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
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
任。
WISDOM SPORTS GROUP
智美体育集团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661)
须予披露交易
认购人民币收益凭证产品
本公司董事会宣布,本集团於2016年11月24日认购额人民币200,000,000元认购中信证
券所发行的收益凭证产品。
该认购之相关适用百分比率(按上市规则界定)超过5%但低於25%,因此,根据上市规
则,该认购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的通知及公告规定,惟
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规定。
认购收益凭证产品
本集团於2016年11月24日认购中信证券所发行的收益凭证产品,其主要条款载列如下:
认购日期: 2016年11月24日
认购订约方: (1) 江西维世德(认购方);及
(2) 中信证券(订约方)
产品名称及存续期: 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2016年度第9期收益凭证(本金保障型
固定收益凭证),存续期由2016年11月24日至2018年11月23
日,不可提前赎回。
结算货币: 人民币
投资回报率: 年化收益率为2.5%
认购金额: 人民币200,000,000元。该等认购金额参考本集团的现金及现
金等价物水平和预期的短期资金需求而厘定。
产品投资范畴: 补充中信证券流动性资金
进行该等认购之原因及裨益
一直以来,本集团在恪守本集团内部投资政策的前提下,不断物色可提升股东价值的商
机。鉴於目前银行存款利息较低的,本公司董事认为购买该收益凭证产品为本集团提供
了理想的短期投资机会,并进一步善用人民币现金储备盈余。本公司谨慎的选择短期的
保本的理财产品,对本集团日常现金流并无影响,同时亦可以改善资金使用效率、赚取
额外的投资回报并对抗通货膨胀。董事会考虑到上述购买之收益凭证产品具有低风险、
投资期灵活及本金保证的性质,认为认购之条款乃按正常商业条款订立,属公平合理,
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之涵义
该认购之相关适用百分比率(按上市规则界定)超过5%但低於25%,因此,根据上市规
则,该认购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的通知及公告规定,惟获
豁免遵守股东批准规定。
本集团及中信证券之一般资料
本集团是一家中国卓越的体育文化产业集团。业务涵盖体育赛事运营及影视节目制作,
并着力於体育产业链的开发与延伸。江西维世德为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中信证券是一家从事金融产品投资、证券投资及投资谘询的公司。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
理查询後所深知、全悉及确信,中信证券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属独立第三方。
释义
於本公告,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的涵义:
「董事会」 指 本公司董事会;
「本公司」 指 智美体育集团,於2012年3月21日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为获
豁免有限公司;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江西维世德」 指 江西维世德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中信证券」 指 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中华人民
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人民币」 指 人民币,中国的法定货币;及
「认购」 指 本公司以认购额人民币200,000,000元认购中信证券投资有
限公司2016年度第9期收益凭 证( 本金保障型固定收益凭证)
承董事会命
智美体育集团
任文
主席及执行董事
香港,2016年11月24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的执行董事为任文女士、张晗先生、沈伟博士及宋鸿飞先生;本公司的非执行董事为靳海
涛先生及徐炯炜先生;而本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为蔚成先生、叶国安先生及金国强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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