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於主板上市发行人
翌日披露报表
(根据《上市规则》第二十章上市的集体投资计划,但不包括已上市的开放式集体投资计划)
计划名称: 阳光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证券代号: 435 呈交日期: 2016年11月14日
发行单位 单位数目 已发行单位占有关单位 每个单位的 上一个营业日每 发行价较市价的折让/
(注6及7) 发行前的现有已发行单 发行价 个单位的收市价 溢价幅度(百分比)
位数目百分比 (注1、6及7) (注5) (注6及7)
(注4、6及7)
於下列日期开始时的结存
(注2)
2016年11月11日 1,639,604,632
(注3)
於2016年11月8日回购但尚未注销之基 173,000
金单位
於2016年11月9日回购但尚未注销之基 328,000
金单位
於2016年11月10日回购但尚未注销之基 273,000
金单位
於2016年11月11日回购但尚未注销之基 653,000
金单位
适用於主板上市发行人
(续)
翌日披露报表
(根据《上市规则》第二十章上市的集体投资计划,但不包括已上市的开放式集体投资计划)
计划名称: 阳光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证券代号: 435 呈交日期: 2016年11月14日
发行单位 单位数目 已发行单位占有关单位 每个单位的 上一个营业日每 发行价较市价的折让/
(注6及7) 发行前的现有已发行单 发行价 个单位的收市价 溢价幅度(百分比)
位数目百分比 (注1、6及7) (注5) (注6及7)
(注4、6及7)
於2016年11月14日回购但尚未注销之基 335,000 约0.020% 港币4.5573元 港币4.6100元 约1.14%折让
金单位
於下列日期结束时的结存
(注8)
2016年11月14日 1,639,604,632
适用於主板上市发行人
注:
1. 若单位曾以超过一个每个单位发行价发行,须提供每个单位的加权平均发行价。
请填上根据《上市协议》第
4A
段刊发的上一份「翌日披露报表」或根据《上市协议》第
2. 4B段刊发的上一份「月报表」(以较後者为准)的期终结存日期。
请列出所有须根据《上市协议》第
3. 4A段披露的已发行单位变动,连同有关的发行日期。每个类别须独立披露,并提供充足资料,以便使用者可在计划的「月报表」内
识别有关类别。例如:因多次根据同一单位期权计划行使单位期权或多次根据同一可转换票据进行转换而多次发行的单位,必须综合计算,在同一个类别下披露。然而,若因根据两项单位期权计划行使单位期权或根据两项可转换票据进行转换而进行的发行,则必须分开两个类别披露。
4. 在计算计划单位数目变动的百分比时,将参照计划单位在发生其最早一宗相关事件前的数目(就此目的而言不包括已购回或赎回但尚未注销的任何单位);该最早一宗
事件是之前并未有在「月报表」或「翌日披露报表」内披露的。
5. 如计划单位暂停买卖,则「上一个营业日每个单位的收市价」应理解为「单位作最後买卖的营业日当天每个单位的收市价」。
6. 如购回单位:
「发行单位」应理解为「购回单位」;及
「已发行单位占有关单位发行前的现有单位数目百分比」应理解为「已购回单位占有关单位购回前的现有单位数目百分比」;及
「每个单位的发行价」应理解为「每个单位的购回价」。
7. 如赎回单位:
「发行单位」应理解为「赎回单位」;及
「已发行单位占有关单位发行前的现有单位数目百分比」应理解为「已赎回单位占有关单位赎回前的现有单位数目百分比」;及
「每个单位的发行价」应理解为「每个单位的赎回价」。
8. 期终结存日期为最後一宗披露的相关事件的日期。
呈交者: 锺小桦
(姓名)
职衔: 公司秘书─恒基阳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阳光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管理人)
(董事、秘书或其他获正式授权的人员)
阳光房地产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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