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布仅供参考之用,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证券之邀约或提呈。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支付管理人费用
及
2016年末期分派
谨此提述冠君产业信托於2012年11月30日所作出之公布就信托管理人以书面通知受托
人,有关其选择以基金单位形式收取50%由冠君产业信托拥有之物业所产生之管理人费
用及余下的50%以现金形式收取。由於信托管理人没有就2016年财政年度选择收取管理
人费用之方式,按信托契约第11.1.2条,信托管理人於2012年11月30日之最近有效选
择将继续适用於2016年财政年度。
董事会宣布,信托管理人於2017年3月14日已收取按每个基金单位4.50港元之价格(即
市价)由冠君产业信托发行之13,761,193个新基金单位(占紧随该发行後5,811,998,520
个已发行基金单位约 0.2368%),作为支付信托管理人该期间 50%之管理人费用约
61,925,000港元。余下50%之管理人费用约61,925,000港元以现金形式收取。
於收取新基金单位之前,信托管理人持有361,214,733个基金单位。发行新基金单位後,
信托管理人持有374,975,926个基金单位(占紧随该发行後5,811,998,520个已发行基金
单位约6.4518%)。
按於本公布日期已发行基金单位的总数,该期间之每基金单位分派为0.1198港元,并将
於2017年5月26日派发予於记录日期名列基金单位持有人名册上之基金单位持有人。
连同截至2016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每基金单位分派0.1094港元,每基金单位全年总
分派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为0.2292港元。
本公布乃根据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第10.4(k)段而作出。
谨此提述冠君产业信托於2012年11月30日所作出之公布就信托管理人以书面通知受托
人,有关其以基金单位形式收取50%由冠君产业信托拥有之物业所产生之管理人费用及余
下的50%以现金形式收取。由於信托管理人没有就2016年财政年度选择收取管理人费用
之方式,按信托契约第11.1.2条,信托管理人於2012年11月30日之最近有效选择将继
续适用於2016年财政年度。
董事会宣布,信托管理人於2017年3月14日已收取按每个基金单位4.50港元之价格(即
市价)由冠君产业信托发行之13,761,193个新基金单位(占紧随该发行後5,811,998,520个
已发行基金单位约 0.2368%),作为支付信托管理人该期间 50%之管理人费用约
61,925,000港元。余下 50%之管理人费用约 61,925,000港元以现金形式收取。厘定
13,761,193 个基金单位作为支付 50%有关之管理人费用之基准与信托契约之相关规条相
符。於收取新基金单位之前,信托管理人持有361,214,733个基金单位。发行新基金单位
後,信托管理人持有374,975,926个基金单位(占紧随该发行後5,811,998,520个已发行基
金单位约6.4518%)。
按下述豁免条件(ii)段之要求,於本公布日期,就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之财政年度
向信托管理人支付管理人费用所发行之基金单位总数目不超过於2015年12月31日已发
行基金单位总数目的3%。
冠君产业信托於该期间之物业收益净额约1,032,090,000港元。由於该期间之物业收益净额
超逾所定之物业收益净额200,000,000 港元,根据信托契约,信托管理人有权收取於该期
间的管理人费用。
以基金单位用作支付管理人费用之方式乃根据信托契约之条款,且按证监会授出之一项豁免而毋须事先取得基金单位持有人之特定批准。有关管理人费用之主要条文详载於发售通函内。
证监会授出有关以基金单位用作支付管理人费用之方式豁免乃受下述条件所限�U
(i) 发行予信托管理人作为支付冠君产业信托每个财政年度的全部或部分管理人费用
的基金单位数目,将计入根据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第12.2段信托管理人毋须
取得基金单位持有人批准而可於每个财政年度发行的已发行基金单位 20%(或房
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不时批准的较低百分比)的部分;
(ii) 就每个财政年度,可发行予信托管理人作为支付该财政年度的全部或部分管理人
费用的基金单位最高数目,将以紧接的上一个财政年度最後一日已发行基金单位总数及於有关财政年度为冠君产业信托的任何房地产收购融资而发行的基金单位 数目(如有)总和的3%为限;
(iii) 任何向信托管理人发行基金单位以支付其全部或部分管理人费用,须严格按照信
托契约的规定进行;及
(iv) 倘任何以基金单位形式支付的全部或部分管理人费用超逾根据房地产投资信托基
金守则第12.2段及上文(ii)段所载的有关限额,且并无取得基金单位持有人就此目
的而发行基金单位的批准,则该管理人费用(视情况而定)的超额部分将由冠君产业信托以现金支付予信托管理人。
根据全年业绩公布,於记录日期已登记为基金单位持有人的人士将可获得该期间每基金单位分派0.1201港元,惟须视乎自2017年1月1日起至记录日期就2016年下半年向信托管理人发行基金单位作为支付 50%之管理人费用及任何其他基金单位之发行而引致调整的情况而定。因此,按於本公布日期已发行基金单位的总数,该期间之每基金单位分派为0.1198港元,并将於2017年5月26日派发予於记录日期名列基金单位持有人名册上之基金单位持有人。连同截至2016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每基金单位分派0.1094港元,每基金单位全年总分派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为0.2292港元。每基金单位分派於本公布刊发後如有任何变动,将另行刊发公布通知。
释义
「董事会」 信托管理人之董事会
「冠君产业信托」 冠君产业信托
「全年业绩公布」 由信托管理人於2017年2月27日刊发的2016年全年业绩公布
「管理人费用」 冠君产业信托从拥有之物业中应付予信托管理人约
123,851,000港元之费用,乃於该期间冠君产业信托之物业收
益净额12%
「市价」 具信托契约所赋予该词之涵义,而倘以发行基金单位作为支
付管理人费用,市价则指由信托管理人厘定之价格,为下列
两者之较高者:
(1) 於紧接发行新基金单位之上一个交易日,基金单位於联
交所之收市价;及
(2) 於紧接发行新基金单位之前10个交易日,基金单位之平
均收市价
「发售通函」 信托管理人於2006年5月11日就基金单位首次公开发售而
刊发之发售通函
「该期间」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六个月
「记录日期」 2017年5月23日
「房地产投资信托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
基金守则」
「信托管理人」 鹰君资产管理(冠君)有限公司(作为冠君产业信托之管理人)
「证监会」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联交所」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信托契约」 受托人与信托管理人於2006年4月26日订立构成冠君产业
信托之信托契约,并由日期为2006年12月5日之首份补充
契约、日期为2008年2月4日之第二份补充契约、日期为2009
年3月9日之第三份补充契约、日期为2010年7月23日之
第四份补充契约,日期为2012年3月13日之第五份补充契
约以及日期为2015年1月23日之第六份补充契约所补充
「受托人」 �蠓峄�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作为冠君产业信托之
受托人)
「基金单位持有人」 基金单位持有人
「基金单位」 冠君产业信托之基金单位
承董事会命
鹰君资产管理(冠君)有限公司
(冠君产业信托之管理人)
主席
罗嘉瑞
香港,2017年3月14日
於本公布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
非执行董事:
罗嘉瑞医生(主席)、叶毓强先生及罗启瑞先生
执行董事:
王家琦女士(行政总裁)
独立非执行董事:
查懋声先生、郑维志先生、何述勤先生及石礼谦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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