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
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
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CHINAVANKECO.,LTD.*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202)
内幕消息
商业地产整合
本公告乃由本公司根据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之内幕消
息条文(根据上市规则定义)及上市规则第13.09(2)(a)条而刊发。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2017年3月11日提请董事会审议的关於本集团商业地产整合的
议案於2017年3月17日获得全体董事通过。基於商业地产发展战略,本集团决定
把印力集团定位为本集团商业开发和管理的平台,借助外部资本的力量,对本集团
存量商业地产进行整合。
标的资产包的整合
组建投资基金
为了实施上述存量商业地产的整合,本集团拟组建投资基金。本集团对于投资基金
预计总出资额为人民币50.9亿元,对应的出资比例为39.4%。
资产处置
在投资基金组建後,本集团拟与特殊目的公司签订资产转让框架协议,内容有关,
其中包括,资产处置。根据资产转让框架协议,标的资产包将由本集团转让给特殊
目的公司。资产处置的合计转让价格将不低於根据两家评估机构(仲量联行和戴德
梁行)对於标的资产包出具的评估值而计算的价值总额的较高值。假设标的资产包
全部被转让,则预计资产处置的对价为人民币86-90亿元。
在资产处置完成後,特殊目的公司将委托印力集团或其下属公司对标的资产包进行
经营管理。
印力集团为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本集团的合资公司。印力集团
主要从事在中国持有及营运商业物业,拥有14年的商业地产管理经验。
其他商业地产的整合
委托管理
除了上述标的资产包以外,本集团拟与印力集团或其下属公司签订委托管理框架协
议,内容有关,其中包括,委托管理。根据委托管理框架协议,在同等条件下,优
先委托印力集团对除上述标的资产包之外的本集团所经营的其他商业地产项目经营
管理。
授权事项
董事会授权公司总裁或总裁书面授权的任何其他人士,来协商和实施拟议交易并签
订交易文件。
一般事项
拟议交易的具体事宜尚有待进一步商谈。
本公司谨此强调,拟议交易须待(其中包括)交易文件的签订,方可作实。股东
及本公司之有意投资者务请注意,拟议交易未必会落实,交易文件之最终架构及
条款仍有待订约各方进一步磋商且尚未落实。本公司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
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截至本公告日期,本集团尚未签署任何交易文件。倘若本集团正式签署交易文件或
拟议交易出现任何重大发展,则本公司将按照上市规则适时进行相关披露(包括但
不限於拟议交易对手方、有关条款、条件以及标的资产包的详情)。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下列词语具有以下涵义:
「资产转让框架协议」 本集团拟与特殊目的公司签订的资产转让框架协议,内
容有关,其中包括,资产处置
「董事会」 本公司董事会
「本公司」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其 H股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
(股份代号:2202)及其 A股於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股份代号:000002)
「资产处置」 本集团所拥有的42项在建或已完工的商业地产项目的部
分或全部以股份转让或资产转让的方式,转让给特殊目
的公司
「委托管理」 根据委托管理框架协议,印力集团向本集团的除了标的
资产包以外的其他商业地产提供的管理服务
「委托管理框架协议」 本集团拟与印力集团或其下属公司签订的委托管理框架
协议,内容有关,其中包括,委托管理
「本集团」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投资基金」 本集团拟设立的两支专业商业地产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中国澳
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拟议交易」 与整合商业地产有关的拟议交易安排,包括但不限於组
建投资基金、资产处置以及委托管理
「人民币」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印力集团」 印力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
责任公司
「特殊目的公司」 投资基金拟在中国设立的,来持有目标资产包的特殊目
的公司
「目标资产包」 根据资产转让框架协议,拟由本集团转让给特殊目的公
司的,本集团所拥有的42项在建或已完工的商业地产项
目
「交易文件」 本集团在拟议交易项下拟签订的协议以及交易文件,包
括但不限於资产转让框架协议以及委托管理协议
「%」 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
朱旭
中国,深圳,2017年3月17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王石先生、郁亮先生及王文金先生;非
执行董事乔世波先生、孙建一先生、魏斌先生及陈鹰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张利平先
生、华生先生、罗君美女士及海闻先生。
* 仅供识别
商業地產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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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企业
2017-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