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ETERNITY INVESTMENT LIMITED
永恒策略投资有限公司
*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764)
须予披露交易
有关配售由NewCoveLimited持有之航空互联集团有限公司
最多25,000,000股现有股份
配售代理
六福证券(香港)有限公司
配售事项
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联交所交易时段後),配售代理与卖方已订立配售协议,据 此,卖方已有条件同意透过配售代理按尽力基准配售最多25,000,000股航空互联配售股份 予其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独立第三方之承配人,配售价为每股航空互联配售股份4.80港元。
进行配售事项之前,卖方持有52,500,000股普通航空互联股份,占航空互联於本公布日期
之全部已发行股本约12.51%。紧随配售事项完成後及假设所有航空互联配售股份已获成功
配售,卖方将持有27,500,000股普通航空互联股份,占航空互联於本公布日期之全部已发
行股本约6.55%,且不再为航空互联之主要股东(定义见创业版上市规则)。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有关配售事项之一项相关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全部低於25%,
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配售事项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仅须遵守上市规则之公
布规定。
* 仅供识别
—1—
配售事项
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联交所交易时段後),配售代理与卖方已订立配售协议,据
此,卖方已有条件同意透过配售代理按尽力基准配售最多25,000,000股航空互联配售股份予
其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独立第三方之承配人,配售价为每股航空互联配售股份4.80港元。
进行配售事项之前,卖方持有52,500,000股普通航空互联股份,占航空互联於本公布日期之
全部已发行股本约12.51%。紧随配售事项完成後及假设所有航空互联配售股份已获成功配
售,卖方将持有27,500,000股普通航空互联股份,占航空互联於本公布日期之全部已发行股
本约6.55%,且不再为航空互联之主要股东(定义见创业版上市规则)。
配售协议
配售协议之主要条款及条件概述如下:
日期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订约方
(i) 卖方: NewCoveLimited(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ii) 配售代理: 六福证券(香港)有限公司
就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於本公布日期,配售代理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独立第三方。
配售佣金
配售代理将收取卖方配售佣金,金额为相等於配售价乘以配售代理成功配售之航空互联配售股份数目之1.00%。配售佣金由卖方与配售代理按正常商业条款进行公平磋商,并参考其他配售代理收取之现行佣金率而厘定。
—2—
承配人
配售代理已有条件同意按尽力基准配售最多25,000,000股航空互联配售股份予其及其最终实
益拥有人为独立第三方之承配人。概无承配人於配售事项完成後将成为航空互联主要股东
(定义见创业板上市规则)。
卖方获配售代理及航空互联告知:(i)两名潜在承配人同意承购航空互联配售股份,而其中一
名潜在承配人(港桥)已同意承购6,250,000股航空互联配售股份;及(ii)港桥将认购根据航空
互联之一般授权於配售新普通航空互联股份项下将予配发及发行之35,416,666股新普通航空
互联股份,价格为每股新普通航空互联股份4.80港元。有关根据航空互联之一般授权配售新
普通航空互联股份之详情於航空互联之公布中披露。
航空互联配售股份之实际分配将於完成配售事项後将予刊发之完成公布内披露。
配售协议及配售事项为个别及独立於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之航空互联之配售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配售事项,且彼此并非互为条件。
就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两名潜在承配人均为独立第三方。
航空互联配售股份数目
根据配售协议,配售代理将配售最多25,000,000股航空互联配售股份,占航空互联於本公布
日期之全部已发行股本(按已发行419,803,000股普通航空互联股份)约5.96%(根据航空互联
之公开资料)。
配售价
每股航空互联配售股份之配售价4.80港元较:
(i) 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即配售协议日期)在联交所所报每股普通航空互联股份之
收市价5.00港元折让约4.00%;及
(ii) 紧接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即配售协议日期)前最後五个连续交易日每股普通航空
互联股份之平均收市价约4.96港元折让约3.23%。
配售价乃经卖方与配售代理参考(其中包括)普通航空互联股份之现行交易价格後公平磋商厘定。董事认为配售价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3—
条件
配售事项须待以下条件达成後,方告完成:
(i) 卖方於配售协议作出之保证於所有重大方面维持真实及准确;及
(ii) 配售代理於配售协议项下之责任成为无条件,且并无根据其条款(包括有关不可抗力事
件之条文)而终止。
配售代理可全权酌情於任何时候以书面豁免上述任何条件(或其任何部分),而该豁免可根据配售代理厘定及卖方同意之该等条款及条件作出。
倘上述条件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七日或之前或卖方与配售代理将协定之有关其他日期尚未达成(或(视情况而定)由配售代理豁免),则配售协议将失效及终止。
完成
配售事项完成须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七日或之前或卖方与配售代理将书面协定之有关其他日期落实。
终止
倘配售代理全权酌情认为,配售事项之成功将受到下列任何不可抗力事件重大不利影响,则配售协议可由配售代理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七日上午十时正前终止:
(i) 颁布任何新法例或规例或现有法例或规例(或其司法诠释)出现任何变动,或发生任何性
质之其他事宜,而配售代理全权酌情认为,可能对航空互联集团之业务或财务或经营状况或前景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或
(ii) 发生任何本地、国家或国际间之政治、军事、金融、经济、货币(包括香港货币价值与
美国货币挂鈎制度之变动)或其他性质(不论是否与任何上述属同一类别)之事件或变动(不论是否构成於配售协议日期之前及╱或之後发生或持续出现之一连串事件或变动之一部份),或属任何本地、国家、国际间之敌对行为或武装冲突爆发或升级,或影响本地证券市场之事件或变动,或多种情况同时发生,而配售代理全权酌情认为,可能对航 —4—
空互联集团整体之业务或财务或经营状况或前景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或对配售航空互联配售股份予承配人之成功进行带来不利影响,或於其他方面导致卖方或配售代理进行配售事项属不适宜或不明智;或
(iii) 香港之市况出现任何变动或同时出现各种情况(包括但不限於暂停买卖证券或对买卖证
券施加重大限制)而可能对配售事项之成功(该成功是指配售航空互联配售股份予承配
人)构成影响或因其他理由令配售代理全权酌情认为进行配售事项就卖方或配售代理而言属不适宜或不明智或不恰当。
航空互联集团之资料
航空互联集团主要从事出售美容产品及提供疗程服务,以及提供机上无线局域网及WIFI工
程与服务。
下表载列航空互联集团截至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年度、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及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资料:
截至 截至 截至
二零一五年 二零一四年 二零一四年
十二月 十二月 六月
三十一日 三十一日 三十日
止年度 止六个月 止年度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经审核) (经审核) (经审核)
收益 46,989 22,084 27,582
除税前亏损 (38,692) (46,216) (10,131)
年╱期内亏损 (39,677) (47,043) (10,618)
附注: 航空互联之财政年度截止日期自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开始由六月三十日更改为
十二月三十一日(进一步资料载於航空互联日期为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之公布)。
航空互联集团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之未经审核综合资产净值为99,629,000港元。
配售事项之理由及裨益以及配售事项之所得款项用途
本公司为一间投资控股公司,其附属公司主要从事电影发行、转授电影发行权、销售金融资产、物业投资、放债业务、设计及销售珠宝产品,以及销售宝石。
—5—
谨此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一月八日、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一日及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之公布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之通函,内容有有关(其中包括)可能出售本集团持有之最多52,500,000股普通航空互联股份。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二日,股东向董事授出出售授权。本公司有意根据出售授权出售本集团持有之52,500,000股普通航空互联股份。於本公布日期,并未根据出售授权出售本集团持有之52,500,000股普通航空互联股份。鉴於普通航空互联股份之交易量单薄,董事认为配售协议有助出售由本集团持有之普通航空互联股份予若干有意买家,而非於公开市场出售。配售事项亦为本集团出售其持有之大量普通航空互联股份提供机会,以将本集团之投资变现。配售事项将不构成出售授权项下之一项出售事项。
基於上述各项,董事认为配售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乃按正常商业条款进行,为公平合
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配售事项之所得款项总额为120,000,000港元及配售事项之所得款项净额(经扣除交易成本)约
为118,600,000港元。本公司将配售事项之所得款项净额拟用作於本集团之一般营运资金。
配售事项之财务影响
由於配售事项,本集团预期由配售事项确认收益约21,100,000港元,乃根据普通航空互联
股份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之公平值约97,500,000港元与配售事项之所得款项净额约
118,600,000港元之差额计算。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有关配售事项之一项相关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全部低於25%,故
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配售事项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仅须遵守上市规则之公布规
定。
—6—
释义
於本公布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下列词汇及用语於本公布使用时具有相同涵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本公司」 指 EternityInvestmentLimited(永恒策略投资有限公司*),一间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已发行股份於联交所主板
以股份代号:764上市
「关连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其之涵义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出售授权」 指 股东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举行之本公司股东特别大会上
向董事授出由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二日开始之12个月授权,内
容有关可能出售本集团持有之最多52,500,000股普通航空互
联股份
「创业板」 指 联交所创业板
「创业板上市规则」 指 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港桥」 指 港桥投资有限公司,至卓之附属公司
「独立第三方」 指 独立於本公司、航空互联及彼等各自之关连人士之人士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普通航空互联股份」指 航空互联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之普通股
「承配人」 指 配售代理根据其於配售协议项下之责任促使认购任何航空互
联配售股份之任何投资者
* 仅供识别
—7—
「配售事项」 指 根据配售协议之条款及条件透过私人配售方式出售最多
25,000,000股航空互联配售股份予由配售代理促使之选定承
配人
「配售代理」 指 六福证券(香港)有限公司,根据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
货条例可从事第1类受规管活动(证券交易)、第4类受规管活
动(就证券提供意见)及第9类受规管活动(资产管理)之持牌
法团
「配售协议」 指 配售代理与卖方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订立之配售协
议,内容有关配售事项
「配售价」 指 每股航空互联配售股份4.80港元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普通股
「股东」 指 已发行股份持有人
「航空互联」 指 航空互联集团有限公司,一间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并於百慕
达存续之有限公司,其已发行股份於创业板以股份代号:
8176上市
「航空互联集团」 指 航空互联及其附属公司
「航空互联配售股份」指 根据配售协议由卖方实益拥有及将由配售代理配售之最多
25,000,000股现有已发行普通航空互联股份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至卓」 指 至卓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
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2323)
* 仅供识别
—8—
「卖方」 指 New Cove Limited,一间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
司,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港元」 指 港元,香港之法定货币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EternityInvestmentLimited
永恒策略投资有限公司*
主席
李雄伟
香港,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於本公布日期,董事会包括四名执行董事李雄伟先生、张国伟先生、陈健华先生及张国勳先生;以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尹成志先生、吴向仁先生及黄德铨先生。
* 仅供识别
—9—
下一篇> 翌日披露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