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乃要件请即处理
阁下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应采取的行动如有任何疑 问,应谘询阁下的股票经纪或其他注册
证券商、银 行经 理、律师、专 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 问。
阁下如已售出或转让名下全部创益太阳能控股有限公司的股份,应 立即将本通函及随附的委
任代表表格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的银行、股票经纪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
买主或承让 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的内容概不负责,对 其准确
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 明,并明确表示概不会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
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TronySolarHoldingsCompanyLimited
创益太阳能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编号:2468)
建议重选董事
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创益太阳能控股有限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星期三)上午十时三十分假座中
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宝龙大道7号创益产业园举行股东周年大会,会上将考 虑(其中包括)
上述建 议,大会通告载於本通函第九页至第十页。
无论阁下能否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或於会上投 票,务请阁下按照随附的委任代表表格
上列印的指示填妥有关表格,并 尽快将有关表格交回创益太阳能控股有限公司的香港股份过
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 址 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 心17M楼,
惟无论如何须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不少於48小时前交回。填 妥及交回委任代表
表格後,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 会,并於会上投票。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目录
页次
责任声明.......................................................... ii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 2
附录– 拟於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董事的详情...................... 5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9
–i–
责任声明
本通函载有遵照上市规 则(定义见「释义」一 节)而提供的详 情,旨在提供有关
本公司的资料,本公司董事(定义见「释义」一节)愿就此共同及个别承担全部责任。
各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确认就其深知及确信,本通函所载资料在各重要方面
均准确完 整,并无误导或欺诈成 分,且无遗漏任何事项,致 使本通函所载任何陈述产
生误 导。
–ii–
释义
於本通函内,除 文 义另有所指外,下 列 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 指 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星期三)
上午十时三十分假座中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宝龙
大道7号创益产业园召开及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
「细则」 指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
「董事会」 指董事会
「本公司」 指创益太阳能控股有限公 司,於 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
有限公司,其 股份在联交所主板上市
「董事」 指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 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 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最後可行日期」 指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即本通函付印前可确
定其中所载若干资料的最後实际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 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股份」 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001美元的普通股
「股东」 指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港元」 指香港法定货币港元及港仙
「美元」 指美利坚合众国之法定货币美元
「%」 指百分比
–1–
董事会函件
TronySolarHoldingsCompanyLimited
创益太阳能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编号:2468)
执行 董 事: 注册 办 事 处:
余颖女士 P.O.Box1350
CliftonHouse
独立非执行董 事: 75FortStreet
陈绮玲女 士(主席) GrandCaymanKY1-1108
蔡志鹏先生 CaymanIslands
张学虎先生
周慧芳女士 中国总办事处:
傅华新先生 中国
深圳
南山区
科技园中区科苑大道
科兴科学园
A栋4单元1403室
邮 编:518048
香港主要营业地 点:
香港中环
德辅道中61-65号
华人银行大厦
15楼1502室
敬启 者:
建议重选董事
绪言
本通函旨在向阁下提供建议提呈以寻求股东批准的决议案(其中包括)重选
董事的资 料。
–2–
董事会函件
重选董事
董事会现时由六名董事组成,为 陈 绮玲女士、余 颖女 士、蔡志鹏先生、张 学虎先
生、周慧芳女士及傅华新先 生。
根据细则第107(1)条,余颖女士及蔡志鹏先生须於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席退任,彼
等符合资格并愿意膺选连任。
根据细则第102(3)条,陈绮玲女士及傅华新先生须於股东周年大会上退任,彼等
符合资格并愿意膺选连 任。
有关上述拟於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董事的详情载於本通函附录。
股东周年大会
召开股东周年大会的通告载於本通函第九页至第十页,以考虑及(倘 适 用 )批 准
有关建议重选董事的普通决议案。
随函附上股东周年大会适用的委任代表表 格。倘阁下未能亲身出席股东周年
大会及╱或於会上投票,务请阁下填妥委任代表表格,并尽快将有关表格交回本公
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
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惟无论如何须於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
不少於48小时前交回。
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4)条,股东於股东大会上所作的任何表决必须以按股数投
票方式进行。因此,股东周年大会通告中所载的所有决议案将会以按股数投票方式进
行表 决。
推荐意见
董事认 为,就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有关重选董事的普通决议案均符合本公司
及股东的整体最佳利益。因此,董事会建议股东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投票赞成有关决议
案。
–3–
董事会函件
一般资料
敬请阁下垂注本通函附 录。
其他事项
就诠释而言,本 通函的中英文本如有歧 义,概以英文本为 准。
此致
列位股东 台照
承董事会命
创益太阳能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陈绮玲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4–
附录 拟於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董事的详情
下文载列根据细则第107(1)条及第102(3)条的规定将於股东周年大会上退任且符
合资格愿意膺选连任的董事的详 情。
陈绮玲女 士,独立非执行董事及董事会主席
陈绮玲女士,现年52岁,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七日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及董
事会主席。彼分别为本公司审核委员会(「审核委员会」)及独立调查委员会(「独立调
查委员会」)的成 员。陈女士於一九九六年取得夏威夷太平洋大学荣誉工商管理学学
士学位。彼於二零零一年取得香港大学法律专业证书,并於二零零三年取得英国曼彻
斯特都会大学荣誉法律学士学位。陈女士於二零零三年注册为香港律师。彼於二零零
六年至二零一六年期间曾於多间律师行执业,拥有超过十年的法律经验。陈女士於过
去三年并无於上市公司担任任何董事职务。
陈女士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七日签订一份本公司发出的委任 函,初步任期由二零
一六年九月七日起为期三年,可於上述年期届满时自动续期三年直至按该委任函的
条款终止为止。彼须根据章程细则至少每三年轮席退任一次。陈女士有权获得每月
60,000港元之酬 金,作为担任董事及作为独立调查委员会成 员,乃由董事会参考本公
司薪酬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按陈女士的职责和责任及现行市况之推荐意见後厘
定。
於最後可行日期,陈女士并无於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指之股份中拥有任何
权益。
陈女士与本公司之任何其他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
或控股股 东(定义见上市规则)并无任何关系。
–5–
附录 拟於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董事的详情
余颖女士,执 行董事
余颖女士,现年46岁,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获委任为本公司的执行董事。
彼为薪酬委员会、本 公司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独立调查委员会成 员。余女
士毕业於深圳大学外语系。余女士於二零一一年加入本集团,负责协助董事会及管理
层对公司的治 理、参与并监督本集团海外附属公司的设立和治理及参与公司法务合
规工作。余 女士现任本集团於香港、新加坡、美 国及东非若干附属公司之董 事。余女
士於商业企划与执行、营运及市场营销方面拥有超过20年经验。余女士於过去三年并
无在其他公众上市公司担任任何董事职务。
本公司与余女士并无订立服务协议。但 是,依据章程细则至少每三年轮席退任
及膺选连任。余女士有权获得董事酬金每年800,000港元,此乃由董事会经参考薪酬委
员会按彼之资 历、经验及在本公司之职责及责任为基准之建议後厘定。
於最後可行日期,余女士并无於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指的股份中拥有任何
权益。
余女士与本公司任何 董 事、高级管理 层、主要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 )或 控股股
东(定义见上市规则)概无任何关系。
–6–
附录 拟於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董事的详情
傅华新先 生,独立非执行董事
傅华新先生,现年65岁,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九日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彼为审核委员会和独立调查委员会主席及薪酬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成员。彼为香港
会计师公会会 员,为香港注册专业会计师,彼 亦是香港特许秘书公会之会 员。彼曾在
中电集团工作38年,期间曾参与集团的财务政策、策略及计划、编制年报、综合财务
报告、财 务预算及监控、管 制法 则(与香港政府签订)的检讨及监 控、项目融资、集 团
报税、符 合香港及美国上市条例的公司业绩及并购交易公告、内 部监 控、业务进展监
控,以及系统开发 等。彼最後一个职位为中电香港财务及辅务部副总 监。傅先生於过
去三年并无在其他公众上市公司担任任何董事职务。
傅先生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九日签订一份本公司发出的委任函,初 步任期由二
零一六年八月十九日起为期三年,可 於上述年期届满时自动续期三年直至按该委任
函的条款终止为止。彼须根据本公司章程细则至少每三年轮席退任一次。傅先生有权
获得每月45,000港元之董事酬金,乃由董事会参考本公司薪酬委员会按彼之的职责和
责任及现行市况为基准之建议後而厘 定。
於最後可行日期,傅先生并无於股份中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指之任何
权益。
傅先生与本公司之任何其他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
或控股股 东(定义见上市规则)并无任何关系。
–7–
附录 拟於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董事的详情
蔡志鹏先 生,独立非执行董事
蔡志鹏先生,现年25岁,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彼为审核委员 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委员会及独立调查委员会的成员。蔡 先生於中央
广播电视大学法学专业毕业。现於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政治学院攻读经济与行政管
理。蔡先生曾於武警上海总队反恐中队服役期间历任战 士、班长等职 务。他亦曾担任
中太建设集团第十一工程局之局长助理。他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份起担任上海欧买
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法人兼董事长。蔡先生於过去三年并无在其他公众上市公司
担任任何董事职务。
蔡先生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签订一份本公司发出的委任 函,初步任期由
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起为期三年,可於上述年期届满时自动续期三年直至按该
委任函的条款终止为止。彼须根据章程细则至少每三年轮席退任一次。蔡先生有权获
得每月38,000港元之董事酬金,乃由董事会参考薪酬委员会按蔡先生的职责和责任及
现行市况之推荐意见後厘定。
於最後可行日期,蔡先生并无於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指的股份中拥有任何
权益。
蔡先生与本公司任何 董 事、高级管理 层、主要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 )或 控股股
东(定义见上市规则)概无任何关系。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并无任何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条(尤其有关第(h)至(v)分
段)的规定须予披露的资料,亦 无任何其他就上述各董事的事宜须提呈股东注 意。
–8–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TronySolarHoldingsCompanyLimited
创益太阳能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编号:2468)
兹通告创益太阳能控股有限公司(「本 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
日(星期三 )上 午十时三十分假座中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宝龙大道7号创益产业园
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股 东周年大 会」),以处理下列事 项:
1.省览及考虑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截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止年度之经
审核财务报表与董事会及核数师之报告书。
2. (i) 重选陈绮玲女士为本公司董事。
(ii) 重选余颖女士为本公司董 事。
(iii) 重选傅华新先生为本公司董事。
(iv) 重选蔡志鹏先生为本公司董事。
(v) 授权董事会厘定彼等之酬 金。
3.重新委聘中汇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核数师并授权董事厘定其酬
金。
承董事会命
创益太阳能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陈绮玲
香港,二 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1. 凡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於会上投票的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任一名或(倘其
持有两股或以上 股 份 )多 名 代 表代其出席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9–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 如属本公司股份的联名持有人,则 本公司仅会接受排名首位股东的投票(无论
是亲身或委派受委代表 ),而 其 他 联名持有人的投票将属无效。排名先後乃根据
股东名册内的排名而 定。
3. 委任代表表格须由委任人亲自或其正式委任的代理签署;如委任人为公司,则
委任代表表格须盖章或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 署,且委任
代表表格连同签署人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 )或 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
的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须 於大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一并交回本公司的
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 址 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
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方为有效。
4. 关於本通告第2项决议案,陈绮玲女士、余颖女士、傅华新先生及蔡志鹏先生须根
据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退任董事职位,惟彼等愿意膺选连任。有关彼等根据上 市规则规定须予披露的资料详情,载 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 日的通 函。
5. 於本通告日期,本公司董事会由一名执行董事为余颖女士,及五名独立非执行董
事为陈绮玲女士、蔡志鹏先生、张学虎先生、周慧芳女士及傅华新先生所组成。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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