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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060)
公告
与阿里巴巴集团的战略合作协议
本公告由阿里巴巴影业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 13.09条及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IVA部项下之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而刊发。
与阿里巴巴集团的战略合作协议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欣然宣布,於2017年3月14日,本公司与本公司控股股
东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阿里巴巴集团」)订立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战略合作协议」),以建立战略合作关系,使双方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整合各自资源优势,实现长期共同发展。
战略合作协议
该战略合作协议之主要条款载列如下:
签订日期: 2017年3月14日
订约方: (i)阿里巴巴集团;及
(ii)本公司。
合作原则和目标: 双方在互利互惠基础上,整合各自资源优势,通过
共同开发优质内容项目,形成业务合作联动,建立
文化娱乐行业的全产业链生态。
合作内容: 1. 双方将就各自所拥有的影视内容的衍生权利开
发业务进行深度合作,其中包括阿里巴巴集团
旗下娱乐业务(统称,「阿里巴巴集团大文娱
版块」)的优酷业务单元、阿里文学、阿里游
戏等将其所拥有版权的作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独家授予本公司,以进行院线电影的内容开
发、投资、制作与发行以及本公司将其所拥有
版权的作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授予阿里巴巴集
团大文娱版块�A优酷业务单元信息网络传播权
的独家发行合作权利或投资权;
2. 双方将就影视相关版权作品的宣传行销进行合
作,双方将充分利用各自的线上及线下管道,
宣传推广对方及对方合作夥伴的品牌与作品,
实现宣传推广的协同和品牌效应的最大化;
3. 阿里巴巴集团大文娱版块的优酷业务单元与本
公司拟共同出资成立艺人经纪公司,为双方的
影视及相关内容合作提供优秀的人才资源;及
4. 阿里巴巴集团大文娱版块的优酷业务单元及阿
里文学业务单元与本公司拟共同投资开发网络
大电影项目。
具体协议: 双方将进行进一步商谈,以根据以上合作内容达成
框架合作协议及/或另行签署具体的执行协议。本公
司将於签订相关框架合作协议及/或具体的执行协议
时遵守上��规则的相关要求。
合作期限: 自战略合作协议签署之日起,为期三年或於双方达
成覆盖以上合作内容的框架合作协议及/或具体执行
协议之日终止(以较早发生者为准)。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在买卖或考虑买卖本公司股份或其他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代表董事会
阿里巴巴影业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兼首席执行官
俞永福
香港,2017年3月14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俞永福先生、张强先生、张蔚女士及樊路远先生;非执行董事李连杰先生及邵晓锋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宋立新女士、童小�滔壬�及陈志宏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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