之主要及关连交易
绪言
谨此提述本公司所刊发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九日有关第五项恒生银行
担保之公告。本通函旨在向股东提供(其中包括)第五项恒生银行担保之进一步
详情。
*仅供识别
�C30�C
董事会函件
向广东森岛集团提供进一步财务资助
本公司透过其间接拥有55%权益之附属公司富春东方拥有一项位於中国广
州名为东方文德广场之商住发展项目。富春东方为於中国成立之合资企业,分
别由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广州义德及广东森岛拥有55%及45%权益。
兹提述该等公告及该等通函,内容有关提供先前担保。
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十日,富春东方(作为担保提供者)与(其中包括)恒生银
行及东莞银行(作为贷方)订立第一批担保文件,据此,富春东方同意为广东森
岛集团提供第一批担保,协助广东森岛集团取得第一批贷款融资。富春投资(作
为借方)分别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五日及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与东莞银行(作
为贷方)以新东莞银行融资协议取代有关第一批贷款融资之东莞银行融资协议,
其後分别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及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以第三项
东莞银行融资协议所取代。第三项东莞银行融资协议其後分别於二零一六年
十一月七日及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以第四项东莞银行融资协议取代。根据
第四项东莞银行融资协议,东莞银行同意根据各份第四项东莞银行融资协议提
供金额最高为人民币25,000,000元之两项一年期信贷融资。由於富春东方与东
莞银行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十日订立之东莞银行物业抵押担保协议之年期为三年,
直至二零一七年六月十日为止,富春东方继续根据东莞银行物业抵押担保协议
就第四项东莞银行融资协议向东莞银行提供担保,而富春东方毋须订立任何新
担保文件。此外,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富春东方(作为担保提供者)与(其
中包括)恒生银行(作为贷方)订立额外恒生银行担保文件,据此,富春东方同意
为广东森岛提供额外恒生银行担保作为广东森岛就其取得第一批贷款融资而
取得恒生银行贷款融资及经修订恒生银行贷款融资(修订及补充恒生银行贷款
融资)之额外担保。部分恒生银行抵押物业及额外恒生银行抵押物业已於二零
一六年九月解除。
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日,富春东方(作为担保提供者)与(其中包括)广州
银行(作为贷方)订立第二批担保文件,据此,富春东方同意为广东森岛集团提
供第二批担保,协助广东森岛集团取得第二批贷款融资。第二批贷款融资项下
之森岛门窗贷款融资及富春投资贷款融资於二零一五年八月悉数偿还。因此,
第二批担保项下之第三项物业抵押担保及第四项物业抵押担保已分别於二零
一五年八月及二零一五年十一月解除。
�C31�C
董事会函件
富春东方(作为担保提供者)分别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一五年
四月二十四日与(其中包括)广州银行(作为贷方)订立第三批担保文件,据此,
富春东方同意为广东森岛提供第三批担保,协助广东森岛及森岛材料取得第三
批贷款融资。第三批贷款融资项下之营运资金贷款融资已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
悉数偿还。因此,第三批担保项下之第五项物业抵押担保已於二零一六年一月
解除。
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日,富春东方(作为担保提供者)与赖女士(作为贷方)
订立第四批担保文件,据此,富春东方同意为广东森岛提供第四批担保,协助
广东森岛取得第四批贷款融资。第四批贷款融资已於二零一六年一月悉数偿还。
因此,第四批担保项下之第七项物业抵押担保已於二零一六年一月解除。
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一日,富春东方(作为担保提供者)与(其中包括)番禺
桥兴(作为贷方)订立第五批担保文件,据此,富春东方同意为广东森岛提供第
五批担保,协助广东森岛取得第五批贷款融资。第五批贷款融资已於二零一六
年三月悉数偿还。因此,第五批担保之第八项物业抵押担保已於二零一六年四
月解除。
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富春东方(作为担保提供者)与刘女士(作为抵
押权人)订立LQ-1物业抵押担保协议,据此,富春东方同意为广东森岛提供
LQ-1物业抵押担保作为协助广东森岛取得LQ-1贷款融资之担保。LQ-1贷款融
资已於二零一六年一月悉数偿还。因此,LQ-1物业抵押担保已於二零一六年二
月解除。
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富春东方(作为担保提供者)就LD贷款融资订
立LD融资框架协议及就LQ-2贷款融资订立LQ-2物业抵押担保协议。LQ-2贷款
融资已於二零一六年三月悉数偿还。因此,LQ-2物业抵押担保已於二零一六年
四月解除。
於二零一六年二月三日,富春东方(作为担保提供者)与中国工商银行宝山(作
为抵押权人)订立LDRMB20M物业抵押担保协议,据此,富春东方同意为广东
森岛提供LD-2担保,作为协助广东森岛取得LDRMB20M委托贷款融资之担保。
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八日,富春东方(作为担保提供者)与(其中包括)恒生银
行(作为贷方)订立第二项补充恒生银行融资协议及第三项恒生银行担保文件,
据此,富春东方同意为广东森岛集团提供第三项恒生银行担保,作为协助广东
森岛集团取得第二项经修订恒生银行贷款融资(修订及补充恒生银行贷款融资
及经修订恒生银行贷款融资)之额外担保。
�C32�C
董事会函件
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富春东方(作为担保提供者)与刘女士(作为抵
押权人)订立LQ-3物业抵押担保协议,据此,富春东方同意为广东森岛提供
LQ-3物业抵押担保,作为协助广东森岛集团取得LQ-3贷款融资之担保。LQ-3贷
款融资已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悉数偿还。因此,LQ-3物业抵押担保已於二零
一六年十二月解除。
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富春东方(作为担保提供者)与(其中包括)
恒生银行(作为贷方)订立第三项补充恒生银行融资协议及第四项恒生银行物
业抵押担保协议,据此,富春东方同意为广东森岛集团提供第四项恒生银行担
保,作为协助广东森岛集团取得第三项经修订恒生银行贷款融资(修订及补充
第二项补充恒生银行贷款融资)之额外担保。
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九日,富春东方(作为担保提供者)与(其中包括)恒生
银行(作为贷方)订立第四项补充恒生银行融资协议及第五项恒生银行担保文件,
据此,富春东方同意为广东森岛集团提供第五项恒生银行担保,作为协助广东
森岛集团取得第四项经修订恒生银行贷款融资(修订及补充第三项经修订恒生
银行贷款融资)之额外担保。
涉及第五项恒生银行担保及担保之相关订约方之集团架构如下:
本公司100%(附注1)
香港义德100%
广东森岛(附注2) 100%(附注3)
广州义德 55% 45% 100% 100% 富春东方(附注2) 森岛门窗 富春投资 广州花都佳业 附注:
(1)香港义德由本公司间接全资拥有。
(2)郭建基先生为富春东方及广东森岛之董事兼法人代表,彼为森岛材料之董事兼法人代
表郭建业先生之胞兄弟。
(3)广州花都佳业由广东森岛间接全资拥有。
�C33�C
董事会函件
第五项恒生银行担保文件
第五项恒生银行担保文件包括(a)第五项恒生银行物业抵押担保协议;(b)第
四项恒生银行收入质押担保及监管协议;及(c)第四项恒生银行收入质押担保
登记协议。
(a)第五项恒生银行物业抵押担保协议
日期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订约方
(i)富春东方,作为抵押人
(ii)恒生银行,作为抵押权人
抵押资产
第五项恒生银行抵押物业之所有权利及利益(包括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拥
有权)。第五项恒生银行抵押物业包括位於中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文德
北路68号东方文德广场之13个车位及24个零售店以及文明路71号东方文德
广场之5个办公室物业,总楼面面积为3,060.04平方米。
第五项恒生银行抵押物业其中24个零售店及5个办公室物业为最初分
别根据LDRMB20M物业抵押担保协议及LDRMB28M物业抵押担保协议(详
情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五日之通函中披露)抵押予上海律棣
之LDRMB20M抵押物业及LDRMB28M抵押物业。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
日解除LDRMB20M抵押物业及LDRMB28M抵押物业後,上述24个零售店及
5个办公室物业已抵押予恒生银行。
担保金额
第四项经修订恒生银行贷款融资项下所有债务,最高金额为人民币
448,000,000元(相当於约504,000,000港元)。
�C34�C
董事会函件
(b)第四项恒生银行收入质押担保及监管协议
日期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订约方
(i)富春东方,作为质押人
(ii)恒生银行,作为承押人
质押资产
第五项恒生银行抵押物业产生之所有销售所得款项、租金及其他收入。
富春东方须於恒生银行开立监管账户存入有关收入,而恒生银行须担任监
管账户之监管人。
担保金额
第四项经修订恒生银行贷款融资之所有债务,最高金额为人民币
448,000,000元(相当於约504,000,000港元)。
(c)第四项恒生银行收入质押担保登记协议
日期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订约方
(i)富春东方,作为质押人
(ii)恒生银行,作为承押人
主要条款
富春东方与恒生银行订立第四项恒生银行收入质押担保登记协议,旨
在向中国相关政府机关登记第四项恒生银行收入质押担保,从而使第四项
恒生银行收入质押担保生效。
�C35�C
董事会函件
第四项补充恒生银行融资协议
第四项补充恒生银行融资协议为由(其中包括)恒生银行(作为贷方)与广东
森岛及富春投资(作为借方)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就第三项补充恒生
银行融资协议所订立之补充协议。
日期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订约方
(i)恒生银行,作为贷方
(ii)广东森岛,作为第一借方,并担任第二借方之公司担保人
(iii)富春投资,作为第二借方,并担任第一借方之公司担保人
(iv)富春东方,作为担保提供者
(v)郭建基先生,作为个人担保人
(vi)王女士,作为个人担保人
经修订融资
恒生银行向广东森岛及富春投资授出本金额高达人民币374,000,000元(相当
於约420,750,000港元)之经修订信贷融资。
额外担保
(i)第五项恒生银行担保
广东森岛与富春投资分别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八日提供之公司担保及郭建基
先生与王女士分别於同日提供之个人担保将继续用作第四项补充恒生银行融
资协议之部份担保。
提供第五项恒生银行担保之理由及裨益
富春东方先後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十日及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五日通过股东决
议案同意:
(a)为让广州义德及广东森岛安排各自之担保融资,东方文德广场之办公
室物业、零售店、住宅单位及车位(统称「分配物业」)须根据广州义德及
�C36�C
董事会函件
广东森岛各自於富春东方所占之股权百分比及基於独立估值师编制之
估值报告名义上在广州义德与广东森岛之间划分及分配。尽管进行分
配,富春东方将仍为分配物业之登记拥有人;
(b)广州义德及广东森岛有权透过富春东方抵押各自全部或部份分配物业
(「抵押物业」),作为本身融资之担保;及
(c)倘借方股东(「借款方」)预期无法履行还款责任,且抵押权人可能行使
其於抵押物业之权利,借款方须就此通知其他股东(「 非借款方」)并安
排独立估值师就分配物业及抵押物业进行估值。非借款方有权(i)代表
借款方偿还债务,其後要求借款方以零代价向其转让富春东方之股权,
所转让之富春东方股权百分比相等於抵押物业相对分配物业之市值比
例;或(ii)倘非借款方决定不代表借款方偿还债务及抵押物业因此而售
出,则要求借款方以零代价向其转让富春东方之股权,所转让之富春
东方股权百分比相等於抵押物业之市值比例。
股东决议案项下安排将让富春东方股东可灵活透过抵押各自之相关分配物
业取得融资,而毋须要求富春东方进行较耗时且会产生税项之实物分派。分配
物业根据广州义德及广东森岛各自於富春东方之股权百分比及基於独立估值
师於二零一四年四月编制之估值报告所厘定分配物业之价值,名义上划分并分
配予广州义德及广东森岛。分配物业之特定办公室物业、零售店、住宅单位及
车位乃根据附录三所载订约方於分配时之协定分配予广州义德及广东森岛。由
於分配予广州义德及广东森岛之办公室物业、零售店、住宅单位及车位之大小
及景观相若,且所有分配物业均位於东方文德广场,故本公司认为,物业价格
出现任何波动将不会令名义上分配予各订约方之分配物业比例有重大变动。
同时,股东决议案项下安排将充份保障本集团,倘广东森岛集团不履行还
款责任,本集团有权购入富春东方之额外股权。
�C37�C
董事会函件
为确保非借款方在抵押权人出售抵押物业时就失去抵押物业获富春东方充
分赔偿,将进行独立估值以评估抵押物业之市值。有关独立估值将考虑削减富
春东方之资产净值,并厘定对富春东方股权估值之下调幅度。据此,非借款方
将获得更多东方富春股权以填补因失去抵押物业而减少之价值。富春东方毋须
就抵押物业进一步提供任何抵押品。因此,倘结欠抵押权人之总金额超过抵押
物业之市值,则抵押权人可能面临违约风险。倘广州义德进一步收购富春东方
之股权,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及第14A章项下相关规定,包括股东批准规
定(如适用)。就此,黄先生已向本公司作出承诺,据此,黄先生承诺就:(a)广州
义德在广东森岛集团无法履行其还款责任时代表广东森岛集团作出任何付款;
或(b)广州义德於富春东方所持股权之资产净值因有关抵押权人出售抵押物业
以偿付广东森岛集团所结欠债项而减少,向本公司作出弥偿,惟在此两个情况
下,黄先生将仅须在本公司无法就股东决议案项下所拟由广州义德进一步收购
富春东方的股权取得其股东或独立股东(如适用)批准时,方须向本集团作出弥偿。
第五项恒生银行担保乃应广东森岛之要求而提供,致使股东决议案项下安
排生效,即广东森岛有权透过富春东方为本身融资抵押名义上获分配之第五项
恒生银行抵押物业。
由於抵押物业之市值将计及对富春东方股权估值之调整,倘抵押权人出售
抵押物业,非借款方将就失去抵押物业获富春东方充分赔偿。因此,董事(包括
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提供第五项恒生银行担保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
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
有关本集团、富春东方、广东森岛、富春投资、恒生银行、郭建基先生及
王女士之资料
本集团主要从事(i)水泥及熟料买卖;(ii)采矿及铁矿石买卖;及(iii)中国房
地产投资。
富春东方为於中国成立之合资企业,由广州义德(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
公司)及广东森岛分别拥有55%及45%权益,主要於中国从事物业发展、销售及
租赁,并於中国广州市拥有名为东方文德广场之商住发展项目。
�C38�C
董事会函件
广东森岛及富春投资均为於中国成立之有限公司。富春投资为广东森岛之
全资附属公司。广东森岛集团主要从事(i)中国房地产投资;(ii)房屋租赁;(iii)
组织艺术及文化活动;及(iv)提供信贷服务。
於本通函日期,郭建基先生及王女士为广东森岛之股东,分别持有广东森
岛股权约97.6%及2.4%股权。郭建基先生及王女士均为中国公民。
恒生银行为中国持牌商业银行,为企业及个人银行客户提供各种金融产品
及服务。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全悉及确信,恒生银行及其最
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之第三方。
上市规则之涵义
广东森岛持有富春东方45%股权,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07(1)条,属於本公
司於附属公司层面之关连人士。据此,富春东方为广东森岛集团提供第五项恒
生银行担保构成本集团向关连人士提供财务资助,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24(4)
条构成本公司之关连交易。
董事会已批准提供第五项恒生银行担保以及第四项补充恒生银行融资协议
及第五项恒生银行担保文件项下拟进行交易。此外,董事(包括全体独立非执
行董事)已确认,第四项补充恒生银行融资协议及第五项恒生银行担保文件之
条款属公平合理,而提供第五项恒生银行担保乃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符合本
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101条,提供第五项恒生银行
担保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之申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刊发通函、谘
询独立财务意见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由於提供第五项恒生银行担保所涉及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高於5%,
但全部适用百分比率均低於25%,故提供第五项恒生银行担保本身构成上市规
则第14章项下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提供第五项恒
生银行担保将须与提供恒生银行物业抵押担保、恒生银行收入质押担保、额外
恒生银行担保、第三项恒生银行担保及第四项恒生银行担保合并计算,原因为
全部担保均为就恒生银行提供之贷款向广东森岛集团作出。由於提供恒生银行
担保所涉及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高於25%,但全部适用百分比率均低於
100%,提供恒生银行担保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本公司之主要交易。此外,
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提供第五项恒生银行担保将须与提供先前担保(以尚
�C39�C
董事会函件
未解除之担保为限)合并计算,原因为全部担保均为向广东森岛集团作出。由
於提供担保所涉及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高於25%,但全部适用百分比率
均低於100%,提供担保仍属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本公司之主要交易。
由於并无股东於提供第五项恒生银行担保中拥有重大权益,故倘本公司须
就批准提供第五项恒生银行担保以及第四项补充恒生银行融资协议及第五项
恒生银行担保文件项下拟进行交易召开股东大会,概无股东须放弃投票。根据
上市规则第14.44条,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九日,本公司已获紧密联系集团(合
共持有5,444,965,165股股份,相当於本书面批准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
53.41%)以书面批准提供第五项恒生银行担保以及第四项补充恒生银行融资协
议及第五项恒生银行担保文件项下拟进行交易。
於书面批准日期(即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九日),紧密联系集团由以下股东组成:
二零一七年 二零一七年
一月十九日 一月十九日
股东 所持股份数目之股权百分比
(%)
钜铭(附注1) 1,634,051,772 16.03%
ProsperityMineralsGroupLimited(「PMGL」()附注1) 2,115,673,124 20.75%
MaxStartHoldingsLimited(「MaxStart」()附注1) 2,639,514 0.03%
MaxWillProfitsLimited(「MaxWill」()附注1) 2,639,514 0.03%
黄先生 1,667,321,241 16.35%
盛承慧女士(附注2) 22,640,000 0.22%
总计: 5,444,965,165 53.41%
附注:
(1)黄先生透过其於钜铭、PMGL、MaxWill及MaxStart之权益,分别於1,634,051,772股股份、
2,115,673,124股股份、2,639,514股股份及2,639,514股股份中拥有权益,上述公司分别由
黄先生实益拥有100%、67.2%、65.0%及65.0%股权。
(2)盛承慧女士为黄先生之配偶。
�C40�C
董事会函件
向广东森岛集团提供进一步财务资助对本集团之财务影响
紧随提供进一步财务资助後,概无对本集团之盈利、资产总额及负债总额
构成重大财务影响。董事认为紧随提供进一步财务资助後,概不会对本集团之
盈利产生任何重大影响。
其他资料
敬请阁下垂注本通函各附录所载其他资料。
此致
列位股东台照
承董事会命
昌兴国际控股(香港)有限公司
主席
黄炳均
谨启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
�C41�C
附录一 本集团之财务资料
本集团之财务资料
作为参考,本集团截至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之财务资料已
於下列文件中披露,有关文件已分别刊载於联交所网站(http://www.hkex.com.hk)
及本公司网站(http://www.pihl-hk.com):
(a)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刊发之本公司截至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
日止年度之年报第49至128页。
(b)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刊发之本公司截至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
日止年度之年报第54至140页。
(c)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刊发之本公司截至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
日止年度之年报第55至142页。
债务
债务声明
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三十一日,即通函刊发前本债务声明之最後实际可行日
期,本集团有以下未偿还债务:
借贷及可换股债券及票据
下表载列本集团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三十一日之未偿还银行借贷及有抵押可
换股债券总额:
本集团
千港元
可换股债券 156,000
信托收据贷款 647,653
其他银行贷款 1,699,902
融资租赁承担 465
2,504,020
�C42�C
附录一 本集团之财务资料
分析为:
有抵押及 有担保及
有抵押 无抵押无抵押总额 有担保 无担保无担保总额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可换股债券 ― 156,000 156,000 156,000 ― 156,000
信托收据贷款 337,289 310,364 647,653 647,653 ― 647,653
其他银行贷款 1,517,402 182,500 1,699,902 1,673,402 26,500 1,699,902
融资租赁承担 465 ― 465 314 151 465
1,855,156 648,864 2,504,020 2,477,369 26,651 2,504,020
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本集团之银行借贷由以下各项为担保:
(a)本集团物业、厂房及设备、投资物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存货及若干
银行存款之押记;
(b)本集团若干附属公司之股权;
(c)本公司之公司担保;
(d)本集团附属公司之公司担保;
(e)黄先生及本集团附属公司董事签立之个人担保;
(f)一间关连公司定期贷款之从属契据;及
(g)本集团一间附属公司所拥有铁矿石开采、加工及销售之若干权利。
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本集团之有担保银行借贷如下:
(a) 41,776,000港元由本公司、其附属公司及黄先生担保;
(b) 1,488,757,000港元由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担保;
(c) 241,800,000港元由本公司担保;
(d) 314,000港元由关连公司、黄先生及本集团一间附属公司之一名董事担保;
(e) 57,811,000港元由本集团一间附属公司及一名关连人士担保;
(f) 44,911,000港元由本集团一间附属公司及黄先生担保;及
(g) 602,000,000港元由黄先生担保。
�C43�C
附录一 本集团之财务资料
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本集团并无重大或然负债。除前述及除集团
内公司间负债外,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本集团并无任何未偿还银行或
其他借贷、按揭、押记、债券或其他贷款资本、银行透支、贷款或其他类似债务、
担保、承兑负债(正常贸易票据除外)、承兑信贷、租购或其他财务租赁承担或
其他或然负债。
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三十一日至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期间,本集团之债务、负
债及或然负债并无重大变动。
就上述债务声明而言,外币金额已兑换为港元,所采用汇率为二零一七年
一月三十一日营业时间结束时之通行汇率。
营运资金
董事认为,经计及本集团之内部资源及现时可供动用之银行融资,於提供
第五项恒生银行担保後,本集团将有充裕营运资金,应付由最後实际可行日期
起计最少十二个月之当前需求。
重大不利变动
董事确认,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本集团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即本
集团最近期刊发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之结算日)以来之财务或经营状况并无任
何重大不利变动。
本集团之财务及贸易前景
含铁量62%铁矿石之基准价格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录得每乾公吨40.88美元
的新低後,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反弹至每乾公吨80.82美元(资料来源:
indexmundi)。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商品现货价格推高至每乾公吨92.33
美元,原因是河北省当局命令铁矿石生产商以及钢铁及焦煤生产商削减产量以
期降低过高污染水平,导致华北供应暂时中断(资料来源:BusinessInsider
Australia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所发表「IronorepricessurgedonMonday,butit
wasdrivenbytemporaryfactors」,当中引述MetalBulletin的铁矿石价格)。
由於铁矿石价格水平不足以使铁矿开采及洗选业务获利,故自二零一六年
一月起,本集团暂停其於马来西亚及巴西之有关业务,藉此减低经营亏损。其
铁矿交易亦仅为小量交易。目前,由於铁矿石价格反弹,而倘商品价格可维持
升势及铁矿石价格水平足以使有关业务获利,则本集团会考虑恢复其铁矿开采
及洗选业务。
�C44�C
附录一 本集团之财务资料
为走出困境,本集团借助其多元化业务,加大力度扩大其房地产、熟料及
水泥业务。在过去两年,本集团已在中国多个经济发达城市及印度尼西亚首都
展开房地产业务,以进军当地前景明朗之市场。有关房地产项目将於未来数年
竣工,预期能透过物业租赁或销售为集团带来可观收入。
与此同时,本集团决心壮大其熟料及水泥业务,於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六
日达成协议收购PTConchCementIndonesia(该公司於印度尼西亚注册成立及主
要从事投资及贸易)之25%股权。由於预期印度尼西亚水泥销售在政府承诺提
升基建发展支持下,将於二零一六年增加约6.6%至65,000,000吨,本集团对印度
尼西亚之熟料及水泥制造业前景感乐观。长远而言,印度尼西亚亦为中国一带
一路策略覆盖之国家之一,预期有关政策有助当地经济发展。
此举亦可让本集团扩大其收入来源,因而可助其渡过铁矿石市场困境。本
集团将继续物色不同行业及界别之商机,同时重整旗鼓以迎接日後铁矿石行业
复苏。
为提升其财务实力,本公司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三日订立协议,按每股配售
股份0.168港元之价格向不少於六名独立个人、机构或专业投资者配售合共
400,000,000股新股份。配售事项之所得款项净额约64,900,000港元将由本公司用
作(i)偿还本集团部分现有贷款;及(ii)发展、改善及�u或扩充本集团业务。余额
将用作本集团之一般营运资金。有关进一步详情,请参阅本公司日期为二零
一六年九月七日之公告。
�C45�C
附录二 一般资料
1.责任声明
本通函载有根据上市规则所提供关於本公司之资料详情,董事须就本通函
共同及个别负全责。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确认,据彼等所深知及确信,
本通函所载资料於所有重大方面均属准确完整,并无误导或欺诈成份,亦无遗
漏可能导致本通函所载任何声明或本通函存在误导之任何其他事宜。
2.权益披露
(a)董事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董事及主要行政人员於本公司及其相联
法团(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之股份、相关股份及债券中拥有(a)根
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第7及第8分部须知会本公司及联交所之权益及
淡仓(包括彼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之该等条文被视为或当作拥有之权益
及淡仓);(b)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52条须记入该条所述登记册之权益及
淡仓;或(c)根据标准守则须知会本公司及联交所之权益及淡仓如下:
於股份及相关股份之好仓
所持股份及相关股份数目、身份及权益性质
根据股本
董事�u 衍生工具 占本公司
主要行政 直接透过受控制 董事配偶持有之相关 已发行股本
人员姓名 实益拥有 法团持有 之权益 股份数目 总计 百分比
黄先生 1,667,321,241 6,911,915,672 22,640,000 ― 8,601,876,913 84.37%
(附注)
毛树忠博士 ― ― ― 30,000,000 30,000,000 0.29%
刘永顺先生 ― ― ― 15,000,000 15,000,000 0.15%
黄懿行女士 ― ― ― 10,000,000 10,000,000 0.10%
邝兆强先生 ― ― ― 10,000,000 10,000,000 0.10%
�C46�C
附录二 一般资料
附注:
(1) 黄先生透过其於PMGL、MaxWill、MaxStart及钜铭之权益,分别於2,272,584,872
股股份、2,639,514股股份、2,639,514股股份及1,634,051,772股股份中拥有权益,
而PMGL、MaxWill、MaxStart及钜铭分别由黄先生实益拥有67.2%、65%、65%及
100%股权。
(2) PMGL实益持有2,115,673,124股本公司股份。根据PMGL、黄先生、LuckWell
ManagementLimited(「LuckWell」)及展望控股有限公司(「展望」)於二零一六年九
月十三日签立之认沽期权契据,PMGL向展望授出认沽期权,附带权利可根据
认沽期权契据之条款向PMGL或黄先生出售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
股份156,911,748股。
(3) 於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本公司、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富威亚洲有限公
司(作为买方)及昌兴物料(国际)有限公司(作为卖方)订立买卖协议,以按代价
450,000,000港元收购PTConchCementIndonesia之已发行股本25%(受条款及条件
规限)。收购事项之代价将由本公司以下列方式偿付:(a)代价其中100,000,000港
元(可予下调)将由本公司以向昌兴物料(国际)有限公司发行可换股债券之方式
支付;及(b)代价其中350,000,000港元(可予下调)将由本公司以向昌兴物料(国际)
有限公司配发及发行代价股份之方式支付。
根据上述买卖协议之条款及条件,假设於买卖协议完成前将不会发行其他新
股份亦不会购回现有股份,将向昌兴物料(国际)有限公司发行最多2,333,333,333
股代价股份及发行最多666,666,667股股份。
(4) 昌兴物料(国际)有限公司由SuperChineHoldingsLimited(「SuperChine」)拥有95%
权益,而SuperChine由KeenPhoenixLimited(「KeenPhoenix」)全资拥有。Keen
Phoenix由黄先生实益拥有50%权益。
於股份及相关股份之淡仓
所持股份及相关股份数目、身份及权益性质
根据股本
衍生工具 占本公司
董事�u主要行政 直接透过受控制 董事配偶持有之相关 已发行股本
人员姓名 实益拥有 法团持有 之权益 股份数目 总计 百分比
黄先生 ― ― ― ― ― 0.00%
(附注)
附注:根据PMGL、黄先生与LuckWell分别於二零一一年四月八日及二零一三年四月
八日签立之认股权证文据,PMGL向LuckWell授出认股权证,附有权利按行使
价每股0.5152港元向PMGL购买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股份,总额达
78,000,000港元。LuckWell为建银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之代名人,有权根据认
股权证协议之条款购买151,397,515股股份。於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三日,Luck
Well已赎回所有认股权证。
�C47�C
附录二 一般资料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董事或主要行政人
员概无於本公司或其任何相联法团(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之股份、
相关股份及债券中拥有或被视为拥有任何(a)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
第7及第8分部须知会本公司及联交所之权益或淡仓(包括彼根据证券及期
货条例之该等条文被当作或视为拥有之权益及淡仓);(b)根据证券及期货
条例第352条须记入该条所述登记册之权益或淡仓;或(c)根据标准守则须
知会本公司及联交所之权益或淡仓。
(b)主要股东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据本公司任何董事或主要行政人员所知,下列
人士(本公司董事或主要行政人员除外)於股份或相关股份中拥有根据证券
及期货条例第XV部第2及3分部之条文须向本公司披露之权益或淡仓,或
直接或间接拥有附带权利可在一切情况下於本集团任何其他成员公司之股
东大会上投票之任何类别股本面值10%或以上之权益:
於股份及相关股份之好仓
所持股份及相关股份数目、身份及权益性质
占本公司
相关 已发行股本
姓名�u名称 身份�u权益性质 股份数目 股份数目 总计 百分比
韩静芳女士 於受控制法团之 2,277,863,900 3,000,000,000 5,277,863,900 51.77%
权益(附注a)
PMGL(附注f) 实益拥有人(附注a) 2,272,584,872 ― 2,272,584,872 22.29%
盛承慧女士 配偶权益 8,579,236,913
实益拥有人(附注b) 22,640,000
8,601,876,913 ― 8,601,876,913 84.37%
钜铭 实益拥有人(附注c) 1,634,051,772 ― 1,634,051,772 16.03%
昌兴物料(国际) 实益拥有人(附注d及e) ― 3,000,000,000 3,000,000,000 29.42%
有限公司(附注f)
KeenPhoenix(附注f) 於受控制法团之 ― 3,000,000,000 3,000,000,000 29.42%
权益(附注d及e)
SuperChin(e 附注f) 於受控制法团之 ― 3,000,000,000 3,000,000,000 29.42%
权益(附注d及e)
南京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实益拥有人 1,179,890,378 ― 1,179,890,378 11.57%
(附注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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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 一般资料
所持股份及相关股份数目、身份及权益性质
占本公司
相关 已发行股本
姓名�u名称 身份�u权益性质 股份数目 股份数目 总计 百分比
南京钢铁创业投资 於受控制法团之 1,179,890,378 ― 1,179,890,378 11.57%
有限公司 权益(附注h)
南京钢铁集团 於受控制法团之 1,179,890,378 ― 1,179,890,378 11.57%
有限公司工会 权益(附注h)
南京新工投资集团 於受控制法团之 1,179,890,378 ― 1,179,890,378 11.57%
有限责任公司 权益(附注h)
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於受控制法团之 1,179,890,378 ― 1,179,890,378 11.57%
监督管理委员会 权益(附注h)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 於受控制法团之 156,911,748 975,000,000 1,131,911,748 11.10%
责任公司(「中央汇金」) 权益(附注i)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於受控制法团之 156,911,748 975,000,000 1,131,911,748 11.10%
有限公司(「中国建行」) 权益(附注i)
建行国际集团控股 於受控制法团之 156,911,748 975,000,000 1,131,911,748 11.10%
有限公司 权益(附注i)
建行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於受控制法团之 156,911,748 975,000,000 1,131,911,748 11.10%
权益(附注i)
建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於受控制法团之 156,911,748 975,000,000 1,131,911,748 11.10%
权益(附注i)
CCBIInvestmentsLimited 於受控制法团之 156,911,748 975,000,000 1,131,911,748 11.10%
权益(附注i)
展望 实益拥有人(附注j) 156,911,748 975,000,000 1,131,911,748 11.10%
附注:
(a) PMGL、MaxStart、MaxWill及KeenPhoenix之已发行股本乃由韩静芳女士分别实益
拥有32.8%、35%、35%及50%。
(b)盛承慧女士为黄先生之配偶,黄先生及盛承慧女士各自之权益被视为彼此之权益。
(c)钜铭为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由黄先生全资实益拥有。
(d)於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本公司、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富威亚洲有限公司(作
为买方)及昌兴物料(国际)有限公司(作为卖方)订立买卖协议,以按代价
450,000,000港元收购PTConchCementIndonesia之已发行股本25%(受条款及条件规
限)。收购事项之代价将由本公司以下列方式偿付:(a)代价其中100,000,000港元(可
予下调)将由本公司以向昌兴物料(国际)有限公司发行可换股债券之方式支付;
及(b)代价其中350,000,000港元(可予下调)将由本公司以向昌兴物料(国际)有限公
司配发及发行代价股份之方式支付。
�C49�C
附录二 一般资料
根据上述买卖协议之条款及条件,假设於买卖协议完成前将不会发行其他新股
份亦不会购回现有股份,将向昌兴物料(国际 )有限公司发行最多2,333,333,333股
代价股份及发行最多666,666,667股股份。
(e)昌兴物料(国际)有限公司由SuperChine拥有95%权益,而SuperChine由KeenPhoenix
全资拥有。KeenPhoenix由黄先生拥有50%权益。
(f)黄先生为PMGL、钜铭、KeenPhoenix、SuperChine及昌兴物料(国际)有限公司各自
之董事。
(g)南京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为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h)南京钢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南京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之51%权益,而南京新工
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则持有余下49%权益。南京钢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乃由南
京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全资拥有。南京新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乃由南京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全资拥有。
(i)该等股份由中国建行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展望透过若干受控制法团持有,中国
建行为中央汇金之全资附属公司。因此,中央汇金、中国建行及若干受控制法团
被视为於展望所持股份中拥有权益。
(j)展望持有本公司所发行中国建行可换股债券,本金总额20,000,000美元,附带权利
可按中国建行可换股债券经调整转换价每股普通股0.16港元(於二零一六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根据中国建行可换股债券修订契据予以调整)转换为975,000,000股本
公司普通股。
於股份及相关股份之淡仓
所持股份及相关股份数目、身分及权益性质
占本公司
已发行股本
姓名�u名称 附注身份�u权益性质 股份数目 百分比
中央汇金 (a) 受控制法团之权益 156,911,748 1.54%
中国建行 (a) 受控制法团之权益 156,911,748 1.54%
建行国际集团控股 (a) 受控制法团之权益 156,911,748 1.54%
有限公司
建行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a) 受控制法团之权益 156,911,748 1.54%
建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a) 受控制法团之权益 156,911,748 1.54%
CCBIInvestmentsLimited (a) 受控制法团之权益 156,911,748 1.54%
展望 (b) 实益拥有人 156,911,748 1.54%
�C50�C
附录二 一般资料
附注:
(a)该等股份由中国建行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展望透过若干受控制法团持有,而中
国建行为中央汇金之全资附属公司。因此,中央汇金、中国建行及若干受控制法
团被视为於展望所持股份中拥有权益。
(b)根据PMGL、黄先生、LuckWell及展望於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三日签立之认沽期权
契据,PMGL向展望授出认沽期权,附带权利可根据认沽期权契据之条款向PMGL
及黄先生出售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股份156,911,748股。
於本集团成员公司之股份�u注册股本之好仓
占已
本集团成员 身份�u 发行股本
公司之名称 股东姓名�u名称 权益性质 股份数目 百分比
富春东方 广东森岛 实益拥有人 不适用 45.0%
阿尔布莱特投资控股 WMAalbrightt 实益拥有人 40,000 40.0%
(香港)有限公司 InvestmentHoldings
Limited
中国海外矿业冶金 吴小江 实益拥有人 3,800 38.0%
有限公司
苏州市嘉欣房地产开发周小郎 实益拥有人 不适用 34.2%
有限公司
FirstWorldVenture 李伟杰 实益拥有人 30 30.0%
ResourcesSdn.Bhd.
东莞市敬培实业 东莞丹新 实益拥有人 不适用 30.0%
有限公司
PTTritamaBarataMakmur PT.MitraReksa 实益拥有人 11,250 25.0%
(「PT.TBM」) Pesona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据本公司任何董事或主要行政人员所知,於最後
实际可行日期,概无其他人士(本公司董事或主要行政人员除外)於股份或
相关股份中拥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第2及3分部之条文须向本公
司披露或记入本公司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36条存置之登记册之权益或
淡仓,或直接或间接於附带权利在一切情况下可於本集团任何其他成员公
司之股东大会上投票之任何类别股本拥有该类股本面值10%或以上之权益
或持有该股本之任何期权。
�C51�C
附录二 一般资料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概无本公司董事或拟任董
事身为於股份或相关股份拥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第2及3分部之
条文须向本公司披露之权益或淡仓之公司(或其附属公司)之董事或雇员。
3.服务合约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董事或本公司拟任董事概无与本公司或本集团任何
其他成员公司订立或拟订立期限超过一年或不得於一年内由雇主终止而毋须
赔偿(法定赔偿除外)之服务合约。
4.董事於本集团资产或本集团重大合约或安排之权益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概无董事或本公司拟任董事:
(i)於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即本公司最近期刊
发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之结算日)以来所收购、出售或租赁或拟收购、
出售或租赁之任何资产中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及
(ii)在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所订立、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仍然生效且对本
集团业务而言属重大之任何合约或安排中拥有重大权益。
5.诉讼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概无牵涉任何重大诉讼或索偿,
而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亦无涉及任何待决或构成威胁之重大诉讼或索偿。
6.重大合约
以下为由本集团成员公司於紧接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前两年内订立且属重大
或可能属重大之合约(并非於本集团日常业务过程中订立之合约):
(a)合作协议;
(b)二零一五年四月配售协议;
(c)二零一五年六月配售协议;
(d)固定资产融资协议;
�C52�C
附录二 一般资料
(e)认购协议;
(f)第一份股权转让协议;
(g)营运资金融资协议;
(h)富春投资融资协议;
(i)森岛门窗融资协议;
(j)恒生银行融资协议;
(k)担保文件;
(l)第二份股权转让协议;
(m)第三份股权转让协议;
(n) Pro-Rise、厦门当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当代」)、漳州�N邦物业服
务有限公司(「�N邦物业」)、王春芳先生及黄先生所订立日期为二零
一五年九月三十日之股权转让协议;
(o) Pro-Rise、厦门当代、�N邦物业、王春芳先生及黄先生所订立日期为二
零一五年九月三十日之补充协议;
(p)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GetRichLimited(作为买方)与ChandraKuwatly
Farid先生(作为卖方)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之买卖协议,
内容有关以代价约7,843,000美元买卖VertonVenturesLtd.股本中之1股股
份,VertonVenturesLtd.持有PT.TBM之75%权益;
(q)中国建行认购协议;
(r)中国建行可换股债券经修订契据;
(s)二零一六年九月配售协议;及
(t)本公司、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富威亚洲有限公司(作为买方)及昌兴物
料(国际)有限公司(作为卖方)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之买卖协议,内容有关在条款及条件规限下按代价450,000,000港元买卖
PTConchCementIndonesia之已发行股本25%。
�C53�C
附录二 一般资料
7.董事於竞争业务之权益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黄先生被视为於下列业务(「除外业务」)中拥有权益,
该等业务直接或间接与本集团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惟不包括本集团
拥有权益及董事之仅有权益乃因获委任为代表本集团利益之董事之业务。
黄先生透过受其控制之联系人持有CenturyIronOreHoldingsInc(. 「Century
Holdings」)之权益,该公司为根据加拿大卑诗省法律注册成立之资源开发公司,
主营铁矿石相关业务。黄先生亦为CenturyHoldings之董事。董事会认为,与本集
团於中国之铁矿石贸易业务相比,该等除外业务之中国部份规模并非微不足道,
故该等除外业务有可能与本集团於中国之铁矿石贸易业务构成竞争。
CenturyHoldings之除外业务由一间公众上市公司以独立管理及行政形式经
营及管理。按照此基准,董事相信本集团能独立於除外业务并按公平原则在除
外业务间经营业务。
除上述者外,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
及确信,概无董事及本公司拟任董事以及彼等各自之紧密联系人被视为於对本
集团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之业务中拥有任何权益。
8.一般资料
(a)本公司之注册办事处位於ClarendonHouse,2ChurchStreet,HamiltonHM11,
Bermuda。
(b)本公司之总办事处及香港主要营业地点位於香港九龙尖沙咀广东道25
号港威大厦第二座18楼1801�C6室。
(c)本公司之公司秘书为邝兆强先生,彼为香港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及英
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
(d)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为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
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
(e)本通函之中英文版本如有任何歧义,概以英文版为准。
�C54�C
附录二 一般资料
9.备查文件
以下文件可自本通函日期起至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本通函刊发日期
後至少14日之日子)(包括当日)止任何工作日(公众假期除外)一般办公时间在
香港九龙尖沙咀广东道25号港威大厦第二座18楼1801�C6室查阅。
(a)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b)本公司截至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两
个年度之年报;
(c)本附录「重大合约」一节所述之重大合约;
(d)第五项恒生银行担保文件;及
(e)本公司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以来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及�u或14A
章载列之规定所刊发之各份通函。
�C55�C
附录三 分配物业名单
分配物业名单
以下为名义上在广州义德及广东森岛之间划分及分配之分配物业名单:
相关银行�u相关 相关 相关
地址 性质 面积相关订约方已质押订约方 担保协议 融资协议 担保批次
(平方米)
中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零售店 6,026.37广东森岛有 恒生银行恒生银行 恒生银行 第一批
文德北路68号东方文德广场1楼 物业抵押 融资协议
113�C116、129、131�C132、134�C135、 担保协议
151�C155室、地库1楼109�C116、
118�C125、149室
中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零售店 239.25广东森岛有 恒生银行第二项恒生恒生银行 额外恒生
文德北路68号东方文德广场3楼 银行物业 融资协议 银行担保
313室 抵押担保协议
中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办公室物业 1,522.54广东森岛有 恒生银行第三项恒生第二项补充第三项恒生
文明路71号东方文德广场A座 银行物业 恒生银行 银行担保
2406、2504�C2507、2601�C2603、 抵押担保协议融资协议
2606室
中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住宅单位 586.95广东森岛有 恒生银行第三项恒生第二项补充第三项恒生
文德北路76号东方文德广场 银行物业 恒生银行 银行担保
B2座3501室 抵押担保协议融资协议
中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零售店 911.69广东森岛有 恒生银行第四项 第三项补充第四项
文德北路68号东方文德广场 恒生银行 恒生银行 恒生银行
3楼
314及315室、地库1楼117室 物业抵押 融资协议 担保
及141室 担保协议
中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零售店 1,847.96广东森岛有 恒生银行第五项 第四项补充第五项
文德北路68号东方文德广场 恒生银行 恒生银行 恒生银行
3楼
316�C331、 物业抵押 融资协议 担保
346�C347、350�C355室 担保协议
中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办公室物业 1,009.08广东森岛有 恒生银行第五项 第四项补充第五项
文明路71号东方文德广场 恒生银行 恒生银行 恒生银行
A座2407、2501�C2503、2605室 物业抵押 融资协议 担保
担保协议
�C56�C
附录三 分配物业名单
相关银行�u相关 相关 相关
地址 性质 面积相关订约方已质押订约方 担保协议 融资协议 担保批次
(平方米)
中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车位 203.00广东森岛有 恒生银行第五项恒生第四项补充第五项恒生
文德北路68号东方文德广场地库 银行物业 恒生银行 银行担保
2楼
B221�CB222、B2129�CB2132号、 抵押担保 融资协议
地库3楼B337�CB343号 协议
中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办公室物业 3,011.94广东森岛有 东莞银行东莞银行 第三项 第一批
文明路71号东方文德广场A座 物业抵押 东莞银行
1601�C1619、1701�C1719、2401�C2402室 担保协议 融资协议
中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办公室物业 549.62广东森岛有 广州银行第六项 固定资产 第三批
文明路71号东方文德广场 物业抵押 融资协议
A座2403�C2405、2604室 担保协议
中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零售店 6,349.57广东森岛有 广州银行第六项 固定资产 第三批
文德北路68号东方文德广场 物业抵押 融资协议
2楼
201、222�C229、231�C237室、 担保协议
4楼
401、403�C412、429�C435、 437�C440室
中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车位 2,631.35广东森岛有 广州银行第六项 固定资产 第三批
文德北路68号东方文德广场地库 物业抵押 融资协议
2楼
B223�CB299、B2100�CB2113、 担保协议
B2187�CB2201号、地库
3楼
B344�CB350、B357�CB368、B381�CB399、B3100�CB3111、 B3130�CB3172、B3247�CB3266号中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车位 1,486.15广州义德有 中国工商银行文德北路68号东方文德广场地库 (亚洲)有限 2楼
B201、B204�CB220、 公司
B2115�CB2128、B2135�CB2186、 (「工银亚洲」)
B2202�CB2237、B2240�CB2245号
�C57�C
附录三 分配物业名单
相关银行�u相关 相关 相关
地址 性质 面积相关订约方已质押订约方 担保协议 融资协议 担保批次
(平方米)
中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办公室物业 3,391.22广州义德有 工银亚洲
文明路71号东方文德广场A座
2103、2106�C2118、2201�C2219、 2301�C2319室
中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零售店 18,318.27广州义德有 工银亚洲
文德北路68号东方文德广场地库
1楼
101�C108、126�C140、142�C148、 150�C156室、1楼101�C102、108�C112、118�C126、128、130、136�C150、 156�C157室、2楼202�C212、214�C221、 238、240�C246、248�C252室、 3楼
301�C312、332�C345、348�C349室、
4楼
414�C428、436、441�C451室
中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办公室物业 4,095.07广州义德有 O-BankCo.,Ltd.
文明路71号东方文德广场 (「O-Bank」)
A座1801�C1819、1901�C1919、
2001�C2019、2101�C2102、2104�C2105、 2119室
中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车位 1,254.75广州义德有 O-Bank
文德北路68号东方文德广场地库
3楼
B301、B303�CB313、B315�CB336、 B351�CB356、B3190�CB3246、B3267号中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住宅单位 695.79广州义德有 O-Bank文德北路72号东方文德广场 C2座3501室
中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车位 758.60广州义德有 O-Bank
文德北路68号东方文德广场地库
2楼
B203、B2114、B2133�CB2134、 B2238�CB2239、B2246�CB2251号、地库3楼B314、B369�CB380、 B3112�CB3129、B3173�CB3189号 �C58�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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