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
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
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告仅供参考,不拟亦并非构成在任何司法管辖区任何收购、购买或认购要约人或中铝矿业任何证券的要
约或收购、购买或认购要约人或中铝矿业任何证券的邀请或成为其中一部分,或不拟亦并非构成任何表决或
批准的招揽,而且不应在与适用法律相抵触的情况下於任何司法管辖区出售、发行或转让任何中铝矿业证
券。
Aluminum Corporationof Chinalco Mining
China Overseas Holdings Limited Corporation International
(中铝海外控股有限公司) (中铝矿业国际)
(根据香港法例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根据开曼群岛法例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668)
联合公告
(1)要约人透过协议计划方式(根据《公司法》第86条)建议私有化中铝矿业
及
(2)建议撤销中铝矿业股份的上市地位
大法院批准计划
及
建议撤销中铝矿业股份的上市地位
及
澄清
要约人的财务顾问
兹提述(i)中铝矿业国际(「中铝矿业」)与中铝海外控股有限公司(「要约人」)於2016年9月23
日刊发的联合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要约人根据《公司法》第86条透过协议计划方式建
议将中铝矿业私有化;(ii)中铝矿业与要约人於2016年10月14日、2016年11月25日及2016年
12月30日刊发的联合公告,内容有关延迟寄发中铝矿业与要约人的综合计划文件(「计划文
件」)的时间;(iii)中铝矿业与要约人於2017年2月3日刊发的联合公告,内容有关寄发计划
文件;(iv)於2017年2月3日寄发予中铝矿业股东的日期为2017年2月3日的计划文件;及(v)
�C1�C
中铝矿业与要约人於2017年3月3日刊发的联合公告,内容有关法院会议及股东特别大会结
果(「结果公告」)。除文义另有界定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计划文件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
义。
大法院批准计划
计划已於2017年3月10日(星期五()开曼群岛时间)在没有修订的情况下获大法院批准。因
注销及剔除计划股份而导致中铝矿业之已发行股本削减亦於同日获大法院确认。
大法院批准计划及确认股本削减之法院命令的正式副本预期将於2017年3月13日(星期一)
(开曼群岛时间)提交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处长登记。
预计生效日期
计划文件第77至79页注释备忘录中「4.计划及该建议的条件」一节所载的所有条件均已达
成,惟将大法院之法院命令副本提交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处长登记除外,预计其将於2017
年3月13日(星期一()开曼群岛时间)前完成。因此,计划预计将於2017年3月13日(星期一)
(开曼群岛时间)生效。
计划生效时将会刊发进一步公告。
建议撤销上市地位
联交所已批准撤销中铝矿业股份於联交所的上市地位,自2017年3月15日(星期三)下午四
时正(香港时间)起生效,惟须待计划生效後方可作实。
澄清
兹提述中铝矿业与要约人於2017年3月13日(星期一)上午八时二十八分(香港时间)在联交
所网站刊发的公告,该公告乃因中铝矿业排版人员错误操作上传(「无意上传公告」)。要约
人及中铝矿业谨此澄清,於上传无意上传公告之时,大法院批准计划及确认股本削减之法
院命令的正式副本尚未送达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处长登记(预期将於2017年3月13日(星期
一()开曼群岛时间)送达(如上文披露))。因此,於上传无意上传公告及本公告之时,计划
文件所载计划的条件尚未全部达成,以及计划尚未生效(如上文所披露)。
�C2�C
中铝矿业股东及潜在投资者请忽略无意上传公告中的内容。如上文所披露,於计划生效
时,将刊发进一步公告。
一般事项
有关计划时间表之进一步资料,请参阅结果公告「预期时间表」一节之余下预期事项及相应
的日期及时间。
警告
中铝矿业股东及潜在投资者请注意,实施该建议及计划须待条件获达成或豁免(倘适用)
後,方可作实,因此,该建议未必一定实行且计划未必一定生效。因此,中铝矿业股东及
潜在投资者於买卖中铝矿业证券时务请谨慎行事。如任何人士对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
问,应谘询其持牌证券交易商或注册证券机构、银行经理、律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要约人谨此提醒其联系人士注意《收购守则》所规定之交易限制,并披露彼等获准买卖中铝
矿业证券之交易(倘有)。
承董事会命 承董事会命
中铝海外控股有限公司 中铝矿业国际
董事 董事长
葛红林 刘建平
香港,2017年3月13日
於本公告日期,要约人的董事为葛红林先生、刘才明先生、王军先生、蔡纯先生及于红卫女士。
要约人的董事对本公告所载资料(有关中铝矿业集团者除外)的准确性共同及个别承担全部责任,并在作出一
切合理查询後确认,就彼等所深知,本公告内所发表的意见(中铝矿业集团所发表者除外)乃经审慎周详考虑
後始行作出,且本公告并无遗漏任何其他事实,致使本公告内任何陈述有所误导。
於本公告日期,中铝的董事为葛红林先生、余德辉先生、张富生先生、孙又奇先生、张晓鲁女士、赵小刚先
生及袁力先生。中铝的董事对本公告所载资料(有关中铝矿业集团者除外)的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并在作出
一切合理查询後确认,就彼等所深知,本公告内所发表的意见(中铝矿业集团所发表者除外)乃经审慎周详考
虑後始行作出,且本公告并无遗漏任何其他事实,致使本公告内任何陈述(有关中铝矿业集团者除外)有所误
导。
�C3�C
於本公告日期,中铝矿业的执行董事为刘跃伟先生及高立东先生,中铝矿业的非执行董事为刘建平先生(董
事长)、栾书伟先生、刘洪均博士及汪东波博士,及中铝矿业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为Scott McKee Hand先生、
RonaldAshley Hall先生、黎日光先生及FranciscoAugustoBaertl Montori先生。
中铝矿业的董事对本公告所载有关中铝矿业集团的资料的准确性共同及个别承担全部责任,并在作出一切合
理查询後确认,就彼等所深知,本公告内由中铝矿业集团所发表的意见乃经审慎周详考虑後始行作出,且本
公告并无遗漏任何其他事实,致使本公告内任何陈述有所误导。
�C4�C
中铝矿业国际
03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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