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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VANKECO.,LTD.*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202)
关於股东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及《委托协议》暨股东委托特定权利的提示性公告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於2017年3月16日分别收到本公司股
东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地铁集团」)及中国恒大集团(「中国恒大」)
下属十家企业的(包括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欣盛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昱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奕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悦朗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凯轩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广域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仲勤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启通实业有限公司及广州市凯进投资有限公司(合称「恒大下属企业」),合计直接持有本公司约1,553,210,947股A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约14.07%(「标的股份」))的《通知书》(「通知书」),关於下列内容:
一、《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於2017年3月16日,地铁集团与中国恒大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框架协议》」)并与恒大下属企业签署《委托协议》(「《委托协
议》」)。根据《框架协议》以及《委托协议》,在《框架协议》生效起1年内
(「有效期」),恒大下属企业将其持有的标的股份的特定权利,包括表决权、提案权及参加股东大会的权利(「特定股东权利」)不可撤销地委托给地铁集团,由地铁集团自行决定特定股东权利的行使。在有效期内,地铁集团可凭《委托协议》之约定直接全权行使特定股东权利。
为免疑义,在有效期内,如恒大下属企业行使特定股东权利,包括通过网路投票方式或现场参会方式参与表决,该等投票应属无效。
二、股东委托特定权利
上述协议签署前,地铁集团持有本公司1,689,599,817股A股股份,占本公司
总股本的15.31%,为本公司第二大股东。在有效期内,地铁集团可行使本公司共
计29.38%的表决权、提案权及参加股东大会的权利。
特此公告。
承董事会命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
朱旭
中国,深圳,2017年3月17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王石先生、郁亮先生及王文金先生;非执行董事乔世波先生、孙建一先生、魏斌先生及陈鹰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张利平先生、华生先生、罗君美女士及海闻先生。
* 仅供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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