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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URSEASMERCANTILEHOLDINGSLIMITED
四洲集团有限公司
*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74)
须予披露的交易
出售物业
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日,卖 方(一间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 买方订立
该协议。根据该协议,卖方同意出售而买方亦同意收购该物业,作价
368,000,000港元。
按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所得,出售事项之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於25%,
因此,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的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之通
知及公告之规定。
出售事项
卖 方(一 间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 司)已 就出售该物业订立该协议。
该协议
日期: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订约方: (a) 卖方:四洲贸易有限公司,一间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b) 买方:宏海(香港)有限公司,一间投资控股公司
*仅供识别
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买方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
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之第三方。
主题:卖方同意出售而买方亦同意收购该物业。
代价:该物业之出售作价为368,000,000港元。
该物业
该物业为一幅位於新界西贡及於香港土地注册处登记丈量约份第215约地段第
1104号的土地,以及其上之大厦及建筑物,地址为香港西贡康定路1号。该物业为
一幢四层高之大厦,总建筑面积约为9,344平方米。
该物业亦即本公司在香港之主要营业地点,现时用作本集团之办公室及仓库。
代价
代价乃由卖方与买方经参考该物业租赁之年度租金收益率後按公平原则磋商厘定。
代价将按下列方式支付:
(a)买方已於签订该协议时向卖方支付按金36,800,000港元;及
(b)买方将於完成出售事项时(预期将於该协议签订起第60日或之 前(即 二零一七
年五月十九日或之前),向 卖方支付代价余额共331,200,000港元。
先决条件
完成出售事项须待以下条件在买卖协议日期起50日内达成後,方可作实:
(a) 已经遵守所有需要遵守的香港法定政府及监管责任;
(b) 已经获得在执行任何根据该协议拟进行的买卖的条款或条件下所有需要遵守
的监管、政府及第三方的批准、同意及�u或豁免;及
(c) 已经获 得(如 有需 要)本 公司股东就该协议所载拟进行的交易之批准,并已经
履行上市规则第14章之规定。
倘若任何条件未能於该协议日期起50日内达成,则买方或卖方可以把履行条件的
日期延长至不超过30个营业日。倘若在履行条件日期延长下仍未能达成条件,则
买方有权选择把延长履行条件日期再额外延长60个营业日。倘若有关条件到时仍
未能达成,则该协议将随即作废及失效,而买方已支付之所有按金须退还予买方,
而任何一方均不能向对方提出任何申索,惟因先前违反该协议的条款而提出者则
除外。
完成
待条件於该协议日期起50日内达成後,将於该协议日期起第60日或之前落实完成。
否则将在双方同意的其他日期完成。
租赁
於完成出售事项时,卖方与买方将订立租赁协议。据此,买方将把该物业租回予
本集团,供本集团继续用作为办公室及仓库,由完成出售事项日期起计算为期一年。
於租赁协议期内,卖方每月支付之租金将为780,000港元。
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卖方将向买方支付按金780,000港 元(相 等於一个月之租金)。
进行出售事项之理由
该物业一直由本集团用作其办公室及仓库。由於出售事项能提供予本公司一个良
好机会,体现该物业之市场价值并可赚取可观收益,董事认为出售事项属公平合
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此外,由於本集团将能租回该物业继续使用,董事认为出售事项将不会对本集团的营运构成负面影响。於租回该物业期间,本集团将物色及安排其他位於香港的物业单位作为本集团办公室及仓库之用。
出售事项之财务影响及建议所得款项用途
需经最终审核,本集团预期获得合计出售收益约320,000,000港元(「合计出售收
益」),乃指代价及该物业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之账面值连同相关估计之直
接成本约2,500,000港元两者间之差额。
根据出售後租回之相关会计原则要求,於本集团综合损益表立刻确认之出售该物
业收益为该物业之公允价值与其账面值连同相关直接成本之差额。於代价高於该
物业公允价值之情况下,出售该物业收益之其中一部份(相等於代价与该物业公
允价值之差额)将作递延处理并於售後租回安排之租赁期间内摊销。因此,於出
售事项完成时於综合损益表立刻确认之出售该物业收益取决於该物业之公允价值,
或会与合计出售收益有所差别。
本公司现时拟将出售事项所得之款项用作本集团之一般营运资金,而董事或会考
虑宣派特别股息予本公司股东。董事在建议及宣派任何特别股息之前,将考虑本
集团当时之业务,财务及现金流情况。本公司在适当时将会就特别股 息(如有)另
行刊发公告。
有关本集团及卖方之资料
本集团之主要业务为投资控股,制造及销售零食、糖果、饮料、冷冻食品、面食、
火腿及火腿有关产品,以及经营餐厅。
卖方为一间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其主要业务为投资控股,销售零食、糖果、
饮 料、冷冻食品、面食、火腿及火腿有关产品。
有关买方之资料
买方为一间於香港成立之公司。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
买方为一间投资控股公司。
一般资料
按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所得,出售事项之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於25%,因
此,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的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之通知及
公告之规定。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该协议」 指卖方与买方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日签订之有关买
卖该物业之协议
「董事会」 指 本公司董事会
「营业日」 指香港持牌银行办公营业之日子(星期六、星期日及
香港法例第149章《公众假期条例》列明的公众假期
除外)
「本公司」 指四洲集团有限公司,一间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获
豁免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完成」 指按照该协议的条款及条件完成出售事项
「条件」 指完成该协议所必须达成的先决条件
「关连人士」 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代价」 指金额368,000,000港元
「董事」 指本公司董事
「出售事项」 指卖方出售该物业
「本集团」 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上市规则」 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该物业」 指一幅位於新界西贡及於香港土地注册处登记丈量约
份第215约地段第1104号的土地,以及其上之大厦
及建筑物
「买方」 指 宏 海(香 港)有 限公司,一间在香港注册成立之公司
「股东」 指 本公司之股东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卖方」 指四洲贸易有限公司,一间在香港注册成立之公司,
亦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代表董事会
四洲集团有限公司
戴德丰
GBSSBS太平绅士
主席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戴德丰先生、胡美容女士、文永祥先生、胡永标
先生及蓝志明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梁美娴女士、陈玉生先生及木岛纲雄
先生。
須予披露的交易 出售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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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洲集团
2017-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