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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GLORY GROUP LIMITED
凯华集团有限公司
(以「275凯华集团」於香港经营业务)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75)
配售本金总额为300,000,000港元之新票据
配售代理
本公告乃根据上市规则第13.09条以及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内幕消息
条 文(定 义见上市规则)而刊发。
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 日(交易时段後),本公司与配售代理订立配售协议,据
此,配售代理同意作为配售代理,按竭尽所能基准促使承配人认购本金总额最
多为300,000,000港元之多批次新票据。
配售新票据之完成取决於配售代理终止配售协议之权利。因此,配售新票据可
能或可能不会进行。股东及有意投资者於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本公告乃根据上市规则第13.09条以及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内幕消息条
文(定 义见上市规则)而刊发。
绪言
谨此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之公告,据此,本公司已透过先前票
据配售事项成功筹集所得款项总额1,200,000,000港元。本公司获配售代理告知,
於配售先前配售事项中余下100,000,000港元之票据(「余下先前票 据」)之 过程中,
余下先前票据出现超额认购。为就本集团之业务发展筹集额外资金及满足市场对
先前票据配售事项之超额认购需求,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交易时段後),本
公司与配售代理订立配售协议,据此,配售代理同意作为配售代理,按竭尽所能
基准促使承配人认购本金总额最多为300,000,000港元之多批次新票据。
配售协议
日期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 日(交 易时段後)
订约各方
发行人 : 本公司
配售代理 : 英皇证 券(香 港)有 限公司
经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配售代理
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第三方,并非本公司之关连人
士(定义见上市规 则)。
配售新票据
根据配售协议,配售代理同意作为配售代理,按竭尽所能基准促使承配人认购本
金总额最多为300,000,000港元之多批次新票据。
承配人
新票据承配人之挑选及将分配予任何特定承配人之新票据金额将由配售代理厘定,
惟须遵守配售协议以及上市规则及证券及期货条例之任何适用规定。
配售期
配售期将由签订配售协议起直至及包括截止日期(或配售代理及本公司可能书面
协定之有关较後时间及日期)止,除非配售代理根据配售协议之条款提早终止。
配售新票据之完成
配售新票据将按批次完成,而各批次之最低本金额不得少於5,000,000港元,及各
批次将於配售代理向本公司提交载有将予发行新票据金额之书面通知起计三个
营业日内完成。
新票据之主要条款
发行人 :本公司
本金总额 :最多为300,000,000港元
发行价 :相关新票据本金额之100%
利率 :每年9.5厘,按365日为基准每日累计,须於每季支
付
违约罚息 :倘本公司未能於有关付款到期日支付任何新票据款
项,则本公司须向有关票据持有人支付由原定到期
日起至实际悉数付款之日(包括判定前及判定後)
止,按年利率18%计算之罚息
到期日 :为相关新票据发行日期起计第三周年当日,或倘该
日并非营业日,则为其後第一个营业日
面值 :新票据以记名形式发行,面值为500,000港元及其後
每100,000港元之完整倍数
新票据地位 :新票据构成本公司直接、一般、无条件、非後偿及
无抵押责任,且彼此之间於任何时候均享有同等权
益,并无任何优胜或优先权,及至少与本公司之所
有其他现有及未来之无抵押及非後偿责任享有同等
地位,惟因法律条文之强制性及一般适用而可能规
定具有优先权之该等责任除外
可转让性 :新票据可以面额500,000港元及其後每100,000港元
之完整倍数转让予任何人士
财务契诺 :只要新票据仍未偿还,本集团将不可产生任何导致
综合债务总额超过其综合资产总值75%之债项
到期时赎回 :除非获提前赎回或购买或注销,新票据将於到期日
按本金额赎回。本公司无权提早赎回新票据
违约事件 :倘发生新票据文据所载之违约事件(例如本公司并
无付款、本公司就新票据或其项下之任何责任违约、
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超逾协定上限交叉违约、本公
司或本公司之任何主要附属公司资不抵债、清盘及
未履行判决、不合法、叶博士(及其若干联系 人)不
再为本公司单一最大股东或其(及其若干联系人)
於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之投票权低於29%、及股份於
联交所超过十 五( 15 )个 连续交易日暂停买 卖),新
票据将可能即时到期并须按其本金额连同应计利息
付还
本公司将不会申请新票据於联交所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
进行配售事项之理由及所得款项用途
本集团之主要业务为(i)证券买卖;(ii)工业供水业务;(iii)物业发展、投资及买卖;
及(iv)其他策略性投资。假设新票据获悉数配售,来自配售新票据之最高本金总额
将达300,000,000港元。本公司拟将发行新票据之所得款项净额拨作日後於中国进
行之收购、偿还借贷及一般营运资金。
配售新票据之完成取决於配售代理终止配售协议之权利。因此,配售新票据可能
或可能不会进行。股东及有意投资者於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 指董事会
「营业日」 指香港之持牌银行於一般营业时间开门经营正常银行
业务之任何日 子(星 期六、星期日或公众假期除外)
「截止日期」 指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星期五)
「本公司」 指 Master Glory Group Limited凯华集团有限公司,一
家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已发行股份於
联交所主板上 市(股 份代号:275)
「董事」 指本公司董事
「叶博士」 指叶家海博士,本公司主席、执行董事兼主要股东
「本集团」 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 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第三方」 指经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
为独立於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
则)之第三方人士或公司及彼等各自之最终实益拥
有人
「上市规则」 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新票据」 指根据配售协议将由本公司设立及发行以及将按多批
次配售本金总额最高为300,000,000港元之3年期9.5
厘息票据
「票据持有人」 指新票据之持有人
「承配人」 指根据配售协议由配售代理挑选及促使认购新票据之
任何专业、机构或其他投资者
「配售代理」 指 英皇证券(香港)有限公司,根据配售协议作为新票
据之配售代理
「配售协议」 指 本公司与配售代理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
日之配售协议,内容有关配售新票据
「配售新票据」 指 根据配售协议之条款配售新票据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先前票据配售事项」 指 根据本公司与配售代理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一
月二十四日之配售及包销协议透过配售代理配售最
多为1,300,000,000港元之票据,详情载於本公司日
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二零一六年十一
月二十八日、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九日、二零一七年
一月十二日、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九日、二零一七年
二月十日及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之公告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股份」 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20港元之普通股
「股东」 指股份之持有人
「联交所」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港元」 指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 指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MasterGloryGroupLimited
凯华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叶家海博士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
执行董事�U 独立非执行董事�U
叶家海博士(主席) 郭嘉立先生
向碧伦先生 潘国兴先生
吴光胜先生 冼志辉先生
邬镇华博士
配售本金總額為300,000,000港元之新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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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兴集团
2017-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