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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NEWCHINA LIFEINSURANCE COMPANYLTD.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1336)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告
兹通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2017年4月28日上午十时正於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12号新华保险大厦21层举行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审议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
作为普通决议案
1. 审议及批准《关於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2. 审议及批准《关於公司监事长报酬标准的议案》
3. 审议及批准《关於公司「十三五」发展规划纲要的议案》
作为特别决议案
4. 审议及批准《关於公司境内债务融资方案的议案》
为了保持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稳定,支持公司业务健康发展,进一步优化资本结构,公司拟在境内发行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50亿元的资本补充债券等符合监管规定的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境内债务融资工具」)。该议案已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有关事宜提请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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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获得监管机构批准的前提下,公司计划按照下列方案发行境内债务融资工具:
(一)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150亿元,一期或分期发行;
(二)票面利率:参照市场利率确定;
(三)发行对象及方式:向符合监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发行方式为银行间市场公开发行或定向募集;
(四)募集资金用途:用於补充公司附属资本,提高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
率;
关於具体的发行品种、期限、赎回权、定价利率等关键条款,以监管合
规、市场认可和公司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和具体操作。
现提请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议案,批准公司按以上方案发行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50亿元的境内债务融资工具,提请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可由董事会转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在监管机构批准 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办理发行境内债务融资工具的所有具体事宜,该授权包括但不限於:
(一)办理境内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事项向相关监管部门履行核准程序等监管规定程序;
(二)签署、执行、修改、补充、完成、递交、发出向有关监管机关、交易所、组织、个人提交的与发行境内债务融资工具所有相关的协议、合
同和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公告、通函、保荐、承销协定、仲介服务合
同等);
(三)制定和实施境内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於具体发行品种、发行规模、发行币种、发行方式、发行时间、发行条款、发行期
限、票面利率、登记托管、投资范围等主要条款,并根据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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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条件、政策调整以及监管部门的意见,在相关监管规定允许的范
围内,对境内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进行适当调整。
授权期限自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结束之日止。
5. 审议及批准《关於公司境外债务融资方案的议案》
为拓宽境外市场投融资渠道,建立更强的境外市场合作关系,增强公司的 国际市场影响力,公司拟在监管机构批准的前提下,视国际资本市场情 况,在境外发行金额不超过20亿美元或等值外币的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 称「境外债务融资工具」)。具体发行条款和条件将以符合监管规定、市场惯例和公司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司境外募集资金主要用於境外优质项目储备,寻找合适的长期性投资机会。
该议案已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按照监管规定发行金额不超过20亿美元或等值外币 的境外债务融资工具,提请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可由董事会转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在监管机构批准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办理发行境外债务融资工具的所有具体事宜,该授权包括但不限於:(一)办理境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事项向相关监管部门履行核准程序等监管规定程序;
(二)签署、执行、修改、补充、完成、递交、发出向境内外监管机关、交易所、组织、个人提交的与发行境外债务融资工具所有相关的协议、
合同和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公告、通函、保荐、承销协定、仲介服务
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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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制定和实施境外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於具体发行品种、发行规模、发行币种、发行方式、发行时间、发行条款、发行期
限、票面利率、登记托管、投资范围等主要条款,并根据实际情况、
市场条件、政策调整以及监管部门的意见,在相关监管规定允许的范
围内,对境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进行适当调整。
授权期限自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结束之日止。
上述议案详情载列於本公司2017年3月13日刊发的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函。除另有指明外,通函已界定词语与本通告中具有相同涵义。
承董事会命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万峰
董事长
中国北京,2017年3月13日
注: 本通告的中英文版如有歧义,概以中文文本为准。
於本通告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万峰和黎宗剑;非执行董事为刘向东、陈远
玲、吴琨宗、胡爱民、DACEY John Robert和章国政;独立非执行董事为李湘鲁、郑
伟、方中、程列和梁定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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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1.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2. 为了确定有权出席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H股股东名单,本公司将於2017年3月29日至2017
年4月28日(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H股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本公司H股股东如欲出席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须於2017年3月28日下午四时半或之前将股票连同股份过户文件送达本公司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m。凡於2017年3月28日营业时间结束时名列本公司H股股东名册之股东有权出席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於会上投票。
3. 有权出席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於会上投票之股东,可委任一位或以上的代理人出席及投
票。受委任代理人毋需为本公司股东。
4. 股东须以书面形式委任代理人,委任文件须由股东签署或由其正式授权之代理人签署。倘股东为法
人,委任文件须加盖法人公章或由其法定代表人、董事或正式授权之代理人签署。
5. 拟委任代理人出席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H股股东,务请填妥代表委任表格,并於2017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举行时间二十四小时前(即2017年4月27日上午十时前)送达香港中央证券登记
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届时仍可亲身出席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於会上投票。
6. 拟亲身或委任代理人出席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H股股东,务请填妥回执,并於2017年4月7
日或之前以专人送递、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本公司之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 司,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传真:(852)28650990。
7.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预计需时半日。股东(亲身或其委任代理人)出席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之交通和食宿等费用自理。股东或其代理人出席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时须出示身份
证明文件。
8. 若属联名股东,则级别较高的股东所作出的投票(无论亲身或通过其委任代理人)将被接纳,而其
他联名股东之投票将被排除;并且就此而言,级别的高低将取决於相关联名股东的名字在股东名册中所登记的前後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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