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BEPINTERNATIONAL HOLDINGSLIMITED
百灵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326)
内幕消息
战略性合作
谅解备忘录
本公布乃由百灵达国际控股有限公 司(「本公司」)根 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
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2)(a)条及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内幕消息条 文(定 义见上市规则)而发出。
战略性合作谅解备忘录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谨此通知本公司股东(「股东」)及有意投资者,於二零
一七年三月十六日(交易时段後),本公司之直接全资附属公司BEPCapitalLimited
(「BEP Capital」)与 两间公司(该等公司均称「合作 方」,各合作方和BEP Capital均
称「订约方」)订立不具法律约束力(保密、公布及管辖法律等方面之若干条文除外)
之战略性合作谅解备忘 录(「谅解备忘 录」),内 容有 关(其中包括)订约方合作探索
和开拓可再生能源领域投资机会。
以本公司的各董事所知所信,并经过所有合理查询,各合作方及彼等各自的最终
实益拥有人均是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以外的独立第三者。
谅解备忘录为期三年,可由任何一订约方向其他订约方发出至少3个月书面通知
予以终止。於谅解备忘录期内,订约方在风险承担,投资组合管理和其他与投资
相关的事项中紧密合作。
谅解备忘录不具法律约束力(保密、公布及管辖法律等方面之若干条文除 外),且
仅列出订约方在建立合作关系以着重探索和开拓可再生能源领域投资机会之意向,
谅解备忘录项下拟探索的交易不一定付诸实行;倘就任何该等交易,有具约束力
的协议予以签署,交易可能根据上市规则,构成本公司之须予公布交易。
本公司将适时根据上市规则及证券及期货条例之规定另行刊发公告。
股东及有意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承董事会命
主席
张虹海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於本公布日期,董事会由执行董事张虹海先生(主席)、王仲何先生(副主席)、
张明先生(行 政 总 裁)及任海升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陈广发先生、萧喜临先生
及吴梓坚先生组成。
* 仅供识别
百灵达国际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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