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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股東簽署《戰略合作框架協議》及《委託協議》暨股東委託特定權利的提示性公告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CHINAVANKECO.,LTD.*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202) 关於股东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及《委托协议》暨股东委托特定权利的提示性公告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於2017年3月16日分别收到本公司股 东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地铁集团」)及中国恒大集团(「中国恒大」) 下属十家企业的(包括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欣盛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昱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奕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悦朗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凯轩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广域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仲勤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启通实业有限公司及广州市凯进投资有限公司(合称「恒大下属企业」),合计直接持有本公司约1,553,210,947股A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约14.07%(「标的股份」))的《通知书》(「通知书」),关於下列内容: 一、《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於2017年3月16日,地铁集团与中国恒大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框架协议》」)并与恒大下属企业签署《委托协议》(「《委托协 议》」)。根据《框架协议》以及《委托协议》,在《框架协议》生效起1年内 (「有效期」),恒大下属企业将其持有的标的股份的特定权利,包括表决权、提案权及参加股东大会的权利(「特定股东权利」)不可撤销地委托给地铁集团,由地铁集团自行决定特定股东权利的行使。在有效期内,地铁集团可凭《委托协议》之约定直接全权行使特定股东权利。 为免疑义,在有效期内,如恒大下属企业行使特定股东权利,包括通过网路投票方式或现场参会方式参与表决,该等投票应属无效。 二、股东委托特定权利 上述协议签署前,地铁集团持有本公司1,689,599,817股A股股份,占本公司 总股本的15.31%,为本公司第二大股东。在有效期内,地铁集团可行使本公司共 计29.38%的表决权、提案权及参加股东大会的权利。 特此公告。 承董事会命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 朱旭 中国,深圳,2017年3月17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王石先生、郁亮先生及王文金先生;非执行董事乔世波先生、孙建一先生、魏斌先生及陈鹰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张利平先生、华生先生、罗君美女士及海闻先生。 * 仅供识别
代码 名称 最新价(港元) 涨幅
00464 建福集团 0.24 95.9
04333 思科 250 66.67
08169 环康集团 0.05 63.64
01862 景瑞控股 0.08 36.67
08035 骏高控股 0.08 3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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