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本公司」)
提名委员会(「委员会」)
职权范围
成员
1. 委员会须由董事会委任不少於三名成员组成,其中大部分成员须为本公司的独立非执行
董事。
2. 委员会主席由董事会委任,并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或董事会主席。
3. 委员会秘书由本公司的公司秘书担任。
会议次数及程序
4. 委员会须於将予考虑委任本公司董事(「董事」)之股东周年大会举行前举行会议。如有
需要,委员会可举行额外会议。
5. 委员会主席可酌情召开额外会议。
6. 委员会会议法定人数为两名委员会成员,其中最少一人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7. 委员会会议程序受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经不时修订)之条文规范。
职责、权力及职能
8. 委员会须:
(a) 遵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规定制定提名政策,
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项供董事会考虑,并执行由董事会制定之提名政策;
(i) 全体董事须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经不时修订)规定定期接受重选;
(ii) 本公司必须遵守上市规则下有关董事任命、辞任或罢免之披露规定;
(iii) 非执行董事应按特定任期委任并须接受重选,而本公司必须根据上市规则
在企业管治报告内披露非执行董事之任期;
(iv) 所有为填补临时空缺而被委任之董事,应在获委任後之首次股东大会上接
受本公司股东选举;而每名董事(包括有指定任期的董事)应最少每三年轮
值退任一次;及
(b) 在不损害前述条文之一般性之原则下�U
(i) 考虑董事之甄选准则及制定程序以物色及甄选将由本公司股东推选产生之
董事会成员;
(ii) 物色及向董事会提名可担任董事之人士,以供董事会就董事之任命或重新
委任向本公司股东作出建议,并确保向董事会及本公司股东获提供提名候
任董事之充份的履历详情,使彼等能作出知情决定;
(iii) 物色及提名具合适资格之候选人成为董事会成员及填补临时空缺,以待董
事会批准,以及对获提名之候选人进行甄选或就此向董事会提供意见;
(iv) 每年至少一次检讨董事会之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经验及多
元化),并就任何为配合本公司的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
建议;
(v) 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之独立性,并审阅独立非执行董事之年度独立性确认
函,并於企业管治报告内披露其审阅结果;
(vi) 在适当时候检讨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
(vii) 定期检讨董事履行其职责所需之时间;
(viii)就委任或重新委任董事以及董事(尤其是董事会主席及行政总裁)之继任计
划,向董事会提出推荐建议;
(ix) 进行任何使委员会能履行董事会赋予其之权力及功能之事情;
(x) 遵守董事会不时规定、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经不时修订)或法例或上市规
则之任何规定、指引及法规;及
(xi) 将本职权范围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网站登载,以解释委员会
之角色及获董事会转授之权力。
9. 本公司应向委员会提供充足资源以履行其职责。倘有需要,委员会可为履行其职责而寻求独
立专业意见,费用由本公司支付。
汇报程序
10. 委员会须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其决定或建议,以及本职权范围所载之事宜。
11. 委员会秘书须保存委员会会议之完整会议记录,而委员会会议记录之草拟本及最终本以及所
有书面决议案,须於会议後一段合理时间内送交所有委员会成员,以供彼等评阅及作为记录。
12. 於委员会会议随後之董事会会议上,委员会主席须向董事会汇报委员会自上次董事会会议以
来之审议结果及建议。委员会每年最少须向董事会呈交一次书面报告,报告须说明委员会年内之工作及审议结果。
2017年3月
注�s如本文件的英文及中文版本有任何歧异,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提名委員會職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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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华燃气
2017-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