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
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
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Bankof JinzhouCo., Ltd.*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行」)
(股份代号:0416)
委任本行行长
兹提述本行日期为2016年9月2日的公告(「该公告」),内容有关委任刘泓女士(「刘
女士」)为本行行长。请参阅该公告有关刘女士的履历详情。於本公告日期,有关资
料并无变动。
於本公告日期,本行已接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分局就刘女士担任本行
行长的任职资格发出的刘泓女士的任职行长资格 批 覆( 辽 银监覆[2017] 19号 ), 自
2017年2月27日起生效。
霍�R波先生(「霍先生」),本行常务副行长,自2017年2月27日起不再代行本行行长
职责。
承董事会命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张伟
中国锦州,2017年3月15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行董事会包括执行董事张伟先生、陈漫女士、赵杰女士、王晶先生及王晓宇女
士;非执行董事李东军先生、张财广先生、吴正奎先生及顾洁女士;及独立非执行董事蒋大兴先
生、邓小洋先生、牛似虎先生、姜健女士、秦耀奇先生及林彦军先生。
*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非银行业条例(香港法例第155章)所界定的认可机构,故不受香港金
融管理局的监督,且不获授权在香港经营银行及�u或接受存款业务。
<上一篇 盈利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