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乃要件请即处理
阁下如对本通函或应采取的行动有任何疑问,务请谘询阁下的股票经纪或其他
持牌证券交易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售出或转让名下所有中骏置业控股有限公司的股份,务请立即将本通函
连同随附的代表委任表格一并送交买家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的银行、股
票经纪或持牌证券交易商或其他代理。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的内容概不负责,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函全部或部份
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CHINASCEPROPERTYHOLDINGSLIMITED
中骏置业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966)
发行及购回股份的一般授权、
建议重选董事
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二日星期五下午四时正假座香港中环干诺道中5号
香港文华东方酒店二楼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召开大会的通告载於本通函第13至17页。
无论阁下是否有意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务请阁下按照随附的代表委任表格所印
列的指示将表格填妥,并尽快且无论如何不迟於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举行
时间前四十八小时(即二零一七年五月十日星期三下午四时前),交回本公司之香
港证券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
中心17M楼。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阁下仍可按意愿亲自出席股东周年大会
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
本文内所有时间及日期均指香港本地时间及日期。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目录
页次
释义............................................................. ii
董事会函件
绪言......................................................... 1
授出一般授权、购回授权及扩大授权............................ 2
建议重选董事................................................ 3
应采取的行动................................................ 3
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投票........................................ 4
推荐建议..................................................... 4
一般资料..................................................... 4
其他事项..................................................... 4
附录一―购回授权的说明文件.................................... 5
附录二―建议於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的董事详情................... 9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3
�Ci�C
释义
於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 指 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二日星期五下
午四时正假座香港中环干诺道中5号香港文
华东方酒店二楼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及其任
何续会,大会通告载於本通函第13至17页
「组织章程细则」 指 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经不时修订)
「联系人」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公司法」 指 开曼群岛法例第22章公司法(一九六一年法
例3,经综合及修订)
「本公司」 指 中骏置业控股有限公司,一间根据开曼群岛
法例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股份在联交所
主板上市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扩大授权」 指 建议授予董事的一般及无条件授权,致使根
据购回授权所购回的任何股份加入根据一般
授权可予配发及发行的股份总数目
「一般授权」 指 建议授予董事的一般及无条件授权,以行使
本公司的权力配发、发行或处理股份,惟其
最多达於股东周年大会通过有关决议案当日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数目20%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最後实际可行日期」 指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三日,即本通函付印前就
确定其中所载若干资料的最後实际可行日期
�Cii�C
释义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购回授权」 指 建议授予董事的一般无条件授权,致使彼等
购回股份,有关股份的总数目不得超过於股
东周年大会通过有关决议案当日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数目10%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 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的普通股
「股东」 指 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收购守则」 指 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
「港元」 指 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 指 百份比
�Ciii�C
董事会函件
CHINASCEPROPERTYHOLDINGSLIMITED
中骏置业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966)
执行董事: 注册办事处:
黄朝阳先生 CricketSquare,HutchinsDrive
陈元来先生 P.O.Box2681
郑晓乐先生 GrandCaymanKY1-1111
黄攸权先生 CaymanIslands
黄伦先生
主要营业地点及中国
独立非执行董事: 总办事处:
丁良辉先生 中国
吕鸿德先生 上海市闵行区
戴亦一先生 申长路1588弄26号
中骏广场B23座
香港营业地点:
香港
九龙观塘
鸿图道57号
南洋广场1606室
敬启者:
发行及购回股份的一般授权
及
建议重选董事
绪言
本通函的主要目的是向阁下提供有关将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的决议案
的资料,以及向阁下发出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将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的决
议案包括:(a)建议授出一般授权、购回授权及扩大授权的普通决议案;及(b)建
议重选董事的普通决议案。
�C1�C
董事会函件
授出一般授权、购回授权及扩大授权
根据当时的股东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七日举行的二零一五年股东周年大会
通过的普通决议案,董事获授(a)一般无条件授权以配发、发行及处理股份,有
关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於通过有关普通决议案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20%;(b)一般无条件授权以购回股份,有关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於通过有关普
通决议案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及(c)扩大上文(a)项所述的一般授
权,数额为本公司根据上文(b)项所述购回证券的授权所购回的本公司股份的
总数。
上述一般授权将於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届满。於股东周年大会上,将提呈(其
中包括)下列决议案:
(a)授予董事一般授权,以行使本公司权力配发、发行及处理股份,惟其最
多达该项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数目的20%。假设於最後
实际可行日期的已发行股份为3,423,840,000股,而股东周年大会前不会
发行或购回股份,则根据一般授权将予配发及发行的股份上限将为
684,768,000股;
(b)授予董事购回授权,致使彼等在联交所购回股份,惟其最多达该项决
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数目的10%;及
(c)授予董事扩大授权,藉加入根据购回授权所购回该数目的股份,增加
根据一般授权可能配发及发行的股份总数目。
一般授权、购回授权及扩大授权均将於以下时间(以最早发生者为准)届满:
(a)股东周年大会後的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b)公司法或组织章程
细则规定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日期;或(c)股东於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
会前在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据此授予董事的授权时。
董事谨此声明,除因根据本公司购股权计划所授任何购股权获行使而可能
配发及发行的股份外,彼等目前并无计划配发及发行任何新股份。
�C2�C
董事会函件
根据上市规则,本公司须向股东提供一切合理所需资料,致使股东就於股
东周年大会上投票赞成或反对购回授权的决议案作出知情决定。本通函附录一
载有遵守上市规则规定的说明文件。
建议重选董事
根据组织章程细则第84条,在每届股东周年大会上,当时三份一的董事(若
其人数并非三的倍数,则以最接近但不少於三份一的人数)将轮流退任,并将
符合资格於该大会上重选连任。执行董事郑晓乐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吕鸿德
先生及戴亦一先生将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内退任董事,
并且符合资格及愿意在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连任为董事。
根据组织章程细则第83(3)条,获董事会委任以填补临时空缺或出任新增董
事的任何人士,其任期直至其委任後首个公司股东大会止,并可於有关大会上
重选连任。故此,已获董事会由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起委任为执行董事的黄伦
先生,将会於股东周年大会上退任,并且符合资格及愿意在股东周年大会上重
选连任为董事。
郑晓乐先生、黄伦先生、吕鸿德先生及戴亦一先生的履历载於本通函附录二。
应采取的行动
本通函第13至17页载有召开股东周年大会的通告,会上将提呈普通决议案
以批准(其中包括)下列各项:
(a)建议授出一般授权、购回授权及扩大授权;及
(b)建议重选董事。
无论阁下能否亲自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务请阁下按照随附的代表委任
表格所印列的指示将表格填妥,并尽快且无论如何不迟於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
何续会举行时间前四十八小时(即二零一七年五月十日星期三下午四时前),交
回本公司之香港证券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
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阁下仍可按意愿
亲自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
�C3�C
董事会函件
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投票
股东周年大会上所有决议案须以投票方式表决,而股东周年大会结果将由
本公司按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布。
推荐建议
董事会认为,将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有关建议授出一般授权、购回授权
及扩大授权以及建议重选董事的普通决议案,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最佳利
益,故建议股东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投票赞成该等决议案。
一般资料
敬希阁下垂注本通函各附录所载的其他资料。
其他事项
就诠释而言,本通函的中英文本如有任何歧义,概以英文本为准。
此致
列位股东台照
承董事会命
中骏置业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黄朝阳
谨启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C4�C
附录一 购回授权的说明文件
本附录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作为说明文件,旨在向股东提供一切合理所需
资料,致使彼等就投票赞成或反对批准授予董事购回授权的决议案作出知情决
定。
1.关於购回股份的上市规则
上市规则准许以联交所作为第一上市地的公司在联交所及该公司证券上市
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并为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认可的交易所)
购回其证券,惟须受若干限制所限。在该等限制中,上市规则规定该公司的股
份必须为缴足股份,而该公司进行的一切股份购回,必须事先经由股东透过一
般授权或就特定交易作出特别批准的方式以普通决议案批准。
2.股本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共有3,423,840,000股已发行股份。
购回授权将可让董事於联交所购回股份,有关股份的数目不得超过於股东
周年大会上通过有关普通决议案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数目10%。待建议授出
购回授权的决议案获通过後,假设股东周年大会举行前不会发行或购回任何股
份,则本公司根据购回授权将获准购回最多342,384,000股股份。
3.购回理由
董事认为,购回授权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最佳利益。视乎当时的市况
及资金安排,进行购回可提高每股资产净值及�u或每股盈利,并只会在董事相
信进行购回将对本公司及股东整体有利的情况下进行。
4.购回的资金
根据购回授权进行的股份购回,将按本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组织章程细
则、公司法、开曼群岛其他适用法例及上市规则的规定,从可合法动用作有关
用途的资金中拨付。上市公司不得以现金以外的代价或联交所不时实施的买卖
规则以外的结算方式,在联交所购回其本身证券。根据公司法,本公司只可从
本公司的溢利或就此发行新股份所得款项或(如组织章程细则授权并遵照公司
法条文规定下)资本中拨付资金进行购回。凡赎回或购回股份超出将购回股份
�C5�C
附录一 购回授权的说明文件
面值的应付溢价,必须从本公司的溢利或本公司的股份溢价账或(如组织章程
细则授权并遵守公司法条文规定下)资本中拨付。
5.一般事项
假如在建议购回期间任何时间全面执行购回授权,则可能会对本公司的营
运资金及�u或资本负债比率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相对於最近公布经审核账目披
露的状况)。不过,若行使购回授权以致董事认为对本公司当时宜具备的营运
资金或资本负债比率有重大不利影响,则董事不拟行使购回授权。
6.股价
股份於紧接(及包括)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前十二个历月各个月在联交所买卖
之最高及最低成交价如下:
最高 最低
港元 港元
二零一六年
三月 1.74 1.54
四月 1.70 1.61
五月 1.74 1.58
六月 1.75 1.61
七月 1.75 1.57
八月 1.91 1.63
九月 1.90 1.73
十月 2.39 1.88
十一月 2.68 2.36
十二月 2.61 2.28
二零一七年
一月 2.51 2.30
二月 2.85 2.45
三月(截至最後实际可行日期) 2.99 2.77
7.承诺
董事已向联交所承诺,只要有关规则及法规适用,彼等将按照上市规则及
开曼群岛适用法例及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组织章程细则所载的规例根据购
回授权行使本公司的权力以进行购回。
�C6�C
附录一 购回授权的说明文件
8.关连人士
概无董事或(就彼等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知)其任何联系人(定义见上
市规则)目前有意於股东批准购回授权後根据授权向本公司出售任何股份。
本公司并无接获其任何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通知,表示目前有意在
股东批准授予董事购回授权的情况下向本公司出售股份,亦无任何有关关连人
士承诺不会向本公司出售股份。
9.收购守则及最低公众持股量
若根据购回授权行使购回权力,以致股东於本公司投票权的所占权益比例
增加,则根据收购守则第32条,该权益增加将被视为收购。因此,一名或一组
一致行动的股东(定义见收购守则)取得或整固本公司的控制权,并有责任根据
收购守则第26条提出强制性收购建议。
按下文所载由黄朝阳先生及其控制的相关法团,新�N控股有限公司(「新�N」)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所持股份权益计算,而於股东周年大会前不会发行或购回
新股份,并假设於购回股份前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不会变动,而於购回任何股份
前黄朝阳先生及新�N不会出售其股份,亦不会收购额外股份,倘全面行使购回
收权,则黄朝阳先生及新�N将毋须根据收购守则第26条提出强制性收购建议。
全面行使
於最後实际於最後实际 购回授权
可行日期 可行日期 情况下
持有的 现有股权的股权概约
名称 股份数目概约百份比 百份比
黄朝阳先生(附注) 1,971,600,000 57.58% 63.98%
附注:在此股份中,3,600,000股股份由黄朝阳先生名义登记;1,968,000,000股股份由新�N名
义登记。黄朝阳先生持有新�N的全部已发行股本。
�C7�C
附录一 购回授权的说明文件
倘行使购回授权将会导致出现上述责任,董事不会行使购回授权。除上述
者外,董事目前并不知悉根据购回授权进行的任何购回导致须履行收购守则的
任何责任。
董事无意行使购回授权以致公众持有的股份数目低於规定的25%最低百份比。
10.本公司进行股份购回
本公司於紧接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前六个月内并无在联交所或以其他途径购
回任何股份。
�C8�C
附录二 建议於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的董事详情
於股东周年大会上符合资格且愿意重选连任的董事的履历如下:
执行董事
郑晓乐,52岁,本集团的创办人之一,为本公司董事会副主席。郑先生於二
零零九年八月十二日获委任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其亦为本公司若干於中国、香
港及英属处女群岛成立的附属公司之董事。郑先生负责制定本集团业务发展策
略。郑先生自一九九六年参与发展本集团首个项目後,便一直参与本集团其後
发展的所有项目,至今已拥有约二十一年房地产开发经验。郑先生亦透过参与
本集团发展的项目而拥有丰富的投资管理、项目管理及工程管理经验。郑先生
於一九八七年毕业於福建师范大学。郑先生於紧接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前三年内
任何时间及现时概无於香港或海外任何其他上市公司担任董事职位。
郑先生已与本公司订立服务合同,任期由二零一零年二月五日起计为期三
年,服务合同於任期届满後自动重续,惟订约方任何一方可发出不少於三个月
书面通知予以终止为止。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郑先生有权收取年薪1,512,000
港元,根据服务合同条款,须由无利益关系董事会每年审阅及批准。此外,每
服务满一年後,彼有权获发由无利益关系董事会(或其委员会)参照彼於相关财
政年度的表现及本集团於期内的业绩厘定的酌情管理花红。郑先生的薪酬乃由
董事会参考其职务、责任、表现及本集团业绩厘定。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郑先生以富基控股有限公司名义登记持有
144,000,000股股份,该公司并由郑先生持有其全部已发行股本。除以上所披露
外,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郑先生并无於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的本
公司其他股份、相关股份或债券中拥有任何权益,彼与本公司任何其他董事、
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亦无关系。
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条条文的任何规定,并无须予披露的资料,郑先生
亦无涉及任何须根据该等规定予以披露的事宜。
概无有关郑先生的其他事宜须提呈股东注意。
�C9�C
附录二 建议於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的董事详情
黄伦,30岁,於二零一零年九月加盟本集团。黄先生为本公司助理总裁,负
责分管金融投资工作。并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起,获委任为执行董事。黄先
生於二零一零年毕业於英国华威大学工程学院,获工程学及商学理学士。黄伦
先生是本公司董事会主席及执行董事黄朝阳先生之儿子。黄先生於紧接最後实
际可行日期前三年内任何时间及现时概无於香港或海外任何其他上市公司担
任董事职位。
黄先生已与本公司订立服务合同,任期由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起计为期三
年,服务合同於任期届满後自动重续,惟订约方任何一方可发出不少於三个月
书面通知予以终止为止。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黄先生有权收取年薪1,440,000
港元,根据服务合同条款,须由无利益关系董事会每年审阅及批准。此外,每
服务一年後,彼有权获发由无利益关系董事会(或其委员会)参照彼於相关财政
年度的表现及本集团於期内的业绩厘定的酌情管理花红。黄先生的薪酬乃由董
事会参考其职务、责任、表现及本集团业绩厘定。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黄先生并无於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的本
公司股份、相关股份或债券中拥有任何权益。除以上所披露外,黄先生与本公
司任何其他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亦无关系。
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条条文的任何规定,亦无须予披露的资料,黄先生
亦无涉及任何须根据该等规定予以披露的事宜。
概无有关黄先生的其他事宜须提呈股东注意。
�C10�C
附录二 建议於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的董事详情
独立非执行董事
吕鸿德,56岁,於二零一零年一月六日获委任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亦为本公司审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企业管治委员会委员。吕先生於
一九八三年自国立成功大学取得工业与资讯管理学士学位,於一九八五年及
一九九二年分别取得国立台湾大学管理学院商学研究所行销学硕士及博士学位。
吕先生现为台湾中原大学企业管理学系教授,专长营销管理及企业竞争策略。
吕先生亦为新加坡国立大学、南洋理工大学EMBA中心及厦门大学EMBA中心
等院校的客座教授。吕先生为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凯普松国际电子有限公司
(0469)、安踏体育用品有限公司(2020)及中国利郎有限公司(1234)的独立非执行
董事。吕先生亦为三家於台湾证券柜台买卖中心买卖股份的公司的独立董事,
即台湾伍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076)、台湾立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245)及统一
企业股份有限公司(1216)。除以上所披露外,吕先生於紧接最後实际可行日期
前三年内任何时间及现时概无於香港或海外任何其他上市公司担任董事。
吕先生与本公司於二零一三年一月六日订立委任函为期三年,由二零一三
年一月六日起至二零一六年一月五日止,其後可连续自动重续一年,由当时任
期届满後翌日开始生效,惟订约方任何一方可发出不少於两个月书面通知予以
终止,且须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及上市规则轮值退任。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根据委任函吕先生有权收取年度董事袍金276,000港
元。吕先生的董事袍金乃由董事会参考其职责厘定。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吕先生并无於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的本
公司股份、相关股份或债券中拥有任何权益。吕先生与本公司任何其他董事、
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并无关系。
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条条文的任何规定,并无须予披露的资料,吕先生
亦无涉及任何须根据该等规定予以披露的事宜。
概无有关吕先生的其他事宜须提呈股东注意。
�C11�C
附录二 建议於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的董事详情
戴亦一,49岁,於二零一零年一月六日获委任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亦为本公司薪酬委员会主席、审核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委员。戴先生为厦门大
学管理学院高级工商管理硕士课程的全职教授,为厦门大学金圆研究院理事长。
戴先生亦担任清华大学及北京大学举办的房地产首席执行官课程的兼任教授。
戴先生自二零零五年起出任福建房地产协会顾问。由二零零八年一月至二零
一五年十二月,戴先生担任厦门大学管理学院副院长。戴先生为两家於香港联
交所上市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即明发集团(国际)有限公司(0846)及都市丽人(中国)
控股有限公司(2298);戴先生亦为两家分别於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上海证�唤灰�
所上市的独立董事,即福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002264)及厦门建发
股份有限公司(600153)。由二零零八年五月至二零一四年五月担任於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的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755)的独立董事。戴先生於
一九八九年毕业於厦门大学,获得经济学学士学位,并於一九九九年获厦门大
学颁授经济学博士学位。戴先生亦於中国人民大学中美经济学培训中心完成第
六届FordProgram培训课程。戴先生於一九九七年获授中国房地产估值师执业
证书。除以上所披露外,戴先生於紧接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前三年内任何时间及
现时概无於香港或海外任何其他上市公司担任董事。
戴先生与本公司於二零一三年一月六日订立委任函为期三年,由二零一三
年一月六日起至二零一六年一月五日止,其後可连续自动重续一年,由当时任
期届满後翌日开始生效,惟订约方任何一方可发出不少於两个月书面通知予以
终止,且须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及上市规则轮值退任。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根据委任函戴先生有权收取年度董事袍金276,000港
元。戴先生的董事袍金乃由董事会参考其职责厘定。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戴先生并无於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的本
公司股份、相关股份或债券中拥有任何权益。戴先生与本公司任何其他董事、
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并无关系。
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条条文的任何规定,并无须予披露的资料,戴先生
亦无涉及任何须根据该等规定予以披露的事宜。
概无有关戴先生的其他事宜须提呈股东注意。
�C12�C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CHINASCEPROPERTYHOLDINGSLIMITED
中骏置业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966)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中骏置业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二日星
期五下午四时正假座香港中环干诺道中5号香港文华东方酒店二楼召开股东周
年大会,以考虑并酌情办理以下普通事项:
1.省览及批准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公司及其附属公
司的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以及本公司董事(「董事」)会报告及核数师(「核
数师」)报告;
2.宣派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
3.考虑分别以独立决议案重选本公司各退任董事,并授权董事会(「董事会」)
厘定各董事薪酬;
4.考虑续聘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的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薪酬;
及以考虑(如适合)以普通决议案通过下列决议(不论有否修定):
5. 「动议:
(a)受下文(c)段所规限,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及所有其他适用法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董事」)於有
关期间(定义见下文(d)段)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
理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的额外股份(「股份」),以及作出
或授予将会或可能需要行使有关权力的要约、协议或选择权(包括
认股权证、债券及可转换为股份的债权证);
�C13�C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b)上文(a)段所述批准应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作出或授予於有关期间
结束後将会或可能需要行使有关权力的要约、协议或选择权(包括
认股权证、债券及可转换为股份的债权证);
(c)董事根据上文(a)段所述批准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不论
是否根据选择权或透过其他方式)及发行的股份的总数目,除根据
以下各项外:
(i)供股(定义见下文(d)段);
(ii)行使根据本公司不时采纳的购股权计划或当时有效的类似安排
授出的购股权;
(iii)规定按照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组织章程细则」)及不时有效
的其他相关法例配发及发行股份替代股份的全部或部份股息的
以股代息或类似安排;或
(iv)於根据本公司的认股权证或可转换为股份的任何证券的条款行
使认购权或转换权时发行股份;
不得超过本决议案通过之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总数目的20%,且
该批准应作相应限制;及
(d)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通过之日至以下时间(以
较早者为准):
(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i)组织章程细则或开曼群岛任何适用法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
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间届满;或
(iii)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改根据本决议
案授出的授权之日。
「供股」指按照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份或任何
类别的股份的持有人於该日持有的股份的比例,向彼等发售股份
或发售或发行认股权证、选择权或附带权利可於董事指定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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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公开认购股份的其他证券(惟董事可就零碎权益,或顾及适用於本
公司的任何司法权区的法律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作出董事可能认为必须或权宜的排除或其他安排)。」
6. 「动议:
(a)受下文(b)段所规限,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董事」)於有关
期间(定义见下文 (c) 段),按照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
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的规则及规例、开曼群岛法
例第22章公司法(一九六一年法例3,经综合及修订)及就此不时修
订的所有其他适用法律,在联交所或股份上市并就此获证监会及
联交所认可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0
港元的股份(「股份」);
(b)本公司根据上文(a)段所述批准可於有关期间购回或同意购回的股
份的总数目,不得超过本决议案通过之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总
数目的10%,且该批准应作相应限制;及
(c)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通过之日至以下时间(以
较早者为准):
(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i)组织章程细则或开曼群岛任何适用法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
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间届满;或
(iii)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改根据本决议
案授出的授权之日。」
7. 「动议待上文第5项及第6项决议案通过後,扩大根据上文第5项决议案
授予本公司董事(「 董事 」)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额外股份的一般
无条件授权,增加本公司根据上文第6项决议案授出的权力购回的本公
司股份的数目,惟增加的数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目的
10%,该数额可能获董事按照本公司根据上文第6项决议案所获授权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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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回本公司股份总数目所要求的数额的有关一般授权配发或同意有条件
或无条件配发。」
承董事会命
中骏置业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黄朝阳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香港营业地点:
香港
九龙观塘
鸿图道57号
南洋广场1606室
附注:
1.凡有权出席上述大会(「大会」))及在会上投票的本公司股东,均有权以书面形式委派一名
或(倘股东持有本公司两股或以上股份(「股份」))多名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及投票。受委
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如属股份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可亲身或委派代表在会上就所持股份投
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的人士,惟倘超过一名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大会,
则只有於股东名册排名首位的联名持有人方可亲身或委派代表投票。
3.代表委任表格必须由委任人或其正式授权的代表亲笔签署,如委任人为公司,则须加盖公
司印监,或由正式获授权的行政人员或代表亲笔签署,并连同已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
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副本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证券登
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且无
论如何必须早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小时前(即二零一七年五月十日星
期三下午四时前)交回,方为有效。
4.为厘定股东符合出席大会的资格,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九日至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二
日(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股份登记,期间不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出席大会
的资格,所有股份过户文件及有关股票必须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八日下午四时三十分前交回
本公司之香港证券登记处(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C1716号�m)。
5.为厘定股东符合获取於第2项决议案所通过的拟派末期股息的资格,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
年六月十九日至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日(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股份登记,期间不会办理
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获取拟派末期股息的资格,所有股份过户文件及有关股票必须
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下午四时三十分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证券登记处(地址为香港湾
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C1716号铺)。
6.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仍可亲身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
该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作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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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7.现正就上文第5及第7项决议案徵求本公司股东批准,以给予董事配发及发行股份的一般
授权。董事目前并无计划发行任何新股份,惟不包括根据本公司购股权计划或经本公司股
东批准的以股代息计划所发行的股份。
8.董事谨此就上文第6项决议案声明彼等将在其认为对股东有利的情况下行使该决议案所授
权力购买股份。
9.本文内所有时间及日期均指香港本地时间及日期。
於本通告刊发日期,董事会包括五名执行董事黄朝阳先生、陈元来先生、
郑晓乐先生、黄攸权先生及黄伦先生,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丁良辉先生、吕
鸿德先生及戴亦一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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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及購回股份的一般授權、 建議重選董事 及 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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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骏置业
2017-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