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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中期股息 有關派付截至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中期股息之記錄日期

阁下如对本公告任何方面或应采取的行动有任何疑问,应谘询阁下的持牌 证券商或注册证券机构、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 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 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 任何责任。 株式会社 DYNAMJAPAN HOLDINGSCo.,Ltd.* (於日本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6889) 截至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止 六个月中期股息 有关派付截至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止六个月 中期股息之记录日期 A.概要 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董事会宣派中期股息每股本公司普通 股(「股份」)6.00日圆或0.42港元(「中期股息」)。 中期股息将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三日(星期五 )派付予於二零一六年 十二月十二日(星期一)(「记录日期」)营业时间结束时名列本公司股东 名册的本公司股东(「股东」)。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截至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止六个月的中期业 绩已於同日在联交所网站(http://ww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站 (http://www.dyjh.co.jp)公布。 –1– 根据MizuhoBankCo.,Ltd.就紧接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前五(5)个 营业日所报平均汇率(电汇中间汇率),向股东以港元派付中期股息而 折算日圆为港元的汇率为1日圆兑0.0706港元。 所有中央结算系统实益拥有人将以港元收取中期股息付款。 中期股息付款须按下文C节或D节所载税率缴纳日本预扣税。以个人 名义而非透过中央结算系统持有股份的於日本居住的股东一般毋须 申请有关中期股息的预扣税退款。本公司将视乎股东身分( 即个人或 公司)等因素按适用的预扣税率预先扣除预扣税。 以个人名义而非透过中央结算系统持有股份且身为香港居民而於日 本无常设机构的股东可根据香港与日本的税务协定申请最高预扣税率。 此外,以个人名义而非透过中央结算系统持有股份且并非日本及香港 居民而於日本无常设机构的股东亦可根据日本与其各自纳税地(如适用) 的税务协定申请最高预扣税率。该等股东须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 二十一日(星期三)或之前呈交相关申请表格及所需文件,从而根据任 何与日本订立的有效税务协定享有最高预扣税率。如该等股东未能於 指定时限前呈交相关申请表格及所需文件,可於事後向日本国税厅(「日 本国税厅」)申请退回超出适用税务协定项下最高预扣税的预扣金额。 有关该等申请的手续及所需文件详情,请参阅下文E节。 中央结算系统实益拥有人如欲根据日本税务法例退还就中期股息付 款多缴的预扣税,可根据下文F节所载申报手续,於二零一七年三月 三十一日(星期五)或之前交回退款申请表格及所需文件。 由於根据税务协定申请最高预扣税率、申请退回税务协定项下适用最 高预扣税率多缴的预扣税,以及申请退回日本税务法例项下适用预扣 税率多缴的预扣税须待日本国税厅批准後方可作实,务请留意,申请 或会延迟批准甚至未必获日本国税厅批准。日本国税厅亦可能就办理 申请要求提供其他资料。 –2– 以任何在日本内的证券公司或其他公司的账户持有股份的中央结算 系统实益拥有人,除透过本公司缴纳预扣税外,亦可能须透过该等在 日本内的证券公司或其他公司缴纳预扣税,此乃由於日本税务法例规 定该等在日本内的证券公司或其他公司如此行事。有关详情请联 络阁下持有相关账户的在日本内的证券公司或其他公司。 本公告仅供参考,不拟亦不应被诠释为法律或税务意见。因此,股东 或潜在投资者必须就投资於股份的税务影响谘询专业意见。 B.中期股息 中期股息及中期业绩 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董事会宣派中期股息每股股份6.00日圆或 0.42港元。中期股息将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三日(星期五)派付予於记录日 期营业时间结束时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下表显示是次每股股份 的中期股息金额与截至二零一五年九月三十日止六个月中期股息的比较。 根据公司法不被视为股东的中央结算系统实益拥有人为中期股息的最终 收款人。 每股股份的 中期股息的有关期间 中期股息 所采纳汇率 截至二零一五年九月三十日止六个月的 7.00日圆或 1日圆兑 中期股息 0.44港元 0.0630港元 截至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止六个月的 6.00日圆或 1日圆兑 中期股息 0.42港元 0.0706港元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截至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止六个月的中期业绩已 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星期四)於联交所网站(http://www.hkexnews.hk) 及本公司网站(http://www.dyjh.co.jp)登载。 分派中期股息的记录日期 中期股息将派付予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星期一)营业时间结束时 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 –3– 为符合资格享有中期股息,尚未名列於本公司股东名册的该等股东必须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香港时间)前将所有 已填妥、正式盖章及签立的过户表格连同相关股票递交至本公司股份过 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 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号舖。 支付股息的货币 有权自本公司收取中期股息的股东(中央结算实益拥有人除外)将可选择 以日圆或港元收取中期股息(将由本公司按下文「汇率」一段所载汇率兑换)。 本公司将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星期一)或前後公布应付股东的中 期股息选择货币的详细手续。 根据公司法,除非从中央结算系统提取股份并在本公司股东名册重新登 记为股东,否则中央结算系统实益拥有人不被视为股东。尽管如此,中央 结算系统实益拥有人为中期股息的最终收款人。所有中央结算系统实益 拥有人将以港元收取本公司的股息付款。 汇率 根据Mizuho BankCo.,Ltd.就紧接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前五(5)个营 业日所报平均汇率(电汇中间汇率),向股东以港元派付中期股息而折算 日圆为港元的汇率为1日圆兑0.0706港元。 以港元派付的中期股息 (1)中期股息总额 根据上述汇率计算,以港元派付的中期股息总额为每股股份约0.42港元。 –4– (2)中期股息净额 诚如本公告下文所详述,以港元计值的每股中期股息净额将因应股东 的身分类别不同而各有分别,原因为适用预扣税率乃根据各股东居住 地、属个人或公司股东及其他因素而定。任何外汇佣金将不适用於中 期股息。经扣除适用预扣税金额後,日圆方会换算为港元。 (3)凑整影响 各股东实际收取中期股息净额总和的最终金额或会与根据上文第(2) 项所述计算方法得出的金额有轻微差别,此乃由於计算有关金额受到 凑整影响。 C.股东适用的日本预扣税 下表载列根据日本税务法例股东(中央结算系统实益拥有人除外)就中期 股息付款的适用日本预扣税率。 以个人名义而并非透过中央结算系统持有股份的股东 持有全部 持有全部 已发行股份已发行股份 不足3%的 3%或以上的 个人股东 个人股东 公司股东 身为日本居民或於日本 注册成立的公司的股东 (1) 20.315% 20.420% 15.315% 并非日本居民或於日本 注册成立的公司且於 日本无常设机构的股东 15.315% 20.420% 15.315% (1)以个人名义而并非透过中央结算系统持有股份而於日本居住的股东一般毋须申请 退还预扣税。本公司将采用上文所示日本税务法例项下的适用预扣税率。 –5– 倘日本与股东各自的纳税地之间存在任何有效税务协定,股东可享有较 低的预扣税率。下表显示根据香港与日本的税务协定所应用最高预扣税率, 仅供说明用途。 根据香港与日本的税务协定的最高预扣税率 於截至记录日期止六个月内曾直接或间接拥有 至少10%获派股息的有投票权股份的公司 5% 其他香港居民 10% 身为香港居民而於日本无常设机构的股东如欲根据香港与日本的税务协 定享有较低的预扣税率,请参阅下文E节所述有关所需手续。倘有关香港 居民股东未有根据下文E节所述手续按日本国税厅信纳的形式确立彼等 的资格,彼等将无法根据香港与日本的税务协定获较低预扣税率,而本公 司将按上文「以个人名义而并非透过中央结算系统持有股份的股东」所列 采用有关预扣税率。 并非日本居民且於日本无常设机构的股东如欲根据任何与日本之间的有 效税务协定享有较低预扣税率,本公司强烈建议彼等就任何日本与彼等 各自的纳税地之间的有效税务协定谘询彼等的专业顾问。本公司并无任 何责任确保按已减低的协定税率缴纳预扣税,或确保不会就按任何适用 所得税协定合资格的股东缴纳任何预扣税。 D.中央结算系统实益拥有人适用的预扣税 一般事项 尽管公司法项下中央结算系统实益拥有人不被视为股东,本公司的税务 顾问已确认,日本税务法例视透过中央结算系统持有彼等投资的中央结 算系统实益拥有人为纳税人(作为任何股息的最终收款人)。因此,适用於 向中央结算系统实益拥有人支付的股息的预扣税率原则上应根据各中央 结算系统拥有人的个人身分、股权百分比及纳税地按个别基准而就彼等 采用的税率。 –6– 然而,基於中央结算系统的固有性质,本公司不能根据中央结算系统实益 拥有人的个人身分、股权百分比及纳税地按个别基准采用预扣税率。因此, 本公司将根据日本法例对应付中央结算系统实益拥有人的股息采用最高 可能预扣税率。 香港居民中央结算系统实益拥有人 身为香港居民或於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而於日本无常设机构的中央结算 系统实益拥有人须根据日本法例按最高可能预扣税率20.420%缴纳预扣税。 然而,有关股东可在办理下文F节所述适用申报手续後,向日本国税厅申 请退还超出按下表所列适用税率预扣的税项。 本公司 退还超出 初步采用的 根据个别 适用税率 最高可能 基准的预扣税的最高 预扣税率 适用税率 可能比率 持有全部已发行股份 不足3%的个人股东 20.420% 15.315% 5.105% 持有全部已发行股份3% 或以上的个人股东 20.420% 20.420% 0.000% 其他公司股东 20.420% 15.315% 5.105% –7– 日本居民中央结算系统实益拥有人 (1)并非以在日本内的证券公司或其他公司的账户管理股份的中央结算 系统实益拥有人 身为日本居民或於日本注册成立的公司而并非以在日本内的证券公 司或其他公司的账户管理股份的中央结算系统实益拥有人须根据日 本法例按最高可能预扣税率20.420%由本公司缴纳预扣税。然而,彼等 或可按下文F节所述办理适用申报手续,向日本国税厅申请退还超出 按下表所列适用税率预扣的税项。 本公司 退还超出 初步采用的 根据个别 适用税率 最高可能 基准的预扣税的最高 预扣税率 适用税率 可能比率 持有全部已发行股份 不足3%的个人股东 20.420% 20.315% 0.105% 持有全部已发行股份3% 或以上的个人股东 20.420% 20.420% 0.000% 公司股东 20.420% 15.315% 5.105% –8– (2)以在日本内的证券公司或其他公司的账户管理股份的中央结算系统 实益拥有人 以在日本内的证券公司或其他公司的账户实益持有股份的日本居民 中央结算系统实益拥有人,除透过本公司缴纳预扣税外,亦可能须透 过该证券公司或其他公司缴纳预扣税。在此情况下,彼等或可按下文 F节所述办理适用申报手续,向日本国税厅申请退还超出按下表所列 适用税率预扣的税项或本公司预扣的预扣税金额。 在日本内的 本公司 证券公司或 退还超出 初步采用的 其他公司 根据个别 适用税率 最高可能 采用的 基准的预扣税的最高 预扣税率 预扣税率 适用税率 可能比率 持有全部已发行股份 不足3%的个人股东 20.420% 20.315% 20.315% 20.420% 持有全部已发行股份 3%或以上的 个人股东 20.420% 20.420% 20.420% 20.420% 公司股东 20.420% 15.315% 15.315% 20.420% 非日本或香港居民中央结算系统实益拥有人 并非日本或香港居民亦非於日本或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且於日本无常设 机构的中央结算系统实益拥有人须根据日本法例按最高可能预扣税率 20.420%缴纳预扣税。然而,彼等或可按下文F节所述办理适用申报手续, 向日本国税厅申请退还超出按下表所列适用税率预扣的税项。 本公司 退还超出 初步采用的 根据个别 适用税率 最高可能 基准的预扣税的最高 预扣税率 适用税率 可能比率 持有全部已发行股份不足 3%的个人股东 20.420% 15.315% 5.105% 持有全部已发行股份3% 或以上的个人股东 20.420% 20.420% 0.000% 公司股东 20.420% 15.315% 5.105% –9– E.股东根据税务协定申请退税的手续及所需文件 一般事宜 本公司已与日本国税厅确认按税务协定申请退税所需文件。敬请垂注,下 文所载规定仅适用於中期股息,并於本公司日後宣派股息及分派时可能 有所更改。本公司强烈建议所有股东如对香港与日本的税务协定或任何 其他税务协定的影响或就本公司所派付中期股息的任何减低税率的申请 程序有任何疑问,应谘询彼等的专业顾问。 并非於日本居住且於日本无常设机构而於记录日期营业时间结束时 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海外股东」),如有意根据任何非居民股 东所在国家与日本订立的税务协定(如香港与日本的税务协定)获较低 或豁免当地预扣所得税,均须根据相关税务协定条文,呈交「所得税协 定申请表格」(「税务协定申请表格」,有关表格可於日本国税厅网站下载), 透过本公司交予可向本公司总办事处行使司法权的地方税务机关。 倘一名海外股东申请应用任何对受惠条款有限制的税务协定,则「受 惠条款限制附件」(「表格附件」)及由合资格机关及居住国家发出的「居 住证明」(「居住证明」)必须连同税务协定申请表格一并交回。务请垂注, 於本公告日期,香港与日本的税务协定并无任何受惠条款限制。 海外股东如未能於限期前呈交税务协定申请表格及其他所需文件,彼 等可於事後向日本国税厅申请退回超出适用税务协定项下最高预扣 税率的预扣金额。 并非於日本居住且於日本无常设机构的中央结算系统实益拥有人可 按下文F节所述办理申请退税的手续。然而,务请注意,日本国税厅已 确认,由於尚未能取得中央结算系统实益拥有人的姓名、地址及其他 识别资料而未能识别中央结算系统实益拥有人,故目前中央结算系统 实益拥有人无法根据税务协定申请退税。另请注意本公司一直就日本 与其他国家的任何税务协定是否适用於居住於有关其他国家的中央 结算系统实益拥有人与日本国税厅讨论。 –10– 申请税务协定的手续及所需文件 海外股东须填妥及呈交税务协定申请表格,填妥的表格及其副本必须於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星期三)或之前送达本公司。倘相关税务协定 对受惠条款有限制,则须呈交表格附件及居住证明(必须於出示日期前一(1) 年内发出)。所需文件必须递交至下列东京办事处或香港办事处。除非任 何重大资料(如姓名及地址)有任何变动,否则已呈交税务协定申请表格的 海外股东毋须再次呈交税务协定申请表格。 (地址) (东京办事处) 法律部收 DynamJapanHoldingsCo.,Ltd.* 日本东京都荒川区西日暮里2–27–5(邮编:116–8580) (香港办事处) DynamJapanHoldingsCo.,Ltd.* 香港金钟金钟道95号统一中心32楼A1室 根据税务协定要求退回多缴预扣税的手续及所需文件 海外股东如未能於限期前呈交上述所需文件,仍可要求退回日本国税厅 所预扣税款超出相关税务协定项下适用预扣税的金额,方法为提交一式 两份的「多缴预扣税退款申请表格」(有关表格亦可於日本国税厅网站下载) 连同一式两份的税务协定申请表格(包括表格附件或文件( 如需要 ))递交 至下列东京办事处或香港办事处。 (地址) (东京办事处) 法律部收 DynamJapanHoldingsCo.,Ltd.* 日本东京都荒川区西日暮里2–27–5(邮编:116–8580) (香港办事处) DynamJapanHoldingsCo.,Ltd.* 香港金钟金钟道95号统一中心32楼A1室 –11– 所需文件必须於紧随中期股息付款日期翌日至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止期间送达本公司。日本国税厅将直接将退税款项存入海外股东的银行 账户。 F.中央结算系统实益拥有人根据日本法例要求退回多缴预扣税的手续 及所需文件 一般事项 本公司已就中央结算系统实益拥有人根据日本法例要求退税的所需文件 与日本国税厅进行确认,清单载於下文。敬请垂注,下文所载规定仅适用 於中期股息,并於本公司日後宣派股息及分派时可能有所更改。务请垂注, 本公司已与日本国税厅就日本与任何其他国家订立的税务协定是否适用 於在该等国家居住的中央结算系统实益拥有人进行讨论。倘日本国税厅 批准税务协定适用於有关中央结算系统实益拥有人,本公司将另行作出 公告,说明根据有关税务协定作出退税申请的手续。 根据日本法例要求退回多缴预扣税所需文件 中央结算系统实益拥有人如欲根据日本法例申请退回就中期股息多缴的 预扣税,必须准备下文第1及2项所载文件(「退税申请文件」)﹕ 1. 「退税申请表格」(「退税申请表格」)。退税申请表格可於以下网站下载; http://www.dyjh.co.jp/english/ir/stock/information/Tax_REfund_Application_Form(English)(Excel).xlsx 「退税申请表格 」的列印本可由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三日起至二零一七 年三月三十一日止於以下地点索取。 (1)本公司的香港办事处: 香港金钟金钟道95号统一中心32楼A1室 –12– (2)本公司的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号舖 此 外,本公司於http://www.dyjh.co.jp/chinese/ir/stock/information/Tax_REfund_ Application_Form(Chinese)(Excel).xlsx为中央结算系统实益拥有人提供退税申 请表格的非官方中文译本作参考。 2. (倘股份以在日本内的证券公司或其他公司的账户管理) 由彼等各自的在日本内的证券公司或其他公司所发出显示已收讫中 期股息的通知或结单,当中载有以下资料: (1)申请人姓名; (2)(假如以个人身分)本籍或居住地或 (假如以公司或其他实体身分)总办事处或主要办事处地点; (3)证券公司或其他公司的账户号码; (4)申请人已收讫中期股息付款所涉及股份数目; (5)中期股息付款日期; (6)记录日期; (7)本公司及证券公司或其他公司预扣前的每股中期股息金额; (8)本公司预扣後及证券公司或其他公司预扣前的每股中期股息金额; (9)本公司及证券公司或其他公司预扣後的每股中期股息金额; (10)本公司及证券公司或其他公司已预扣日本税的结单;及 (11)本公司及证券公司或其他公司预扣後的中期股息总金额。 倘无提供一切所需资料,日本国税厅可不退税。 –13– (倘股份并非以在日本内的证券公司或其他公司的账户管理) 由彼等各自的证券公司或其他公司所发出显示已收讫中期股息的通 知或结单,当中载有以下资料: (1)申请人姓名; (2)(假如以个人身分)本籍或居住地或 (假如以公司或其他实体身分)总办事处或主要办事处地点; (3)证券公司或其他公司的账户号码; (4)申请人已收讫中期股息付款所涉及股份数目; (5)中期股息付款日期; (6)记录日期#; (7)本公司预扣前的每股中期股息金额#; (8)本公司预扣後的每股中期股息金额; (9)本公司已预扣日本税的结单#;及 (10)本公司预扣後的中期股息总金额。 #非必要但鼓励提供的资料 倘无提供一切所需资料,日本国税厅可不退税。 –14– 提交及期限 中央结算系统实益拥有人可直接或透过其各自的指定代理(例如其各自的 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向本公司提出退税申请。本公司将就上述两种情况 收集退税申请文件并呈交日本国税厅。 中央结算系统实益拥有人如欲要求根据日本法例退回就中期股息多缴的 预扣税,须将退税申请文件递交至下列东京办事处或香港办事处。接纳有 关申请的最後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星期五)。 (地址) (东京办事处) 法律部收 DynamJapanHoldingsCo.,Ltd.* 日本东京都荒川区西日暮里2–27–5(邮编:116–8580) (香港办事处) DynamJapanHoldingsCo.,Ltd.* 香港金钟金钟道95号统一中心32楼A1室 退款付款 中央结算系统实益拥有人须於退税申请表格填上收取退款的银行账户详 情(「退款账户」)。中央结算系统实益拥有人如透过其代理向本公司交回退 税申请文件,则退款将直接存入该代理的指定退款账户。预扣税退款将以 日圆支付,如支付予於日本以外地区(如香港)居住的中央结算实益持有人, 则会於支付中期股息时按中央结算系统实益拥有人本身的银行所指定汇 率自动换算为退款账户的计值货币。税务办事处接纳退税申请表格後直 至退回税项为止可能需要约两(2)至三(3)个月。 –15– G.任何其他相关资料的联络资料 阁下如欲查询有关股息金额、汇率、任何税务协定的申请、退税申请文件、 及任何其他相关资料,请联络本公司。 (联络资料) (东京办事处) 电邮:inquiry@dynam.co.jp 法律部 DynamJapanHoldingsCo.,Ltd.* 日本东京都荒川区西日暮里2-27-5(邮编:116-8580) 电话:+81-3-5850-3660 (香港办事处) DynamJapanHoldingsCo.,Ltd.* 香港金钟金钟道95号统一中心32楼A1室 电话:+852-3769-0600 H.释义 於本公告日期,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营业日」 指 日本银行全面开放进行一般银行业务 的任何日子(星期六、星期日或日本公 众假期除外) 「中央结算系统」 指 香港结算设立及运作的中央结算系统 「中央结算系统实益 指 拥有寄存於中央结算系统并以香港结 拥有人」 算代理人名义登记的本公司股份的金 钱利益及投票权的实益拥有人。根据日 本法例,中央结算系统实益拥有人并不 视为股东 「中央结算系统结算 指 获准以直接结算参与者或全面结算参 参与者」 与者身分参与中央结算系统的人士 「中央结算系统托管商 指 获准以托管商参与者身分参与中央结 参与者」 算系统的人士 –16– 「中央结算系统投资者 指 获准以投资者户口持有人身分参与中 户口持有人」 央结算系统的人士,可为个人、联名人 士或公司 「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 指 中央结算系统结算参与者、中央结算系 统托管商参与者或中央结算系统投资 者户口持有人 「公司法」 指 日本公司法*(会社法)(经修订的二零零 五年第86号法例) 「本公司」 指 DYNAMJAPANHOLDINGSCo.,Ltd.*(株 式会社 ),於日本注册成立的株式会社,其股 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06889)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或任何一名董事 「港元」 指 香港法定货币港元及港仙 「香港结算」 指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为香港交易及 结算所有限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 「香港结算代理人」 指 香港中央结算( 代理人 )有限公司,为香 港结算的全资附属公司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与日本的税务协定」指 香港政府与日本政府为避免对收入双 重课税及防止逃税而於二零一零年 十一月九日订立的协定 「日圆」 指 日本法定货币日圆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17– 「主板」 指 联交所运作的证券交易所( 不包括期权 市场),独立於联交所创业板并与之并 行营运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附属公司」 指 具上市规则所赋予涵义 承董事会命 株式会社 (DYNAMJAPANHOLDINGSCo.,Ltd.*) 董事长 佐藤公平 日本东京,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截至本公告日期,执行董事为佐藤公平先生及森治彦先生;非执行董事为佐 藤洋治先生及牛岛宪明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高野一郎先生、加藤光利 先生、叶振基先生、国友英昭先生及村山啓先生。 *仅供识别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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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名称 最新价(港元) 涨幅
00464 建福集团 0.24 95.9
04333 思科 250 66.67
08169 环康集团 0.05 63.64
01862 景瑞控股 0.08 36.67
08035 骏高控股 0.08 3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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