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
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
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311)
关连交易
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成立合营企业
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中建国际投资(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中建八局
及中建宏达(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订立合作协议,据此各订约方同意(a)就投资潭
洲会展中心项目与新城开发成立佛山合营企业;及(b)制定彼等各自於佛山合营企
业的权利和义务。
中建八局为中建股份的附属公司,而中建股份为本公司的中介控股公司。因此,
中建八局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而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的规定,交易构成本
公司的关连交易。
由於参照交易而计算的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0.1%但低於5%,根
据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交易须遵守申报及公告规定,但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
准规定。
�C1�C
绪言
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中建国际投资(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中建八局及中建宏达(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订立合作协议,据此各订约方同意(a)就投资潭洲会展中心项目与新城开发成立佛山合营企业;及(b)制定彼等各自於佛山合营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合作协议
日期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订约方
(a) 中建国际投资(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
(b) 中建八局(中建股份的附属公司,而中建股份为本公司的中介控股公司);及
(c) 中建宏达(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
成立佛山合营企业
中建国际投资、中建八局、中建宏达及新城开发各自将分别持有佛山合营企业的
54%、16%、10%及20%权益。佛山合营企业将作为本集团的合营企业入账。
�C2�C
中建国际投资、中建八局及中建宏达同意合作协议中有关佛山合营企业的以下主要
条款:
资本承担 : 佛山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94,220,000元
(相当於约港币555,303,370元),将由佛山合营企
业股权持有人各自按彼等股权比例出资如下:
中建国际投资 人民币266,878,800元(相当於
约港币299,863,820元)
中建八局 人民币79,075,200元(相当於约
港币88,848,539元)
中建宏达 人民币49,422,000元(相当於约
港币55,530,337元)
新城开发 人民币98,844,000元(相当於约
港币111,060,674元)
佛山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各自出资乃经参考潭洲
会展中心项目的建议资本需求及各订约方於佛山
合营企业的权益後由各订约方公平磋商厘定。
未来融资 : 佛山合营企业的暂定投资总额(包括注册资
本)为人民币2,471,100,000元(相当於约港币
2,776,516,854元 )。佛山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
册资本除外)和任何额外资金要求将由佛山合营企
业与银行或金融机构作出安排。
�C3�C
董事局组成 : 董事局具体组成及任命应由佛山合营企业股权持
有人各自磋商并决定。然而,有关委任及中建国
际投资、中建八局及中建宏达所享有及承担的权
利和义务应按彼等各自於佛山合营企业各自的股
权比例作出。
分占盈利�u亏损 : 佛山合营企业的除税後盈利�u亏损将由佛山合营
企业股权持有人按彼等各自於佛山合营企业的股
权比例摊分。
转让限制 : 订约方在未经其他订约方书面同意前,不得转让
或转移其於佛山合营企业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权益。
佛山合营企业的所有权架构
下图列示佛山合营企业於其成立後的所有权架构:
�C4�C
佛山合营企业及潭洲会展中心项目的资料
近期,中建国际投资、中建八局及中建宏达共同提交潭洲会展中心项目的标书。根
据招标文件,於中标後,订约方须成立佛山合营企业,并将与顺德公用事业局订立
补充服务协议。佛山合营企业将负责潭洲会展中心项目的融投资、设计、建设管
理、运营、维护及移交。
潭洲会展中心项目为一个有关建设、经营及管理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广东(潭洲)国
际会展中心二期及其配套设施的项目。总建设面积预计为146,000平方米,设施包
括入口接待大厅、标准展厅、多功能厅及能源中心,及室外工程包括隧道及高压电
线迁改。建设工期预期为1.5年。
建设工程竣工後,有关政府机关将向佛山合营企业授出独家经营权以管理及经营潭
洲会展中心项目,为期8.5年。根据招标文件,佛山合营企业应就与顺德公用事业
局订立的补充服务协议项下提供的服务收取服务费、管理费及补贴。於经营期届满後,潭洲会展中心项目应移交回有关政府机关。
交易的理由及裨益
中建八局在建筑市场具备丰富经验。交易为本公司提供以中建八局为合营企业夥伴
参与中国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机会,并为订约方之间带来协同效应。董事认为,有
关安排将使本集团凭藉中建八局的丰富经验而获益。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交易乃於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经各订约方公平
磋商後按正常商业条款订立,且交易的条款属公平合理,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概无董事於交易中拥有重大权益。
�C5�C
一般资料
中建国际投资为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本集团主要从事楼宇建筑、土木工程、基
建投资及项目顾问谘询业务。
中建八局为主要在中国承接建设工程的承包商。
中建宏达为一间於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及为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中建
宏达的主要业务为投资控股。
新城开发主要从事市政公共设施管理、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土地开发和经营、园林
绿化施工管理。经一切合理查询後就董事所知、所悉及所信,於本公告日期,新城
开发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的第三方。
上市规则涵义
中建八局为中建股份的附属公司,而中建股份为本公司的中介控股公司。因此,中
建八局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而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的规定,交易构成本公司
的关连交易。
由於参照交易而计算的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0.1%但低於5%,根据
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交易须遵守申报及公告规定,但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规
定。
�C6�C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中建八局」 指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成立
的有限责任公司,为中建股份的附属公司;
「本公司」 指 中国建筑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一间於开曼群岛注
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股
份代号:3311);
「关连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百分比率」、
「附属公司」
「合作协议」 指 中建国际投资、中建八局与中建宏达於二零一七
年三月二十一日就成立佛山合营企业以投资潭洲
会展中心项目而订立的合作协议;
「中建股份」 指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成立的股份
有限公 司( 其 股份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为本
公司的中介控股公司,间接持有本公司50%以上
的权益;
「中建国际投资」 指 中建国际投 资( 中 国)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成立
的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
「中建宏达」 指 中建宏达投资有限公司,一间於香港注册成立的
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
�C7�C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佛山合营企业」 指 根据合作协议将予成立的有限责任合营企业;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不时的附属公司;
「港币」 指 香港的法定货币港币;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新城开发」 指 佛山市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成立
的有限责任公司,获授权代表当地政府;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
港、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人民币」 指 中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
「股东」 指 本公司不时的股东;
「顺德公用事业局」 指 佛山市顺德区公用事业管理局,为广东省佛山市
顺德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负责顺德区政府投资
工程项目的统一建设管理工作;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C8�C
「潭洲会展中心项目」指 广东(潭洲)国际会展中心二期及配套项目I,详情
载於本公告「佛山合营企业及潭洲会展中心项目的
资料」一节;
「交易」 指 订立合作协议及据此拟进行的交易;及
「%」 指 百分比。
除本公告另有规定外,以人民币计值的金额已按人民币0.89元=港币1.00元的汇率换算为港币,仅
供说明用途。汇率概不表示任何金额已经或可能已经或可以按上述汇率或任何其他汇率兑换。
承董事局命
中国建筑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兼行政总裁
周勇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局成员包括执行董事周勇先生(主席兼行政总裁)、田树臣先生、周汉成先生、
潘树杰先生、孔祥兆先生及吴明清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何锺泰博士、李民桥先生、梁海明博士
及李承仕先生。
�C9�C
中国建筑国际
03311
中国建筑国际行情
中国建筑国际(03311)公告
中国建筑国际(03311)回购
中国建筑国际(03311)评级
中国建筑国际(03311)沽空记录
中国建筑国际(03311)机构持仓