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
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
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CT ENVIRONMENTALGROUP LIMITED
中滔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363)
补充公告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之公告(「第一份澄清公告」)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一日之公告(连同第一份澄清公告,统称「澄清公告」),内容有关Glaucus Research Group(「Glaucus」发出之有关本公司之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之第一份报告(「第一份报告」)及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一日之第二份报告(「进一步报告」,连同第一份报告,统称「该等报告」)。除非另有界定,本公告所用词汇与第一份澄清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与该等报告有关之澄清公告发布後,本公司谨请市场关注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於二
零一二年至二零一五年就本公司出具之核数师报告内之意见。本公司亦公布来自广
州环保局(「广州局」)就本公司测量盈隆设施排放之处理污水量、所报告之清远绿由利润及本公司委托运营服务之公开额外资料。董事会相信,额外披露为股东提供更清晰及更有力之证据,进一步反驳该等报告对本公司作出之指控。
一般资料
本公司审核委员会已与本公司管理层一起审阅该等报告及澄清公告,并已同意澄清
公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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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亦已就其截至二零一二年、二零一三年、二零一四年及二零一五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财务报表与本公司核数师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讨论该等报告中之指控及第一份澄清公告之披露事项。於本公告日期,就该等报告之指控而言,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并无(i)表示该等指控会影响其於会计师报告中关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二日之招股章程所载本公司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财务资料之意见;或(ii)表示该等指控会影响其有关本公司截至二零一三年、二零一四年及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财务报表(已分别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刊发)之核数师报告。
该等报告
本公司谨此提供下列额外资料以反驳该等报告中关於本公司之指控。
所报告之污水处理量
诚如第一份澄清公告所披露,评估本公司污水处理设施营运之最权威及最及时之数
据来源为广东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平台(「平台」)所收集之数据。本公司发布之数据与平台发布之数据存在差异以不同数据基准进行解释:
平台披露之数据已测量盈隆设施排放之处理污水量,符合必要标准。平台於二零
一二年之前已设立。二零一四年之前之数据并无向公众公开,而由广州局存置。该
数据仅於二零一五年七月起向公众公开。
本公司公布及盈隆设施收集之数据已测量处理量(即污水从其客户流入盈隆设施之
总量),数据由安装於客户一方之污水流量计收集。处理量乃厘定向其客户收取处
理费率之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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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二零一二年至二零一四年污水排放量数据并未公开,故本公司已向广州局取得
相关数据。广州局与盈隆设施收集之数据差异比较如下:
广州局收集 盈隆设施收集
之污水排放量 之处理污水量 差异 附注
(立方米) (立方米) (主方米)
二零一二年 26,296,405 24,732,903 (1,563,502) 附注1
二零一三年 28,796,884 28,281,941 (514,943) 附注1
二零一四年 27,440,490 30,206,312 2,765,822 附注2
总计 82,533,779 83,221,156 687,377
附注:
1. 於二零一二年及二零一三年,污水排放量大於处理污水量主要是由於安装於客户一方之污水收
集网络不符合所需之标准。因此,部分流入盈隆设施之污水并未计算在内或收费。本公司於二零一二年二月收购部分盈隆设施後改善了污水收集网络,而收集网络自此得以改善。因此,经计及处理过程之污水损失後,二零一三年数据显示之差异总体而言并不明显。
2. 於二零一四年,测量之处理污水量大於排放之水量,此乃由於污水在处理过程中有所损失。污
水在处理过程中有所损失乃业内普遍现象,各处理厂之损失数量视乎污水性质而有所不同。
如上表所载,广州局收集二零一二年至二零一四年期间之总排放量约为82,533,779
立方米,与安装於客户一方之污水流量计收集同期之总处理量约83,221,156立方米
相比,数据差异并不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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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报告之清远绿由利润
诚如第一份澄清公告所披露,由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收购多个污泥处理项目
及根据香港会计师公会发布之香港财务报告准则(「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之收益确认与国家工商总局备案之时间差,故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两个年度本公司公布之清远绿由之净利润�u亏损与国家工商总局备案所载之金额存在差异。
本公司於下文中提供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二零一四年一月至四
月期间及二零一四年五月至十二月期间国家工商总局备案与本公司所记录之清远绿由利润之间的差异之详细对账之进一步详情:
二零一三年 二零一四年 二零一四年
一月至十二月 一月至十二月 一月至四月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若干污泥处理项目产生之净利润 25,759 27,164 5,971
其他污泥处理项目产生之
净(亏损)�u利润 (13,152) 8,896 (20,546)
填埋场及其他产生之
根据 净(亏损)�u利润 (670) 6,459 (9,340)
香港财务
报告准则 净(亏损)�u利润总额 11,937 42,519 (23,915)
已确认折旧及摊销 2,459 35,595 12,820
已产生利息开支 ― 15,821 13,205
若干污泥处理项目产生之净利润 ― 27,164
其他污泥处理项目产生之
净(亏损)�u利润 (13,152) 5,448
填埋场及其他产生之
根据 净亏损 (670) (5,431)
国家工商
总局备案 净(亏损)�u利润总额 (13,822) 27,181
已确认折旧及摊销 2,459 25,183
已产生利息开支 ― 22,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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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 二零一四年
一月至十二月 一月至十二月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若干污泥处理项目产生之净利润 25,759 ― 附注1
其他污泥处理项目产生之净利润 ― 3,448 附注2
填埋场及其他产生之净利润 ― 11,890 附注2
差异 净利润总额 25,759 15,338 附注2
已确认折旧及摊销 ― 10,412 附注3
已产生利息开支 ― (7,090) 附注4
附注:
1. 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如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四年四月三十日之公告所列,
清远绿由之未经审核净利润总额为人民币11,937,000元。清远绿由於国家工商总局备案记录净
亏损总额人民币13,822,000元。未经审核账目与国家工商总局备案所披露之清远绿由净利润
�u亏损差额乃因清远绿由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收购多个污泥处理项目(「若干污泥处理
项目」)而产生。为更好地反映本公司收购之实质(即本集团收购清远绿由包括若干污泥处理项
目),清远绿由将若干污泥处理项目之业绩列入其管理账目中,以计算其利润�u亏损。二零一三 年归属於若干污泥处理项目之净利润为人民币25,759,000元。
2. 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收益於处理服务提供予客户时予以确认。然而,国家工商总局备案
之收益乃根据其发票日期予以确认。因此,由於收益确认之时间差,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年度约人民币15,338,000元之利润未於国家工商总局备案中确认。
3. 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资产於可供使用时开始计提折旧�u摊销。然而,若干於二零一四年可
供使用之资产於国家工商总局备案中并未开始计提折旧�u摊销。因此,累计不足之折旧�u摊销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予以调整。
4. 於二零一三年,清远绿由借入一项贷款人民币293,000,000元,月利率为1%。由於此项贷款之
利率较高,本公司於收购清远绿由後於二零一四年八月悉数清偿此项贷款。经与清远绿由前拥 有人协定,於二零一四年五月至八月期间产生之利息开支人民币7,090,000元由前拥有人承担, 以作为收购条款之一部分。因此,利息开支人民币7,090,000元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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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运营服务
本公司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开始提供委托运营服务。由於该等服务产生之收益并不重
大,且产生之收益并无超过本公司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总营业额
之10%,故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之披露要求委托运营服务并无於本公司截至二零
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年报(「二零一四年年报」)中形成一个可呈报分部。
本公司委托运营服务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产生之收益於二零一四年年报「管理层讨论与分析-财务摘要」一节中披露。本公司处理能力及服务接受方数目於二零一四年年报「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水处理服务」一节中披露。
承董事会命
中滔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徐湛滔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於本公告刊发日期,执行董事为徐湛滔先生、卢已立先生、古耀坤先生、徐树标先生及徐炬文先
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连宗正先生、杜鹤群先生及廖榕就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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